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村村民享有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
村村民享有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村村民享有的方案生育优惠奖励政策〔一〕凡上级部门提供扶持工程,优先照顾计生:“三户”。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一次性发给2000元奖励费,对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0元,生育一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元。
〔三〕实行农村局部方案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纯农夫妻,按夫妇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
夫妇年满55周岁后自动转入享受奖励扶助金。
〔四〕全面实行农村局部方案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方案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5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可以领到不低于1200元的方案生育奖励扶助金。
〔五〕实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制度。
女方年满49周岁,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现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到达三级以上〕或死亡的,对子女伤残或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六〕农村产妇在医院住院剖腹产分娩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结扎措施,奖励1000元。
〔七〕对农村独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由县、乡两级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学助学,当年度参加高考被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每人1500元,村级奖励200元,本科每人3000元,村级奖励500元,高中阶段每人每学年不低于300元,大学阶段第二年开始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报考本县高中〔含职专、职高〕录取时给予加5分优先录取照顾。
〔八〕在落实农村低保户中,对二女户、独生子女困难户优先安排。
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二女贫困户,低保标准在原有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独生子女贫困户每人每月增加20元,农村独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局部由县财政予以承担。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年960 元)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 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60 周岁。
二、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一次性3000 元。
)基本条件: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
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
3、女方年龄在49 周岁以内(含49 岁)。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450 元)基本条件:1、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2、农村和城镇女方年龄在49 岁(含49 岁)以上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农业户口的一次性3000 元,一方农业一方城镇户口的一次性1500 元。
)基本条件: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领证家庭,包括以下家庭:1、一方农业户口,一方城镇户口有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自治区少生快富1500 元。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 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 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 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 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国政府鼓励实施计划生育,为支持完成计划生育任务,国家实施了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政策
1) 奖励子女数量
根据实际生育子女数量,分别给予二、三、四个孩子的家庭有序奖励。
2) 奖励细则
实施细则中包括奖励金额、发放时间、发放范围、材料,阐明了优先
发放对象,对对象的考察原则要求等。
3) 支持落实情况
全国政府都将对落实此项政策提供持续支持,各地尤其是贫困地区要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扶助政策
1) 支持方式
政府通过以下教育、就业、和医疗等方面的扶持促进家庭计划生育。
2) 教育扶持
鼓励夫妻双方就业,家庭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改善和营造有利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环境,增强家庭凝聚力。
3) 就业扶持
帮助家庭为成年子女提供就业机会,建立一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家庭计划生育情况追踪调查力度,建立个体信息管理系统,杜绝实施计划生育外的流动有害财务活动。
4) 医疗扶持
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全方位医疗服务,支持急性征收,同时拆迁移民和弱势家庭接受政府资助。
三、其他政策
1) 生育服务
政府加大生育服务投入,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和精神支持,增强家庭成员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 全民健康
支持家庭与孩子健康成长,构建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提高高龄老人和弱势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改善农村低保家庭就业能力与医疗保障水平。
3) 司法公正
宣传社会责任、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道德观念,把司法公正应用到计划生育中,提升公民素质,让家庭更好的接受计划生育的政策。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牧区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上报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再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②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于农牧业户口的;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生育过子女。
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是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
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符合奖扶条件。
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做节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扶对象;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下情况不包括:①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奖励和扶助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以下是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这是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首要条件,因为该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这个条件强调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只有在这段时间内严格遵守政策的家庭才能获得奖励和扶助。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这个条件是对家庭子女状况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家庭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这是另一个硬性条件,只有达到这一年龄的农村居民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计划生育奖扶,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助措施。
计划生育十项奖励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十项奖励优惠政策”
一、实施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特困家庭养老保险工程,其保险金由政府出资缴纳;
二、独女户、双女户60岁以上老人优先进敬老院;
三、对农村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自愿申请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给予3000元重奖;
四、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提高奖励扶助标准,独女户由原来的
