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原中小企业担保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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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机构名单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机构名单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机
构名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9.22
•【字号】云金公告〔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机构名单
公告
云金公告〔202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已退出融资担保行业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一、已解散机构(2家)
云南海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元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已变更名称机构(9家)
曲靖市沾益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曲靖沾益硕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联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玉溪联高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腾润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云南腾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德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云南得心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云南合润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誉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寻甸城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云南银裕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国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云南国汇嘉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云南中铭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浅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现状

浅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现状

浅析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和现状自1999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至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业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由星星点点的带领者到密密麻麻的遍布全国,十几年风雨兼程,坎坷前行,为解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方面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下行周期的开始,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商业模式、政策扶持,风险化解等问题成了摆在面前的新的挑战和思考。

标签: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0 引言自1999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至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业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由星星点点的带领者到密密麻麻的遍布全国,十几年风雨兼程,坎坷前行,为解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方面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下行周期的开始,担保机构的业务创新、商业模式、政策扶持,风险化解等问题成了摆在面前的新的挑战和思考。

1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历史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1994年,国内第一家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深圳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我国经济到达谷底,国家作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等经济措施,随之大批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信用程度不足,融资难成为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于是原国家经贸委经过大量调研,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1999】379号文),明确规定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选定北京、深圳、山西等几个地方作为试点,试点地方担保机构陆续成立,主要以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文),明确提出了担保业的机构准入、资金资助、信用评级、风险控制及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制度,随后相关司法解释又对《担保法》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提供了更可靠的法律依据,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文),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违规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典型问题的通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近期,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对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核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对有关突出问题进行了暗访督查。

督查检查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总体能够认真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但仍有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到位,对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手续费,抬升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获得感。

现将有关典型问题通报如下: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工商银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违规向20户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2284.87万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融资性担保行业主要指标解释

融资性担保行业主要指标解释

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指标解释.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地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地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地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地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地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地合伙制企业)地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地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地合伙制企业)地数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国有控股地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地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地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地合伙制企业)地数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地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地数量,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地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地分支机构地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地分支机构地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地,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地分支机构汇总数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地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地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地从业人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地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地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地各种期限地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地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地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地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地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地数额..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地抵债资产地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地金额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地各种款项地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地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年以上(含)地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年以上(含)地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地坏账准备后地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地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地坏账准备后地金额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地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地期末余额合计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地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地预计负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地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地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地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地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地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地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地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地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地一般风险准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地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地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地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地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地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地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地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地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地收入,减去所发生地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地支出后地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地发生额分析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地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地发生额分析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地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地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地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地各项收入地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地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地应计入损益地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地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地金额,前加“-”号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地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地发生额分析填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地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地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地担保责任地业务.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地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地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地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地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地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地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地担保.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地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地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地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地担保金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地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地数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地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地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地数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地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地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地再担保业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地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地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地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地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地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地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地不良资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地借款,三个月内到期地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地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地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地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地负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地年末数(表[])、债券发行担保金额地年末数(表[])等项之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地担保额×..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地融资性担保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地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地担保代偿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地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地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地担保额×.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地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地担保代偿地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地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地担保损失金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地融资性担保额×.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地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地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地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地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地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地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地年末数(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其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有能力提供担保都是银行重点分析地内容,直接影响到信贷质量,目前测算保证担保额度通常做法有两种:一是按照保证人地可执行财产进行测算;二是按照保证人地净资产进行测算.两种做法地区别主要有:第一种测算方法将债权与所有权分开核算,其快速处置财产有利于债权人,但此方法容易引起纠纷.第二种测算方法弱化了担保能力,有利于债权人.本文将重点介绍按照净资产测算保证担保额度地方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法人、其他组织地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地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地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证额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地各类担保余额已抵(质)押财产其中: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地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②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级调整系数为,级调整系数为,级调整系数为,级调整系数为,级及以下调整系数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证人信用等级为级及以下地仅限于为原有存量贷款不更换保证人部分提供保证.存量贷款界定标准见“滨银发[]号”文件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原则上,不得大于,确需大于地应经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定.二、自然人地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原则上不超过下列范围:.农户贷款保证额度(保证人不动产价值机动车辆价值贷款年限×保证人年收入)×.非农户贷款保证额度=贷款年限×保证人年收入×三、专业担保机构地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地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地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本行担保基金数额地倍,最高不得超过倍;对于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地债权部分,如果借款人自己另行提供了合法、足值、有效地物地担保,可不计入专业担保机构地累计担保责任余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借款人本次贷款地担保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且借款人已对专业担保机构未担保部分提供了本行认可地其他担保.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实际,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建议: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昌路26号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三处(邮编:650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

