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起诉审查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 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环节, 而这其间旳许多环节都发生在审前阶段。
在美国, 一种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旳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 也许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旳审前准备。
确实, 审前途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旳环节之一。
今天, 审前途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旳前奏, 相反, 它被设定为一种不必审判而结束案件旳途径。
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记录, 1999年, 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旳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旳不到3%, 其他都在审前阶段得以处理。
而在我国, 每年几乎90%以上旳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处理。
确立审前途序旳目旳非常简朴: 清除无关旳事项, 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 并且确定与否存在适于审判旳争点, 所有旳内容都导向一种有效率旳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旳和解。
美国旳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种关键机制。
(一)审前会议最初旳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旳会议, 后来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旳程序。
确定审前会议旳理念在于, 假如存在合适旳审前途序, 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旳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
并且初期旳司法介入可以协助所有旳程序参与人尽量清晰地理解纠纷, 关注其关键内容, 迅速发掘需要理解旳信息, 增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初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 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到一种有关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毕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旳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种要讨论旳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
和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 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与否应当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旳见解?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步与双方谈话与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饰演一种和解旳角色, 那么假如随即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 当事人与否会感到不舒适?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为有效最成功的违宪审查制度之一。
相比而言,司法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在我国是没有运行的基础和能力。
因为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近一个世纪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之后,人民民主在中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加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虽由法院与检察院行使,但其又受制于立法机关。
本文试图从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运作等方面对违宪审查制度做一些探讨,期望通过借鉴美国成熟的制度,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标签:美国;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制度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国之宪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这一机制,宪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仅仅是一部“死法”,换而言之,即形同虚设。
自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开创性地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就不但成为了一个宪法理论问题,同时也使在宪法实践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受到高度的关注。
特别是二次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立宪主义国家纷纷建立和不断完善其违宪审查制度,使美国的违宪审查具有了国际意义。
据估计,截至到20 世纪90 年代初,世界上有139 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违宪进行审查的权力,根植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宪法精神和殖民地时期司法审查的传统,而最高法院获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权是1803 年通过自己受理的一桩案件确立的,即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总所周知,美国宪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关于违宪审查制度,但因其判例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通过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解释与实施宪法的实体是司法机构;法院解释对政府其他机构产生约束力,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的门槛司法审查的门槛即⾏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法院可以审理的⾏政案件。
美国进⼊20世纪以后,⾏政权的不断膨胀,使“三权分⽴”这⼀宪政基⽯⼀度动摇,⾃由和⼈权受到威胁,为维持权⼒平衡和权利保障之需要,司法对⾏政加强了控制的⼒度,其重要表现之⼀,降低司法审查的门槛,让起诉变得更加容易。
具体有以下三⽅⾯的内容:(⼀)被诉⾏为标准:从不可审查的假定到可审查的假定20世纪以前,法院基于对“三权分⽴”原则的严格解释,为避免⼲预⾏政,在⾏政案件的受理上持不可审查的假定⽴场,即私⼈只能对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政⾏为提起诉讼,法律对于⾏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作不可诉的推定。
20世纪,法院放弃了不可审查的假定,将可审查的假定确⽴为受理⾏政案件的指南,即在法律对⾏政⾏为是否可诉未作规定的,应作可诉的假定。
那么,有什么理由⽀持可审查的假定呢?最⾼法院判例揭⽰了两点理由,第⼀,“确认法律授予⾏政机关权⼒范围的责任,是⼀个司法职能。
”也就是说,⾏政机关的权⼒有多⼤,不能由⾏政机关⾃⼰做最终判断,⽽应由司法来最终决定;第⼆,“国会建⽴法院审理侵害⼈民权利的案件和争议,不问这种侵害是来⾃私⼈的不法⾏为,或由于⾏使没有授权的⾏政⾏为。
