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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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尊敬的读者:在现代社会,奖励扶助对象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

每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条件来确定谁可以享受奖励并确定奖励的标准。

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一)经济状况申报获得奖励扶助的对象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状况条件。

具体来说,他们的家庭收入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过低或者过高都可能不符合申报条件。

他们需要通过提交相关的收入证明或者家庭资产证明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

(二)身体状况申报对象的身体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申报条件。

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是针对身体残疾人或者慢性病患者的,所以申报对象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者病历来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

当然,这些条件可能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都会有一些基本的相似点。

(三)教育背景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还会考虑申报对象的教育背景。

他们可能会要求申报对象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或者是在校学生才能够申请奖励。

申报对象需要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或者在校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教育背景。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当然具体的条件可能还会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申报对象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

二、奖励标准(一)经济扶助在确定奖励标准时,经济扶助往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奖励的金额和方式会根据申报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一次性的奖励金,也有可能是定期的经济扶助。

(二)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不佳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看病费用报销、医疗保险等。

(三)教育支持对于教育背景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教育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助学金等。

这些是奖励标准的一些常见方面,具体的标准和方式可能会因项目而异。

但总体来说,奖励标准往往会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往往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而奖励标准则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三项制度

三项制度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一、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政策含义政策释义: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指: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延伸政策: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奖扶制度;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二、奖励对象确认条件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1)本人为农业户;(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4)年满60周岁;(5)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1)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2)1990年以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自愿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少生户家庭和纯女户家庭;(3)夫妻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生育间隔期必须满4年。

4、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奖扶对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即:生育1个子女、2个或3个女孩的家庭。

5、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1)独生子女家庭或者有2个子女的家庭,孩子未满18周岁死亡的;(2)计划生育纯女户1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且夫妇不再生育的;(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4)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其子女未满18周岁意外严重伤残的。

三、奖励标准1、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奖励1200元。

2、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扶助1320元;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扶助1620元。

3、少生快富项目户:一次性奖励10000元——15000元。

4、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奖扶对象:自实施手术的当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奖励100元。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一、背景及目的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特别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问题。

为指导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奖励扶助对象1. 奖励扶助对象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具体指: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家庭。

2. 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需要国家给予扶持;(3)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信誉良好。

三、奖励扶助措施1. 奖励扶助金发放: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教育扶持:为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教育扶持,包括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等。

3. 就业援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就业援助服务。

4. 医疗救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医疗保险补贴、医疗费用减免等。

5. 住房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住房保障,包括住房补贴、廉租房、公租房等。

6. 养老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养老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优惠等。

四、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3.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公平、透明。

4.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五、违规处理1. 奖励扶助对象虚报、谎报、瞒报人口信息,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

四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

四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

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解释(此政策从2008年开始执行)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奖励和扶助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

以下是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这是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奖扶对象的首要条件,因为该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这个条件强调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只有在这段时间内严格遵守政策的家庭才能获得奖励和扶助。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这个条件是对家庭子女状况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家庭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这是另一个硬性条件,只有达到这一年龄的农村居民才能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计划生育奖扶,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助措施。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第一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 年到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4、年满 60 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 2 寸照片 3 张,本人和配偶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2、村级审议公示;3、乡级初审公示;4、县级审查确认;5、奖扶对象张榜公布。

“少生快富”扶贫工程2006年6月26日至6月27日,贵州省全省利益导向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座谈会在贵阳召开。

贵州省人口计生委主任王培安出席会议并讲话。

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而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扶贫项目奖励。

《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摘要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界定(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城镇或农村户籍人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节育并发症的家庭。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农村户籍人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

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节育并发症的认定(一)独生子女死亡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

(二)独生子女伤残以该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为依据。

(三)节育并发症以申请人持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证书》、鉴定为三等以上的为依据。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社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为鼓励农村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

下面对该政策的对象确认条件进行政策性解释。

一、家庭户口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首先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村常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这一要求是为了将政策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对农村社会资源的压力也较大,所以对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是尤为重要的。

同时,农村常住户口也能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二、合法结婚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未婚生育、再婚生育等情况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结婚证书才能享受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扶助。

