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围,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化、公开化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1.5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

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围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

1.5.1 城郊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非城镇建设用地围的村庄。这类村庄应综合考虑城市化推进和村庄产业发展的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1.5.2 乡村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围以外区域的村庄,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围的村庄。根据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旅游型、工业型、保护型等村庄。

乡村型村庄应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

1.5.

2.1 养殖型村庄。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注重治理污染,严格保护村庄环境。

1.5.

2.2 旅游型村庄。强化旅游规划容,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前景,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旅游资源和村庄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旅游对村民生活的不合理干扰。

1.5.

2.3 工业型村庄。原则上村庄不得新布局有污染的工业,现有有污染的工业应逐步向镇以上工业集中区集中;村庄现有工业已经形成规模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应结合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考虑。适宜发展的村庄手工业、加工业应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区域集中布置,并与村庄适当隔离。

1.5.

2.4 保护型村庄。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现存比较完好的传统和特色村落,要严格保护,并整治影响和破坏传统特色风貌的建、构筑物,妥善处理好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之间的关系。

1.6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建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30 m2。整治和整治扩建村庄应努力合理降低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第二章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主要对村庄(居民点)布点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耕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村域围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在村域规划指导下进行。

2.1 村庄布点及规模

依据镇村布局规划,明确村域各村庄(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围。

2.2 产业布局

2.2.1 布局原则

2.2.1.1 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域各类产业用地(含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围外的相关生产设施用地)。

2.2.1.2 村庄手工业、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利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

2.2.2 种植业布局

2.2.2.1 明确村域耕地、林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面积、围。

2.2.2.2 按照方便使用、环保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配置晒场、打谷场、堆场等作业场地。

2.2.3 养殖业布局

2.2.

3.1 结合航运和水系保护要求,合理选择用于养殖的水体,合理确定养殖的水面规模。

2.2.

3.2 鼓励集中饲养家禽家畜,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居民点)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居民点)保持防护距离。

2.2.

3.3 分散家庭饲养场所应结合生产辅房布置,并与住宅生活居住部分适当隔离,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2.3 配套设施布局

2.3.1 公共设施

2.3.1.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设施。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2.3.1.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村域围统筹布点,宜设置于规模较大或基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村庄(居民点),方便村民使用。

2.3.1.3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2.3.2 基础设施

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原则要求,深化村域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电、燃气、环境卫生等规划容。

2.4 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

明确基本农田和其它农田保护围。

第三章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3.1 村庄(居民点)布局

3.1.1布局原则

3.1.1.1 集中布局,避免过度分散,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3.1.1.2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涵,突出地方特色。

3.1.1.3 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有利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体现乡村特色,避免城市小区式布局。

3.1.2布局规划要点

3.1.2.1 空间形态。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引导村庄形成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的自由空间形态。

3.1.2.2 公共空间布局。结合市场需求,引导沿村道路布置连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形成一处或多处公共空间,提升村庄活力。

3.1.2.3 建筑群体组织。结合地形地貌、道路网络、村组单元和整治容,可将村庄划分为若干大小不等的建筑组群,形成有序的空间脉络。

3.1.2.4 院落空间组织。积极引导住宅院落空间的建设,可利用纵横方向多进的方式和道路转折点、交叉口等条件组织院落空间,形成空间特色。

3.1.2.5 村口。在主要出行方向选择合适位置形成村庄出入口,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恰当的标志性。

3.1.2.6 滨水空间利用。村庄布局应处理好水与道路、水与建筑、水与绿化、水与水、水与产业、水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的优势。

3.1.2.7 地质安全。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对村庄布局的影响,顺应地形走势布局,同时必须避开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

3.1.2.8 生产辅房布局。在满足卫生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小型家庭生产可以户为单位分散布置,大规模生产可在村庄周边地区相对集中布局,以适应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

3.2 公共服务设施

3.2.1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原则

3.2.1.1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应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和产业特点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配套规模应适用、节约。

3.2.1.2 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村民方便使用的地方(如村口或村庄主要道路旁)。根据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其布局可以分为点状和带状两种主要形式。点状布局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带状布局应结合村庄主要道路形成街市。

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体系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2建筑面积计算。