”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法院有权审理⼀切案件和争议,⽽不看涉及到谁。
在可审查的假定之下,法院受理案件没有正⾯障碍,⽽主要看是否属于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
按照美国⾏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有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和⾃由裁量⾏政⾏为,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院认为以下事项在性质上不宜进⾏司法审查:国防、外交⾏为、政治任命、⾏政机构内部事务、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司法部的追诉⾏为。
与扩⼤受案范围的努⼒相⼀致,法院在界定排除司法审查事项时,往往持严格解释标准。
关于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为,最⾼法院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达到“明⽩的和令⼈信服”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司法审查。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二、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
对这个制度的评价,我将其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肯定性质的,关注它所带来的能动作用,一类是否定批判或者说是质疑性质的,关注它的缺陷以及不良后果。但是任何一种人为的制度总有它的精华和糟粕所在,关键是如何把握它为人类服务,或者说这里应该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考量,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二)从现实需要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宪法学者将欧洲先进启蒙思想与美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寻找适合美国宪政模式所进行的有益探索成果。
美国独立后,在宪政道路上经历了由各州独立到结成松散邦联最后定位联邦制的艰难选择。为了确保美国人民自由、民主权利,解除各州对建立联邦政府的疑虑、不安,同时也为美国避开欧洲专制旧路,美国制宪代表们将英国科克“法律至上”的思想、洛克的“天赋权利”、“有限政府”的主张与法国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兼收并蓄,提出了更为丰富、具体的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的理论。其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表述最为透彻。
首先是肯定性质的评价
一是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产生后,在美国宪政实践中逐渐显露出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是,美国联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拥有终局的权力来宣告任何法律、任何基于法律的公务行为,任何其他由公务员所为,而被认为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行为,皆因违宪而无法据以执行。”但是,美国司法审查权并非是无限的审查裁判权,它谨慎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无诉讼不审查、法律尽量推定为合宪等自我限制原则。尽管如此,司法审查制仍然是维护美国宪法、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联邦各部门关系、“捍卫美国式民主的最好方式。”在监督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方面,美国司法审查权表现为“法院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可编辑版】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介美国的陪审制度美国是至今仍同时实行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制度的国家。
大陪审团的职能是审查案件是否必须提出起诉,即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
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
大陪审团的活动是秘密的,小陪审团的活动在法庭上是公开的,大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过半数即可,小陪审团作出决定通常要求一致同意。
大陪审团在任期内可以审查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团。
(一)大陪审团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受审。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大陪审团的成员应不少于16人,也不应多于23人。
”陪审团一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大陪审团由法庭召集,对检察官提交的公诉书草案展开调查,讯问嫌疑人、证人,调查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然后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
大陪审团过半数成员认为检察官列举的情况同自己所调查的情况足以构成控告嫌疑人犯有某罪,大陪审团就批准起诉书,并发给承办的法院;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告的证据不足,就宣告起诉书不成立,释放在押的嫌疑人;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以构成按重罪起诉,但能证明嫌疑人犯有轻罪或轻微罪行,则指令检察员以告发书形式向主管法院起诉。
(二)小陪审团美国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少数则规定由6人组成即可。
美国法律规定,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为保证由公正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诉讼双方有权对陪审员申请回避。
回避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可以不必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充任陪审员。
后者则必须说明理由。
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
在美国对无因回避有限制,并因案件类型而异。
如被指控死罪者,每一方有权提20次;被指控不超过一年监禁或罚金的,每一方有权提3次。
论文:对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评述
对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的评述杨佳微法学1101班【内容摘要】1830年的马布里控告麦迪逊案,为美国宪政史上划时代的一顶判决。
该项判决不仅确立美国司法审查权制度的宪政地位,而且尤其重要的是,最高法院竟有权力宣告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而此项权力的获取,却又不是宪法所明文赋予的。
因此美国司法审查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饱受争议,但司法实践证明, 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适合美国的政治制度。
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石。
【关键词】司法审查权美国宪法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汉密尔顿曾言:“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
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
