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芜政办〔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0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
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芜湖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省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任务的通知》(芜政秘〔2007〕35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尝试。
建立好这项制度,有利于促进生育观的根本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减少农村贫困人口,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为实现“五个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范围、标准范围:全市所辖县区农村农业人口。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现将《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本市辖区内、夫妻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家庭只生育两个女儿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家庭。
第三条对农业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发给一次性奖金,具体金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财力自定。
第四条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以下奖励扶助:(一)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考上全国重点大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开展健康平安保险服务。
(四)对贫困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家庭,在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丧失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根据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后,优先安排入住五保村,实行集中供养。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
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
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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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也逐渐出现了一些计划生育家庭。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逐渐推出了一些奖励扶助制度。
本文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探究,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政策背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出生率逐年下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不仅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来鼓励居民积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因此,从1997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从而实现政策宣传与奖励机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了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
二、奖励扶助制度构建通过对当前各地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分析研究,我们结合实情,制定出了以下的奖励扶助制度:1、计生服务奖励政府将设立各种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
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利用相关服务设施,政府可以针对每个家庭提供一定费用的奖励,鼓励其常去计生服务站点进行咨询和服务。
2、生育保险补贴当前许多城市政府都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补贴。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其生育保险补贴额度,提高其生育保险受益。
3、生活保障扶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经济困难、残疾和老年人,政府可以通过农村救助等机构,进行适当的生活保障扶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子女教育补助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拥有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政府可以为其子女提供教育补助金,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三、实施方案以上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需要合理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1、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管理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奖励扶助的顺畅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合理分工,确保对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措施顺利实施,措施的效果得到有效的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嘉政发[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和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奖扶制度是在各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证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的,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在确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
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乡 (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我国制定了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二、奖励对象。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2. 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且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3.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
三、奖励内容。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计生奖励金;2. 参加并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3. 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
四、奖励标准。
1. 计生奖励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 奖励金发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奖励和扶助。
五、奖励发放程序。
1. 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2. 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能够及时获得奖励和扶助;3. 奖励金的发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到账及时。
六、奖励管理。
1. 当地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确保奖励金的发放程序公开、透明、规范;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享受计生奖励的资格。
七、奖励效果评估。
1. 当地政府应当定期对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 通过对奖励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和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各类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标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分五种类型: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上述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奖励扶助对象应为山西省户籍人口。
对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只将属于我省户籍的一方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但不属于同一个县(市、区)的,原则上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在核发以户为单位统计的奖励扶助金时,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各按50%的标准计发。
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
对于经批准成建制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时,原则上从其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来判定。
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否则,不予确认。
也可以从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批准之日起计算,以3年为过渡期,未满3年的,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超过3年的,不予确认。
确认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按非农业人口对待。
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均不能确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同时享受的项目除外)。
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时,对本方案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市级(不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观上有计划生育的愿望,客观上达到了计划生育的效果”的原则,对其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予以确认。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及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及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是指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家庭进行奖励和扶助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农村家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该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奖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进行奖励,包括
生育间隔达到规定年限、生育2个及以下子女等方面。
2.计划生育扶助:对生育后家庭经济困难或生活条件较差的家
庭进行扶助,包括提供孕前、孕期、分娩及产后保健服务,提供生育用品和物资等。
3.计划生育宣传和培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
提高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意识和技能,减少非计划生育现象发生。
4.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管理
和监督,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5.计划生育评价和调查:定期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进
行评价和调查,科学制定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
总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农村人口和家庭计划生育,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二○○五年六月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
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如下:
一、背景及现状分析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有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经济困难和生活压力。
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措施
1.建立特殊困难家庭档案,做到精准帮扶。
2.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定期走访和调查,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
3.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和物资支持,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4.开展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他们的自我维持能力。
5.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
四、工作重点
1.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确保他们基本生活。
2.提高特殊困难家庭的自我维持能力,促进其脱贫致富。
3.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其就业创业。
4.促进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五、工作成效评估
通过定期考核和评估,评价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成效,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方案。
六、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起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工作的长效可持续发展。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实施方案(二篇)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实施方案为促进___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___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___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___》(___〔___〕___号)及《___市人民政府___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___》(___府办〔___〕___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及原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作为本区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目标l、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
2、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管理运行机制,通过正常、稳定、可持续地实施,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二)实施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
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___、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奖励扶助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以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二、实施细则(一)时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实施方案(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过去几十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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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条件
一、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 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
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
性给予奖励
金1000元;
4.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
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600元。
(二)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三)1979年11月6日以后,2007年8月22日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
励金2000元。
(四)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
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五)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六)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补助。
(七)扶助项目的补助标准按《奖扶办法》第三章的第三节执行。
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救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待遇、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
三、资格确认
《奖扶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奖励救助对象调查摸底于11月8 日开始,资格确认于11月30日结束。
未纳入本次确认程序新增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一律纳入2008年度。
从2008年开始统一按(附件20、21)的规定时间完成对象资格确认。
(一)个人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救助对象,并要求进入奖励救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如实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附件3),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村委会。
(二)村委会评议。
村委会依照确认规定的奖励救助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村民代表会评议表》(附件4),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救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对讨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对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村委会或村计生专干协助申请人填写《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6),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
村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结扎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以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送乡(镇)人口计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