3.2.2.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

表3.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

3.2.2.2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单独设置,也可以结合经营者住房合理设置。

3.3 住宅

3.3.1 住宅建设原则

3.3.1.1 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3.3.1.2 住宅建设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建筑类型。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旅游型村庄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

3.3.1.3 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舒适、节约的生活方式。

3.3.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3.3.2 住宅建设要求

3.3.2.1 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m2;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m2。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3.3.2.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m2,四人居:不超过200m2,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m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应突破本导则规定的上限面积。

3.3.2.3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另行制订。

3.3.3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

3.3.3.1 住宅平面设计原则: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平面形式多样。

3.3.3.2 住宅风貌设计原则: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多样性。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3.3.3.3 住宅庭院设计原则: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

3.3.3.4 住宅辅房设计原则:结合生产需求特点,配置相应的附属用房(如农机具和农作物储藏间、加工间、家禽饲养、店面等)。辅房应与主房适当分离,可结合庭院灵活布置,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

3.3.3.5 住宅层高要求:层高2.8~3.3米,不应超过3.3米,净高不宜低于2.5米;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3.3.4 住宅设计技术性要求

3.3.

4.1 合理加大进深,减小面宽,节约用地。

3.3.

4.2 加强屋面、墙体保温节能措施,有效利用朝向及合理安排窗墙比,推广应用节水型设备、节能型灯具。

3.3.

4.3 积极利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能源利用的相关设施应结合住宅设计统一考虑。

3.4 道路交通

3.4.1 布局原则

村庄道路系统应结合村庄规模、地形地貌、村庄形态、河流走向、对外交通布局及原有道路,因地制宜地确定。一般应尽可能不设外环路。

3.4.2 道路等级与宽度

村庄主要道路:路面宽度4~6m;村庄次要道路:路面宽度2.5~3.5m;宅间道路:路面宽度2-2.5m;建筑退让应满足管道铺设、绿化及日照间距等要求。根据村庄的不同规模和集聚程度,选择相应的道路等级与宽度。规模较大(1500人以上)村庄可按照主要、次要、宅间道路进行布置,中小规模村庄可酌情选择道路等级与宽度。道路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要结合机动车的不同停车方式(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占道停车)合理确定。

3.4.3 道路铺装

村庄主要道路宜采用硬质材料为主的路面,次要道路及宅间道路路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乡土化、生态型的铺设材料;保留和修复现状中富有特色的石板路和青砖路等传统街巷道。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道路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

3.4.4 停车场设

3.4.4.1 村民停车场地的布置主要考虑停车的安全和经济、方便。农用车停车场地、多层公寓住宅停车场地宜集中布置,低层住宅停车可结合宅、院分散布置,村道路宽度超过5米的可适当考虑部分占道停车,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车流集中的场所统一安排。

3.4.4.2 有特殊功能(如旅游)村庄的停车场地布置主要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宜在村庄周边集中布置。

3.5 基础设施

3.5.1 给水工程规划

3.5.1.1 根据村庄分布特点、生活水平和区域水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用水量指标、供水水源和水压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5.1.2 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协调,用自备水源的村庄应配套建设净化、消毒设施;给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宜满足建筑室末端供水龙头不低于1.5米的水压。

3.5.1.3 结合道路规划,合理布置输配水管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布置成环状网。

3.5.2 排水工程规划

3.5.2.1 村庄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特点选择排水体制。新建村庄宜采用有污水排水系统的不完全分流制,经济条件较好的、有工业基础的村庄可采用有雨污水排水系统的完全分流制;现状雨污合流制的村庄,应逐步适时改造为不完全分流制或完全分流制。

3.5.2.2 村庄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集中的原则,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污水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其它村庄可根据村庄分布与地理条件,集中或相对集中收集处理污水;不便集中的应就地处理。

3.5.2.3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特点,科学预测污水量;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化粪池简单处理、常规生物处理、生态处理等),并结合村庄地形地势、生态资源等,合理安排污水处理设施。

3.5.2.4 优化排水管渠。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表径流和沟渠就近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污水管渠宜尽量采用重力流。

3.5.3 供电工程规划

3.5.3.1 参考不同地区的现状用电水平,合理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3.5.3.2 村庄10KV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

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3.5.3.3 村庄10KV配电可采用杆上配电式及户式,变压器的布点符合“小容量、多布点、近用户”原则。

3.5.3.4 农村低压线路(380/220V)的干线宜采用绝缘电缆架空方式敷设为主,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村庄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架空线杆排列应整齐,尽量沿路一侧架设。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截面不宜小于70平方毫米。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3.5.3.5 村庄主要道路设置路灯照明,光源宜采用节能灯,经济条件允许的村庄推荐采用太阳能灯具。

表3.2 道路照明设置参考标准

3.5.4 电信工程规划

3.5.