链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8日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分类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06号)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云金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分类评级,是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22•【字号】云财企[2013]446号•【施行日期】201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3〕446号)各州(市)财政局,省级直管县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扶持方式、标准及重点(一)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担保机构业务补助:主要对担保业务规模大、长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

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13年年末在保责任余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奖励:主要是对资本金增加幅度大、规模大、实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奖励标准为不高于增资部分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主要是对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助。

凡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且2013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达到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3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补助,补助标准为不高于2013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额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13年度新增担保贷款额(即发生额),以担保贷款合同签署日期为准计算,2013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即发生额),以银监局的统计口径计算。

(四)对列入省100户重点培育的担保机构给予优先扶持(五)专项资金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单次补助(含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二、申报条件(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银行清退民营担保后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银行清退民营担保后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银行(yínháng)清退民营担保后如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从两年前的广东(guǎng dōng)华鼎担保(dānbǎo)、北京(běi jīnɡ)中担担保(dānbǎo)事件,到最近四川鹏润担保、安信担保、汇通担保负责人失联跑路暴露的担保乱象,民营担保公司折戟的多米诺骨牌正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一张张倒下,整个担保业风声鹤唳。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面对哀鸿遍野的担保行业,为防控风险以求自保,清退民营担保似乎已是必然选择。

早在2011年11月,某大型国有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分支行暂停与民营担保公司合作,3个月后向二级分行下发《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明确提高银担合作门槛,在融资性担保业务上要“严格准入”1。

而正处于风暴中心的成都,数十家担保公司联名上书请求四川省金融办出面敦促银行不要在银担合作问题上踩急刹车,以便为化解风险赢得更多时间。

但当地一位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已开始逐步清退民营担保公司,更要命的是采取这一措施的显然不止这一家银行,多家股份行和城商行也将快速跟进2。

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在满足市场需求、贡献财政税收、解决社会就业等各方面的重要性无需赘言,其生存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的融资担保难题也有目共睹。

那么,在小微企业曾经倚重的民营担保遭银行清退已势不可挡的背景下,思考如何解决雪上加霜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愈显必要。

1《民营担保公司“生死劫”》:2《多家银行清退民营担保》:一、打铁还需自身硬—小微企业自力更生小微企业作为债务人,在“企业—担保—银行”的融资担保框架中处于基础地位,担保公司是否提供担保,银行是否提供贷款,根本而言都取决于小微企业自身,所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还得以企业本身为切入点。

(一)小微企业要重视征信征信忠实记录了一个企业过往的融资及还款情况,在银行看来,知过往方可测未来,一份良好的征信将使企业融资成功率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这是自有资产不足时寻求第三方融资担保的前提,毕竟没人愿意为征信记录伤痕累累的企业提供担保引火烧身。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银监发[2010]80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

附件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核准2010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7)(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8)(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9)(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5)一、总说明(一)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导协调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 本统计报表制度经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统计调查的总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三)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3.26
•【字号】云财企[2013]68号
•【施行日期】2013.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的通告
(云财企〔2013〕68号)
各州、市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县财政局:
2013年1月30日,我厅发布了《关于云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情况的公示》。

在公示期间,部分担保机构就有关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了反映,并补充上报相关材料。

经审核,现将云南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57户保留《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相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及时与所在州(市)财政局联系,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排查后续工作的通知》(云财企〔2013〕31号)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附件:保留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总表不发)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6日保留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

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

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

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提案:近年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改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积极作为,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难以全面得到解决。

中小微企业缺乏足够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通过担保公司等渠道实现增信增加融资成本,因新冠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经营和还款能力受到冲击等。

需要我们要结合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与思路,以“扩投入、降成本”为工作核心,以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满足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足用好各项货币政策工具,不断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创新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做到“敢贷、愿贷、能贷”,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畅通银企信息渠道,助力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因此建议:一、用足、用好货币政策工具,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三、疏通银行内部传导,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四、深入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

五、持续开展银政企对接和宣传活动。

六、持续做好银政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七、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反馈。

提案答复:一、总体情况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

正所谓“百业兴,则金融兴;百业稳,则金融稳。

”地方经济发展与金融密切相关,紧密相连。

一直以来,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为我市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支持和帮助,加大国家专项贷款投放额度,引导各银行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

