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与“例”视角下的案例指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提高司法解释和裁判质量,保障公正司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坚持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定纲、以案明理的原则,既要尊重事实,又要尊重法律,既要尊重司法解释,又要尊重裁判规则,既要注重个案特殊情况,又要注重案例适用范围,既要注重司法效果,又要注重司法公正。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案例指导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案例选取、案例解释、案例适用、案例评议等。
案例指导工作形式主要包括,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辅导、案例宣讲等。
三、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程序。
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包括,案例甄别、案例通报、案例研讨、案例发布等。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评估,对案例指导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改进。
五、案例指导工作的保密和公开。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严格保守案例信息,确保案例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对于已经公开的案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案例指导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加强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解释,提高社会公众对案例指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规范,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确保案例指导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希望全体司法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案例指导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三批指导性案例。
这些指导性案例为我国各级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与指导。
但是,直至当国案例指导制度并不完善,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意义
一)案例指导制度弥补了成文法的缺陷,利于互补第一,成文法具有一定的不周延性和不确定性。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无论一项法律什么
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
”①现代社会千
现象。
第二先,成文较长的时地适应国灵活性。
和规则化决定了成度可以随规范审判法主体、些成文法原则,但。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0 年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相较于确立之初的高期待值,带有强烈司法行政化管理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却显得步履维艰。
案例指导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进行合法性分析、重新定义”司法统一”、明确案例指导的效力,以达到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为独立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创制权司法统一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尽管早在殷商时期我国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有着”比附援引”之称的案例真正发展为”指导性案例”经历了相当长的阶段。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多依托于政策而非法律。
1978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多以内部红头文件为载体,公布的范围也仅限于法院内部,案件性质多集中在刑事案件,内容及形式亦呈现出一定的不规范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人民法院公报》(下简称《公报》),主要内容既包括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文件和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典型案例。
可以看出,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前,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系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过多方面的尝试。
但从整体上而言,不同于国外从判例制度的”法官造法”,我国司法机关将发布典型案例为手段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补充司法解释的目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提出”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并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来。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以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 定》为视 角
杨 婧
一
、
案例 指导制度发展 、价值 与面 临的困境
( )案 例指 导 制度 的发展 背 景 一 我 国开展 案例研 究 和探索 构建 案例 指导 制度 可 以追 溯 到建 国之 初 , 时并无成 文法典 , 是法官 当 于 判 案最 大 的依据 便是 政策 和案例 。随着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法学理 论 界和司 法实务 界都 很重视 案例
第 三 , 育和 警示作 用 。该制度 的预 防和教 育功 能是极 其显 著的 , 教 最高 人 民法 院副 院长苏 泽林 曾 经指 出 ,“ 案例就 是活 生生地 将事 实和法 律摆 出来 , 老百 姓看得 懂 、听得 懂 ,知 道什 么是 可 以做 的 , 让
什么 是不可 以做 的 ;什 么是 违法 的 ,什 么是合法 的 ,一 目了然 ,这种教 育 功能可 能 比法 律判 决 的事后 警 示功 能还 更好 。 ”在 构建 和谐 社 会 ,和 谐 司法 的 当今 该作 用尤 为重 要 。 第 四 ,提 高司法 效率 ,提 升法官 素质 。近 年来法 院案件 激增 , 是司法 资源有 限与案件 需求之 间 但 的矛盾 越 加明 显 ,甚 至有 的法 院 加班成 为 工作 的常态 。如果 我们 实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 类似 的 案件就 不 用花 太多 的时 间和精力 去审 理 ,可 以大大提 高 司法效率 。① 如郑 州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从 2 0 年实 行 02 的 “ 先例 判决制度 ”后 , 之后的相 同相似 案件 用 2 分钟就 可 以结案 。实行案例指 导制度对于我们 有效地 0
建立 案例 指导 制度 的价值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制度,其所体现的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用的价值,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我国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本着既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又尊重本国司法实际的精神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判例法普通法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1.案例指导制度含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通过遴选、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的工作机制。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2.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不仅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公安部门也积极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官方刊物。
