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本制度所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死亡的孕产妇。
三、组织机构1.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
2.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
四、工作流程1.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2)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2.信息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应将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及时上报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给各级医疗机构。
3.妊娠风险管理(1)对低风险孕产妇,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较高风险孕产妇,加强监测和随访,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
(3)对高风险孕产妇,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和急救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4.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对产后孕产妇进行常规访视,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填写《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
(2)对产后出现并发症的孕产妇,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五、质量控制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督查,确保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
附件:1.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2.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3.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表4.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记录5.高危孕产妇随访登记表6.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流程图七、工作职责1.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制度
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前高危门诊的管理,提高产前诊断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为孕妇提供全面、专业的产前检查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孕妇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提高产前诊断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设立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内,由专业的医疗团队负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确保产前检查和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设立孕妇学校,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胎儿发育、分娩准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为孕妇提供全面的产前检查服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妇科检查、超声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第十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根据孕妇的年龄、遗传病史、家族病史等因素,评估孕妇产前筛查的风险,制定个性化的产前筛查方案。
第十一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为孕妇提供专业的遗传咨询服务,解答孕妇及家属关于胎儿遗传病的疑问,提供相应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建议。
第十二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根据孕妇的病情,协调相关科室进行会诊,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建立健全产前诊断制度,对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孕妇应当在医生的建议下,到产前高危门诊进行产前检查。
第十五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孕妇的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第十六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孕妇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产前筛查方案,并告知孕妇及家属。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目的和背景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期存在各种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
为了降低高危孕产妇的死亡率,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治疗和护理。
二、管理制度1. 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评估(1)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对首次就诊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2)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孕妇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生活习惯、孕期并发症等。
(3)根据筛查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四个等级,并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
2. 高危孕产妇管理(1)对筛查结果为低风险的孕产妇,提供正常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筛查结果为较高风险的孕产妇,加强孕期监测,必要时转诊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3)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产妇,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确需继续妊娠的,应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4)对筛查结果为传染病风险的孕产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3. 高危孕产妇救治(1)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2)对确诊为危重孕产妇的患者,立即启动救治预案,组织多学科团队进行救治。
(3)救治过程中,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母婴安全。
4. 质量控制与培训(1)各级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和优化。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高危孕产妇识别、诊断、治疗和护理能力的培训,提高救治水平。
(3)开展高危孕产妇救治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救治成功率。
三、工作流程1. 首诊筛查孕妇首次就诊时,由首诊医生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并将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孕产妇的安全,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孕期保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降低高危孕产妇的风险。
2. 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根据高危孕产妇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3. 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提高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效率。
4. 患者参与,社会支持:鼓励患者积极参与健康管理,争取社会各界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四、工作内容1. 建立高危孕产妇档案: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将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结果、管理措施等记录在档案中。
2. 定期追踪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定期追踪管理,了解孕产妇的妊娠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对妊娠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增加追踪频率,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的医疗干预。
3. 转诊与协调:对妊娠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及时进行转诊,并与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协调,确保孕产妇得到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对转诊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支持。
4. 健康教育与指导: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妊娠期保健知识,指导孕产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对妊娠风险较高的孕产妇,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帮助其降低风险。
5. 信息管理与报告: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争取政策支持和指导。
五、工作流程1. 首诊妊娠风险筛查: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流程一、制度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专人负责:为高危孕产妇指定专责医师和护士,负责全程管理。
(二)早期干预: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筛查、评估和干预,防止病情进展。
(三)动态管理: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管理措施。
(四)多学科协作:高危孕产妇的救治涉及多个学科,应加强多学科协作,共同制定和实施治疗方案。
