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四川音乐学院艺术教育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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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计划财务处、各系(院)和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搞好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人头。

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发放.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四章名额分配第六条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每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各系(院)的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提出初步方案,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申请条件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八条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成绩达到学院一等奖学金标准;(2)无迟到、早退、旷课.(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得学院以上表彰;(4)综合素质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5、同等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第六章申请、评审程序第十条学生申请程序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由各系(院)向学生公布书面通知并做好宣讲和推荐工作。

音乐家协会章程模板

音乐家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音乐家协会的组织、活动和管理,促进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

第二条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推动音乐艺术创新,促进音乐人才的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本会;(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音乐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音乐,具有一定的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能力;(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单位;(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依照本章程规定办理。

第四章活动与任务第十四条本会积极开展以下活动:(一)举办音乐比赛、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二)组织音乐创作、演奏、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培训;(三)开展国内外音乐文化交流;(四)表彰优秀音乐人才和音乐作品;(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

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

教育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一、修改背景和目的教育基金会是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团体,其章程作为组织的根本性规章制度,对于保障组织运作的规范性和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教育领域的发展和变革,教育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提高组织运作效率,促进教育基金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内容概述本次章程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增加新的工作领域和职责,以适应教育领域的新需求。

2. 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组织运作效率。

3.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4. 明确成员权利与义务,完善会员管理制度,提高会员满意度。

5. 增加章程的修订程序和生效机制,确保章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具体修改条款以下为本次章程修改的具体条款及说明:1. 在章程开头增加一段阐述教育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强调其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 在“组织架构”一章中,增设“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条款,以加强组织的专业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3. 在“财务管理”一章中,明确规定基金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强化资金监管措施,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在“会员管理”一章中,完善会员入会、退会及会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保护会员权益,提高会员满意度。

5. 在“附则”一章中,增设章程修订程序和生效机制的相关条款,确保章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修改意义与影响本次章程修改对于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1. 适应教育领域的新形势和需求,提高教育基金会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贡献度和影响力。

2. 优化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提高组织运作效率,促进教育基金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募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致力于资助贫困学子,提供教育援助,推动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二条基金会的名称为“助学基金会”,英文名称为“Education Assistance Foundation”。

第三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注贫困学子,提供资助与援助,助力其接受优质教育,实现自我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捐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款项;2. 遗赠: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的遗赠款项;3. 投资收益:通过合法投资获得的收益;4. 其他合法形式的收入。

第六条基金会的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贫困学子资助:为经济难点的学生提供资助,包括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2. 教育援助:开展各类教育援助项目,如奖学金、助学金、教育培训等;3. 教育公平推动: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改善教育条件,促进教育公平;4. 教育研究与交流:开展教育研究,推动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与交流。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基金会的发起人、捐赠人、重要捐赠人等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改、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的制定等;2. 监督基金会的运行情况,确保基金会的合法、规范运作;3. 选举或者罢免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4. 审核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与透明度。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运行管理;2. 负责基金会项目的策划、组织与实施;3. 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监督;4. 负责基金会的宣传与推广工作;5. 负责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沟通与协调。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XX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公平的推进,推动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促进良性的学校运作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组织、开展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活动;(三)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和机构;(四)开展教师培训和学生奖励计划;(五)举办教育论坛、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六)开展其他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基金会设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决策,并监督和检查基金会的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15名的理事组成,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成员提名,经大多数成员表决通过后,报境外设区的事务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组成,负责协调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6次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一)捐赠和赠款收入;(二)各类项目的奖励和补助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账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组织、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基金会严禁以慈善名义非法牟利或者挪用、私分基金。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基金会成员以会议形式通过,经境外设区的事务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个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范本,详细规定了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等事项。

具体章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四川音乐学院始建于1939年创办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音乐学校。

历经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1年)、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南音乐专科学校(1953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9年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依法治校”为根本方法,以“服务社会”为根本责任,坚持“为祖国歌唱、为社会奉献、建艺术高地、走时代前列”的办学理念,努力建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艺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音乐学院,中文简称为“川音”,英文译名为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为“SCC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设有锦江校区和新都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发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弘扬“乐于奉献、勇于展示”的川音精神,按照教学研究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深厚、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艺术人才。