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双女户,一男孩户和现无子女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
五、对自觉实行晚婚的夫妇,给予不少于50元的物资奖励,对自觉实习晚育的夫妇,给予
不少于50元的物资奖励;
六、对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年满45周岁以上的,由政府出资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费;
七、独生子女在县内由初中升高中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八、在启动实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工作后,优先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办理养老保险;
九、对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被全日制正规大专院校录取的贫困女大学生,一次性给予
3000元的入学补助;
十、大力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安排扶贫项目。
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稳定国家政策共创和谐美好家园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一、奖励扶助政策l、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的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奖励720元;55-59周岁的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奖励360元,达到60周岁按每年720元奖励。
二、特别扶助政策1、同时具备的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独生子女奖励1、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放1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四、关爱女孩政策1、农村独女户年满16周岁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经申报审核,一次性领取1000元。
同时免收“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所承担的费用;2、2011年以来农村双女户主动结扎的,一次性领取2000元奖励。
3、农村独女户中考加20分、高考加10分,过一本奖2000元,过二本奖1000元。
沛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沛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而这个奖励扶助制度的设立呢,就是为了让这些家庭能过得轻松点,生活得更有保障。
像咱们村里不少家庭,本来就担心没有多余的劳动力,收入也低,生活还得精打细算。
有了这个制度以后,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就会按着,给予一些实实在在的帮助。
这可是好消息!不光是钱,像是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扶持也是一应俱全。
你说,这好不好?就是好,没人不想过得轻松点,对吧!不过说到这奖励扶助,很多村民最关心的其实是那“奖励”是咋发放的。
别急,咱一个个来说。
根据,符合条件的家庭,首先得是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家庭,家庭成员数目不能超过规定标准。
好家伙,这条件一听就知道,是希望大家都能在这个“奖”字上找到自己的份额。
就是家庭的经济状况啦,收入水平如何,是否符合补贴标准,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别看这些程序复杂,但凡能按上这些条件的,拿到补助的机会大大的。
看着这笔奖励金发放到手,很多老百姓高兴得不得了,脸上都能拉开一道大大的笑容。
说实话,有时候光是知道国家在背后给你撑腰,心里那份踏实感,真是无法用言语形容。
不仅如此,还有那些能提供实际帮助的服务啊,像是免费或低价的医疗、免费教育、低保等等,这些措施都能让计划生育家庭的日子过得更舒心。
孩子上学问题,没啥经济压力了,生病了也不用发愁看不起病,家里还有一定的经济补助,照顾家里老人啥的也能轻松点。
你看,这制度可真是给了这些家庭一份沉甸甸的“保障”。
想当初,沛县的农村可真是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大家没什么积蓄,家里有事儿了也不敢随便找人借钱。
有了这些,大家心里不仅有了底,也多了些信心,知道无论咋样,国家都会伸出援手。
特别是那些年纪大点的老百姓,经常在集市上说起这事儿:“你看,现在国家真好,咱们这些老人家也不怕啥了,孩子不多,日子能过得去。
”没错,能过得去,心情自然就放松了,日子过得不那么累,笑容也越来越多。
说起来啊,最让人感动的就是,这制度不仅仅是针对那些有困难的家庭,也是一种鼓励和激励。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政策性解释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解释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对每个条件的解释均以符合其它条件为前提。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1、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在乡村的人员。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规定。
但是户籍所在地在乡村或者户籍为农业人口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城镇的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佣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其它有相对固定职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居民,地方农、牧、渔业场职工不按农村居民对待。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确认。
(二)关于“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的农民夫妻。
2、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1973年8月13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提倡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龙革发[1973]219号)。
3、奖励扶助对象在1980年4月1日至1983年1月30日间生育子女行为符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黑革[1979]263号)。
4、奖励扶助对象在1983年1月31日至1990年1月31日间的生育行为符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黑发[1983]10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及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及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是指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进行奖励和扶助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农村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该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奖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进行奖励,包括
生育间隔达到规定年限、生育2个及以下子女等方面。
2.计划生育扶助:对生育后家庭经济困难或生活条件较差的家
庭进行扶助,包括提供孕前、孕期、分娩及产后保健服务,提供生育用品和物资等。
3.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意识和技能,减少非计划生育现象发生。
4.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管理
和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5.计划生育评价和调查:定期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进
行评价和调查,科学制定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
总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农村人口和家庭计划生育,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旨在鼓励计划生育并帮助贫困家庭实现生
育权利。
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以下是可能的奖励扶助政策:
1.生育奖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育奖励。
例如,对于二孩生育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2.生育扶助:对于贫困家庭,可以提供一定的生育扶助,包括分娩补贴、新生儿补奖、婴幼儿医疗补助等等。
3.家庭扶持:对于生育多胎、残疾儿等特殊家庭,可以提供家庭扶持,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4.教育资助:对于生育后子女入学困难的家庭,提供教育资助,帮助
其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5.生育保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生育保险,帮助其应对生
育和子女抚养期间的财务压力。
综上所述,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可以通过多种
渠道提供,旨在鼓励计划生育、缓解贫困家庭压力、保障子女教育等。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
计划⽣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在⼆胎政策之前我国⼀直实⾏的是计划⽣育,计划⽣育就是有计划的⽣育优质宝宝。
对此,国家对计划⽣育还有⼀定的扶助政策。
