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火灾防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整体推进。
第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涉及建设、用地、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六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各类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建筑物,查看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建筑物的责任人提供有关消防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善。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火灾风险高、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随机抽查时,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抽查的目的和要求。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场所、设备、人员等消防管理。
3.各级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消防设施建设1.各类建筑物和场所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造消防设施,并确保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消防设施的建设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场所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
3.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并畅通应急通道、喷淋系统、疏散楼梯等。
4.对于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建筑物和场所,应及时通知有关责任方整改,并严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消防安全责任1.各类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2.责任人应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
3.责任人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及时消除隐患。
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
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记录制度,包括安全会议记录、事故记录等,以便于管理和查证。
四、消防安全培训1.各类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熟悉应急预案、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等内容。
2.单位应选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并举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3.各单位要与消防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关系,邀请消防专家组织培训,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消防安全检查1.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类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
2.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3.对于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事故的单位,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突击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安部令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
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
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
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
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
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五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属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倡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审查第七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具备防火隔离、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设计。
第八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确保建筑结构和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编制,同时需提交给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电及照明、通风与空调等相关内容,并标明使用材料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即可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功能性等方面的测试。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通过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建筑物内外消防设施的保养情况、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等。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限期完成。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组织、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安全评估、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设计与审查(一)消防设计1.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疏散设施等的合理布局、合理设置。
2.消防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功能、结构特点、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应当使用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疏散设施等。
3.消防设计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包括建筑平面图、消防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
(二)消防审查1.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至消防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消防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消防审查部门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消防施工与验收(一)消防施工1.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3.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消防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完成后,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日常管理与维护(一)日常管理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置能力的实际,演练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维护管理1.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新)——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一、前言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社会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建筑物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涉及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楼、工厂、仓库等。
三、建筑可燃材料的定义建筑可燃材料是指施工中和建筑物中存在的,容易发生燃烧和蔓延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木材、纸张、布料、塑料、涂料等。
四、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4.1 建筑可燃材料的选择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材料,优先选择非可燃材料,如使用钢结构替代木材结构,使用玻璃纤维替代塑料等。
4.2 建筑可燃材料的储存在建筑现场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储存大量可燃材料,应按照规定建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储存的可燃材料应放置整齐、稳固,并采取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墙、使用防火罩等。
4.3 建筑可燃材料的防火处理在建筑物的装修和维护过程中,要加强对可燃材料的防火处理,如使用阻燃材料、进行防火涂料处理等,以降低燃烧和蔓延的风险。
4.4 建筑可燃材料的监测和检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部门应定期开展对建筑物中可燃材料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建筑物中可燃材料的使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建筑可燃材料使用限制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由相关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如有需要,本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 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 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 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 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 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 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 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三十三条 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 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是指对建造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监督审核,确保建造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合用于国内范围内的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
第四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任务是开展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保障建造工程消防安全。
第六条建造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消防监督执法机构。
第二章建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第七条建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是指对建造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消防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建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造布局、安全通道和疏散措施;(二)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布置及技术要求;(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设计;(四)烟气排烟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防排烟设施的设计;(五)室内消防给水、灭火器材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计;(六)人员疏散和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的设计等。
第九条建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受理设计文件并登记备案;(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三)形成初审意见;(四)召开会议进行审核讨论;(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建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同时将审核结果记录在建设工程消防档案中。
第三章建造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消防施工监督是指对建造工程消防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消防施工符合消防设计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建造工程消防施工监督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监督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消防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二)监督施工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要求;(三)监督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四)监督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配合情况等。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布局、分级管理、消防安全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推行市场化、法制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乡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工负责和任务分配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相关建筑工程的消防检查、监督、管理和救援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消防设计文件,并按照消防审查程序报送消防部门审查。