4.1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预测固定主线需求量;结合周边电信交换中心的位置及主干光缆的走向确定村庄光缆接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村庄的固定主线容量按1门/户计算,另外考虑10%左右的公共用户。

3.5.

4.2 村庄的通信线路一般以架空方式为主,电信、有线电视线路宜同杆敷设。

3.5.5 清洁能源利用

村庄应以发展清洁燃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提高燃气使用普及率,燃气主要包括液化气、管道天然气、秸秆制气、沼气等。

3.5.5.1 燃气利用

根据不同地区的村庄特点,结合地区经济条件,确定农村燃气利用方式。一般村庄以提高燃气普及率为主,城镇边缘村庄可以接入城镇燃气管网。农村燃气的利用按相关的规程执行。

3.5.5.2 大力推进太阳能的综合利用。可结合住宅建设,分户或集中设置太阳能热水装置。

3.5.6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3.5.6.1 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应实行垃圾袋装化,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置模式,结合村庄规模、集聚形态确定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站位置、容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积极鼓励农户利用有机垃圾作为肥料,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有机垃圾资源化。

3.5.6.2.2 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布局,合理配建公共厕所。1500人以下规模的村庄,宜设置1~2座公厕,1500人以上规模的村庄,宜设置2~3座公厕。公厕建设标准应达到或超过三类水冲式标准。

3.6 绿化景观

3.6.1规划原则

3.6.1.1 乡土化原则

尊重地方文脉,结合民风民俗,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营造有利形成村庄特色的景观环境。绿化景观材料应自然、简朴、经济,以本地品种、乡土材料为主,与乡村环境氛围相协调。

3.6.1.2 多样性原则

注重村庄风格的自然协调和地方特色植物等景观营造,通过植被、水体、建筑的组合搭配,呈现自然、简洁的村庄整体风貌,四季有绿、季相分明,形成层次丰厚的多样性生物景观。

3.6.2 绿化规划

3.6.2.1 宜将村口、道路两侧、宅院、建筑山墙、不布置建筑物的滨水地区以及不宜建设地段作为绿化布置的重点。

3.6.2.2 保护和利用现有村庄良好的自然环境,特别要注意利用村庄外围和河道、山坡植被,提高村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村中的河、溪、塘等水面,发挥其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多种功能作用。

3.6.2.3 村庄绿化应以乔木为主,灌木为辅,植物品种宜选用具有地方特色、多样性、经济性、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并提倡自由式布置。

3.6.3 景观规划

3.6.3.1 村口景观

村口景观风貌应自然、亲切、宜人,并能体现地方特色与标志性。可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活动场地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3.6.3.2 水体景观

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进行必要的整治和疏通,改善水质环境。

河道坡岸尽量随岸线自然走向,宜采用自然斜坡形式,并与绿化、建筑等相结合,形成丰富的河岸景观。

滨水绿化景观以亲水型植物为主,布置方式采用自然生态的形式,营造自然式滨水植物景观。

滨水驳岸以生态驳岸形式为主,因功能需要采用硬质驳岸时,硬质驳岸不宜过长。在断面形式上宜避免直立式驳岸,可采用台阶式驳岸,并通过绿化等措施加强生态效果。

3.6.3.3 道路景观

道路两侧绿化以乔木种植为主,灌木为辅,避免城市化的绿化种植模式和模纹色块形式。

3.6.3.4 其他重点空间景观

村庄其它重点空间包括宅旁空间和活动空间,宜以落叶树种为主,以利夏有树荫、冬有。

村庄宅旁空间绿化景观应品种适应、尺度适宜,充分利用空闲地和不宜建设地段,做到见缝插绿。

村庄活动空间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功能,结合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民俗乡情,适当布置休息、健身活动和文化设施,形式自然、生态、简洁。

