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新讲义 (与官网课件相对应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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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行政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行政处罚案件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 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 戒的行为。
VS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对一家沿街商铺进行了行政处 罚,原因是该商铺在店外经营,违反了城 市管理规定。该商铺不服,认为城管局处 罚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 审理认为,城管局处罚程序合法,但处罚 幅度略显不当,故对处罚进行了部分调整 。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依申请收集与保全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收集和保全证据,法院根据 申请进行调查和保全。
证据保全措施
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法院可 以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关联性审查
对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进行审查,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
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
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
行政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 确定的管理目标,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强制 手段。
详细描述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辆违法停车的车辆进 行了强制拖离。该车主不服,认为交通管理 部门强制拖离行为不当,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行 为合法,但拖离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故对
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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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对抽象 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 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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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 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 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 查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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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 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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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 范围外的几种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 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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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辖(一增一删三改)
n 修改过程中提出异地交叉管辖、相 对集中管辖、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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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删
n 一是增。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 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 件”。
n 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
n 二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修法的过程中,建 议更加开放,更加面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公民 权利;
n 三是保障渠道的畅通与平衡,保障法院依法审理行政 案件;
n 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完善,在可行的范 围内推行制度的变革;
n 五是总结行政审判经验,将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
n 二是删。将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从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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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改
n 一是将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改为先立案的法院 管辖;
n 二是将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 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 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改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 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 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 得再自行移送。
n 三是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为共同诉 讼合并审理;
n 二是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 人身权、财产权的”改为“认为 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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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n 一是将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决定纳入 行政诉讼受范围;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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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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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立法目的:增加解决行政争议 n 将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n 删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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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只监督不维护?
n 一是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 权的一种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使的侵害,为受到行政违 法行政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
2.0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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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4年首次修改
n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n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
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n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
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 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n 2014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改。修改 45条,增加33条,删除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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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胜诉难之道 n 1.完善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 n 2.完善诉讼程序,促进程序科学; n 3.完善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n 4.加大审查力度,实质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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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n 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 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 各方面干扰太多。
n 二是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人身权、 财产权”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如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国 家救助权、社会保障权、从事科研和文学艺术 创作自由权。
n 三是明确将“行政协议”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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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辖(一增一删三改)
n 六是共同诉讼,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 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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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3、14、15、16、17、18、19、21、22、23条 行政诉讼法》 、 、 、 、 、 、 、 、 、 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条第2款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第 款、7、8、9条 条第 、 、 条
4、
二 被告
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 25条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20条第 条第1 21、22条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1款、第2款、21、22条
变更:错告,法院认为应该变更被告,当事人不变更的,驳回起诉。 变更:错告,法院认为应该变更被告,当事人不变更的,驳回起诉。 追加:漏告,两个以上的被告, 追加:漏告,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 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被告的确认 1. 2.被委托组织 → 委托机关 被委托组织 3.经上级机关批准 → 署名机关 经上级机关批准 4. 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为 → 共同被告 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为 6.内部机构 → 行政机关 内部机构 7.不作为(依职权/依申请)→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不作为( 不作为 依职权/依申请) 8.行政机关被撤销 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被撤销
三、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确认:原告型、被告型、 确认:原告型、被告型、证人型 ①受害人或加害人 例如:甲将乙打伤,公安局对甲作出行政处罚,甲作为被处罚人, 例如:甲将乙打伤,公安局对甲作出行政处罚,甲作为被处罚人,是行 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可以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则乙是证人型第 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可以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则乙是证人型第 三人。 三人。 ②共同被处罚人 例如:某大学因为同一事由开除10名学生,其中五人提起行政诉讼, 10名学生 例如:某大学因为同一事由开除10名学生,其中五人提起行政诉讼,没 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五个人是原告型第三人。 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五个人是原告型第三人。 ③行政裁决当事人 例如:在行政裁决中,获得利益的一方,为权利人,失去利益的一方, 例如:在行政裁决中,获得利益的一方,为权利人,失去利益的一方, 为义务人。义务人起诉时,权利人是证人型第三人。 为义务人。义务人起诉时,权利人是证人型第三人。 ④不同行政机关相互矛盾 例如:林业局要求相对人砍伐公路两边的树木, 例如:林业局要求相对人砍伐公路两边的树木,但公路两边的树是归公 路局管理的,公路局对砍伐人进行处罚,砍伐人可以起诉公路局, 路局管理的,公路局对砍伐人进行处罚,砍伐人可以起诉公路局,林业局作 为证人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证人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 例如:乡政府和乡党委共同署名作出处罚决定, 例如:乡政府和乡党委共同署名作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只能起诉乡政 乡党委为被告型第三人。 府,乡党委为被告型第三人。 应追加被告, ⑥应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 例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例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只以公安局作 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此时工商局是被告型第三人。 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同意追加被告。此时工商局是被告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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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解读】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 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 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关于管辖制度 扩大并明确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 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 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立法 宗旨 突出 诉讼 特点
一、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二、解决行政争议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设计
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删除了“维护”两字 原规定“维护和监督”,现删除维护,突出行政诉讼的功能特色
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背景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 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 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 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 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 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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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启动。 • 2.基层人民法院启动。 • 3.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三、管辖权的转移
• (一)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 管辖权的转移:是裁定管辖的又一种形式,是指基于上级
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 案件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 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形式。 • 管辖权的转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1.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没有争议。 • 2.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接受转移案件的人民法院相互间 有审判监督指导关系。 • 3.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村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 (八)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 (九)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 (十)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等的行为 • (十一)行政协议相关行为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 • (三)内部行政行为 • (四)终局行政行为
限分工。 • 3.行政诉讼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行政审判权
的分工。 • 4.行政诉讼管辖具有纵向、横向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影响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
• 1.人民法院 • 2.原告 • 3.被告 • 4.诉讼标的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 1.原告诉权保障原则。 • 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 3.负担均衡原则。 • 4.管辖唯一原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
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与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称为我国三大诉讼法。行政 诉讼法,一方面是在部门法意义上使用,另一方面也具有 法典和制度意义。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 即1990年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 2014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广义的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 课件
当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依据《立法法》的规 定解决法律冲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审判活 动中适用。
Part
04
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与展望
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
01
行政诉讼法为公民提供了法律途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
政机关侵害。
监督行政机关
02
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
维护社会稳定
03
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扩大受案范围
未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可能 会进一步扩大,覆盖更多行政行 为。
强化律师作用
鼓励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提高行 政诉讼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加强司法审查
加强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
行政诉讼法是三大诉讼法之一,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依法对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意义
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排除规定
但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能成为行 政诉讼的对象,例如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等不在受案范围内
。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定义
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精讲课件
谢谢!