(五)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和反馈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救治效果。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评估(一)首次产检时,对所有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评估和干预措施。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管理(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管理,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
(二)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三)定期召开高危孕产妇管理会议,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一)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救治。
(二)组织多学科团队,制定和实施救治方案。
(三)加强对救治设备的配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管理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三)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人员素质。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二、流程第一步:筛查与评估1. 首次产检时,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了解既往病史、家族史、生育史等信息。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我院高危妊娠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高危妊娠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产科、新生儿科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高危妊娠的筛查、评估、干预和随访工作,协调解决高危妊娠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高危妊娠的定义与分类1.高危妊娠是指在妊娠期间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危害的各种因素,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感染等。
2.根据危险程度,将高危妊娠分为三级:(1)一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严重危害的疾病,如严重心脏病、重度贫血、重度子痫前期等。
(2)二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一定危害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感染等。
(3)三级高危:存在可能对母亲或胎儿造成较小危害的疾病,如轻度贫血、轻度子痫前期等。
四、高危妊娠的筛查与评估1.筛查(1)初筛:在孕早期进行初筛,了解孕妇的一般情况、家族史、病史等,评估是否存在高危因素。
(2)定期筛查:在孕中期和孕晚期进行定期筛查,评估孕妇的血压、血糖、尿蛋白等指标,以及胎儿的发育情况。
2.评估(1)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高危妊娠的级别。
(2)对一级高危孕妇,应立即进行干预,并制定详细的产前、产时、产后管理计划。
(3)对二级和三级高危孕妇,应加强监测,并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五、高危妊娠的干预与随访1.干预(1)对一级高危孕妇,应立即进行药物治疗、生活方式调整等干预措施。
(2)对二级和三级高危孕妇,应根据病情需要,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生活方式调整等干预措施。
2.随访(1)对所有高危孕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2)对一级高危孕妇,应增加随访频率,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病情变化。
医院内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实现高危孕产妇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早期干预,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2. 提高医疗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3. 规范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
三、管理职责1. 医院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2. 各科室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3. 医师、助产士、护士等医务人员应具备高危孕产妇识别和救治能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四、高危孕产妇管理流程1. 筛查与评估:孕妇在孕早期进行高危孕产妇筛查,根据筛查结果进行评估分级。
2. 建档与随访:对高危孕产妇建立专案管理档案,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
3. 诊断与治疗: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必要时转诊上级医院。
4. 产后评估: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评估,确保母婴安全。
五、具体措施1. 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2. 完善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提高筛查率。
3. 规范高危孕产妇诊疗流程,确保诊疗质量。
4.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孕产妇满意度。
5. 定期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总结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措施,本医院将全面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及时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的原则,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孕产妇分为绿色(低风险)、黄色(较高风险)、橙色(高风险)、红色(极高风险)四个等级,并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动态进行,根据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对高危孕产妇的基本信息、筛查结果、评估分级、管理措施等予以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孕产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对绿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加强孕期保健指导,提供正常的孕产期服务。
第十二条对黄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加强孕期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对橙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加强孕期监测,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四条对红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确定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孕产妇安全,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对象为经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妊娠风险评估与筛查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身高、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对孕产妇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包括病毒感染、药物影响、环境因素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传染病五类。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对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传染病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将妊娠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三、高危孕产妇管理第十一条区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全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台账,全面掌握高危孕产妇底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救治,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提高高危孕产妇救治水平,开展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转诊与救治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如有转诊需求,应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转诊。
第十七条转诊过程中,医疗机构应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八条转诊医疗机构应相互沟通,共享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协同开展救治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提高救治能力。
五、培训与宣传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开展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管理能力。
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
高危妊娠门诊工作制度1、接诊人员应具有医师资格,并持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严格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工作。
2、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3、县级医疗机构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定期随访。
4、认真做好高危妊娠保健指导与咨询,积极推广高危妊娠的自我监护。
做好高危妊娠监护并定期随访。
5、认真执行高危孕妇三级转诊、分级分娩制度,尽早为高危孕妇确定分娩地点。
6、接诊室内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
7、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带标识。
8、做好高危孕妇的登记、随访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制度1、各医疗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高危孕产妇的信息上报工作。
2、县妇幼保健院妇保门诊对发现的妊娠禁忌症及中重度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产科门诊,经产诊门诊评估后提出是否向上级医院转院建议。
各医疗机构针对本院无诊治条件的高危孕产妇,应转上级医疗机构确诊、治疗,并做好转诊登记。
对已确诊返回需继续监护治疗的高危孕妇,遵照上级医嘱继续治疗,做好随访登记。
3、医疗机构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县妇幼保健院。
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4、医疗机构应每月将本院新增的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将全县高危孕产妇信息反馈至各镇卫生院,镇级做好本镇高危随访管理。
