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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财库[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2011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一、“更正(调库)通知书”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等办理更正或调库业务的专用凭证。

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在预算资金收缴或支拨、编制预算收支报表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或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二)根据财税政策规定,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活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为多联次,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国库留存,其他联次张数及用途由业务相关方共同商定。

四、“更正(调库)通知书”由更正或调库的业务发起方根据格式要求制作、填写和打印,并在所有联次加盖印章。

财政、征收机关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其在国库的预留印鉴;国库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国库业务专用章。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16号

类别细类综合发布时间2003.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6号令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今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

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二)法制类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三)税收类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四)预算类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3、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9号]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五)国库类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0]6号)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财政部财库[2000]5号)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六)行政政法类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七)教科文类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八)经济建设类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建[2000]43号)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九)农业类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十)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十一)企业类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7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1)国资综发第21号]32、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务体制应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532号]33、关于对中外合营(合作)企业中方董事领取补贴问题的复函[财政部(90)财工字第410号]34、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商字第21号]35、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工字第17号]36、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政部(89)财工字第453号]37、关于华能发电公司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财政部(86)财工字第327号](十二)金融类1、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政部财债字[2000]37号)2、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0]159号)3、关于下达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公司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债字[1999]43号)4、关于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以下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债函字[1999]446号)5、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6、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7、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8、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商字第232号]。

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颁布时间:2001-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碘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脂、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腕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1993.12.11吉税流字[1993]第315号2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1994.04.06吉税流字[1994]第124号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94.12.6吉国税发[1994]123号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3.18吉国税发[1996]55号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04.22吉国税发[1996]106号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6.06.19吉国税发[1996]176号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1996.07.29吉国税发[1996]218号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03.03吉国税发[1997]54号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1997.03.28吉国税发[1997]94号1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8.03.16吉国税发[1998]64号1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998.04.06吉国税发[1998]88号1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07.29吉国税发[1998]231号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08.06吉国税发[1998]238号1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08.14吉国税发[1998]240号1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04.29吉国税发[1999]96号1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05.04吉国税发[1999]102号1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寿险营销业务支付佣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06.02吉国税发[1999]132号1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6.08吉国税发[1999]125号1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6.15吉国税发[1999]143号2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1999.07.12吉国税发[1999]158号2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8.09吉国税发[1999]197号2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1999.08.26吉国税函[1999]56号2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1999.09.29吉国税函[1999]67号2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4.06吉国税发[2000]42号2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06.22吉国税发[2000]68号2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25吉国税发[2000]131号2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09.26吉国税发[2000]130号2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11.21吉国税发[2000]159号2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12.01吉国税发[2000]170号30关于油气田企业异地缴纳税款缴库办法的通知2001.04.04吉国税联字[2001]4号3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4.26吉国税发[2002]第87号3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零售等行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2001.05.08吉国税发[2001]87号3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06.12吉国税发[2001]120号3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06.30吉国税发[2001]127号3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07.18吉国税发[2001]143号3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2001.08.06吉国税函[2001]84号3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09.14吉国税发[2001]195号3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10.29吉国税联字[2001]8号3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001.12.24吉国税发[2001]268号4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02.21吉国税发[2002]38号4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使用商业零售等旧版普通发票的通知2002.02.22吉国税发[2002]40号4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2.06.14吉国税发[2002]第123号43关于延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批复2002.08.20吉国税函[2002]110号4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09.18吉国税发[2002]182号4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2.10.22吉国税发[2002]203号4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3.03.06吉国税发[2003]54号4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03.07吉国税联字[2003]2号4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04.30吉国税发[2003]98号49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2003.08.07吉国税发[2003]159号5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2.09吉国税发[2003]245号5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04.01吉国税发[2004]112号5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4.04.14吉国税发[2004]179号5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2004.04.30吉国税函[2004]50号5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4.06.15吉国税发[2004]207号5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2号5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的通知》2004.09.06吉国税发[2004]323号5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0.11吉国税发[2004]344号5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4.11.24吉国税发[2004]380号5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细化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的通知2005.01.13吉国税发[2005]6号6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03.04吉国税发[2005]41号6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意的通知2005.03.18吉国税发[2005]92号6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08.05吉国税发[2005]211号6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的通知2005.09.29吉国税发[2005]254号6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2005.10.17吉国税发[2005]266号6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11.10吉国税发[2005]281号6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06.03.14吉国税发〔2006〕58号6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3.21吉国税函〔2006〕16号6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2006.03.23吉国税发[2006]66号6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4.12吉国税发〔2006〕82号7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的通知2006.04.26吉国税发[2006]92号7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5.17吉国税联字〔2006〕7号7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05.18吉国税发[2006]109号7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5.19吉国税发〔2006〕110号7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07.10吉国税函〔2006〕57号7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07吉国税发[2006]231号7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2006.09.07吉国税函[2006]72号7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2吉国税发[2006]268号7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2006年度财务决算意见》的通知2006.11.27吉国税发〔2006〕284号7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9吉国税发〔2006〕312号8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6吉国税函〔2006〕79号8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2006.12.29吉国税函〔2006〕80号8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千元版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2007.01.16吉国税发[2007]19号8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通知2007.01.29吉国税发[2007]28号8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30吉国税发〔2007〕25号8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3.06吉国税函〔2007〕16号8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2007.03.13吉国税联字〔2007〕2号8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28吉国税函〔2007〕26号8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5.14吉国税函〔2007〕55号8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通信服务公司更改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问题的通知2007.05.23吉国税函〔2007〕66号9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征管执法情况调研的通知2007.06.13吉国税函[2007]83号9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2007.06.14吉国税函[2007]85号92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07.09吉国税联字〔2007〕8号9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09.06吉国税联字[2007]11号9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批普通发票工本费正式收取标准的函2008.01.15吉国税函[2008]6号9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03.31吉国税函〔2008〕41号9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吉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2008.04.29吉国税函〔2008〕62号97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11.18吉国税联字[2008]15号98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1.09吉国税函[2009]3号99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04.27吉国税发〔2009〕75号100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08.07吉国税函[2008124号10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心捐赠问题的通知2009.10.19吉国税函〔2009〕157号102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12.29吉国税发〔2009〕185号10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2010.05.06吉国税函〔2010〕63号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1.03.06吉国税发[2001]53号第四条第六项废止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06吉国税发[2004]387号第四条第三款废止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04.07吉国税发〔2008〕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废止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04.07吉国税发〔2009〕65号第一条第五、六、七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废止5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3.29吉国税函〔2010〕39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6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2010.05.12吉国税函〔2010〕68号第二条、第六条废止——结束——。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吉国税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7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弥补亏损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弥补。