第七条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对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基金会的中文名称为“×××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 Education Foundation”(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提高教育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教育均衡,助力贫困地区儿童接受优质教育。

第四条基金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设立者所在地,如需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销、重新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教育捐款,管理资金,资助教育项目,开展教育研究与培训等。

第六条基金会遵循自愿、民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基金会设立者为创始会员,创始会员必须由三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

创始会员通过成立会员大会的方式,选举基金会理事会委员。

第八条基金会设立创始会员大会,其有权决定会员大会的议题和会议组织,以及选举基金会理事会。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基金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决策。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立实施机构,实施机构承担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基金会的最高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会议时间。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并通过基金会的章程、财务决算报告、工作计划等;选举基金会理事会委员。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宣布会议事项、议题和决议。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政策、计划与工作,管理基金会的财产。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不少于5人组成,其中必须包含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校友基金会章程范文

校友基金会章程范文

校友基金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基金会的名称为“××校友基金会”,简称“××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的办事机构为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五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学校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领域。

第七条基金会的公告、文件、决议等采用书面、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基金会的运营、财务管理、监督、公开透明等原则要求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基金会的会员分为荣誉会员、普通会员、校友代表会员。

第十条荣誉会员由基金会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大会通过产生。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应通过申请,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入。

第十二条校友代表会员是各学院(系)的校友代表,由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费,并接受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享有参与基金会活动、决策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有权利和义务了解基金会工作情况、参加会员大会、参与基金会的志愿者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理事会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多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的产生方式分为三种:自增;通过招募产生;通过竞选产生。

第二十条理事会成员产生后,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理事的职责是监督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决议须经过多数理事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章:终止和解散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因完成任务、解散、撤销等原因,需要终止。

第二十四条终止基金会需要经过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解散基金会的事由要经过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决议,报请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第二十六条解散后的基金会财产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所有。

艺术基金工作计划范文

艺术基金工作计划范文

艺术基金工作计划范文一、项目概述艺术基金作为支持和推动艺术发展的重要机构,其工作计划应该紧密地围绕着艺术发展的需求和方向展开。

本工作计划旨在规划艺术基金未来一年的工作重点和具体行动方案,以推动艺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艺术家的成长和创作,提升文化艺术水平,扩大艺术影响力,为社会文化建设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1. 支持艺术家创作:通过艺术基金的支持,激励和帮助艺术家开展创作活动,加强艺术创作的力度和质量。

2. 推广艺术作品:通过艺术基金举办各类展览、演出和活动,推广优秀艺术作品,提高艺术品的曝光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扶持艺术教育:支持艺术教育项目,培养和培训新一代优秀艺术人才,为艺术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4. 加强对外交流:积极开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中外文化的交融和碰撞,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工作重点1. 艺术家创作支持艺术基金将通过拨款、奖励和项目资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艺术家进行创作活动。

重点支持具有潜力的年轻艺术家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艺术家,鼓励他们开展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艺术创作。

2. 艺术作品推广艺术基金将组织举办各类画展、书法展、音乐会、舞蹈表演等活动,推广优秀的艺术作品。

同时,将积极参与各类文化艺术节和展会,加强对外交流,提高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3. 艺术教育扶持艺术基金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艺术教育项目,推动优秀的艺术教育理念和方法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

同时,将加强与各类艺术院校和教育机构的合作,共同培养和培训艺术人才。

4. 文化艺术交流艺术基金将加强与海外文化机构和艺术团体的交流合作,举办中外文化交流活动,引进国际优秀的艺术作品和艺术家,为中国观众带来更多优秀的文化艺术作品。

同时,将积极参与国际文化艺术节和展会,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四、工作计划1. 艺术家创作支持- 确定资助重点:明确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确定资助重点和优先资助项目,推动优秀的艺术创作;- 设立资助计划:制定艺术家创作支持计划,明确资助标准和程序,拟定资助模式和周期;- 申报评审:组织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建立资助项目的审查机制和评审标准,选拔出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艺术创作项目,确保资助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匡助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公益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关注教育,关爱贫困学生,推动公平教育,培养社会责任感,助力学生成长。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资助贫困学生、开展教育培训、推动教育公平、开展公益活动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工作地点设在中国某市,但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理事会成员由基金会发起人、资助方、相关专家和社会公益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可连任。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第十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赞助、遗赠、投资收益等。

