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财社〔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
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4月20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要认真总结借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经验,做好与奖扶制度等其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措施的衔接,认真做好相关实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扶规范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人口厅发〔2008〕23号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扩大"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正式更名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口径、扶助对象条件、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程序、扶助标准、财政负担比例和制度运行模式,按照《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按照《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23〕60号)规定,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
2023年的扶助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标准。
即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中央财政按照基本标准,对西部地区负担80%、中部地区负担50%。
三、从2023年1月1日起,扩大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实施范围。
即在目前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目标人群由"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扩大到"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按照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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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沛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而这个奖励扶助制度的设立呢,就是为了让这些家庭能过得轻松点,生活得更有保障。
像咱们村里不少家庭,本来就担心没有多余的劳动力,收入也低,生活还得精打细算。
有了这个制度以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就会按着,给予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
这可是好消息!不光是钱,像是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扶持也是一应俱全。
你说,这好不好?就是好,没人不想过得轻松点,对吧!不过说到这奖励扶助,很多村民最关心的其实是那“奖励”是咋发放的。
别急,咱一个个来说。
根据,符合条件的家庭,首先得是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家庭,家庭成员数目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好家伙,这条件一听就知道,是希望大家都能在这个“奖”字上找到自己的份额。
就是家庭的经济状况啦,收入水平如何,是否符合补贴标准,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别看这些程序复杂,但凡能按上这些条件的,拿到补助的机会大大的。
看着这笔奖励金发放到手,很多老百姓高兴得不得了,脸上都能拉开一道大大的笑容。
说实话,有时候光是知道国家在背后给你撑腰,心里那份踏实感,真是无法用言语形容。
不仅如此,还有那些能提供实际帮助的服务啊,像是免费或低价的医疗、免费教育、低保等等,这些措施都能让计划生育家庭的日子过得更舒心。
孩子上学问题,没啥经济压力了,生病了也不用发愁看不起病,家里还有一定的经济补助,照顾家里老人啥的也能轻松点。
你看,这制度可真是给了这些家庭一份沉甸甸的“保障”。
想当初,沛县的农村可真是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大家没什么积蓄,家里有事儿了也不敢随便找人借钱。
有了这些,大家心里不仅有了底,也多了些信心,知道无论咋样,国家都会伸出援手。
特别是那些年纪大点的老百姓,经常在集市上说起这事儿:“你看,现在国家真好,咱们这些老人家也不怕啥了,孩子不多,日子能过得去。
”没错,能过得去,心情自然就放松了,日子过得不那么累,笑容也越来越多。
说起来啊,最让人感动的就是,这制度不仅仅是针对那些有困难的家庭,也是一种鼓励和激励。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帮扶制度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帮扶制度背景:计划生育协会是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旨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过程中,一些家庭可能会面临困难和挑战,因此制定一套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帮扶制度,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提供相应的支持。
一、帮扶对象:1.独生子女父母:对于已经实施独生子女计划的家庭,鼓励他们通过参加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来享受相应的帮扶政策,提供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2.经济困难家庭: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无论是否实施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也将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包括提供经济援助、就业培训等支持。
3.特殊困难家庭: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家庭,如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的,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也将提供相应的帮助和帮扶。
二、帮扶政策:1.经济帮扶: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将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紧急问题,并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经济支持。
2.就业培训:针对失业或就业困难的家庭,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将提供相关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就业竞争力,重新就业并改善生活质量。
3.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将提供优先的医疗服务,包括免费体检、优惠药品、医疗费用补贴等,保障会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
4.教育支持:针对家庭中的子女,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将提供教育支持,包括学费资助、学习辅导、奖学金等,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
5.心理辅导: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将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帮助会员及其家庭成员解决心理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三、申请要求:1.所在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独生子女计划。
2.经济困难家庭需要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3.特殊困难家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家庭所遇到的特殊困难,如医疗记录、意外事故证明等。
四、帮扶机制及运作方式:1.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帮扶基金,从政府财政、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捐款和会费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的帮扶工作。
计生奖特扶实施方案
计生奖特扶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工作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权益,我国提出了计生奖特扶政策,旨在帮助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解决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实施对象。
1. 享受计生奖特扶的对象包括因独生子女丧失劳动力或者因计划生育政策丧失独生子女的家庭;2. 因生育超生子女被处罚的家庭;3. 因生育超生子女被处罚并丧失劳动力的家庭;4. 因生育超生子女被处罚并丧失独生子女的家庭。
三、实施内容。
1. 经济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解决生活困难;2. 就业帮扶,针对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岗位安排,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3. 教育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子女,给予教育资助,包括学费减免、奖学金等;4. 医疗保障,为特殊家庭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等;5. 心理疏导,对特殊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重新树立信心,积极面对生活。
四、实施机构。
1.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计生奖特扶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助;2. 劳动就业部门,负责为丧失劳动力的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帮扶服务;3.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特殊家庭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4.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特殊家庭提供医疗保障和心理疏导服务。
五、实施保障。
1. 政策宣传,加强对计生奖特扶政策的宣传,让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了解自己的权益;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计生奖特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3. 督促落实,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落实政策的地方和部门,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六、总结。
计生奖特扶政策的实施,对于解决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特殊家庭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7.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残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4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一)49-59岁,每人每月670元。