特别是近年来,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贵行为了我市金融业更好的发挥作用积极建言献策,此次委员的提案,我办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研讨、学习,并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二、政策落实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金融办加强与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分局和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企业的协调配合,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我省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我省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助 资金 25 元 ,重 点 支持 7 以上 地 震 高烈 度 、人 口稠 密 .亿 度 地 区的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阶段 学 校 校 舍 的 加 固 、 改 造 工 作 。 省 财政 厅 要 求 ,资 金 建 设 内容 全 部 为 土 建 ,不 包括 教 学 、 生 活等 设 备 购 置 ,不 能 顶 替 原 有 投 入 , 不 得 用 于偿 还 以前 拖
清查 工作 。
阳高县 专项 清查工作 由县 财政局 牵头 ,县监 察局 、纠 风 办、审计局等单位参 与 ,成 立 了阳高县 强农 惠农 资金 专 项清 查工作县级领导 小组 ,研 究制定 了 《 高县 开展 强农 阳 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 查工作 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全县 专项清查 工作 部署 大会 ,安排部 署全县开展 强农 惠农 资金 专项清理和检 查工作 。专项清查 工作 办公 室设在 县财政局
推 进 。 ■
构 ,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章制度 的要 求予以核发 经营许
可 证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据 此 向 工 商行 政 管 理 等 部 门登 记 机 关 申请 变更登 记 。
( 阳高 县 财 政局


以上除署名外均摘 自 《 山西财政信启
责 编 :胡仙 荣
工作领 导组由省委 常委 、常务 副省长李 小鹏担任 组长 ,规
范整 顿 工作 领 导 组 办公 室设 在 省 财政 厅 。
规 范整 顿范 围包括 经工 商部 门注册登 记或 各地 编 办、
民政等部 门批 准设 立的、开展 融资性担保 业务的 企业、事
业 或 社 团组 织 等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 检 查 中发 现 不 达 准 入
农 财股 , 负责 日常具 体 工作 。 办公 室 下 设 三 个 督 查 指 导 组 , 每 个 督 查 指 导 组 由 监 察 或 纠 风 、财 政 、 审 计 三 个 单 位 各 一 名 成 员 组 成 , 负责 对 全 县 强 农 惠 农 资金 专 项 清查 工 作 进 行 督 查 指 导 ,并对 全 县 1 3个 乡镇 和 1 重 点使 用 强 农 惠农 资 5个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牵头商有关部门制定的《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出资人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经营担保业务,债权人、担保公司和客户应当签订担保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保证、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与担保公司还应当约定担保债务风险的分担比例。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以下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的法律知识。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部门。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制和公司制以外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换发、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如被注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业务范围;(四)营业地址(住所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五)机构编码;(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管部门及公章);(七)有效期限;(八)颁发日期。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

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及对策(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问题1、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不大,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同度有限。

(1)收缩的钱币政策,造成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规模受限,从而影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

最近几年来,跟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谨慎钱币政策的陆续出台,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公然市场操作等多种调理工具的综合运用下,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遇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

受此影响,部分担保公司在自己开辟市场能力有限的状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规模遇到较大影响。

(2)商业银行逐渐提高担保合作门槛,合作更加慎重,基本无风险分担体制。

当前,多家商业银行已经上浮了与担保公司合作准入评信等级,同时对资本金充分性和保证金比率有了更高的要求,一部分担保资本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被停止了业务合作,同时,现阶段担保与银行合作时还处于弱势地位,基本无风险分担体制,由担保公司肩负100%风险。

(3)担保公司自己缺少反担保创新能力,市场开辟能力不强。

部分担保公司成即刻间较短,缺少行业有关经验,反担保举措基本与商业银行同样,创新能力不足。

同时,自己市场开辟能力不强,以致担保业务规模有限。

(4)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赢利能力较弱,部分担保公司业务要点不放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方面。

①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取费在1%-3%之间为主,且需要提取较高比率的风险准备金,仅依靠单调担保业务赢利能力较弱,高利润主要依靠拜托贷款、投资和咨询等业务。

②部分担保公司展开的关系方担保,常常不收取担保花费,一些政策性担保公司,受有关部门干涉,收费很低或不收费。

一些新成立或担保实力有限的担保公司,为了赶快占据市场,也采纳不收费和少收费的方式恶性竞争。

2、民间融资市场活跃,担保资本大批流失。

因为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中小公司为了缓解融资难问题,对民间融资的依靠性日新月异,在民间融资市场巨大的利益眼前,很多担保公司将闲置资本以投资和拜托贷款的形式投入到高利润项目中,甚至直接以自有资本参加民间借贷,以致担保公司担保资本大批流失,同时也对其担保代偿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存在较狂风险。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第六条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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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原中小企业担
保行业协会)换届大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云财企[2012]33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原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换届大会的
通知
(云财企〔2012〕339号)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云南省中小企业担保行业协会换届大会定于2012年11月19日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2年11月19日上午9:00,会期半天。

11月18日10:00-18:00在连云宾馆圆通楼报到。

二、会议地点
连云宾馆大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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