第十二条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捐赠和赞助款项应当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和开展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资助贫困学生第十五条基金会将资助贫困学生的范围确定为家庭经济难点的学生,优先资助孤儿、残疾学生和农村学生。

第十六条资助贫困学生的方式包括提供学费、书籍、生活费等经济援助,以及提供学习辅导和心理支持等。

第十七条贫困学生的资助申请应当符合基金会制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贫困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隐私和权益。

第五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基金会将开展教育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科辅导、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培训等。

第二十条教育培训项目应当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社会的需要进行规划和组织。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与性质本基金会定名为“教育基金会”,是由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资助贫困学生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推动教育改革与创新。

第三条业务范围(一)筹集和管理基金,扩大基金规模;(二)资助贫困学生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三)奖励在教育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个人和团体;(四)支持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五)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章原始基金与来源第四条原始基金本基金会原始基金为人民币XXX万元,由发起人自愿捐赠。

第五条资金来源(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二)投资收益;(三)政府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XXX(相应的民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XXX(相应的教育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住所与活动地域第八条住所本基金会住所设在[XXXXX]。

第九条活动地域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为全国范围。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理事第十条组织机构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二)热心教育事业,对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能力。

第十二条理事的任期理事的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终止与清算本基金会因故终止,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生效时间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XXXXX](盖章)XXXX年XX月XX日(注:本章程为模板,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篇:教育基金会章程宝钢教育奖评颁实施细则宝钢教育奖是宝钢教育基金会支持中国高等教育的一项主要公益事业。

为了做好宝钢教育奖的评颁工作,根据《宝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宝钢教育奖设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五个奖项,每年评颁一次。

第二条宝钢教育奖在以若干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为主的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审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宝钢优秀学生奖和宝钢优秀教师奖名额。

第三条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委任;委员由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出任。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宝钢教育基金会的顾问同时也是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顾问,他们可以自愿参加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相应成立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本单位宝钢教育奖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工作,并在本学校、本单位内指定一个部门与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口联系、开展工作。

第六条为鼓励台湾学生、港澳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就读,增强台湾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港澳学生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宝钢教育基金会决定特设台湾学生、港澳学生奖学金,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试行。

试行期间,有关问题详见附件《宝钢教育奖关于港澳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宝钢教育奖关于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奖励金额和名额第七条宝钢教育奖奖励金额和奖励名额。

艺术基金承诺书

艺术基金承诺书

艺术基金承诺书
尊敬的艺术基金管理机构:
本人/本机构(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了解并认同贵机构的艺术
基金宗旨、运作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此向贵机构作出以
下郑重承诺:
一、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贵机构制定的所有规
章制度,确保所有参与艺术基金活动的行为合法、合规。

二、承诺人将诚实守信,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隐瞒、不伪造任何资料。

三、承诺人将积极履行对艺术基金的承诺,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不
挪用、不侵占基金财产,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四、承诺人将积极参与艺术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对基金的运作情况保
持高度关注,并在必要时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承诺人将尊重并保护艺术家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不泄露任何与
艺术基金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六、承诺人将积极配合贵机构对艺术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基
金运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承诺人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艺术基金的运作期限一致。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期: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雅歌公益基金章程

雅歌公益基金章程

雅歌公益基金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益事业的推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雅歌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旨在推动教育、环境保护、扶贫济困、医疗救助等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宗旨是: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倡导公益精神,推动社会公平与和谐。

第四条基金的名称为“雅歌公益基金”,英文名称为“YaGe Public Welfare Fund”。

第五条基金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六条基金的运作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原则。

第七条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捐赠人捐赠的款项或者财物;2. 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拨款;3. 基金的投资收益;4.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基金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理事会由基金的发起人和捐赠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包括基金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