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1这一思想在1803 年马歇尔大法官2的判决中得到重述,从而奠定了由法官解释宪法、进行违宪审查3的美国式司法审查制度的传统。
一、司法审查权的概述司法审查权,从狭义来讲,是指立法、行政权的审查权。
是指司法权作为权力分配和纠纷解决的最终决定力量,对于立法、行政执法领域内的行为和决定进行最后审查的权力。
从广义上讲,是指司法裁判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审查。
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这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出发点。
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包括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和政府制定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可以撤销违反宪法的任何法律、法令和命令,其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后的法律效力,除非被宪法修正案和它自己的判决所推翻。
司法审查可以是事后审查,也可以是事前审查。
美国是实行事后审查的典型。
联邦法院不主动审查国会和政府的法律、决议和命令,也不以假想的实施为依据进行审查。
国会和政府通过或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事前无需征询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
法律生效或政策实施后,如果没有一项具体的诉讼涉及该项法律或政策,法院也不能主动审查。
这就是说,联邦法院只有通过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就其所涉及的法律或政策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和平衡权力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应当相互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深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在制定宪法时,便精心设计了权力制衡的机制。
其中,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认定国会制定的《司法法》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宪法,从而开创了法院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的先河。
马歇尔的判决理由主要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机关有责任解释宪法,并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予以否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
当案件涉及到对某项法律的质疑时,法院会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其次,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或法律,法院有权予以纠正。
此外,联邦最高法院还可以对州的法律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联邦宪法的规定。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推动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和保护。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的学校教育制度违宪,为消除种族歧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则,保护了媒体和公民的言论权利。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08-12-02 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浅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浅 谈 美 国 的 司 法 审查 制 度
赵 化 杰
(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管理工程系, 河南 新 乡4 30 ) 5 0 2 摘要 :美国是最早实行司法审查制度 的国家,0 来该 制度 备受争议 , 20年 对其支持和反对 的声音不绝于耳。虽然 ,
最高法院在不 同时期通过行使 司法审查权力对社会进步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 同, 但在大 多数情况下, 最高法院 能
是总统可经两 院弹劾而撤 职 , 这样 使 国会 与总统 又互 与实施这部 最 高 法 典 的 实体 是 司 法机 构 。 在 判决 有 相制约。合众 国 的 司法权 力 被赋 予最 高法 院及 由 国 关 宪法的实 际争 议 中 , 院 有权 阐释 与运 用 宪法 。最 法 会随时建立 的下 级 法 院。法官 受 总统 任 命 并经 参 院 后 , 法院解 释 对 政 府 其 他 机 构 产 生 约 束 力。 尽 管 国 批准 , 法官受委任后 可获 得终 身任 职。这一 规定 使 会 、 但 总统或其 他政 府 机 构 也 可 以解 释 宪 法 , 按 照他 并 司法权 力受到 国会和总统 的制 约 , 又 能保证 司法 的 们对宪法的理解行使职权 , 但 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最高
司法 审查是 指 当政府 行为损 害 了公 民权利 , 民 “ 公 三权分立 ” 等古典 自然 法哲学思 想 , 为 司法 权力不 认
个 人投诉法 院时 , 法院有权 根据 宪法 独立地 审理 政府 仅要 与立法 权力 和行政 权 力分 立 , 而且 要 对 其 他两项 机 构的行为 , 撤销 违 宪 的政府 决 定 , 护公 民的合 法 权力形成 制 约 。正 如 汉 密 尔 顿所 言 : 解 释法 律 乃是 保 “ 法院正 当的和特有 的 职责 。而宪 法事 实 上是 , 必须 亦 权 利。 司法 审 查 制 度 最 早 诞 生 于美 国 , 国独 立 战 争 被 法官看做 是 根本 大 法 。所 以对 宪 法 以 及 立 法机 关 美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
浅论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作者:吕宇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宪政的关键在于司法审查,而司法审查的核心在于违宪审查。
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违宪审查制度创始于美国,如今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构成美国宪法上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基石,不但人民的权力自由赖之而得以保障,整个美国宪法的完整适用,亦靠此制度者甚大。
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同于美国的又一颇具代表性的模式。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理论基础、运行模式等作了规范性梳理,希望启发人们对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深层思考,从制度上加强我国宪法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贯彻执行,从而对我国的宪政事业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审查模式作者简介: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方向在职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27-04一、违宪审查概念的界定违宪审查是指法院或者专门成立的审查机构,基于宪法,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对某项立法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
关于这一概念,还有一些问题要澄清。
