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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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整理马工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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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选择题前五道单选2分,后五道多选;名词解释5个;简答题4个;论述题一道15分;案例分析3道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属程序规范,是程序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前者适用于法院主管范围内所有的民事案件,后者专门适用于解决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3.民诉和民事实体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②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提供裁判依据。

③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①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②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③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4.诉的要素①当事人。

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有与其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②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要素,它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是否成立。

③诉讼理由。

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依据。

包括诉的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

5.诉的类型①给付之诉,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特点: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特点:法院仅需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③变更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也称形成之诉(特点:当事人双方对于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不变,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6.反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马工程)江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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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难点考试时间:6月30日8:00-9:50考试形式:校考闭卷主要题型:单选选择题(5道,10分)、多项选择题(5道,10分)、名词解释(5道,15分)、简答题(4道,20分)、论述题(1道,15分)、案例分析(3道,30分)。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1民事纠纷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相比其他纠纷而言,民事纠纷具有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等主要特征。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基本机制。

2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机制【注意和解的特点,与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的联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机制:2.1诉讼【公力救济】诉讼是指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即由国家设置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在平等主体之间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诉讼处于主导地位,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项内容。

与其他民事解决解决机制相比,诉讼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规范性两大特征。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广泛性、被动性、权威性和程序性等特点。

2.2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又分为自力(私力)解决方式和社会解决方式两种:2.2.1和解【私力救济】和解,又称交涉,(此处和解仅指诉讼外的和解,不包括诉讼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和解作为一种典型的自力救济方式,具有最高自治性、非严格规范性等自力救济方式的一般特点,同时又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和灵活性等独有特点,需要严格遵循合法原则和公平与自治原则。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转换为调解书,具有调解书效力;经过司法确认,可具有强制执行力。

2.2.2调解【社会救济】调解(此处调解仅指诉讼外的调解,不包括法院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必然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按照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罗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说,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说,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

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报酬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诉讼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诉讼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诉讼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诉讼重点法条第五条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对等原则。

第⼗⼆条⼈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有权进⾏辩论。

第⼗三条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详解」上述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应当重点理解: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第5条)。

(1)同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在我国⼈民法院进⾏诉讼的外国民事诉讼主体与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同样的诉讼权利,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2)对等原则是外国法院对我国诉讼主体在该国法院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民法院对在我国法院进⾏诉讼的该国诉讼主体给予同样的限制。

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

在理解辩论原则时,需注意以下两点内容:(1)辩论的形式为⼝头辩论与书⾯辩论,辩论原则不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的集中体现;(2)辩论的内容⼴泛,既包括实体问题的辩论,也包括程序问题的辩论。

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项特有原则。

当事⼈可以处分的权利包括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

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当事⼈有权确定、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是否⾏使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申请执⾏,撤回起诉、上诉等。

当事⼈对其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通常是借助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由于当事⼈的处分⾏为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因此,当事⼈⾏使其处分权的⾏为与法院⾏使审判权予以审查的⾏为相结合就成为贯穿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条中⼼线。

「例题」(1998年试卷⼆第56题)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辩论权的⾏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当事⼈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辩论当事⼈提交的书⾯答辩状也属辩论的⼀种形式[答案]ABCD重点法条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民事权益的⾏为,可以⽀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向⼈民法院起诉。

【精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合集

【精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合集

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合集]屮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本国人、无国籍人、本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需委托的律师。

【相关箧接】《民诉定见》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木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抵任诉讼代理人;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负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

309.渉外民里诉讼中,本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木馆官员,在作为当屮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局限内的情况下,川以以外交代收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用中国律师域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卜三条【财富权益纠葛的管辖】因合同纠葛概略其他财富权益纠葛,对在屮华局限内没有居处的被吿提起的诉讼,如朿合同在屮华局限内签定概略履行,概略诉讼标的物在屮华局限内,概略被告在屮华领城内皆可供扣押的财富,或在被告在局限内设冇代表格模板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地、可供扣押财富地、侵权举动地或拧代表格模板机构居处地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卜四条【协议堂辖】涉外合同概略涉外财富权益纠葛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实际联系的的法院管辖。

选择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木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屈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卜五条【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法院管辖不提出贰言,并应诉辩说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仃管辖权的法院.第二百四卜六条【专属管辖】因在履行屮外合资经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勘探开拓自然资源合同发作纠葛提起的诉讼,由屮华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民诉定见》306.法院和本国法院都仃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本国法院起诉,向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本国法院屮请概略当事人苦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答允:但单方配合到场概略签定的国际条约另仃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亮点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亮点解读