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1、各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负责制,实行县、镇两级双重管理。
县级医疗机构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镇级医疗机构将本镇妊娠风险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专案管理。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概述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产期内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孕妇,需要在这些孕妇身上进行特殊的检查、治疗和管理。
由于高危孕产妇存在多种潜在风险,若不及时干预,则会对孕妇及胎儿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制定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妇产科所管理的所有孕妇,尤其是高危孕产妇,所有妇产科医务人员均应遵守,并严格执行。
三、高危孕产妇的判定高危孕产妇的判定应根据其个人病史、孕产史,孕期检查及医学检查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孕妇年龄:孕妇年龄超过35岁为高龄孕妇,需要加强孕产筛查及监护。
2.孕早期病史:如子宫外孕、妊娠剖腹产史、先前流产史、药流史等,需加强孕产检查及监护。
3.心血管系统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等,需要加强心血管监护,必要时进行治疗。
4.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需要加强代谢监护,必要时进行治疗。
5.孕期并发症:如妊娠期妊娠合并症、孕期感染等,需要尽早诊断、治疗。
6.胎儿情况:如胎位异常、胎儿畸形等,要加强胎儿监护,及时干预,必要时安排专家协助诊治。
四、高危孕产妇的管理1.孕前检查: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档案,尽早实行孕前检查以及孕期保健。
孕前综合筛查通过后,可安排入住病房或进行家庭孕妇管理,由专业医务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引导和干预。
2.孕期监护:高危孕产妇需在孕期定期复查,如出现特殊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干预。
3.孕产期诊断与处理:高危孕产妇到医院进行分娩前,应先行产前评估,经过评估后方可安排顺产或剖宫产。
分娩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对孕妇和胎儿情况进行实时记录,一切情况出现异常,尽快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
4.术后恢复期管理:产妇在分娩后的恢复期,也需要重点关注和管理。
由于分娩对产妇身体的影响较大,术后产妇饮食、卫生、休息等方面需要严格管理,特别是产妇的产后体重恢复、乳腺炎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一、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报告、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定义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母婴死亡或者严重并发症的孕产妇。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早筛查、早评估、早干预、早救治;(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三)质量控制、持续改进、提高救治水平。
第五条工作内容(一)筛查与评估1.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孕产妇的首次就诊建档工作,开展妊娠风险筛查,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 首诊医生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四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二)信息报告1.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实行专人负责制,各级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人,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2.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孕产妇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主要危险因素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三)妊娠风险管理1.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2.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继续在现就诊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的,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3.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四)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1.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要及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孕产妇生命体征、出血量、子宫收缩情况等。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镇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实行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
2、医疗机构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并进行早期干预、动态评估、及时转诊、定期随访。
3、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
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4、各级医疗机构要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5、产科人员应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1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
每年形成报告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重孕产妇病历评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_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的原则,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
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应当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全面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和妊娠风险。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生育史、疾病史、家族史、孕期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妊娠风险的程度。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黄、红、紫四种颜色标识。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通过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四、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管理应当根据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应当定期进行随访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第十二条对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要求,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三条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应当注重产后出血、感染、抑郁症等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产后应当实行专人观察,定期进行产后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产后管理应当加强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六、质量控制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设立高危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第二章筛查与评估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健康状况:身高、体重、血压、血糖、血型等。
(三)生育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
(四)本次妊娠情况:孕周、胎儿情况、有无并发症等。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一)低风险孕妇:无任何高危因素的孕妇。
(二)一般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但风险较低的孕妇。
(三)高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风险较高的孕妇。
(四)极高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风险极高的孕妇。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标准:(一)低风险孕妇:年龄在18-35岁之间,无孕产史,无慢性疾病,无家族遗传病史。
(二)一般风险孕妇:年龄在36-40岁之间,或存在一种高危因素。
(三)高风险孕妇:年龄大于40岁,或有两种及以上高危因素。
(四)极高风险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存在严重的慢性疾病,或曾经有不良孕产史,或有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第八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一)医务人员应在高危孕产妇首次就诊时,对其进行筛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二)医务人员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其信息。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应包括: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生育史、本次妊娠情况等。
产科高危门诊工作制度
产科高危门诊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产科高危门诊的工作效率,确保孕产妇和胎儿的安全,规范高危妊娠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孕产妇身心健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坚持预防为主,早期识别、评估和干预高危妊娠。
3. 坚持团队合作,加强多学科沟通与协作,确保孕产妇安全。
4.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组织架构1. 成立产科高危门诊管理小组,由产科主任、护士长、医生、护士等组成。
2. 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高危门诊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应急预案等。
3. 管理小组负责对高危门诊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改进。