国内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混用,但事实上,司法审查较之违宪审查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它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对立法与行政行为两个方面的审查。
在美国,司法审查就是指违宪审查与行政行为的审查两个方面,其中,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所以,从广义上来看,司法审查涵盖了违宪审查的内容,两者不能等同。
此外,如果将“违宪审查”写作“司法审查”,则会造成审查主体局限于司法机关的误解,那么,法国这个由非司法机关行使审查权的国家就不存在违宪审查的问题了。
显然,这样的混用缺乏科学性。
因此,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两个互有交叉的概念。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由来违宪审查在西方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有些人认为,这种制度根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而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立法监督制度则被认为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先例。
联邦最高法院论文: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最高法院论文: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摘要:自1803年创设司法审查权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能够顺应国内阶级斗争以及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对立法和行政活动予以必要的调整。
稳固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政府的统治和调节各种矛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功能司法权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缘起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制度被认为是继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对美国宪政制度最重要的发展和最独特的贡献。
美国宪法并没有明文宣告联邦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利,但是,自1803年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一起个人要求个人权利的诉讼中成功地主张最高法院有权宣告国会法令违宪以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司法审查成了美国宪政制度一项既定特征。
两百多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政府三权之一的司法机关,其作为宪法的最后仲裁者以及作为政府行为合宪与否的最高监控者的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和当权者的挑战,但是它的权威性却始终无法撼动。
[1]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至关重要的权利并非源于宪法的规定,而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创设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在1801年,当时美国的党派争斗激烈。
在1800年底进行的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未能获连任,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当选为总统。
联邦党人为了改变厄运,使其能够控制司法机构牵制立法和行政,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利用亚当斯手中的总统权利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的调整。
亚当斯改任国务卿约翰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并迅速任命了一批联邦党人担任法官。
由于行事匆忙,有些新任命的联邦法官在得到国会批准,却未得到正式委任状的情况下,亚当斯的职务就被杰斐逊代替了。
马伯里就是未接到委任状的新任命的法官之一。
杰斐逊上台后,指使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拒不颁发对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以削弱联邦党人对司法权的控制。
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根据1789年的《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发布执行命令,强制麦迪逊交出委任状。
民主的实质_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评述
著名的英国政治思想家布赖斯勋爵曾说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任何一个特点,都莫过于指派给最高法院的义务及其为捍卫宪法方舟而履行的职责更激起更多的好奇……产生广泛的议论,获得无比的赞扬,而又常常遭受误解。
”自然,布赖斯勋爵提到的即是司法审查理论及其制度。
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韦恩认为,这是“美国民主的最大特点。
”(Edw ard.S.C onw in“Judicial Rev iew”,Enc y cle p edia S ocial of S cience V o1.8,1932, P.457)最近,我在美国学习期间,就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同行们进行过交流和讨论,对这个美国“民主的最大特点”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一在美国,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
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近代司法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理论基础是分权制衡思想。
孟德斯鸠是分权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在洛克的基础上系统完备地阐述了分权和制衡思想,使之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基本原则。
在美国,联邦宪法以及大多数州的宪法都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
一般说来,立法权分归立法机关,执法权属于行政机关,而裁决法律权则给予了司法机关。
有了这样的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讲,每一部门对其他两个部门权力的行使,均起了制约和平衡的作用。
但是事实上拥有司法权的法院,其地位与权力远不如其他权力机关,正如汉弥尔顿所述:“在职掌三权的机关中,司法机关的权力之弱,远不能与其他二者相提并论。
”(A lw xander H am ilton“T he F ederalist”,W orld T oda y p ress,1972,N o78)美国联邦的司法审查开始于1803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的司法解释和宪法案之间的冲突上。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这一制度是为了确保政府的行动与宪法保持一致,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以及判决案件中是否依宪。
首先,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合宪性来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超出其在宪法中规定的边界。
例如,在经济上,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判断政府干预市场是否合宪。
其次,最高法院还有权决定其他法院是否违宪地适用宪法。
这种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滥权或违宪行为。
