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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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川府发[1999]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川府发[1999]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府发〔1999〕63号)《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规划》是四川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

全省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也必须严格依据《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和严格执行实施《总体规划》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起实施《总体规划》的领导责任制。

省政府将把《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政府也要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层层建立实施《总体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度。

三、各级政府要编制好本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实行公告制度。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有组织地做好规划的宣传、发布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

规划公告可采用在报纸上公布、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用设立公告牌的方式,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以便起到长期宣传和警示的作用。

四、各级政府要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4•【文号】国土资发﹝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掌握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部决定开展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维护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有效运行,强化“以图管地”,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重要保障。

开展各省(区、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分析,实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耕地目标责任考核、土地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促进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共同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部署调查任务,督促协调工作进度,对调查质量负总责。

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解决调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对调查工作的时效性负责。

各地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国土资源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规范程序和要求,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坚持国家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地方实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坚持省级全面检查与国家抽样核查的分级质量控制体系,坚持现状调查与管理信息套合标注分阶段推进的工作程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2]3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3.26【实施日期】2012.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2〕38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将《四川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四川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监管,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全省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部通知》)和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和任务(一)工作对象。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部下发的从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圈定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部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前,各地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整改。

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检查结果,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

[2011]15号⽂四川省国⼟资...四川省国⼟资源厅关于转发《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强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资源局,各建设项⽬⽴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步规范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作,国⼟资源部下发了《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并认真贯彻执⾏。

⼀、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地预审或⽤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安全且建设项⽬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范围和标⾼组成。

⼆、明确管理分⼯压覆⽯油、天然⽓、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资源部审批。

国⼟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申请调查建设项⽬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11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切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减少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优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报批材料(一)取消部分上报材料取消原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表、土地利用现状图。

取消原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中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和平面布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表。

取消原报件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请示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说明。

(二)规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并自行存档的材料原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审核同意书、耕地占补平衡验收证、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相关材料等7件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原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中的征收土地情况调查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林业部门颁发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或说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征收土地告知书、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听证告知相关材料、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等10件材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负责逐项审查和存档,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在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中予以明确。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

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

2元/平方米收取.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办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一)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1、申请条件(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才能申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

(2)在财政部门挂帐单列的改制企业,才能申请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2、审批权限(1)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和四川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省属以下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所属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报批程序(1)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根据改制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处置的总体方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请核准。

(2)土地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宗地地价水平进行初审后,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土地管理红线底线,严格保护耕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8号)并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有关要求,部决定部署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通过部署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指导督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科学评估区域耕地管理秩序,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支撑。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合理制定标准和规则,有序组织开展工作1.图斑来源。

继续落实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有关要求,优化卫片监测工作,季度监测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

年度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相衔接,按照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进度,一次性下发图斑,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由地方一次性核查举证。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推进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4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自2008年7月省厅印发《四川省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以来,不少市(州)国土资源局建立了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预防和化解征地拆迁不稳定因素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0年12月1日,省政府以第246号令颁布实施了《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和强化。

按照省委维稳办和省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国土资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我省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暂行办法》第一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对象、原则、范围、内容、主体及方式等法制化,着力推动“事后处置”的维稳模式向“提前预测化解”的主动维稳方式转变。

国土资源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事关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

在当前国土资源领域矛盾复杂、多发易发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加强源头防范,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对于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坚持民主、科学、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及时掌握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积极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对新时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推进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效果不佳等问题。

国土资发〔2011〕155号2011年度变更调查

国土资发〔2011〕155号2011年度变更调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准确掌握2011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参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等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部署开展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汇总形成全国(除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扩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用范围,实现国土资源“以图管地”的精确调查与有效监管,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批、供、用、补、查”日常监管的需要,为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按照《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主要任务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更新以及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

(一)遥感监测。

部统一采购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以县区为单位,加工制作2011年度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10年度遥感影像底图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叠加,监测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形成2011年度遥感监测成果。