江骋骏上海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诉讼法》修正背景江骋骏:能否请两位律师简单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的修正背景,以及修改了哪些内容?马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对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解读,本次修正主要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并且,本次修正在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对民事诉讼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相当大篇幅的修改完善;还有其他方面的很多修改,比如增加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修改加大虚假诉讼惩戒力度等方面内容等。

总体来说,我觉得这次修正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谢恬:马律师已经介绍得比较详细了,我再补充一点。

《民事诉讼法》此前的四次修正确实是不断在完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院审理案件方面的规定,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程序方面作出比较详尽及实质性的修改,此次特别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较多的调整,实质性修改较大。

涉外诉讼程序相关内容江骋骏:这次《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篇幅的修正,每个章节都增加了相关内容。

具体到一些涉外诉讼程序上的问题,请两位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

谢恬:一是修改了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顺应国际趋势,增加了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对涉外送达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的问题,提高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了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制度,增加了域外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五是完善了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江骋上海Q&A60法治在线风云际会《民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正亮点解读整理 许倩《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当人民法院接到民事诉讼时,需要将诉讼文件送到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诉讼者的手中,包括境内和境外。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需按照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特殊规定来送诉讼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

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不同情况,采用如下送达方式:(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海牙公约》是多边国际条约,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国生效。

根据该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确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这一途径,用简化方式表示为: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或者有关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我国驻有关成员国使馆——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二)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根据《海牙公约》,我国法院如果要向公约成员国内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达司法文书应当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者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21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1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自己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 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 事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 规定;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适用 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这是以国内法确认 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四)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 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规定办理。
(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 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在诉讼中 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 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对于非重大 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 院。
对于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 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 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等5类案件 实行集中管辖,即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 序。
我国《民诉法》的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 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
诉法其他有关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指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的人和事,或同有关国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 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通常人们是将国际民事 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相提并论,从法学的分流 来看,民事诉讼法学界常使用涉外民事诉讼, 而国际私法学界则长使用国际民事诉讼。从研 究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学者主要是从国内 的角度,研究国内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 讼的规定,国际私法学者的视野则立足于国际, 且更多地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待该问题。

《涉外民事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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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式
书面起诉或口头起诉,原告需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 据材料。
受理程序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 受理的裁定。
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
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 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又可分为一审 程序和二审程序。
02
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 地或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的 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 如果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被告住 所地在法院地国境内,则该国 法院享有特别管辖权。
03
协议管辖
04
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可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 选择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可以有 效地避免管辖权冲突,提高司法 效率。
实际控制原则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由实际控制案件的法院享有。
协议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事诉 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 管辖。
管辖种类
01
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 依据确定的管辖权。在涉外民 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住所地在 法院地国境内,则该国法院享 有普通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PPT课件
目录
• 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 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涉外民事诉讼的证据 •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 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制度
01
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 的民事诉讼,即当事人、民事法 律关系或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 素的民事诉讼。

第01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01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与相关法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人民法院组织法四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五司法解释六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关系1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重视调解,调判结合 (三)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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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重难点: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民事诉讼法与相 邻部门法的关系为何,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民 事诉讼法的效力何如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哪些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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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 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 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
3、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 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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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密切联系又相互交错
(1)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追求的终极价值具有相 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作用 (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 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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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 (1)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2)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3)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

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全文解读)涉外法律适用法是什么呢1、涉外法律适用法: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法律分析:涉外仲裁案件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4、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有哪些条文零适用?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法律主观: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外国法律,应注意其不包括外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提供该国的法律。

无法查明外国法律的,按照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马工程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马工程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马⼯程笔记】第⼀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1)基本概念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2)基本知识点第⼀,民事诉讼法的特征有哪些?第⼆,分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第三,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第⼀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节民事纠纷及其救济途径民事纠纷(⼀)概念界定:民事纠纷,⼜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种社会法律纠纷。

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与社会主体需求的膨胀倾向之间的冲突是永恒的,民事实体法律为协调这种冲突设定了静态的规范体系。

⽽基于利益冲突,民事主体间对这种规范体系的疑问、争执和违反则构成民事纠纷、民事争议。

(⼆)特征:1.纠纷主体的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

2.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民事权利义务争执,即民事权益争执为内容。

既包含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包含与财产有关的⼈⾝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

⼆者有所不同,涉及⾝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当事⼈处分权受到相应限制,如不适⽤⾃认。

(私权利益)3.纠纷内容的可处分性:实体性民事交易领域中“意思⾃治原则”的延伸。

(处分:对权利或利益有权⾃由⾏使)4.纠纷的可平息性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根源于前三项属性。