对可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今年月(季)度预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其他预缴方式(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具体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发生企业税款滞后缴纳的现象。

二、关于汇总纳税问题(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所列,不适用该办法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目前暂按原税法的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进行月(季)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

各栏数据填写方法为纳税人实际发生金额乘以就地预缴比例,预缴比例为零的纳税人应将其实际发生金额逐栏填写后作为附报资料。

(二)对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8〕43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暂按据实预缴方式将其实际发生金额逐栏填写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作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附报资料(相关申报表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

三、关于优惠政策问题(一)对按新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在总局减免税办法和相关文件下发前,因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2008年1季度应暂按现行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待符合条件进行减免税审批或备案后按规定抵退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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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农药税收政策,保证金,先征后返
【颁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3﹞186号
【发文日期】2003-09-23
【实施时间】2003-09-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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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9.23
•【文号】财税[2003]186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成文日期:2010-0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03.20•【文号】国税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2006年8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有关规定,陆续在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和监控,规范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一)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供公用(或专用)网上银行系统,根据其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协议,为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通相应的账户查询功能,实现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包括资金的发生日期、收入金额、支出金额、余额以及资金收入种类、付出种类等明细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和中信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全国税务机关机构代码确定各级查询权限,在网上银行后台系统设置和维护账户信息、操作员信息、权限信息,并根据查询权限向税务机关统一发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不大于40%。

退税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另行制定。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于企业对资源的补偿、环境的修复、科技创新和安全生产。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所属监狱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先征后退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9.17•【文号】•【施行日期】1993.09.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9月17日农银发(1993)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税务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金融性机构(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行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按照国家税务部总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联社、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非金融企业,分别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条:信用社是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平调信用社的资金、财产、人员。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信用社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信用社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信用社发生移移、合并、设立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变列等事项,须按人农两行的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有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收支要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商字〔1998〕46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8.07.03【实施日期】199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3日财商字〔1998〕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到位、足额拨付,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7月31日前完成“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预算会计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账号,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财政部预算司、商贸金融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

执行中专户账号如有调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账号。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6〕139号),从199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1﹞113号【发文日期】2001-07-20【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自2015年9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废止,乐税注释: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乐税注释:《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根据本文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乐税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规定,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

根据本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乐税注释:条款失效。

第一条第3项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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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29•【文号】财税字[1994]001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九)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1994]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通知如下: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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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第三条免税商品销售业务,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和市内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品商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商店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

第七条免税商品的销售对象,限定为已办妥离境手续,即将登机、上船、乘车前往他国及出境国际交通工具上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

第八条免税商品的销售区域为:1、设立在出境的口岸机场、港口、车站的海关隔离区内;2、国际交通工具上;3、市内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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