3.7 防灾减灾

3.7.1 消防规划

3.7.1.1 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可依托城区、镇区消防队,其它村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3.7.1.2 村庄应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结合村庄配水管网安排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

3.7.1.3 村庄应按规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3.7.2 防洪排涝规划

根据流域防洪、城镇防洪标准,因地制宜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结合农田水利设施要求,合理确定村庄排涝模数和排涝工程设施规模。

3.7.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针对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提出预防和治理措施。

3.7.4 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明确疏散通道、避震场所等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设防措施。

3.8 竖向规划

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应做竖向规划,相关要求参照《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CJJ83-99)。

第四章近期建设及技术经济指标

4.1 近期投资估算

明确村庄(居民点)近期(3年以)建设所实施的容,并对所实施的容中居住以外投资部分进行投资估算。

4.2 技术经济指标

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主要技术指标及其计量单位应符合表4.1、4.2规定。表4.1 村庄(居民点)用地汇总表

其它用地:包括公用设施、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

表4.2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附件:省村庄规划基础资料及规划成果要求

一、基础资料

编制村庄规划应调查研究以下基础资料:

1、镇村布局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本规划的要求;

2、各类用地现状情况,产业特点、现状人口、人均收入等情况;

3、需保留或改建整治的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建筑质量;

4、公共设施规模和分布;

5、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

6、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

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

8、建设工程造价资料;

9、村域地形图:比例尺宜为1:5000~10000,村庄地形图:比例尺宜为1:1000~1:2000。

二、规划成果要求

村庄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两部分。

(一)规划文本

一、村域规划

1、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分析;

2、规划目标及规划围;

3、村域产业布局结构以及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的安排;

4、村庄(居民点)各类人口、建设用地规模及围;

5、村域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布点,基础设施的布局、配置规模及容。

二、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1、总则

2、村庄(居民点)布局

(1)规划建设用地围

(2)布局结构

3、公共服务设施

(1)布局

(2)容及配置规模

4、住宅建设

(1)住宅建设类型

(2)住宅建设要求

5、基础设施规划

(1)道路交通工程

a道路等级与宽度b停车场地(2)给水与消防工程

a水源b管网c消防设施(3)排水工程

a排水体制b污水处理c管网(4)供电工程

a变电所b供电线路c路灯(5)通信工程

a线路

(6)燃气工程

a供气方式b线路c供气设施(7)环卫工程

a垃圾收集点b垃圾运送、处理方式c公厕

6、绿化景观规划

(1)绿化规划

a绿化布局b绿化配置

(2)景观规划

a村口景观b水体景观c建筑景观d道路景观e其他重点地区景观

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估算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投资估算

不同规模、类型的村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导则容对规划文本进行适当的增减。

(二)图纸

一、村域规划图纸

1、村域位置图(选择图)

标明行政村在乡镇域的位置、围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可绘制成示意图,比例尺可根据乡镇域大小而定。

2、村域现状图

图纸比例为1:5000~10000。标明村域行政界线(以民政部门勘定界限为准)、地形地貌、村域各类用地现状、道路及设施分布。

3、村域规划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苏建规[2013]66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 知 正文: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的通知 (苏建规〔2013〕669号) 各省辖市规划局,昆山市、泰兴市规划局,沭阳县建设局: 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各地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苏政发〔2013〕1号)和《省政府2013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苏政发〔2013〕25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开展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为导向,贯彻落实全省“优先推进城镇化、区域发展差别化、建设模式集约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城镇化方针。二是统筹协调、同步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应优先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同步编制;已完成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或城乡统筹规划编制的,可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三是因地制宜、按需编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设区市市区、县(市)域为范围全面组织,或针对需要优化村庄布点的乡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四是政府组织、村民参与,强化政府政策指导与技术服务,高度重视“村两委”意见,积极引导村民参与规划过程,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等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和利益。

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通则 第三章公园绿地第四章附属绿地第五章生产绿地第六章防护绿地第七章其它绿地附录术语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我省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绿地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各类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1.3本《导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制定。 第二章通则 2.1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针对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我省城市人口众多、建筑密集,环境污染,绿地紧缺的特点,城市绿化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绿化建设的前提,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针对实际、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做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为人民服务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历史与时代精神风貌相互交融,凸现我省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造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