通过要求合法结婚,可以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还要求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如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科学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约束和引导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经济困难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于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合法结婚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要求。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范、有序、可持续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四条乡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调查、组织评议、初审、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复查、审核、网上录入及数据汇总上报。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查、考核、网上资金需求确认、数据汇总上报。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第五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复查审批公示、省市抽查备案六个步骤。

第六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为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申报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籍证明、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不识字的申报人,可由相关人员代为填写,但需由申报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指模。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上门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个人申报结束后,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在1月底前将国家和省奖励扶助申报人数分别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宣传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要强化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口径,不得随意缩紧或放宽政策,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误,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含未征用完土地)或未领取征地补偿金(含未领取完征地补偿金)或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村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口一方可以享受奖励。

三金政策解释

三金政策解释

川人口发[2008]2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现将《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四川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川委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同意,全省将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了确保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自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近4000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必须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这些事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以利益调节的主要手段,为这些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国家补偿、社会救助和人道关怀,有利于缓解他们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由“惩罚多生”为主向“奖励少生”为主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计生工作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四川生育奖励政策

四川生育奖励政策

四川生育奖励政策四川省在出台的一系列生育政策中,大力推行了生育奖励政策,旨在鼓励生育二孩,提高人口质量和数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四川生育奖励政策的内容和实施办法,以及政策的影响和意义。

一、生育奖励政策的主要内容1.生育二孩奖励按照四川省政府相关规定,凡在限制生育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第二胎均为普通二孩,可以获得5000元的奖励。

2.生育高质量奖励四川省对出生率在55‰以上,出生儿童人均出生体重在3.5公斤以上,同时在卫生防疫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给予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行政奖励。

3.奖励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独生女且生育一个以上子女,且符合其他条件,可以获得奖励。

第一个孩子奖励1000元,第二个孩子奖励4000元,第三个孩子及以上奖励8000元。

4.假期延长奖励对于生育二孩,四川省规定可以享受45天产假和90天哺乳假。

在此基础上,如果母亲在第一胎生育时已年满24周岁,生育第二胎时享受45天补充产假。

二、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办法1.申请方式凡符合条件的群众,可在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妇女儿童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领取方式当群众申请获得奖励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领取,确保奖励金按时按量发放给奖励对象。

三、生育奖励政策的影响和意义1.鼓励生育二孩,提高人口质量和数量。

二孩政策放开后,孕妇产科门诊的患者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很多准父母青睐四川等地的医疗资源优质、医疗水平较高的地区,因此生育奖励政策的推行,对于提高人口质量和数量起到重要作用。

2.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政府的生育奖励政策不仅增强了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和认识,同时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鼓励更多家庭拥有更多孩子,而这也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和财富,推动城乡经济的发展。

四川省出台的生育奖励政策,在激发生育人群体的生育热情的同时,也能有效地改善生育环境,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助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成都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相关政策规定

成都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相关政策规定

成都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相关政策规定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2、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3、退出条件农村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①对象死亡;②对象户口迁出本地;③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④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⑤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⑥对象资格确认错误;⑦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二、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1、基本条件(1)本人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户籍在本市,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2)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4)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2、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3、退出条件城镇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出处理,并终止向其发放奖励扶助金:①对象死亡;②对象户口迁出本地;③对象户口转为农村居民户口;④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⑤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⑥对象资格确认错误;⑦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⑧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基本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月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周岁,女性年满周岁(—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

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年月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年月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

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

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制定。

()年月日年月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五]结扎户一次性奖励政策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申报 嘎查村民委员会审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旗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谢谢大家!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两个女孩、
[四]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现存两个女孩的家庭, 女方年龄45周岁以上采
取长效节育措施,45周岁以下采取绝育手术。 再婚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手术。
三、不能做为奖励对象的几种情况
没有户口的,户口待定户 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户口的 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 未曾生育也未曾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每人1200元,伤残家庭每年每人960 元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独生子女死亡,并持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
自愿不再收养子女 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 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家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认 证》
独生子女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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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行动、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

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

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

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
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97]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有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

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在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

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
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

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四)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属于奖励夫助对象。

对依法收养的认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收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3)1999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
养法》实施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年龄认定
年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女性年满58周岁。

(六)其它问题
1、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其户口所在村民委员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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