那么,计划⽣育奖励扶助政策内容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农村部分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凡年满60周岁,⼦⼥在1963年1⽉1⽇以后出⽣,领取《独⽣⼦⼥⽗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农村居民:(1)只⽣育⼀个孩⼦的夫妻;(2)未⽣育⽽依法只收养⼀个孩⼦的夫妻;(3)符合我省⽣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育了两个孩⼦,其中⼀个孩⼦在未⽣育前死亡,之后不再⽣育或收养孩⼦的夫妻。
只⽣育⼀个孩⼦且孩⼦已死亡⽽⼜未再⽣育或收养孩⼦的农村家庭,在⼥⽅未满49周岁男⽅已满50周岁时,男⽅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年满49周岁,双⽅转⼊“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奖励扶助⾦标准:按每⼈每⽉80元的标准发放。
2、计划⽣育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我省户籍⼈⼝中独⽣⼦⼥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收养⼦⼥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49周岁;(2)只⽣育⼀个⼦⼥或合法收养⼀个⼦⼥;(3)⼦⼥在1963年1⽉1⽇以后出⽣;(4)已经领取《独⽣⼦⼥⽗母光荣证》;(5)现⽆存活⼦⼥或独⽣⼦⼥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死亡后未再⽣育或收养⼦⼥的夫妻,按每⼈每⽉500元的标准发放;独⽣⼦⼥伤、病残后未再⽣育或收养⼦⼥的夫妻,按每⼈每⽉400元的标准发放。
3、计划⽣育⼿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对象:施⾏了计划⽣育⼿术,按国家⼈⼝计⽣委2011年《计划⽣育⼿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科技【2011】67号)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且尚未治愈或康复的⼈员。
扶助标准:对鉴定为三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100元的扶助⾦;对⼆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200元的扶助⾦;对⼀级并发症⼈员,给予每⼈每⽉300元的扶助⾦。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五]结扎户一次性奖励政策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申报 嘎查村民委员会审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旗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谢谢大家!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两个女孩、
[四]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现存两个女孩的家庭, 女方年龄45周岁以上采
取长效节育措施,45周岁以下采取绝育手术。 再婚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手术。
三、不能做为奖励对象的几种情况
没有户口的,户口待定户 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户口的 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 未曾生育也未曾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每人1200元,伤残家庭每年每人960 元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独生子女死亡,并持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
自愿不再收养子女 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 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家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认 证》
独生子女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公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一、家庭符合条件
1、家庭必须是计划生育家庭,符合中央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
规定。
3、家庭必须是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贫困线标准。
5、家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受影响实施计划生育。
二、奖励扶助方法
1、财政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家庭从政府财政预算分配一
定的财政支出,用于给家庭提供生育扶助和生活扶助。
2、物质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政府可以提供家庭配套物质
条件,如家庭家电、低端家具、布艺、家用电器等,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4、教育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免费书籍、免费
学习辅导班和免费入学考试等,帮助子女更好的接受教育。
5、卫生保健上,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提供家庭健康管
理服务。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育观念的认识也在逐渐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地区逐步推广。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我国也在持续完善政策体系,其中之一就是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背景适当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然而,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水平落后,部分贫困家庭存在较高的生育意愿,这就需要政策针对性强,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措施,以便更好地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内容1.生育津贴在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农村家庭中,若生育的孩子数量在政策规定的生育限制范围内,就可以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
其中,一胎、二胎或者三胎可能的生育津贴为:一胎可以获得500元,二胎可以获得1000元,三胎可以获得2000元。
2.育龄妇女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和育龄妇女来说,政府会通过一定的扶助措施,帮助他们更好地生活和发展,例如提供一定数量的粮食补贴、医疗补贴、劳动力开发扶持等。
3.计划生育适龄夫妇奖励政府还会在多方面对于计划生育适龄夫妻进行奖励,例如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等措施,都是为了鼓励它们更好的支持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规定来进行生育。
三、政策的优势和成效1.有效控制农村人口数量在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以后,我们可以发现,农村地区的生育数量明显减少了,部分不合理生育已经基本被这项政策遏制。
这说明,中国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成效的。
2.提高时代意识和生育质量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相应奖励,不仅让大家认识到了这项政策的重要性,也使得人们关注到生育质量的问题。
同时,更好的做好人口控制工作,是为了更好的保证人类的生存质量,这是值得肯定的。
3.提高了生活水平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不仅减少了不合理生育,也可以通过政府的补贴等方式,增强农村家庭的生活保障。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农村家庭的发展。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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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从2009年1月起提至每人每月60元
2004年启动的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人民币奖励。
2006年开展的“少生快富”工程是在贫困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并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3000至5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引导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以加快其脱贫致富步伐。
2007年8月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四十九周岁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100元人民币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截止2007年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财政累计出36亿人民币,受益群众575万人次;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财政支出7.亿元,26.万户农民领取了奖励金;去年开展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累计投入 1.亿元,受益群众达15.7万人。
从2009年1月起,奖励扶助制度标准提高,从每人每月
50元提高到60元人民币,全年720元;“少生快富”工程将在现有实施省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象范围。
中央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特别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