最高法院还可以通过联邦案例来确保州法规的合宪性。
联邦案例是涉及联邦法律或宪法的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后续的类似案例具有约束力。
这种影响力可以帮助确保全国范围内合宪的行为和政策。
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也体现在对特定个案的判决中。
最高法院可以通过依宪的判决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布朗诉教育局案中,最高法院废除了黑人与白人学校分离的政策,这被视为对种族歧视的一项重大胜利。
同样,最高法院在罗斯诉韦德案中确立了堕胎权的基本原则,保护了妇女的权利。
但是,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最高法院过于活跃地行使其违宪审查的权力,违背了宪法的原始意图。
他们认为,违宪审查应该由国会和州立法机关来处理,而不是由一小部分法官做出决定。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过于保守,没有及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进步。
他们希望通过宪法的重新解释来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
总的来说,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机制。
通过它,最高法院可以制约政府的行为,并确保其遵守宪法的约束。
然而,对于违宪审查的界限以及最高法院的影响力是否适度的争议仍然存在。
无论如何,违宪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确保公民权利的平等和自由至关重要。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完善的之一,其中审查制度更是赢得了广泛赞誉。
审查制度指的是法院在审判案件之前,对相关证据和程序的检查以及对案件的审查程序。
在美国,这种制度非常严谨和保障公正,确保司法判决能够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正确性。
案件初审美国的审查制度从案件的初审开始。
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地方法院、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进行初审。
法官在这个阶段主要负责确认是否满足立案条件,包括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原告有没有受到实际损失。
法官还会检查控辩双方是否对案件有足够的了解和准备,以便在进行正式审查前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鉴定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决定性因素,美国的审查制度非常注重证据的鉴定和筛选。
目前最为常见的方法就是安排专业律师或者专门的机构进行证据鉴定和筛选工作,这些专业人员会全面检查证据,消除不合法和无效的证据,确保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美国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案件开审前,相关法院会安排内部审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原告进行背景调查,以确定他们是否有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利因素。
此外,审查人员还会对案件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和证书进行认真检查,并确保它们符合各项法律规定。
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是美国审查制度的一个必要步骤。
在公开审查阶段,法院会公开听取双方的证据和观点,保障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并公开审判案件。
此外,公开审查阶段还会有律师、专业人员和当地民众参与其中,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同时也获得了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上诉程序在美国审查制度中,上诉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初审和公开审查后,如果一方不满意判决结果,则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以获得新的审判机会。
这种制度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是对审判结果的最终确认。
结语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非常完善和保障公正的制度。
通过初审、证据鉴定、内部审查、公开审查和上诉程序这一系列步骤的安排和实施,它确保了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公正性和公信力,成为全世界司法制度的标杆和榜样。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其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美国的法治和宪法权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理解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得从其理论基础说起。
美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何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如何保证政府的行为不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这就需要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审查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根据这一理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司法部门作为其中之一,有权力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和州的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其他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这种审查通常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的。
当一个案件涉及到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时,法院会对相关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判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效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审查,防止了政府滥用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原则,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保护等。
另一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首先是关于司法权过度扩张的担忧。
由于最高法院拥有最终的违宪审查权,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导致司法部门权力过大,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当干预。
其次,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在某些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政治和社会的分歧。
一些重大的宪法案件往往涉及到社会热点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法律的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念。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
