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物业管理收取标准
济南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文件济价房字[1999]335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物业和县(市)高层公寓、高级住宅、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收费。
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一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50一0.80元;二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40一0.60元;三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25一0.35元;四级,每月每平方建筑面积0.15一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乘梯手续,常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人每次0.10元。
三、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公共卫生保洁(含楼道、地下室卫生)、收集生活垃圾;清理化粪池;疏通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等。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一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四、商层公寓、商级住宅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工业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要求和所提供般务的内容、服务水平及管理成本,报市物价部门审批中准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在10%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五、住宅小区收费等级的评定,采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对申请评定的小区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下文公布。
六、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评定等级,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填写《济南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的发展,济南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住户的合理需求。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相关部门备案,确保合法合规。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包含基本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安保服务费等项目,具体内容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期收取,不得存在滞期收费、乱收费等现象。
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通过正规渠道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收费。
3.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开具正规的发票,并将收费情况报备相关部门,以确保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用途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主要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绿化管理、清洁卫生、安保服务等方面。
2.物业服务收费的用途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用途和管理情况。
五、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费用的明细和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3.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应当及时调解解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总结: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济南市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通过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滞期收费、乱收费等现象,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住户利益不受损害。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鲁价综发[2011]185号各市物价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济南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专业物业管理公司;2. 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和服务水平;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2.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3. 提供各项便民服务;4. 承担对小区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1. 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2. 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3. 小区内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定期巡查小区内安全隐患;2. 维护小区绿化环境;3. 收集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4. 维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并及时响应居民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济南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收费合规情况。
第十条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利提出监督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罚则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若多次违法违规,屡教不改的,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济南市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以上是针对「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展开规定,详细内容请严格依据实际情况执行,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平、合理、透明、便民的原则,并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公正、有序。
第四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定价政策。
第五条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等固定时间段收费的方式,并提供相关明细和票据给业主。
第六条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电梯维保费等。
第二章收费主体第七条收费主体物业服务收费主体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包括自建物业管理服务组织、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等。
第八条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应当具体明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收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违规增加或乱收费用。
收费时应当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收据或票据。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十条收费通知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在收费计费周期开始前向业主提前发出收费通知,并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缴费方式第十二条缴费期限物业服务费的缴费期限一般为每月5日至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催缴措施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逾期未缴费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催缴,并可依法采取合法措施进行追缴。
第四章监督与投诉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严重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投诉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并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和申请调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规收费处理对于乱收费、违规增加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前期物业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物业费成本组成物业共用设施维修改造费不计入物业成本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减收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适当减收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济南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济南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济南市物价局(房管局)⽂件济价房字[1999]335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经验,经研究确定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本通知所规定的等级收费标准,适⽤于市区范围内各类物业和县(市)⾼层公寓、⾼级住宅、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业园等物业管理收费。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为(按套内建筑⾯积计):⼀级:每⽉每平⽅建筑⾯积0.50⼀0.80元;⼆级:每⽉每平⽅建筑⾯积0.40⼀0.60元;三级:每⽉每平⽅建筑⾯积0.25⼀0.35元;四级,每⽉每平⽅建筑⾯积0.15⼀0.25元。
装有电梯的住宅,本着⾃愿的原则办理乘梯⼿续,常住⼈员每⼈每⽉5元,临时乘客单程每⼈每次0.10元。
三、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常运⾏、维修及保养;公共卫⽣保洁(含楼道、地下室卫⽣)、收集⽣活垃圾;清理化粪池;疏通公共部位的排污管道;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等。
实⾏物业管理的⼩区,公共性服务内容每减少⼀项,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四、商层公寓、商级住宅区(组团)、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酒店、⼯业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业主使⽤⼈的要求和所提供般务的内容、服务⽔平及管理成本,报市物价部门审批中准收费标准。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业主满意程度,以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上浮,在10%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五、住宅⼩区收费等级的评定,采取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政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对申请评定的⼩区按得分多少确定等级,下⽂公布。
六、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评定等级,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填写《济南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表》⼀式两份,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可收费。
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济价房字[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价房字[2004]168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鲁豫2014年12月5日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济南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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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济价费字〔2012〕76号关于公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费字〔2012〕75号)文件精神,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两部分,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等级越高,服务标准越高,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越高。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包括电梯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和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的维护、运行服务标准。
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不分等级。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以实际管理、运行及维护等成本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市)、长清区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与等级标准相对应,包括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维护和运行费以及自动消防控制设施维护运行费三部分。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物业收费标准。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房字〔2004〕168号各县(市)1区物价局、房产治理局、物业治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证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发改价格[2003]l 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形,制定了《济甫市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办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试行)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证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形,制定本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铁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济南市范畴内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治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布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依照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形,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剂价格。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XX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各县(市)1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企业:为规X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l 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XX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甫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XX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XX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X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XX省物价局、建设厅《XX 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铁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X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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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因素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停车服务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向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产权人或承租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二十一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
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三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价房字[2004]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