第十四条基金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基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

第十六条基金设立办事处,办事处是基金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办事处设主任一人,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任命。

第十八条基金设立专家顾问团,为基金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九条基金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领域:资助贫困学生、改善教育设施、推动教育公平等;2. 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3. 扶贫济困领域:匡助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提供就业机会等;4. 医疗救助领域:资助贫困患者治疗、改善医疗条件等;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并符合基金宗旨的公益事业。

音乐协会章程模板

音乐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协会的宗旨、任务、机构设置及运作机制。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协会全称],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性质],是[所属单位或地区]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弘扬音乐文化,促进音乐事业发展,提高音乐工作者的艺术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本协会的地址:[协会办公地址]第六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第二章宗旨与任务第七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团结广大音乐工作者,共同为繁荣我国音乐事业贡献力量;(二)开展音乐创作、演出、教育、研究等活动,推动音乐艺术的发展;(三)加强国内外音乐界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音乐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四)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学术研讨、作品交流等服务平台。

第八条本协会的任务:(一)组织音乐创作、演出、比赛等活动;(二)开展音乐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三)举办音乐培训班、讲座等,提高音乐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四)编辑出版音乐刊物、书籍等;(五)开展与其他音乐团体、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维权等服务。

第三章机构与职能第九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四)聘请名誉主席、顾问等;(五)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订稿)》的批复-川教函〔2021〕12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订稿)》的批复-川教函〔2021〕120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订稿)》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订稿)》的批复
川教函〔2021〕120号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核准《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订稿)》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院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院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1年核准稿)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5月20日
——结束——。

四川艺术基金

四川艺术基金

四川艺术基金
四川艺术基金是一个为四川省内的艺术家提供支持和资助的机构。

它的成立旨在促进四川地区的艺术发展,推动艺术家们的创作和交流。

基金的设立源于对艺术的热爱和对艺术家的关怀,希望通过资助和支持,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欣赏到四川地区的艺术作品。

四川艺术基金的资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绘画、雕塑、音乐、舞蹈、戏剧、文学等各个艺术领域。

无论是已经有一定成就的艺术家,还是刚刚起步的新人,都可以向基金申请资助。

基金会会根据艺术家的实际情况和创作项目的价值来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除了资金支持,四川艺术基金还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如艺术展览、音乐会、戏剧演出等,以展示四川艺术家的作品。

同时,基金也会组织艺术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他们的创作能力和艺术水平的提高。

四川艺术基金的成立对于四川地区的艺术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为艺术家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和资源支持,使他们能够更加专注地从事艺术创作。

同时,基金也通过展览和活动的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够欣赏到四川地区的艺术作品,提高了艺术的普及程度。

四川艺术基金的成立为四川地区的艺术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它通过资助和支持艺术家们的创作,推动了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信在四川艺术基金的不断努力下,四川的艺术事业将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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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艺术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四川音乐学院艺术教育基金会”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选拔、培养、资助优秀艺术家,资助、鼓励艺术作品创作和艺术展演,促进艺术的传承、创新、发展与进步,推动国际文化艺术教育交流,把基金会办成在国内有影响力,国际有知名度的慈善组织。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四川音乐学院自有资金和捐赠资金。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接受社会捐赠;(二)依法依规管理和运作基金;(三)选拔、培养、资助优秀艺术家;(四)资助、鼓励艺术作品创作;(五)资助、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艺术展演;(六)开展国际文化、艺术、教育交流项目;(七)资助与艺术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活动;(八)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资助项目。

第八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基金会工作、同意基金会宗旨、积极参与组织基金会活动者;(二)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三)在音乐、艺术、学术领域的知名人士、或者其他热爱、关心且愿意为四川音乐学院艺术教育基金会做贡献的人士。

(四)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款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表决权;(三)建议权和批评权、监督权;(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名誉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与友好人士的捐赠和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选拔、培养、资助优秀艺术家;(二)资助、鼓励艺术作品创作;(三)资助、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艺术展演;(四)开展国际文化、艺术、教育交流项目;(五)资助与艺术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活动;(六)可以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和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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