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经营管理须知(34个doc )9
商业公司经营管理须知
统一经营管理须知1、经营品项:(一)在协议经营期内所经营商品必须严格限定在《租赁合同》的经营品项范围内,如确需对商品品牌、经营区域及经营面积调整应提前向泰安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运部(以下简称“营运部”)提出申请并经甲方营运部同意。
(二)如未经营运部许可超出约定的商品经营范围,或擅自停业、关铺、变更营业时间等,营运部有权予以制止并清除。
2、统一营业时间:……广场商铺营业时间暂定为:9点至21点(营运部有权视经营情况做适当调整),业户(业户指业主与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如不按时开闭店,一经营运部值班人员发现每次处以 100元罚款,如需提前开店或延后闭店需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待营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3、统一POP:业户在进行促销宣传时必须使用……广场统一提供的POP宣传纸,如营运部发现业户未按营运部要求统一张贴,营运部有权强行拆除,业户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后果。
4、业户应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商品质量保证金3000元,(面积超过200平方需增加)如果经营期间出现质量和其它违规问题公司有权扣罚相应金额,被罚业户应在7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如果经营期间没有出现质量和其它违规问题,且经营期满未续期的,公司无息退还全额保证金。
5、……广场为本商业物业日常用电卡的充值时间为:每天10:00至17:00,(暂定)业户如欠缴物业管理等费用(含租金、公共性和专项性费用),营运部有权拒绝充电服务。
6、业户(含业户工作人员)在商场内不得损害商场的装饰、装修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及设赌、算命等有损商场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营运部有权予以制止并有处罚的权力。
7、未经营运部批准业户不得在商场内派发宣传单,一经发现擅自发传单者,营运部有权将传单没收或直接将发传单人员清除出场,如有不服从商场管理者则营运部有权停止物管服务(包括停止供电服务),严重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8、业户必须保持各自商铺门口道路畅通,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堆放货物、杂物(含清洁用具等),不得占道经营,如业户违反本规定擅自占道经营,堆放杂物,营运部有权直接将物品清除,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业户自行承担。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范本
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在XXX地区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注册和许可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注册和许可手续。
具体要求和程序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营范围和业务限制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符合的业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税收和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合法、及时地缴纳相关税收。
个体工商户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准确地记录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支出,并依法进行报表和账目的归档。
第五条:市场监管和质量控制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定,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个体工商户应当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严格遵守相关质量控制要求。
第六条: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相关的社会保障责任。
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劳动权益。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个体工商户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个体工商户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纠纷解决和投诉机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者遇到问题,应当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依法追究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在XXX地区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解释权归XXX部门所有。
以上规定供个体工商户参考遵守。
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个体工商户、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应确保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确保财务真实、合法、完整。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加强员工管理,确保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应积极配合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制度,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未依法纳税的,责令补缴应纳税款,并处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为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工商服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服务行为,提高工商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商服务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工商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三)便民、高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强化自律,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商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服务职责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服务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三)监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六)组织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七)开展工商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八)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服务职责:(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确保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加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防止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经营;(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六)加强工商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服务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服务内容合法、合规;(三)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个体工商户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效益,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业务执行。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公司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报表应定期编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劳动管理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薪酬福利制度,保障员工收入水平。
第十五条公司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六章违章违纪处理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个体工商户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行营业管理制度
工行营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商银行的营业管理活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行营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工行营业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营业守则、服务标准、风险管理、客户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二章营业守则第四条工行营业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原则。
第五条工行营业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秩序,不得从事与银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服务标准第七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保障客户权益,诚信经营。
第八条工行营业机构应按照客户需求,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第九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加强风险管控,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反洗钱体系,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测,防范洗钱风险。
第十二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风险评估,降低信贷风险。
第五章客户保护第十三条工行营业机构应保护客户隐私,严格保密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个人资料。
第十四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资适当性评估机制,确保客户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客户保障基金,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赔付权益。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工行营业机构应主动向客户公开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提高透明度。
第十七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披露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管检查。
第十八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工行营业机构应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配合监管工作,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查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行营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工商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商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制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商所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行政,公正执法;2. 精简高效,务实创新;3. 纪律严明,廉洁自律;4. 服务至上,便民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商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负责全面工作。