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不实惠的做法;确保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70%。 根据我省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应坚持以下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使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的地形改造原则是: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2.7 城市绿化的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宜用胸径6-10厘米,慢长乔木宜用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城市绿化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化植物材料必须由生产基地培育,反对直接从野外挖掘取运。 2.8 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要加强乡土树种的保护,开展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绿地植物物种多样性。

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 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 * 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 区域;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四)制定《条例》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和体制,是保障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一些地区和市、县(市)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不够规范,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通过制定《条例》,可以有效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二、关于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于2009年1月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初步审查修改,按程序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环保、文物等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政府的意见,并先后到南通、无锡、南京、常州、泰州等地进行了调研。7月3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举行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立法辩论会,经公开报名遴选和邀请产生的来自三个方面的8位辩论人,就与经济建设关系密切、老百姓关心、社会关注的4个辩论事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还有8名旁听人和1位观摩者获得了发言机会,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立法辩论会后,省政府法制办对各方面代表陈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并邀请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协调、论证和修改,充分消化、吸纳了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报送省政府。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2015.03.09

引用标准名录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9《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39-2010 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445-2008 1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2012 12《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4-2010 1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 1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1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6《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计标准》CJJ14-2005 1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1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 19《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20《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0824-2013 21《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2008 22《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 HJ/T 81-2001 23《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2009 2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3-2009

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 技术导则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为理解和把握导则参考。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 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 3规模适度 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 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 3、划分组织 1划定 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 2实施 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调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 要的调整与优化..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4、规划内容 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 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 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 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 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 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 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 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 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 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 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 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

九龙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

九龙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 一、规划范围 本次整治扩建规划建设用地10.1公顷,其中整治规划对象为东山、东南和枫树塘三个成片连接的老村部分,现状建设用地5.3ha,人均建设用地124㎡,扩建规划对象主要为迁入本集中居民点的大坝、茨山头、周家坛的新村部分,规划用地4.8ha,新建部分人均建设用地128㎡。 二、现状综述 1、村域现状概况 1)区位:九龙村地处高淳县固城镇东南部,与安徽省宣州市昝村乡交界,2)地形地貌:属丘陵地带,地形高程海拔12米至24米不等。 3)土地资源:全村耕地面积2347亩,村庄建设用地27.6公顷。 4)行政划分:九龙村下辖15个自然村,10个村民小组,设一个党支部。 5)人口概况:现有总人口1447人。 6)经济:为发展村集体经济,拓宽农户增收渠道,该村于2001年度开始发展食用菌生产,现已初具规模。(2002年度,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5.5万元,农民人均收入3800元) 7)交通:现有两条主要道路对外联系,其中漕茨路从规划区穿过。 8)市政公用设施:给水、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较完备,雨污水自然排放。 2、现状建设特征 1)村庄距离漕塘集镇较近,村口距集镇约500米。许多公共服务职能可借助集镇公共设施实现,如幼儿园、菜市场、商店、公交等,在本村庄内无公交、教育、商业服务设施。村委会位于村庄西侧200米,除行政管理外,现有医疗、警务等公共服务职能。 2)村庄形成一定规模,东山、东南、枫树塘共计426人。建筑布局紧凑。现状人均建设用地124㎡,基本符合规划标准。 3)村庄内房屋建筑均依地形布局,背山面水,多呈东西向。 4)村庄房屋建筑质量尚可。全村122户,其中楼房共有71户,平房中大部分建筑质量不错。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3月28日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3-26)

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围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围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

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那么 一、总那么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中华人民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那么。 2、适用围 本导那么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其管理工作。 3、根本原那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开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表达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表达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开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根底上,对编制单元进展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根底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那么,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规划所依据的根底资料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假设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根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那么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围。相邻编制单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限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根底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限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那么上不应更动。 〔3〕规模合理 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以100~1000公顷为宜。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宜适当划大,用地功能相对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宜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风景园林、历史街区等特定意图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 〔4〕编码统一 编制单元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 3、编制单元划分成果容 〔1〕编制单元汇总表〔表2.1〕 表2.1 ╳╳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汇总表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xx村庄规划编制导则PLANNING OF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05

目次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关于本导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关于村庄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主要任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现状调查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规划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成果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村庄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主要任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现状调查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用地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规划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 成果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本导则用词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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