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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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0]34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10.11
•【文号】安监总明电[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
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10月13日(星期三)下午3:00,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分析前三季度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调研督导工作情况,部署做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在A511会议室参加会议;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在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三)各省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各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
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分会场参加会议。
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省局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10月13日10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传真:010-********)。
(三)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局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四)请总局机关各单位将参会人数和副司局级以上干部名单,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将参会人员名单,于10月12日10时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分机传真3220)。
(五)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