《公报》于1985年创刊,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选登和案例等。
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公布的案例做出如下介绍:“《公报》发布的案例……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7月30日高检发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应当立足于检察实践,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办理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主要包括:(一)职务犯罪立案与不立案案件;(二)批准(决定)逮捕与不批准(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案件;(三)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四)国家赔偿案件;(五)涉检申诉案件;(六)其他新型、疑难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第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法学专家组成。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统一受理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等工作。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结的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选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经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征集有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V1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这是一份有关法律权威方面的重要文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该规定法进行整理,为大家提供一份清晰、易懂的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概述。
一、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和范围为了推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规范、提高司法质量,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案例指导工作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
该规定法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审判实践的引领、推进和规范,促进公正、合理、规范的司法判决和裁定,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引导社会行为规范等。
二、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和方式1.案例指导工作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
2.案例指导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表指导案例、组织研究论证等形式。
其中,发表指导案例是案例指导工作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发表,同时不断更新优化,强化法律教育的功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指导案例的选择、审定和发布1.指导案例的选择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突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
2.指导案例的审定应综合考虑审判实践、法学理论、社会舆情等因素,加强论证和审查、提高精准度和权威性。
3.指导案例的发布应当注意法律法规、行业特点、社会效果等。
对于判决、裁定等文书,应当予以公开,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指导意见。
四、案例指导工作的推进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对各级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提高案例质量和指导效果。
同时,建立和健全案例指导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持续推进和提高。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号,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目的、范围、主体、方式、选择、审定、发布、推进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对加强司法规范、提高司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推进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员工在工作中处理案例的行为,制定的一系列
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些规范和原则旨在帮助员工更好地处理案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首先,案例指导制度应明确规定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应遵循的流程和步骤。
例如,对于客户投诉的案例,员工应该首先了解客户的问题,然后及时跟进并解决问题,最后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这样的流程规范可以帮助员工有条不紊地处理案例,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案例指导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比如,
在处理客户投诉的案例时,员工应该以客户为中心,尽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障客户权益。
同时,员工在处理案例时还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政策,确保处理案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另外,案例指导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在处理案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例如,员工在处理复杂案例时可能会遇到客户情绪激动、问题复杂等情况,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提供相应的处理建议,帮助员工妥善处理各种情况,保障工作质量。
此外,案例指导制度也应包括对员工在处理案例中可能涉及的信息保密和隐私
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可能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企业应该规定员工在处理这些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总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员工
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因此,企业应该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完善和优化案例指导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
案例指导制度下的裁判规则研究——以刑法为例
、
案 例指导 制度 的定位
( ) 一 一般 考 察
实行案例 指 导制度是 要 以制 定法 为主 , 案例 指导为辅 , 不 美法 系国家中 , 定法未经 法院解 释就毫 无 意义 , 决不引用 审 在 制 判
而案 例指 导制度 下 影响 制定法 作为 主要 渊源 的前提 下,借 鉴判例 法的一 些具体 做 判 先例而 单纯适 用制定 法是极少 数 的例外 ;
的影 响力 ” 。主 要是考 虑到我 国实行 的是成文 法 , 并且 尚未 正式 和思 维方法 的不 同, 在运 作上 与英美法 系 国家有所 不同 , 官司 法
建立 判例制 度这 一现实 状况 。
法就是 从立法机关所 创立 的法律 中寻找 适用于具 体案件 的法律 ,