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述评美国的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式和程序审查某项⽴法或某种⾏为是否违宪并做出裁决的宪政制度。
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有三种模式,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也归于三类国家机关:⼀是美国的“司法机关模式”,即美国的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的最⾼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判决的⽅式解释宪法,由于美国法院只在涉及⾏政、⽴法部门的案件中解释宪法,⽽此类案件被认为是法院对⾏政、⽴法部门⾏为的审查,所以⼜称为司法审查;⼆是英国的“⽴法机关模式”。
英国为不成⽂法国家,议会制定的所有法律效⼒相同,议会的组成部分之⼀上议院是最⾼司法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也享有被称为英国宪法的那些法律的解释权,但不能宣称此部分内容的法律效⼒⾼于议会制定的其它法律。
三是由奥地利肇始、德国、法国等欧洲⼤陆国家竞相模仿的“专门机关模式”。
即设⽴⼀个专门机关,如不同于普通法院的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并通过宪法解释、审查以为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疑是最重要的,从1803年确⽴,经过并在修修补补之后⼀直延续到今天,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作⽤。
美国联邦最⾼法院获得违宪审查权是于1803 年通过著名的“马伯⾥诉麦迪逊”案确⽴的。
1800 年,联邦党⼈不⽢⼼在总统和国会竞选中失利,为保存实⼒,决定退守法院系统。
1801 年2 ⽉,国会通过⼀项新的《司法条例》,授权总统任命法官。
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据此做了⼤规模的法官任命。
因为时间仓促,总统离职前有17 份委任书未能发出,其中包括任命马伯⾥为治安法官的委任书。
新总统杰斐逊上台后,为了制⽌联邦党⼈滥⽤职权的⾏为,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这些委任状。
马伯⾥遂上诉到联邦最⾼法院,要求最⾼法院命令国务卿麦迪逊发给他由前总统签署的公职委任书,依据是1789 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即最⾼法院“依据法律原则和习惯证明有必要时,可对任何法院及根据美国权⼒⽽担任公职的⼈颁发命令。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法三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深入剖析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色、优势与挑战,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judicial relief system,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supervising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administ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the rule of law order. This article aims to conduc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s of Engl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France, and to deeply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advantages, and challenges of each country's 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systems, in order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本文首先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行政诉讼的内涵、目的与功能。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而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权威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机制。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美国的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平衡国家权力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首先,权力制衡理论是其核心理论之一。
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旨在实现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违宪审查制度赋予了司法部门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效制约。
其次,自然法理论也为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支持。
自然法理论认为存在一种超越人类制定法的更高的正义和理性准则。
宪法被视为这种更高准则的体现,而违宪审查则是确保法律符合这种更高正义的手段。
再者,宪法至上理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违宪审查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宪法的至上性而设立的。
在实践方面,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被视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标志性案件。
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法律推理,确立了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司法审查模式,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来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中对宪法问题进行审查,使审查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关于司法部门的权力是否过大存在争议。
一些人认为,司法部门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评判,可能会超越其应有的权力范围,导致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在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兴问题时,有时可能显得滞后或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美国检察制度
美国检察制度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
在诉讼模式上,美国实行抗辩式诉讼模式。
检察官在其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代,检察官签发指控的权力被广泛地认为是“美国刑事法律中最广泛和最少受限制的权力”。
较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检察制度有着自身独到之处:其一,检察机关存在联邦和州两套系统,检察制度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
美国的检察机关没有全国统一的、上下隶属的、独立的检察系统。
虽然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设有检察长一职,但是前者和后者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且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也都是相互独立的。
具体来讲,美国的检察机构分设在联邦、州和市镇三级。
美国司法部是美国的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一名和在总检察长要求下设副总检察长一名。
