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精品)[详细]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第二章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产品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认证实施规则的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下简称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依据,也是工厂建立确保认证产品质量所需的质量体系的依据。
它包括工厂质量体系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的十个要素。
因此,无论是工厂检查还是建立质量体系,正确理解和掌握这十个要素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一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主要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主要内容有十条,即十个要素。
分别为:1、职责和资源对工厂在管理职责、相互关系和资源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2、文件和记录对文件的内容及其控制、质量记录的控制方面提出了要求。
3、采购和进货检验对供应商及其提供产品的检验/验证、定期确认检验提出了控制要求。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对关键工序及操作人员、生产环境、工艺监控和产品特性监控、设备维护和工序检验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对产品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提出了要求。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对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提出了校准和运行检查要求。
7、不合格品的控制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提出了标识、隔离和处置等要求。
8、内部质量审核对产品认证的内部质量审核的内容作了规定并提出了要求。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对工厂认证产品的变更提出了控制和申报要求。
10、包装、搬运和储运对产品的包装、搬运、储存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二节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理解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于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依据,它共包括十个要素(十个要素及理解要点见附件)。
一、:1、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工厂是否具有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产品的综合能力。
认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包括对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或原材料,工厂应进行检测的项目及其频次等。
2、工厂应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化程序。
(1)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2)产品变更控制程序;(3)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5)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6)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7)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8)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9)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10)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1)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3、还应有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认证产品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4、工厂应具备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或工艺装备、符合规定检验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以及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环境条件。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5、工厂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体系,以保证认证产品的生产能够得到合格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6、为保证产品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控制认证产品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都应受控,已经的涉及产品一致性的文件的更改应符合人证规定要求。
7、应按程序严格控制不合格的产品,确保贴有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标准及相关的要求方可出厂。
8、为了确保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一致性能够持续地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工厂应开展内部质量审核,自我考核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有效性,并使之持续增强。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资源(zīyuán)
• 工厂应配备(pèibèi)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
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 的产品要求;应配备(pèibèi)相应的人力资源, 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 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 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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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页,共24页。
8 内部(nèibù)质量审核
•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 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
求的投诉,应保存(bǎocún)记录,并应作 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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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ɡài shù)
• 3C认证是我国新的安全许可制度,统一并
规范了原来的“CCIB认证”和“长城认 证”,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是我国质 量认证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政策之一, 既能从根本上强制企业提高管理水准和产 品质量(chǎn pǐn zhì liànɡ),又有利于建立 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秩序。
•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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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合格品的控制(kòngzhì)
•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
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 取纠正(jiūzhèng)、预防措施。经返修、返 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 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 格品的处置记录。
•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
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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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wénjiàn)和记录
CCC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于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依据,它共包括十个要素(十个要素及理解要点见附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主要内容:1、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工厂是否具有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产品的综合能力。
认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包括对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或原材料,工厂应进行检测的项目及其频次等。
2、工厂应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化程序。
(1)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2)产品变更控制程序;(3)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5)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6)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7)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8)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9)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10)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1)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3、还应有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认证产品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4、工厂应具备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或工艺装备、符合规定检验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以及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环境条件。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5、工厂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体系,以保证认证产品的生产能够得到合格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6、为保证产品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控制认证产品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都应受控,已经的涉及产品一致性的文件的更改应符合人证规定要求。
7、应按程序严格控制不合格的产品,确保贴有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标准及相关的要求方可出厂。
8、为了确保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一致性能够持续地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工厂应开展内部质量审核,自我考核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有效性,并使之持续增强。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QC/F 004-2009 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 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产品结构、性能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 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 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缆 CCC 实验室检验员培训合格,或者毕业于电线电缆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或者从事电线电缆产品检
验工作 5 年以上。检验员应能熟练地开展检测工作。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充分的能力,工厂能按本文件的
要求独立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
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原材料的进货检验由工厂进行。导体材料的进货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电阻(率)、结构尺寸;塑料、
橡皮的进货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老化前机械性能(进货检验方法:可以将原材料制造成电线电缆样品,通
过对电线电缆样品的检验来证实原材料的质量,即行业中常用的术语“放小样验证”)。
关键原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外部机构(如供应商、其他工厂或第三方检测机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 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 的认证规则的要求执行。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的样本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事宜。
质量保证负责人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规范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1.2 资源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本规范涉及到的生产规程和程序以及相关记录。
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规程涉及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文件在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这些文件应最新有效,并确保在使用现场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记录应清晰、准确,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应制定对原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的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原材料的检验/验证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原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原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应保存原材料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CCC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本文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中规定的通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各类产品的具体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详见认证机构发布的各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
1 职责与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与权限:(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与保持;(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c)正确使用CCC证书与标志,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与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与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 文件与记录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与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3.1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能力保证要求-
中环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CCAEPI-GK-305-2014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年5月5日颁布2014年5月5日实施中环协()认证中心发布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CAEPI-GK-305-2014)本文件规定了申请环保产品认证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达到的要求。
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满足并持续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本文件是CCAEPI-GK-305-2009的改版。
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产品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授权其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质量文件和产品标准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2.2应有完整的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审批手续完备。
2.3产品生产应按照相应的标准(一般为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能有效指导和控制产品质量;产品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且产品标准技术性能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