当下 中国 尚不存在 普遍拘 束力 的判例 , 因此 , 正意义 上的 法官 了解 有关争议 事实后 , 真 需要从 制定法 中发现要 处理案件 的原 判例 是不存 在的 。 刘树德 、 喻海 松认 为, 国当下存 在着 准判 例 , 中 则、 规则 , 是三段 论式 的逻 辑推理 就称 为法官 办案 的逻辑 思维 于
( ) 导性案 例的效 力及 司法适用 二 指
行判 断, 然后区 分先例判 决 中的判决根 据和 附带说 明 , 根据 判决
根据来进一 步确定适用 于当前案件 的法律规 则, 因为只有判 决根
在 我 国, 定法 始终是 主要法律 渊源 , 制 案例 的作用 只能是补 据才是 以后 下级法院法 官遇到类似 问题必须 遵循 的规 则 , 具有 才 充和解 释法律 。 因此 , 国家 法律并 没有赋 予指导性 案例 以法律效 约 束力 。 区分先例 技术赋 予法官 充分 的 自由裁量权 , 使法 官在遵 力 。陈 兴 良对其 没有使 用法 律上 的拘 束力 , 是代之 以“ 而 法律上 循先 例时有 了更大 的能动性 : 而我 国的案例指 导制度 因传 统观念
“判例”与“例”视角下的案例指导制度
“判例”与“例”视角下的案例指导制度作者:李祖兴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最高法、最高检各自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文中通过对英美法系“判例法”和中国古代“例”的介绍,将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国经验结合起来,初步探讨建立我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需要的借鉴与指引。
【关键词】判例;例;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制度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成文法规范自身存在的抽象性,只是运用抽象概念、定义的方式进行规定,由此导致不同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在处理情节相似案件时,定义理解的不同,而会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才将眼界投向了判例法和案例指导制度。
一、判例法的借鉴在我国现代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制度的构建成为法律学者及实践者首先关注的切入点。
同样,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困境,实现法治的公平,在学者主导的理论研讨中,英美法系判例法成为评判的对象。
判例法是指在英美法系国家,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以后的审判具有约束力,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在学者更多的关注判例法所具有的价值及功能时,很少有人从我国司法实践对嫁接这种制度需要的土壤、技术进行分析。
这里有必要对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技术方法——“区别技术”进行一下介绍。
英美法系的基本理论是区别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只有判决理由才能作为判决规范得到遵守。
要找到判决理由又需对案件进行比较。
这个过程是一个特殊的逻辑思维,在幅员辽阔、地域差别明显、文化氛围有别的我国,让一名没有经过专门训练、业务素质并不高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这样的思考方法,具有一定难度。
所以,无论学者怎样倡导判例法,这种制度在当前的我国很难完全复制。
但对其我们可以进行借鉴。
从现在已经走向实践的两高案例指导制度来看,当前还不存在判例法内在的“区分先例”的内容。
判例法除了体现其特殊的发展轨迹及西方特有的思维方式外,其所具有通行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各国在现代法治的建设上仍然认为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是法治国家的代表?那就是判例法赋予了司法者主观能动性——符合法律发展规律的司法者的解释,这才是我们通过判例法需要借鉴的内容。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工作实践中,通过具体案例的引导和借鉴,对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制度。
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实施的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通过案例指导,可以使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更加具体和明确,不至于在工作中出现迷茫和错误。
另一方面,案例指导可以将过去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总结出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宝贵的参考。
因此,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风险,提升工作质量。
其次,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
首先,需要对相关工作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找出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和难点。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总结和归纳。
接着,将这些案例进行系统化整理,形成案例库,并进行分类管理。
最后,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和培训材料,确保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效实施。
另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案例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不能片面和局限。
其次,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并进行定期的更新和维护。
最后,需要注重案例的实际效果,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和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和提升案例指导制度的质量。
总之,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和提升,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以上的讨论,相信大家对案例指导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如何建立和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有了清晰的思路。
希望大家在工作中能够充分利用案例指导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
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指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通用的规律,以指导同类问题的处理。
这种制度在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阐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性。
第一个案例是罗某私藏枪支案。
罗某是一位拥有枪支的人,而我国大力打击私藏枪支,因此罗某被判刑。
此案例通过对罗某行为的分析,提醒广大市民私藏枪支的危害,从而强化了我国打击私藏枪支的法律力度。
第二个案例是瑞金老人被养女虐待案。
这起案件揭示了养老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
在对此案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养老困境。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关注,引起了社会对养老问题的普遍关注,并推进了社会对养老问题的关心。
第三个案例是马路英雄事件。
马路英雄是指主动帮助行人渡过马路的人,但由于其行为容易造成交通堵塞,引起了广泛争议。
此案例提示我们,在帮助人的时候,我们也需要注意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交通隐患。
这也是我国重视交通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并有效指导我国社会发展方向。
所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和运用好这一制度,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很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司法领域,对于类似的案件,法官通过对以往案例的研究和总结,可以更好地判定案件,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而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通过总结以前的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可以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得到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应用。
