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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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 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 vehicle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 alcohol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
饮酒驾车 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小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 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 酒精含量值
4.1 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 1。表 1 车辆驾驶人
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 (mg/100mL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20醉酒
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80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 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检验方法
5.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
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
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 GA307规定,
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
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
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 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
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 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 低温保存, 及时送检。
5.2.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 GA/T105规定。
6 其他
6.1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
酒精含量检验的, 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
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 对未达到本标准 4.1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
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
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 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
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 A 。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A.1 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
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 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
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 5cm 。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
被试人员应保持 1m 以上距离。
A.2 步行回转试验
A.2.1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 (1, 2, 3,…, 9 ,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讲解阶段,
被试人员按照脚跟对脚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线的一端, 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
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 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
开始行走。 A.2.2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两个以上的,
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a 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 (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
姿态 ;
b 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c 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d 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 1.5cm ;
e 行走时偏离直线;
f 用手臂进行平衡 (手臂离开原位置 15cm 以上 ;
g 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h 走错步数。
A.3 单腿直立试验
A.3.1单腿直立试验即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脚距地面 15cm 以上,脚趾向前,脚底平行地面,并大声用千位数计数 (1001, 1002, 1003,…,持续
30s 。试验时,分讲解、平衡与计数
两个阶段。讲解阶段,被试人员双脚同时站立,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
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平衡与计数阶段,被试人员一只
脚站立并开始计数。
A.3.2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四个指标,符合两个以上的,
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a 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 15cm 以上;
b 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 15cm 以上;
c 为保持平衡单脚跳;
d 放下提起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