第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设计方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落实施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施工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消防审查意见,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配有合格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建筑物内部应当设置消防水源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井、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栓等。
第十三条建筑物内部应当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保证自动化控制。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电梯和防火门等特殊消防设施,以便消防人员进出。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配置,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和通道,保证随时能够使用。
第四章消防检查和评估第十六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并保留有关记录。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第一节消防设计与审核第一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并经过消防技术评审。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
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消防设计。
第三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的消防设计说明、消防设施安装和布置方案、消防设施的参数要求、施工交底和验收等内容。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的协作与沟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完毕后,依法向规定的消防技术评审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消防技术评审。
第五条消防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及时出具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技术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消防验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安装、施工结束后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机构进行。
消防机构根据消防设计文件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办理复验手续。
第十条消防机构应当对整改后的消防设施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节日常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和使用效果。
建筑工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1. 建筑工程项目部:负责全面贯彻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项目经理为分管防火管理工作的负责人,项目部所有人员参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项目部门对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项目部门做好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自身区域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1. 建筑设计阶段:建筑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确保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防火安全评估,并在通过验收前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2.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执行施工,并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对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分类存放,设立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 管理阶段:建筑物竣工后,应进行防火安全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小组,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灭火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
四、应急预案1. 建筑工程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避险能力,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2. 应急预案包括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应急通讯方式、应急物资的存储和使用等内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序地展开救援工作。
五、检查考核1. 项目部门应制定防火安全检查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使用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2. 监理单位应不定期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修订)(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则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则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设计防火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防火设计。
1.3 建筑设计防火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1.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火灾危险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2.1.2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2 防火分区2.2.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面积、人员密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2.2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3 防火间距2.3.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使用功能等因素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3.2 防火间距内不应设置可燃物,且应保持空旷,便于消防车辆和人员通行。
2.4 消防设施2.4.1 建筑物应根据其类别、规模、使用功能等因素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给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
2.4.2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5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2.5.1 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人员密度、楼层高度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长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2.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2.6 建筑材料和装修2.6.1 建筑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防火材料,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防火要求。
2.6.2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进行防火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建设工程的火灾防控措施及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技术评估、监控预警和安全评估等活动,以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包括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防火措施和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情况;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有效性;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采用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监督检查应当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章技术评估第九条对于特定类型或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之前,应进行技术评估。
第十条技术评估应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技术评估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监控预警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火灾监控预警系统,对建设工程内的火灾危险隐患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十三条监控预警系统应采集建设工程内消防设施的状态信息,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四条监控预警系统应具备报警传递、信息接收和预警处理等功能,确保火灾危险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消防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各类建筑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施工、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及其配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检查等。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计第四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满足建筑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考虑人员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建筑的用途、高度、面积等特点,合理确定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布置位置以及联动控制关系。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计应当与建筑其他专业设计协调一致,确保消防设施与建筑设计、结构、给排水、电气等相互配合。
第三章建筑消防施工第八条建筑消防施工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各项消防设施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建筑消防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施工资质,并遵守相关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建筑消防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验收,并保管好相关的施工记录和图纸资料。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中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四章建筑消防使用第十二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的规定使用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使用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火灾报警系统,组织人员疏散,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确保火灾得到及时控制。
第五章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配备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经专业单位设计,具备相应的防火、灭火、疏散功能。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审核监督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循科学、准确、高效、公正的原则,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主管部门为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章消防设计方案审核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提交消防设计方案,承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消防设计单位编制,并按照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审核。
第六条消防设计方案审核包括对建筑、构筑物的布局、消防隔离、疏散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消防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满足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消防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施工图纸相一致,并明确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关键消防措施。