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五条工商所内设以下部门:1. 综合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财务管理等工作;2. 市场监管科:负责市场监管、商标广告监管、合同监管等工作;3.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4. 法规宣传科: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综合办公室:负责全所综合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2. 市场监管科: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3.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 法规宣传科: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法律素养。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时间制度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 上下班时间: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3. 请假制度:工作人员因故需请假,应提前向所长或副所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八条工作纪律制度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严格执行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工作义务;3.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商所工作秘密;4.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5. 严禁在工作中收受礼品、礼金、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工作会议制度1. 定期召开全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 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部门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工作中的问题;3. 工作会议应做好记录,并按时上报。
工商经营管理须知63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一、企业名称: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住所:____
三、经营地址:____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
五、企业宗旨:____
六、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____兼营:____
七、经营方式:______
八、注册资本:
其中:固定资金:____
流动资金:____
九、投资者姓名:住所及出资额(可以用表格列出,表格不够可续填)
姓名出资数额住所
十、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资者按照各自的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出资者不得中途抽回资本;如需转让,需经其他出资者的同意;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劳动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业的解散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
(也可以写明:企业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以下原则处理:_____________企业发生亏损时,亏损分担的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写明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出资人的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商经营管理须知66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须知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应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国有
企业改建的可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 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最低限额,即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份额不得少于股份额的35%;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
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4. 公司章程;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记报告;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
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公司住所证明;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
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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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工商管理制度
个体户工商管理制度
其次,个体户工商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体户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个体户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
罪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同时,个体户经营者还需要按照
相关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确保符合经营所需的
法定条件。
再次,个体户工商管理制度规定了个体户经营者的纳税义务。
个体户
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缴纳各项税费。
相关税务部门会
对个体户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确保个体户经营者按照法定的税务
义务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个体户工商管理制度还包括了个体户经营者的社会保障义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体户经营者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个体户经营者需要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确保个体户经营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最后,个体户工商管理制度还包括了对个体户经营者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相关部门会对个体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同时,个体户
经营者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个体户工商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规范个体户经营行为,保护市
场经济正常秩序和个体经营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通过这些
制度,可以促使个体户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济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经
济的良好秩序,并保护个体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第一条 - 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保护各方利益。
第二条 -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并运营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和性质。
第三条 - 经营许可证1. 每家企业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2.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 财务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2. 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条 - 营销活动1. 企业的营销活动应遵循市场竞争规则,不得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2. 企业应依法履行广告发布的义务,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第六条 - 人力资源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企业在人员录用、劳动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任何员工。
第七条 - 知识产权保护1. 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2.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并及时处理相关侵权纠纷。
第八条 - 环境保护1. 企业应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 企业应加强污染治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 -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并进行相应整改。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一、工商所的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工商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触犯法律的红线。
2. 公平公正。
工商所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3. 诚实守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客户,确保工商所的信誉。
4. 高效务实。
工商所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必须高效务实,尽快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拖延处理事务。
5. 忠实尽责。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尽责,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二、工商所的组织架构1. 工商所设立主管机构:主管机构是指工商所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商所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各项事务,确保工商所的正常运转。
2. 工商所设立部门和岗位:工商所设立各种部门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划分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工商所设立岗位职责:工商所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职责的混乱。
4. 工商所设立人员配备:工商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避免人员不足或者过剩的情况。
三、工商所的规章制度1. 工商所的行为规范: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商所的行为规范,不得搞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影响工商所的形象。
2. 工商所的工作流程:工商所必须制定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混乱和错误。
3. 工商所的服务标准:工商所必须制定服务标准,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满足客户的需求。
4. 工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工商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全面落实,确保内部管理的有效进行。
5. 工商所的奖惩制度:工商所必须建立奖惩制度,奖励出色的员工,惩罚违规的员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四、工商所的监督与评估1. 工商所的监督机制:工商所必须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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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的分局,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经审批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除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应当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批准。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批准文件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有限公司”。
公司不得称“总公司”、“集团公司”。
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作为公司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
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当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公司的企业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核发1994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核发1989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上的印章应当是登记机关的公章,不得使用登记专用章替代。
第十七条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
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