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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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

前言

影响博物馆藏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是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工作方针,落实《文物保护法》关于馆藏文物保护的规定,有效地降低和防止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博物馆藏品的危害,确保文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博物馆藏品保存场所的自然条件、安全技术防范条件、消防条件和环境监控等。

本规范旨在针对影响博物馆藏品安全保存的温度、相对湿度、光线辐射、空气污染物、噪声、微振动、生物损害等自然因素,就博物馆藏品存放的主要场所藏品库房、陈列室和保护修复室提出防止和延缓藏品自然损坏的环境规范。人为因素的破坏主要通过安防、消防和有效管理措施来解决。

本规范只对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提出基本要求。

现行的强制标准本规范已引入。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术语、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的控制要素。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其他文物收藏、研究、展示单位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A27-200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文化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3.1 博物馆:收藏、保护、展示和研究文物、自然标本,向公众开放的社会公益性机构。

3、2 藏品:馆藏文物、自然标本的总称。

3.3 藏品保存场所:用于保存藏品的库房、陈列室和藏品保护修复室等场所。

3.4 藏品保存环境:藏品保存场所应该具备的适合藏品长久、稳定保存并能有效控制延缓其自然损毁,防止人为破坏的环境条件。包括:藏品保存场所的自然条件、安全技术防范条件、消防条件和环境监控。3.5 藏品保存场所的自然条件:藏品保存场所主要由藏品库房、陈列室和藏品保护修复室等特定建筑物组成。自然条件指温度、相对湿度、光线辐射、空气污染物、噪音、微振动和生物等。

3.6 藏品库房: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物。

3.7 陈列室:博物馆向公众展示藏品的特定建筑物。

3.8 藏品保护修复室:博物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保护、保养、分析和检测的特定建筑物。

4 藏品保存场所的自然条件

4.1 藏品库房的自然条件

4.1.1 藏品库区由藏品库、暂存库、周转库、保管设备贮藏室、藏品鉴赏室和保管员业务工作室、风淋更衣间等部分组成。

4.1.2 每间库房的使用面积以80~100?为宜,最小不得低于50?,最大不超过200?。藏品库建筑不宜超过4层,每层净高2.4~3m。特大体量的藏品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建造,适当调整库房面积和高度。4.1.3 库房建筑均应避光。提倡建密闭式无窗库房。藏品库房有窗者,每间开窗不宜超过两个,每个面积不超过1?。应加装防盗护栏,采取防尘及吸收紫外线辐射的措施。

4.1.4 库房建筑材料应采用无毒、无污染、无有害气体释放的材料。藏品柜的制作材料宜用铝镁合金、不锈钢等金属材料或优质木材。甲醛、苯、氨、氡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空气污染物在藏品库房内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按表3执行。

4.1.5 藏品库房墙体内壁使用易保洁、易除尘并能增强墙体密封性的材料。铺地材料应防滑、消音、无污染、易清洁、具弹性。

4.1.6 藏品库房应配置藏品柜架、囊匣等保管设备、风淋除尘消毒设备,温湿度检测调控设备、光辐射监测控制设备,空气净化过滤系统,微振动测试设备等。

4.1.7 藏品库房保存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标准按照表1执行。藏品库房照明标准按照表4执行。

4.1.8 藏品库房空气质量按照表1执行。

4.1.9 库房应安装中央空调或分体式空调等空气调节设备,入口处应有风淋设备。门窗要严密,防止尘埃从缝隙透入。

4.1.10 藏品库房内的声级不得超过35分贝。

4.1.11 所有藏品必须按材质分类保存。一级文物藏品应设专库或专柜保存。复合材质的藏品,可依其主要材料归类保存,但应不以损害其它材质为原则。

4.1.12 藏品应贮存于柜、箱、盒、匣、囊、袋中,进行封闭、避光保存。大体量文物应根据材质采取防尘、防潮、防震和避光措施。

4.1.13 对泥质、陶瓷、玉器、玻璃等易碎易损文物,要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4.1.14 珍贵有机质地文物应选用除氧充氮密封的特殊柜保存。

4.2 陈列室的自然条件

4.2.1 陈列室建筑功能应符合民用公共建筑物的设计规范。面积不少于博物馆建筑总面积的40%。陈列室净高为3.5--5m,面积不低于150?,陈列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陈列室单跨的跨度不大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小于6m。

4.2.2 建筑材料应采用无毒、无污染、无有害气体释放的材料。制作陈列柜的材料应选择无毒、无污染、无有害气体释放的材料。

4.2.3 陈列室墙体内壁使用易保洁、易除尘并能增强墙体密封性的材料。铺地材料应防滑、耐磨、消音、无污染、易清洁。

4.2.4 陈列室应配备有防尘、防震、防有害光线辐射和易拆卸功能的展陈设备,温湿度检测调控设备,空气净化过滤系统。

4.2.5 陈列室温度、相对湿度的标准按照表1执行。陈列室照明标准按表4执行。

4.2.6 陈列室空气质量按照表1执行。在建筑材料和展陈设备材料中,挥发性气体甲醛、苯、氨、氡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在博物馆建筑物内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按照表3执行。

4.2.7 陈列室的声级不得超过45分贝。

4.2.8 陈列室可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特殊陈列柜内应独立安装柜内温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设备。4.2.9 对泥质、陶瓷、玉器、玻璃等易碎易损展品要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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