3.供应商质量控制3.1工厂应制定《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清单》,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3.2工厂应对外协件加工方提出文件化的质量要求,并建立质量验收档案记录。
3.3工厂应对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外协件加工方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及相关标准要求。
相关记录完整有效。
4.生产过程控制4.1工厂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C C AEPI-GK-305-20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05年1月1日颁布 2005年1月1日实施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为保证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及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e)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协调产品认证有关事宜。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管理文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应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产品设计、检验等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材料等)管理等规定。
2.2产品生产应按照相应的标准(一般为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能有效指导和控制产品质量,产品标准应在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且产品标准技术性能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a) 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 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CCC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本文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中规定的通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各类产品的具体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详见认证机构发布的各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工厂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生产的产品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c)正确使用CCC证书和标志,确保加施CCC标志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1。
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 文件和记录2。
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引言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
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
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
2 定义2.1 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生产者(制造商)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4 质量体系4.1 职责和资源4.1.1 职责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于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依据,它共包括十个要素(十个要素及理解要点见附件)。
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主要内容1.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工厂是否具有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产品的综合能力。
认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包括对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或原材料,工厂应进行检测的项目及其频次等。
2.工厂应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化程序:(1)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2)产品变更控制程序;(3)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5)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6)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7)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8)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9)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10)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1)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3.还应有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认证产品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4.工厂应具备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或工艺装备、符合规定检验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以及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环境条件。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5.工厂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体系,以保证认证产品的生产能够得到合格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6.为保证产品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控制认证产品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都应受控,已经的涉及产品一致性的文件的更改应符合人证规定要求。
7.应按程序严格控制不合格的产品,确保贴有人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标准及相关的要求方可出厂。
8.为了确保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的一致性能够持续地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工厂应开展内部质量审核,自我考核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有效性,并使之持续增强。
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精)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F 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of Factory Quality Assurance Ability2009年9月1日发布 2009年9月1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文件作为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适用于安全、EMC、性能等产品认证。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袁泉孙芳刘厚利CQC/F 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质量工作的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该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自愿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的、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CRCC铁路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0.范围本文件是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工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并与型式检验的样品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
本文件第4~10章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7个要求,是CRCC根据铁路产品认证的特性而对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作的进一步要求,包括对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5个要素的补充要求及2个产品认证的特殊要素。
本文件采用针对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5个要素的具体条款提出补充要求与增加2个特殊要求的编排方式,故前5个要素的章节号是不连续的,且标明了对应于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章节号。
在实施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本要求与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同时使用,即采用A+B的审核模式。
其中:A是指GB/T1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各要素的审查,B是指本文件中针对产品认证补充要求和特殊要求的审查。
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对所有申请CRCC产品认证的受审核方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需与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同时使用。
1.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文件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文件的条文。
在本文件发布时,所列标准均为有效版本。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文件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0)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 ISO9001:2000)2.定义本要求使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术语及定义。
3.总则3.1总要求工厂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10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NS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NS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nscc/w002第e版第1次修改p1/4实施日期:2021-10-311.引言本文件是ns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
满足用户本文件的建议就是产品赢得产品认证证书和容许采用认证标志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
2.总则工厂应按本文件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识别需要控制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规定实施控制所需的准则或方法。
工厂应当具有适当的能力,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合乎有关标准建议。
对生产认证产品的工厂的现场审核每年至少一次(两次审核间隔应不超过12个月),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如果认证产品或生产的状态发生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变化,由nscc决定是否增加审核频次。
对工厂展开监督审查期间,必要时,提取证书产品和/或零部件展开检验。
3质量保证能力建议3.1职责和资源3.1.1职责工厂应:--以准确、直观的方式明晰定义质量体系;--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对证书产品规定设计目标、同时实现过程、检验测试及有关资源的掌控建议,并展开适当策划,保证产品同时实现全过程在THF1状态下展开。
--在其组织内部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应是组织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管理创建、实行和维持满足用户本文件建议的质量体系;b)保证证书产品合乎有关标准的建议;c)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有关获证产品变更的信息;d)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相关事宜;e)保证认证标志的得当看管和采用;保证不合格品和受检产品更改后未经认证机构证实,不印上认证标志。
3.1.2资源为确保稳定地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工厂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基本建设:审核: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nscc/w002第e版第1次修改p2/4实施日期:2021-10-31应配备充分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的环境,满足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活动的需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 中,对于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价的一个重要部份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作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重要依据,是申请3C 认证的企业必须理解和实施的要求。
它包括10 个要素,可划分为两大部份:体系管理要求(第1、2 、7 、8 条)和实施步骤(第 3 、4、5 、6 、9 、10 条)。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提出了体系运行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规定人员职责和配备相关资源;保证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文件及记录受控;按规定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建立内部质量审核机制。
这些要求与大家所熟悉的ISO9000 的要求类似。
以下就10 个要素的要求并结合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的例子来看企业如何满足该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⑴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⑵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⑶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⑷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理解要点:⑴工厂,创造商自己拥有的或者受创造商雇佣委托进行生产、组装活动的物质基础,包括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
⑵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人员,至少包括: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活动相关的各级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如果有)、采购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的人员、按创造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的人员、检验或者试验人员、设备维修保养人员、计量人员(如果有)、内部审核人员(无论其他职责如何)、从事包装或者搬运和储存的人员。
各类人员都应有相应的职责,且各职责的接口应清晰、明确。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PDC018-2002)1. 引言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
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
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
2. 定义2.1 申请人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生产者(制造商)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4 质量体系4.1 职责和资源4.1.1 职责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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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QC/PDC018-2002)
1. 引言
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申请人
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
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生产者(制造商)
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4 质量体系
4.1 职责和资源
4.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 文件和记录
4.2.1 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4.2.2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例行检验记录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 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 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 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 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
4.4.5 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