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程序⽅法,共同构成⼀定社会形态下所适⾏的、有效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制度体系。

(⼀)⾮讼救济:⾃决与和解|⾃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公权性社会机构对纠纷的职权性处理|⼈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仲裁1、⾃决与和解界定:纠纷主体在⽆第三⽅主体介⼊的情况下,运⽤⾃⾝⼒量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特点:⾃⼒;⽆第三⽅参与;⽆硬性外在规范作为依据;纠纷解决结果⽆法律强制⼒。

Eg:古罗马(杀戮、分⼫、卖奴、就财产权益采取直接的私⼒措施);现代(留置权的⾏使)。

2、⾃治性社会群体、组织平息纠纷界定:民间⾃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在内部成员间,或与⾃⼰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规劝、引导的⽅式,运⽤组织内部⼒量,加以解决。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6章 特别程序
(2)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系亲密的亲戚朋友。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 的公告。公告期为 3 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 明公民的公告。公告期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且 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四、撤销原判决
法院作出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 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 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致原认定所依赖的 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 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管辖和裁判
申请
• 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
公告与裁判
• 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 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的,判决 驳回申请,终结审理。一时找不到财产所 有人,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的, 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
管辖
• 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 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 公告期为3个月
判决
• 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驳回申请的判决
•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三、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在法院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作出之后的另外 一个诉讼程序,前者既非后者的一个阶段或者组成 部分,也不是在后者结束之后必须产生的程序。监 护人是否要法院指定,在实体上取决于有无指定监 护人的必要,在程序上取决于有无申请人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意思自治、明示选择】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6、7/8和9条。

第四条【强制适用、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区际法律冲突、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定性】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不反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外国法查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21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21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 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公诉案件当事 人和解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概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法定的公
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 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方式的从宽处理的程序。
一是在公诉书中载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建议法 院从宽处罚,并附件移送当事人和解协议书;
二是对于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和解案件,作出酌 定不起诉的决定 3.审判阶段 可以从宽处理。
增加:缺席判决程序
一、适用范围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 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一、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 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民间纠纷 罪名条件 法定刑条件
积极条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案件不 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消极条件
二、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
(一)当事人和解的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与被害人。 注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其他当事人如自诉人与被告人
之间,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和解均不属 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程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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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涉外民事诉讼的概 念与特征、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司法豁免权 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涉外民事诉讼期间。
本章教学重难点:对涉外民事案件中涉外因素的理解、涉 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原则、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原则的方法、 我国涉外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及我国涉外 民事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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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牵连管辖
• 是指根据涉外民事诉讼与法院所在地之间存在实际联系, 所确定的一种管辖制度。
专属管辖
• 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专属我国法院管辖,既不允
许外国法院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 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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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一)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点
•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与国内民事诉讼期间相比,具有自 身的特点。由于有些涉外案件当事人居住在国外,诉 讼文书的送达、委托手续的办理等事项,都需要较长
(的二时)间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别规定 (三)审理期间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 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的原则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 间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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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理涉外民 事诉讼案件,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
1.
诉讼,必须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 凡专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均由我国享有管辖权
2.
的法院进行审判,任何外国法院都无权管辖。
• 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都必须经过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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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法院审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 与权限。
二、我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 • 涉外民事案件与法院所在地有实际联系的原则 2 • 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 3 • 不方便法院原则 4 •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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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特殊情形与处理
我国法院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与处理
•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虽然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
享有管辖权,但法院在审理时因在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由外国法院进行
审理更加方便,在案件不涉及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受理、审判和执
行涉外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特点 • 1.涉及维护国家主权 • 2.涉及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的适用。 • 3.涉及在国外完成诉讼行为。 • 4.某些具体的程序制度与国高内等民教事育出诉版讼社不同。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也称 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 涉外因素
诉讼主体具 诉讼内容具 诉讼客体具 有涉外因素 有涉外因素 有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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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原则
•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 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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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我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 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就是优先适用国 际条约的原则,也称为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法院依法审查并予以承认,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3.
具有执行内容的,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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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等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同等原则,是 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与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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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1 • 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 •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 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 • 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 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 • 邮寄送达 7 • 电子送达 8 • 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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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豁免权原则
• 司法豁免权,是指免除司法管辖的 权力。它是外交特权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也是从国家主权派生的一 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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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法 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 用的语言、文字。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 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维护我国主权与尊 严的体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高等教育出版社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复诉讼与处理
• 在重复诉讼中存在平行诉讼与对抗诉讼两种不同的情形。
• 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 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 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 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 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纠 纷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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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 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也就是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无国籍 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既 可以由他们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 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则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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