第九条消防设计方案审核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通过审核以及需要修改的内容。
第十条申请单位在接到消防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方案重新提交审核。
第三章施工图纸审核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纸审核是指对建筑施工图纸中的消防设备、设施、材料等进行审核的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施工图纸审核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施工图纸的可行性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消防施工图纸审核涉及的内容包括消防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布局位置、消防防护措施等。
第十四条消防施工图纸审核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通过审核以及需要修改的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在接到消防施工图纸审核意见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图纸重新提交审核。
第四章施工和验收审核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和验收审核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的消防设备、设施、材料等进行现场审核的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规范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四条各级消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五条具体消防监督管理事项由各级消防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申报审批第六条建筑工程申报消防审查前,应当向消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消防设计图纸;(二)防火材料的使用说明书;(三)消防设施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安装图纸;(四)其他与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给予申请人书面告知。
第八条对于未通过消防审查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应当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报。
第九条消防部门应对已审批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消防部门有权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质量和维护情况;(二)建筑工程的职工消防培训情况;(三)建筑工程的防火材料的使用情况;(四)其他与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要求安装消防设施设备或未能及时进行维护的建筑工程,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二条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工整改;(二)暂扣消防设施设备使用证;(三)处以罚款;(四)吊销有关人员的消防证;(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给其他单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和申诉,消防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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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筑设计防火监督管理(二)施工阶段消防监督检查1.消防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检查按照“三同时”的原则,消防工程项目应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施工。
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消防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设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督促施工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规范、标准的情况,并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提出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如遇有意见分歧,应当坚持原则,向上级反映,以求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不误工期。
在施工阶段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四不得”,即:(1)不得随意减少消防设计项目;(2)不得随意降低消防设计标准;(3)不得随意挪用消防专用资金;(4)不得随意拖延消防工程施工工期。
在施工阶段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消防工程施工计划、进度、资金、施工队伍是否落实;(2)开工、竣工、试运、验收时间的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3)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资格是否经过认可;(4)施工图纸是否经过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备案;(5)工程是否按期施工;(6)施工安装的消防产品是否经过消防监督机构认可批准的合格产品;(7)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实现;(8)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规定;(9)施工中还遗留哪些问题。
2.施工现场(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十分重要,稍有疏忽或不慎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影响施工进度,延误开工日期。
所以,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施工队伍必须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施工前后的各项防火工作,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为竣工投产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实施例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重点是:(1)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行防火规定;(2)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符合要求;(3)施工道路是否能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4)施工器材堆放场地的防火距离是否符合规定,防火措施是否落实;(5)施工用火制度是否健全,电气焊和喷灯器具等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6)工地设施用电、施工临时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规定;(7)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完好,保管、维修、使用制度是否健全;(8)施工现场的消防组织是否落实,施工人员是否经过消防训练,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
(三)建设项目后期阶段的消防监督验收建设项目的后期阶段主要包括:单机试运、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竣工验收等过程。
消防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除了对整个建设项目后期各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外,特别要对消防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
有的消防工程项目必须先建成一步、投用一步,以保证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试车、安全投用,对这样的消防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要先行一步。
1.消防工程项目后期阶段的检查验收单机试运:消防机泵安装完毕,首先应进行单机试运,以检验设备的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通常由安装人员操作,有生产、工程、设计、机动、安技、消防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试运情况作好记录,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则应督促整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单机试运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安装调试工作是否全部结束,基础灌浆抹面是否合格,审查安装记录、查看安装质量是否有问题;(2)设备上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经过校验,联锁装置是否灵活好用;(3)试运方案是否正确、可行;(4)试运现场是否合乎要求,现场所备消防器材是否符合规定;(5)设备的电流、温度、压力、杂音、振动等情况是否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等。
带负荷联运:在单机试运、吹扫、贯通试压等工件的基础上,对全部安装完的消防工程项目进行带负荷(一般用水作介质)联运,目的是为了检验工程施工质量和设备的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复查单机试运时的监督检查内容;(2)检查流程是否正确,管线焊口、阀门质量是否合格;(3)检查工艺专用设备、配件是否匹配,安装位置、方向是否正确;(4)检查外部环境条件有无影响;(5)检查消防设施的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6)检查暴露出的问题解决得如何,整改措施是否落实等。
竣工验收:消防工程项目经过带负荷运行、测试并考核标定后,设备的安装质量和性能指标均已达到设计要求和消防标准,能满足生产需要,此时即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消防工程项目完成一项、验收一项。
全部项目验收完成以后,应写出消防工程项目专题报告,内容包括:(1)消防工程建设情况说明;(2)设施运行、标定情况记录、调试数据表;(3)消防系统平面分布情况区域表;(4)消防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5)消防设施、装备、器材情况;(6)消防知识培训、考核情况;(7)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消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检查重点是:(1)是否按设计要求建设了所有消防工程项目;(2)已建成投用的消防工程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性能是否良好;(3)满负荷试运时,现场测试的数据是否符合现行消防规范、标准的要求;(4)了解掌握消防业务培训、消防人员灭火技能、消防工作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等情况;(5)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消防项目,要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限期达到合格。
2.整个建设项目后期阶段的消防检查验收投料试车:整个建设项目经过施工安装、单机试运、联动试车后,确认工程设备、机泵、仪表、联锁、管道、阀门,以及水、电、汽、风等系统的性能和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施工质量标准,具备开车条件后,即可进入投料运行试生产阶段。
一般要求投料试车一次成功,但工作稍有疏忽或指挥操作捎有失误就会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所以,投料试车阶段的消防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周密计划,严格监督、认真检查、审慎处理。
其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异常状态下,事故处理应急方案是否完善;(2)装置上的所有防火、阻火、隔火、防爆、泄压等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联锁监测报警系统是否投用;(3)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就位,质量是否可*;(4)消防道路是否畅通;(5)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压力是否正常,配件是否齐全;(6)专职消防员是否配齐,是否经过业务培训;(7)义务消防员是否组织好,是否经过训练;(8)消防车辆是否满足执勤备战的要求,灭火战斗员及其值勤制度是否落实,思想作风和灭火技能是否过硬,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是否制订和经过批准;(9)各种固定灭火装置是否调试投用,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10)岗位工人是否经消防训练,能否达到“三懂三会”的要求等。
竣工验收:这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最后一道工序,是对设计质量、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的综合检验、考核和评审。
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才能交付生产。
竣工验收,是通过投料试生产进行的。
在试生产中,要进行3~5天全系统满负荷考核。
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从出合格产品算起,小型工程项目须经3个月,中型项目须经半年,大型项目须经1年的试生产考验阶段,各项质量符合标准,交工、考核资料齐全,方可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消防部门应派人参加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消防验收意见。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消防工程项目是否同时进行了竣工验收,是否质量合格,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生产需要;(2)投用的消防工程项目的实用性、可*性、先进性如何;(3)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技术素质怎样;(4)消防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经过整理装订成册并移交给生产单位的消防安全部门;(5)按消防专题验收报告的内容逐项检查落实,遗留问题连同意见转告或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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