1.⑴依据:根据国务 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 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 用土地的决定;⑵主体: 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 定;⑶权益:有关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行政确认;⑷发展: 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 议申请。 2.外国人对继续盘问、 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 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 为最终决定。
15日内
符合条件7日内立案受理
交换诉状
起诉
合议庭审查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欠缺,限期补正
可上 诉
递交起诉状
7日内不能决定先受理,不 符合再驳回
不予答复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 合受理条件的,上一级法院应 当予以受理,然后可以自己审 理,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
原则上书面审;事实有 争议或不清的开庭审
讼:先受理的管 ⑴认为确权性具
辖;同时受理的 体行政行为侵犯
由当事人任选一。 了已经取得的自
⑵原则上只能申 然资源的所有权
请一次复议。
或使用权;
⑶已经起诉的, ⑵有关纳税争议
不得在申请复议。 的行政征收;
选择但终局
被申请人是省级 政府或国务院部 门,复议后可选 择诉讼或申请国 务院终局裁决。
复议终局
行政诉讼法精讲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广度 深度
程序
效率 公正
行政复议 具体+ 合法+合 一级复议 简便、 公正性
附带部
理 (省部级行 免费 有限
分抽象
为二次复议)
新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合法行政原则
•
合理行政原则
•
程序正当原则
•
高效便民原则
•
诚实守信原则
•
权责统一原则
•
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行政诉讼法修改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提出的。
修正案草案经过2013年12月、2014年8月 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4年 11月1日通过,修正案共61条。修正后的行 政诉讼法,条文从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 其中,没有修改的25条,修改了45条,增 加了33条,删除了5条。主要修改如下: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不承认判例。
也就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可 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3、我国当代法律渊源
• 一是宪法 • 二是法律:指狭义的法律 • 三是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四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地方有效 • 五是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的规范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 :违法行为有连续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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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新《立法法》作出如下规定:(1)授权的范围:有授权有保留。
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授权的期限:5年和6个月。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届满,或续或转:国务院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或转或续(3)转授权禁止: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4.送审稿的报送:(1)报送材料: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2)送审稿签署:向国务院报送的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其负责人共同签署。
5.工作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起草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于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命题角度备案请将备案与批准比较学习。
1.《立法法》中的批准有:一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要经过批准。
其中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是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备案的规则:其一,不需找同级,更不需找下级,只需找上级备案。
其二,经过批准的立法文件不需找批准机关备案。
其三,负责备案的是各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
其中,规章不需要找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例1.唐山市人大制定的唐山市地方性法规报备案,首先找省一级:河北省政府需要备案。
因为唐山市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作为批准机关,不需备案。
再找中央一级:国务院要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备案。
1“告官要见官”。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P241-3.(2)实施办法:根据最高院2015 年4 月20 日通过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可见,a)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原则上应当出庭参加庭审。
b)“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行政机关分管该行政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c)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因为被告行政机关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此处的“委托” 应当等同于委派。
d)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各级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据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p242 最后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 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19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P249 前面(3)期限:当事人请求法院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4)审理标准:法院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5)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如何处理?新《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 可见,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得直接在判决和裁定中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而是不将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同时还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不需要中止案件的审理。
P25011 行政协议。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所谓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四)审理程序1 请求的提出期限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立案与审理(1)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则不需要另行立案。
3法律适用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5 裁判和二审程序(1)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2)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五)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3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当事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P261三、关于复议维持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由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理由在于:(1)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因为案件中存在着双方是上下级关系的两个被告,此时就需要处理级别管辖问题。
由于复议机关较原机关高,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县级政府,如果以复议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中级法院案件负担过重。
(2)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主要审查原行政行为,案件的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与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所以,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司法便利。
④依据最高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故,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而不是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故D错误。
P288P283 -1.(3)后面(4)关于何为“复议维持”,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可见,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予以肯定和支持,还包括复议机关在受理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之后,经过审理认为该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不应当获得支持,于是作出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后,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申请,此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认定,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和肯定,故不属于“复议维持”。
此时的驳回是行政复议机关自身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单独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5)原告选择起诉的处理: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原告起诉时并没有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而是只起诉作出原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改变决定,则原行为就不复存在了,现在对原告生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复议决定,而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所以,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关于何为“复议改变”,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