四、工作内容1. 接诊范围(1)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
(2)孕妇身高不足140厘米,体重不足40千克或超过85千克。
(3)既往孕妇有异常妊娠史,如流产、输卵管妊娠、早产、死胎、死产、难产、新生儿死亡、新生儿畸形等。
(4)孕妇此次妊娠并发症,如并发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过期妊娠等。
(5)孕妇患妊娠合并症,如心脏病、糖尿病、急性病毒性肝炎、贫血、肺结核、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阑尾炎等。
(6)可能发生分娩异常(难产)的因素,如胎位异常、巨大胎儿、双胎妊娠,骨盆狭窄或畸形、软产道异常等。
(7)胎儿胎盘功能不良等。
2. 工作流程(1)孕妇首次就诊时,由护士进行初步评估,根据孕妇情况将其分至相应门诊。
(2)医生根据孕妇的病史、体检结果,对其进行详细评估,确定高危因素。
(3)医生为孕妇制定个体化的孕期产检计划和分娩方案,提供相应医学建议和医疗措施。
(4)护士负责预约、登记、宣教等工作,确保孕妇按时就诊。
(5)定期对孕妇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6)孕妇分娩时,由高危门诊医生参与全程监护,确保母婴安全。
3. 应急预案(1)建立急救组织及组织职能:人员、设备、药品、血源等。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危孕产妇的医疗安全,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全程、全方位的服务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学科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护理、保健、营养、心理等多学科专业优势,为高危孕产妇提供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实现高危孕产妇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高危孕产妇及其家属的健康意识、自我保健能力和急救技能。
二、高危孕产妇的识别与管理第七条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具有较高风险的孕妇。
主要包括:(一)具有严重基础疾病,如心脏病、肾病、糖尿病、高血压等;(二)有妊娠并发症,如子痫前期、胎盘功能不全等;(三)有妊娠合并症,如贫血、病毒感染等;(四)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五)多胎妊娠、辅助生殖技术受孕;(六)有不良孕产史,如习惯性流产、早产、死产等;(七)其他可能危害母婴安全的因素。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的识别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建立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对所有孕妇进行首次筛查,了解孕妇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和孕产史等;(二)根据筛查结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分类,制定个性化的孕期保健计划;(三)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四)分娩期和产褥期,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观察和护理,预防产后出血等并发症;(五)建立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制度,确保高危孕产妇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早期干预,预防为主;(二)多学科协作,综合治疗;(三)个体化治疗,尊重患者意愿;(四)紧急救治,确保母婴安全。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及时干预的原则,对高危孕产妇实施专案管理。
二、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2.2 高危孕产妇指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导致孕期、分娩期或产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生命危险或死亡风险的孕妇。
三、管理组织架构3.1 医疗机构应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由产科、内科、外科、儿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专家组成。
3.2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3.3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高危孕产妇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四、高危孕产妇筛查与评估4.1 所有孕妇应在首次产检时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包括询问病史、家族史、月经史、生育史等,并进行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
4.2 产前检查应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评估,对评分≥10分的孕妇视为高危孕产妇。
4.3 高危孕产妇应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调整风险等级和管理措施。
五、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5.1 对高危孕产妇实施专案管理,包括建档、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转诊等。
5.2 高危孕产妇建档应包括基本信息、高危因素、评估结果、管理措施、救治经过等。
5.3 专人负责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
5.4 早期干预措施包括健康教育、生活方式调整、药物治疗、专科会诊等。
5.5 及时转诊指对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必要时应转诊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
六、信息报告与数据分析6.1 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应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应按时上报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
6.2 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应对上报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掌握高危孕产妇病情变化和救治情况。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
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的孕产妇要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
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就诊需求。
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门诊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应当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管理、全程跟踪的原则,为高危孕产妇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门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组织第四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设立在高危孕产妇较为集中的医疗机构,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护士、超声医师等组成。
第五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设立独立的诊室、检查室、治疗室等,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高危孕产妇门诊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工作第七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对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高危因素,并根据高危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孕产妇的基本情况、高危因素、干预措施、转诊情况等。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干预措施。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加强与产科、儿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高危孕产妇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门诊质量控制第十一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门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高危孕产妇门诊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高危孕产妇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造成孕产妇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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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睦佳妇幼医院高危孕产妇门诊管理制度
孕产妇的高危征象是影响母婴健康的主要因素,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是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进一步加强安全孕产妇管理,对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确保母婴健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登记管理,孕妇在建围产保健手册时,应做好固定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通过详细的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的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产妇时在手册上做好高危标记。
2、医院妇产科门诊应加强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并于28、34、37周作高危评分,如出现并发症时随时评分,医院固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专人负责处理及随诊,对高危孕妇预约登记下次返诊时间,并有针对性的发放宣教卡片,对已经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
3、高危孕产妇报告管理,妇产科门诊发现高危孕妇时,应及时填写“高危孕妇报告卡”,报告妇幼保健院,并定期进行追访。
4、高危孕产妇追访管理,产科门诊应积极追访预约登记的高危孕妇,如果失访,应及时将其高危孕妇卡片报出,由妇幼保健院协助追访,追访工作主要包括:督促高危孕妇按时进行产前检查,服药或者入院治疗,对高危孕妇家属进行相关的孕妇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等。
5、高危孕产妇的转会诊管理,医师筛查出动态高危因素较多的孕妇,应立即转上级医疗机构进行筛查、监护,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上级医疗机构定期检查,对妊娠合并特殊内外科疾病的高危孕妇,须转至具有相应特长的医疗机构,对妊娠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高危孕妇,在孕28、34、37周评分时,应有内科会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