通过对大量的案例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潜在的规律和趋势,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总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通过对已发生的案例进行研究,可以总结出一些通用的规律和经验,指导我们更好地解决类似的问题。
我们应该进一步提升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视,不断发扬案例精神,推进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制定的一系列案例指导文件和规定。
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员工可以学习和借鉴经典案例,提高自身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智慧。
一、建立案例数据库。
企业可以从实际工作中提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形成案例数据库。
这些案例要体现出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真实情况和问题,同时还要体现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对案例进行归类和整理,使其易于查阅和使用。
二、制定案例指导文件。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案例指导文件。
这些文件要详细描述案例的背景、问题和解决方法,同时还要提供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工具。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案例进行学习和借鉴,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企业可以定期组织案例教学活动,让员工集体学习和讨论案例。
通过讨论,员工可以互相分享自己的观点和经验,相互学习和借鉴。
同时,企业还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进行讲解和点评,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四、建立案例分享平台。
企业可以建立一个案例分享平台,供员工上传和分享自己的案例。
通过这个平台,员工可以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分享给其他员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还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交流和合作。
五、评选和推广优秀案例。
企业可以定期评选和推广优秀案例。
通过评选,可以激励员工努力学习和创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推广,可以将优秀案例的经验和方法扩散到整个企业,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员工通过学习和借鉴案例,可以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发展空间。
所以,建议企业制定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
论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提到中国判例的指导制度,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郑州市民葛锐发现一种假药在郑州市各药店出售,便分别在管城区、邙山区(现惠济区)和中原区的三家药店购买了同品牌的假药,然后分别向三个区的法院起诉,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取双倍赔偿,但得到是三种不同的判决。
管城区法院以其非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而驳回其诉讼请求;邙山区法院却以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假药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原区法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是”为了治病”,故判决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①案情一样,提供的证据一样,三家法院同样依法审案,为何却得到三个不同的结果呢?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等不断出现,各地法院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变大,法官运用推理、适用法律所站的角度以及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不同等等,②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
然而,同案同判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体现。
它要求法官必须统一、平等地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任何人的权利平等地保护,对任何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
如同案不同判,人们会对法律产生怀疑,从而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最后导致法制权威的破坏。
于是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探索原因,2002年8月在全国首创实施”先例判决”制度。
③先例,也称判例,是法院对案件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被认为是为后来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或类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范例或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法院试图按照在先前的案例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审判。
”遵循先例”是英美普通法系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
而大陆法系长期以来一直遵循成文法的传统,恪守”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审判”的原则,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严格依照既有的规则来定纷止争,法官的创造性受到严格的限制,但也因此使其滞后于社会生活,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
指导制度语境下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
标 准 、 范 格 式 和循 环 机 制 作 出逻 辑 判 断 , 规 以期
6 ・ 0
指导制度语境下 司法判例的实践逻辑
为指 导性 判例 制 度 的 中国实践 提 供智识 支 持 。
一
西 方 的 司法 制 度混 同而 失 去 自身 的创 新 性 , 至 甚 是 对 国家 政 治 权力 格 局 的挑 战 或 日革 命 , 种 担 该 忧 与警 惕 在 学 理层 面 是极 为 荒 唐 与幼 稚 的 。 前 先 判 例对 后 续 案件 的判 决是 否 具有 指 导 价值 , 实 其 这 是不 言 而 喻 的 , 与 国家 和 地 区差 异 性没 有 必 这 然 性联 系 ,中国古 代 判例 制 度 的存 在 可 以予 以说 明 , 信 息 化 的 当下 更 是 如 此 。因 而 , 在 古今 中外
质 的 原 因 , 重 要 的 可 能 是 我 国 目前 的 判 例 质 量 更 还不 足 以支撑 判例 法 的 乌斯 . 学方 法论 [ . 1] 法 M]金振豹译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 0 0 2 1. [ 布莱恩 . 比克斯 . 2] H. 牛津法律理论辞典 [ . z]邱昭继 , 等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 , 0 7 20
然 伴 随 的 现 象 。 们 认 为 , 例 会 影 响 到 法 官 的 我 案 判 断 和 思维 , 以作 为 影 响法 律 思 维 的 因素 , 可 但
在 目前 把其 直接 作 为判 案 的依据 恐怕 时机 还 不成 熟 。这 不 仅 是 因 为 上 述 技 术 、 律 文 化 和 法 官 素 法
《 于案 例 指 导工 作 的规 定 》 案 例指 导 制 度 的相 关 , 关具 体 措 施得 以继 续 开 展 与逐 步 落实 , 国各 级 全 人 民法 院表 现 得颇 为 积极 与 主 动 , 术 界亦 投 入 学
论述案例指导制度