根据法院的划分,94个法区分别任命94位检察长。
总检察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通过,其余94位检察长由参议院认可,总统任命。
除了上述联邦层面上的机构外,美国的551个州都分别有独立的议会和地方法律,各州任命各自的检察长,设立形态各异的检察署。
除了每个州检察署以外还有各地区检察署或称市级检察署。
这些市级检察署一般只是从理论上受州检察长的监督,在实践中,州检察署或州检察长并不直接插手案件的起诉或处理。
其二,检察官与警察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极其微妙的且重要的互相依赖的关系。
美国的检警关系以互相交换为特征:检察官依靠警察进行正当的逮捕和提供确切的证据,警察依靠检察官将他们的侦查转为有罪判决。
虽然,检警关系在美国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除某些微罪(如酗酒、流浪者、卖淫、违反交通规则等案件)和检察官自行侦察、处理的不履行抚养义务、企业欺诈等案件外,一般由警察履行侦查职能,检察官履行起诉职能。
检察官依靠警察收集到的证据,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
达到的,决定提起诉讼或建议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未达到的,可以要求警察继续侦察或者决定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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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起诉审查制度
作者:陈诚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起诉审查制度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看门人。
本文就美国起诉审查制度的具体构造,即初审程序之起诉审查和大陪审团之起诉审查做了相关的介绍,并进行了比较。
最后对起诉审查制度在英美的不同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美国;起诉审查;初审;大陪审团
美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一种起诉审查制度,即对于重罪案件,也就是判处1年徒刑以上的案件,在开始正式的刑事审判之前,一般要由治安法官或大陪审团在案件正式审判之前,初步审查案件以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法庭审判。
美国刑事诉讼采取所谓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即为了防止法官预断,在起诉时只向法院移送一本起诉书,不得附带移送可能使庭审法官产生预断的任何证据。
基于“起诉状一本主义”只有诉状没有证据数据的特性,法官除了起诉书看不到其它案卷材料,如何对将要进入审判庭的案件进行审查,保证法院受理的案件都具有起诉的合理性,使审判庭的审理更有效率?这此美国刑事诉讼构建了起诉审查机制:即初审程序之起诉审查,和大陪审团之起诉审查。
一、初审程序之起诉审查
初审程序起诉审查,即在初审程序进行起诉审查,主要目的是由治安法官在听审后,裁定检察官指控被告犯罪是否具有“相当理由”;如果案件经审查没有相当理由,例如证据薄弱,该案件是可以被撤销的。
所谓相当理由,并不是指其已认定被告有罪,检察官只需提出足够证据让人相信确有犯罪发生且系该名被告所为。
与审判庭不同的是,初审程序审理时间较短(通常数分钟至二小时)、没有陪审团在场、举证责任负担较轻。
此外,审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被告可以在此程序诘问控方证人,可以在初审程序中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初审程序中的起诉审查是公开进行的,除了儿童性侵害案件不适宜公开审理,基本上初审程序都是公开审理的。
而后面要讲的大陪审团审查却是秘密进行的。
初审起诉审查的结果可能有三种:
(一)如果法官裁定指控之案件具有相当理由,就会直接在该诉状上如此记载,检察官随后会向法院另行提出一份起诉书即“简易起诉书”代替原“控告书”,以原指控的罪名进入审判庭程序。
(二)如果证据表明,被告人仅仅犯有轻罪而不是所指控的重罪时,治安法官可以驳回重罪指控,而允许控诉方以轻罪指控取而代之,并裁定将案件交付治安法院审判。
(三)小部分案件,没有合理的根据指控发生了犯罪或者被告人犯有任何罪行时,治安法官应当撤销原指控。
二、大陪审团之起诉审查: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另一种起诉审查的方式就是大陪审团审查。
美国各州,除对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重刑案件往往要求必须经过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多数州允许检察官在两种起诉方式之间选择。
通常检察官更喜欢采用大陪审团制度。
第一件事是大陪审团的召集。
大陪审团由初审法院负责召集,一般由16人至23人组成,任期18个月。
陪审员是公民中随机挑选出来,在案件中扮演听证的角色。
大陪审团组成之后,由法官告知其职责和权利,在保密的、法院专设的房间里开始听证程序。
大陪审团审查的大体程序是:首先,由检察官向大陪审团提交一份草拟的起诉书及相关的书面证据,并作必要解释。
然后,由检察官依次传唤证人到场作证,大陪审团成员和检察官都可以对证人发问,如果大陪审团认为必要,可以通过法院调取任何实物证据,传唤任何人到场作证。
最后,大陪审团在听取所有的证人证词之后,进行秘密评议,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做出是否批准起诉的结论:
(一)如果多数成员认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起诉书草案中的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则批准起诉,确认检察官之控状;
(二)如果多数成员认为证据不足,则不批准起诉;
(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以指控重罪,但被告人犯有轻罪,可指令检察官直接按轻罪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被大陪审团枪毙的案件还有复活的可能,检察官在收集到新的证据以后认为应当起诉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查,也可要求法院另行召集大陪审团予以审查。
检察官特别喜欢大陪审团的起诉审查,这是因为大陪审团起诉审查有它的一些特点。
首先,大陪审团审查是采不公开的秘密方式进行,证据不须公开审查,检察官只需出示可支持公诉的最基本的证据即可。
且嫌疑人及其律师并不在场,检方证人不用像在初审程序中那样遭被告诘问。
第二,起诉审查并非在对抗式的程序下进行,大陪审团只能听和看检察官提出的陈述和证据,多数情况下大陪审团会同意检察官的请求对被告提起公诉。
由于陪审团成员过于依靠检察官的建议,使得大陪审团拒绝签发公诉书的情况只占全部审查案件的3%,因而大陪审团常被诟病是检察官的橡皮图章。
以上就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审查制度,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起诉审查制度是存在一些弊端的。
例如它使案件的结案周期延长(同一证据要在起诉审查和法庭审判两个阶段进行重复的审查),造成严重的诉讼拖延;再加上治安法官和大陪审团对绝大多数案件都会作出移送审判的决定,起诉审查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就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意义。
三、英美起诉审查制度的不同发展
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律制度大都是源自英国,起诉审查制度同样是源于英国。
所以这种制度的毛病在英国也是同样存在的。
值得玩味的是开放的美国人完整地将这种制度保留了下来,而保守的英国人却果断地对它进行了限缩与变革。
其中最具标志性的变革是英国在1933年废除了大陪审团,起诉审查的职责转由治安法官承担。
大陪审团之所以在英国被变革而在美国予以保留,我想主要原因在于两国对大陪审团的宪法保障不同。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令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
美国的法官一直被认为是“宪法卫士”。
这一光荣称号使他们在废除大陪审团这一问题上不得不采取保守的立场。
而在英国,由于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没有区别。
因此,英国在废除大陪审团制度这一问题上并不像美国人那般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