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二)土地变更调查。

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包括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用地管理信息两个方面的调查工作。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应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日常变更为基础,结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遥感监测成果,调查年度各类土地利用的实际变化情况,实地核实监测图斑变化情况;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综合整治以及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情况,收集掌握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在2010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2010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 1 年度全省 土地 变更调查 与遥 感监测 工作 的总体 目 00 标是准确 掌握 2 1 年 度全省 土地 利用实 际变化 情况 , 00
保 持 二 次调 查 成 果现 势 性 ,更 新 各 级 土地 调 查 数 据 库 ;
次调查全面结束后 ,按照新机制 ,采用新方 法 ,将 土地 变 更调查 与遥感 监测 工作合 并 实施 的开局 之年 。做好
理 ,程序更为复杂 ,即 “ 国家掌控 、地方调查 、数据库 更新 、国家全面核 查、国家库更新、数据 汇总 ”。
3 、高 度 重 视 年 度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与 遥 感 监 测 工 作 。
提供服务和保 障能力的迫切 要求。
2 明 确 与 以 往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与 遥 感 监 测 工 作 的 区 、
别。随着二次调查工作的全面完成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与传统的土地变更调查相比 ,体现 了新形势下土地变更
调查新特点。一是技术手段不 同。 以往 的土地变更调查
地 闲置 、土地 违法 、矿 业权管理 、地质环境等尽可能整
在21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 00 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浙 江 省 国土 资 源 厅 副 厅 长 马 奇
今天 ,我们 在这里 召开 2 1 年度全 省土 地变更 调 00 查 与遥 感监 测工作座谈会 。会 议的主要任务是学 习贯彻
基础不 同。以往 的土地 变更调查 工作 建立在一次 详查基
合进去 ,一并开展”。王世元副部长也提 出 “ 尽可能反映 多方 面管理业务信 息” ,并与 “ 一张图”建设 和 “ 、 批 供 、用、补 、查 ”等监管衔接 。由此可 以看 出,2 1年 00
工作 以手工绘图 、单纯数据汇总为主 ,遥感技术应用较 少 。新 形 势 下 的 土地 变更 调 查 工 作 ,则 充分 运 用 了 3 技术 ,以遥感技 术作 为调查 和数据 掌控 的基础 ,有 S 条件的地区 以全球定位系统作 为外业调查的手段 ,以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为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现势性,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已另行发文部署)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l—2035年)》评估、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通过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自然资源监测等各项监测监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地类对接、日常变更及自然资源管理等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标准,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全面查清国土利用现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1•【文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及时客观掌握2008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继续依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以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2008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分三个时段,全面查清2008年度内全国土地利用变更情况,逐级汇总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如实核定实际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今年变更调查将重点查清以下内容:(一)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重点查清本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包括本年度“以租代征”)。

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将用地范围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今年只调查当年土地变化情况,历年漏变更数据和更新调查数据,一律不得纳入今年变更流量中,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一并处理。

(二)查清实际耕地变化情况。

重点查清2008年度实际耕地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减少耕地、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以及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补充的耕地情况。

(三)全面查清灾区土地变化情况。

针对我国局部地区遭受地震灾害的特点,重点查清因地震造成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灭失等情况,查清灾区用于抢险救灾和应急安置临时占用耕地、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状况,并实地调查各类用地变更的面积、分布等。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公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公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公告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于2006年建立了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技术专家库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 2013年成立了四川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国土资源专家库,规范地质环境类专家资格管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4]49号)的相关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专业分类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等四个专业。

二、申报要求(一)符合《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专业的专家,除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通过相关专业资格注册认证外,还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申请地质遗迹保护专业的专家,除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古生物学、地学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通过相关专业资格注册认证外,还应从事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公园建设领域等相关工作满8年。

三、申报程序(一)初始入库原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技术专家库和四川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成员可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直接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专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及技术业绩证明材料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4.28•【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保持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现势性,按照2024年自然资源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部决定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重点聚焦城市国土空间治理中公共服务、生活宜居、交通便捷、安全韧性等情况,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提供支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依据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等工作,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制镇及相关行政区域可参考执行,同步开展)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监测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在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地类,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并监测其变化情况,掌握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情况,支撑城市建设用地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会同国土空间规划局部署组织监测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共同进行督促指导,在结果形成后共同指导各地的应用工作,推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制度化成果应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质量抽查;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负责监测成果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合、国土调查云保障;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推送符合时相要求的卫星遥感影像、监测成果与“城区范围”的叠合分析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相关领域专家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相关领域专家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
感监测相关领域专家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3.07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2]182号
•【施行日期】2012.03.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
相关领域专家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指导各地规范、高效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与统计工作,提高土地调查与遥感监测技术水平,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专家指导组,在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与统计及土地调查数据库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与决策咨询。

现请你单位推荐2~3名在本区域或单位内的技术专家,用以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监测业务专家库。

所推荐的专家应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熟悉国土资源管理,尤其地籍管理、遥感技术、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摄影测量技术、测绘与制图等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地籍管理、土地调查、遥感监测等相关领域及业务的实践经验,并取得本领域副高级以上
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职务。

请于3月20日前将专家推荐表反馈我部。

感谢支持!
联系人:牛春盈
电话:************邮箱:**************
附件:国家级土地调查监测业务专家库推荐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1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
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1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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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
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1]8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1.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8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开展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的工作部署,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土资源局要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规划、用地审批、耕地保护、执法和地籍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高质量做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成果质量的控制和检查。

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对成果进行
全面检查并对调查质量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变更流量的真实性、合理性要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合理,并通过“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 (最新版本)的检查。

三、上报成果要求
(一)报送时间
1.2011年12月30日前,市(州)国土资源局将《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上报成果”中表1至表9(可从尚未通过质量检查的增量包中导出县级及市级变更流量表,电子版)报送省厅审查。

2.2012年1月5日前,各地按照省厅审查意见,整改变更流量,并将通过质量检查的县级变更增量包和变更数据库报送省厅审查汇总。

(二)报送成果
1.电子及纸质签字盖章的表1至表9和市、县年度土地利用分析报告、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记录表;
2.变更增量包(UPD)、变更数据库(XYZ及VCT)。

(三)提交形式
电子表格、增量包及数据库成果以市(州)为单位,移动硬盘报送(并附有“××市州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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