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如下:
一、背景及现状分析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有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经济困难和生活压力。
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特殊困难家庭档案,做到精准帮扶。
2.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定期走访和调查,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
3.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和物资支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4.开展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他们的自我维持能力。
5.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四、工作重点
1.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2.提高特殊困难家庭的自我维持能力,促进其脱贫致富。
3.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其就业创业。
4.促进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五、工作成效评估
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评价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成效,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方案。
六、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起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工作的长效可持续发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好呀,以下是关于“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文案:
嘿,咱来聊聊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哈!你知道不,这可是为了那些响应计划生育号召的家庭准备的一份大礼包呀!比如说,老张一家,他们当年积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孩子不在身边了,要是没这个特别扶助制度,他们得多孤单呀!这就像是在他们困难的时候伸出的一双温暖的大手。
为啥要搞这个制度呢?想想看,那些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现在他们可能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失去了唯一的孩子,或者孩子有严重的残疾,他们得多无助呀!这时候特别扶助制度不就像是黑暗中的一盏明灯嘛!它告诉这些家庭,国家没有忘记你们,我们大家都在关心你们呢!
这个制度具体都有啥好处?哎呀,那可多了去啦!资金扶助呀,能让他们的生活更有保障;还有关怀服务,定期的问候和帮助,让他们心里暖暖的。
这不就像一股温暖的春风吹进他们心里嘛!
咱可不能小看了这个制度,它能让那些计划生育家庭感受到爱和关怀,能让他们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它就像是一座坚实的桥梁,连接着国家和这些家庭。
咱得支持这样的好制度,让它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真的太重要了,我们应该全力支持和推广,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益!。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范围从2008年的下半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内容1、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针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扶助政策和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以下是该制度的实施方案:
1. 家庭定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适用于已经实施独生子女政策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
2. 家庭评估:政府将根据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家庭成员状况等因素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特别扶助资格。
3. 扶助项目:特别扶助项目包括生活补贴、教育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
具体政策和金额由当地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确定。
4. 资金来源:特别扶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也可以吸引社会资金进行捐赠。
5. 管理机构:政府设立特别扶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特别扶助制度。
6. 信息公开: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别扶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将特别扶助政策和服务的信息公开透明,方便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和享受扶助。
7. 监督机制:制定健全特别扶助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特别扶助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扶助资金使用合规和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可以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规范运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特别扶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五条实施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一)严格把握政策,依照国家和省级对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相关界定、规定进行资格确认,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务必齐全完备,真实可靠,确认有据。
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五)对不能明确界定为特别扶助对象的人群,暂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待政策明确后,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再行纳入。
第六条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月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是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可以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老年保障、分担风险,帮助其脱贫致富,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下面是整理的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欢迎阅读。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07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
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改由省财政承担。
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计划生育优抚政策总结
计划生育优抚政策总结计划生育优抚政策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旨在鼓励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同时为中间少数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一定的优抚政策和福利保障。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目的是通过计划生育和合理安排家庭人口,实现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计划生育优抚政策中,有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和措施:一、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到多项优先优惠政策。
比如,他们可以享受到在学业招生、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优先权。
此外,在退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方面也有一些特殊待遇,例如享受特别的参保方案。
二、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到一次性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国家会根据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金。
这笔奖励金的数额因地区而异,可以用于补充家庭开支或者投资创业等。
三、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到独立特殊困难人员供养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如果致残、患有危殆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残疾,家庭可以申请领取独立特殊困难人员供养费。
这样的政策旨在帮助这些家庭解决生活困难,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四、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到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补助。
对于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他们可以享受到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一些医疗补助。
这样的政策旨在确保这些家庭在医疗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补贴和帮助。
五、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到住房改善和补贴。
有些地方政府会给予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一定的住房改善和购房补贴。
这样的政策旨在帮助这些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总之,计划生育优抚政策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行人口合理规划,同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福利和生活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能够帮助这些家庭解决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同时也是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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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申请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报材料:
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