论述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旨在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相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的统一,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判决结果迥异的现象。
同时,案例指导制度还为法官提供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审判标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准确、公正、透明地进行裁决。
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案例指导制度还可以促进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推动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除了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还有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例指导制度。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也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对类似案件的行政执法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行政尺度和执法标准的统一,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总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具有重要意
义。
同时,案例指导制度还可以促进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推动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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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例”视角下的案例指导制度【摘要】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最高法、最高检各自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文中通过对英美法系“判例法”和中国古代“例”的介绍,将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国经验结合起来,初步探讨建立我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需要的借鉴与指引。
【关键词】判例;例;案例指导
案例指导制度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成文法规范自身存在的抽象性,只是运用抽象概念、定义的方式进行规定,由此导致不同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在处理情节相似案件时,定义理解的不同,而会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才将眼界投向了判例法和案例指导制度。
一、判例法的借鉴
在我国现代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制度的构建成为法律学者及实践者首先关注的切入点。
同样,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困境,实现法治的公平,在学者主导的理论研讨中,英美法系判例法成为评判的对象。
判例法是指在英美法系国家,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则,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以后的审判具有约束力,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在学者更多的关注判例法所具有的价值及功能时,很少有人从我国司法实践对嫁接这种制度需要的土壤、技术进行分析。
这里有必要对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技术方法——“区别技术”进行一下介绍。
英美法系的基本理论是区别判
决中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只有判决理由才能作为判决规范得到遵守。
要找到判决理由又需对案件进行比较。
这个过程是一个特殊的逻辑思维,在幅员辽阔、地域差别明显、文化氛围有别的我国,让一名没有经过专门训练、业务素质并不高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这样的思考方法,具有一定难度。
所以,无论学者怎样倡导判例法,这种制度在当前的我国很难完全复制。
但对其我们可以进行借鉴。
从现在已经走向实践的两高案例指导制度来看,当前还不存在判例法内在的“区分先例”的内容。
判例法除了体现其特殊的发展轨迹及西方特有的思维方式外,其所具有通行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各国在现代法治的建设上仍然认为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是法治国家的代表?那就是判例法赋予了司法者主观能动性——
符合法律发展规律的司法者的解释,这才是我们通过判例法需要借鉴的内容。
二、例的指引
在简单认识判例法所具有的特征后,让我们回顾并梳理中国长远的法律史,从夏商的“禹刑”、“汤刑”到清朝的《大清律例》绵延四千多年的法制发展史最终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中华法律体系,形成了“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在形式上以制定法为主,多种表现形式并存的“例”。
这些“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各种形式。
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逐渐颁布,但“例”同样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如秦朝的“廷行事”即指宫廷、法廷的已决、已行的事例、案
例。
这些事例、判例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律即正式颁布的法律没有正式条文规定时可以比照相近律令条文或同类判例处断。
唐代出土的《文明判集残卷》更加说明了判例在古代判决中法律的作用。
直至宋代的“例”,明代的《问刑条例》。
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古代的“例”是指各朝各代将此前的判决案例作为以后判案援引的依据。
以现代法治的角度观察古代的“例”从本质上讲是基于对传统、先例的尊崇即祖宗之制不可改及皇权内在扩充的需求,并且具有在制定法之外现实的解决纠纷的现实目的。
学者汪世荣在对宋代郑克《折狱龟鉴》的研究中,总结出古代案例的三种目的追求即:“引导司法价值追求”、“解释法律规则原理”、“阐释特定规则准确含义”。
两高各自发布的案例指导工作规定中对制度建立的目的表述及案例所
应具有的条件描述与古人对于“例”的目的追求具有高度的重合,这说明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借鉴价值。
正如学者论述的“研究历史上的案例或者判例在司法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对今天我们实现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是我们东方司法经验创造性转换的应然要求”。
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对各级司法机关在履行法律职能过程中具有指导性作用、意义的案例。
“指导”明确了案例指导制度内涵不同于“判例法”,其明确了案例的效力“应当参照执行”或者“可以参照执行”。
从两高颁布的指导性案
例应具有的条件来看,其外延不同于普通法系的判例,指导性案例主体更广,包括法检两院。
内容也更丰富,涉及到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而不是仅指判决。
判例法具有现代的法治精神、古代的“例”集中体现我们的思维方式,二者对于我国案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框架与明确的目标。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隶属于大陆法系,坚持成文法主义,我国司法实践否认判例具有法源效力,整体移植西方的判例法不具有现实的条件。
然而,正如介绍、分析判例法不是为了复制判例制度,在当今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吸收的前提下,我们还要有“拿来主义”的智慧,以另一种眼光看到判例法所体现出的弥补成文法缺陷、赋予法官解释权的功能。
同样,中国古代的先哲早已看破成文法的不足,目标明确的选定判例予以弥补,有的学者精炼的概括中国古代就是“混合法”,是成文法与判例的结合。
通过分析,现行案例指导制度应从先前的制度——英美法系的判例与古代的例,吸取经验、教训,避免不必要的弯路,建立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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