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94fdc3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7e.png)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川教[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b731d9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83.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12月30日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定位与目标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重点是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
2014年到2020年,全省新增高级工100万人、技师和高级技师15万人,其中,省重点支持8万名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二、主要内容技师培训项目包括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分别是:(一)新技师培训。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016c5174c1c708a1284a44a8.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05期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19〕16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18日余远友为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副厅长;沈汝源为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陈兴东为四川省体育局副局长(兼),其原任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院长职务自然免除;朱明为四川省体育局体育总监;向此德为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副局长;庹先国为四川轻化工大学校长,刘康、肖兴政、颜杰、高小林为四川轻化工大学副校长,以上同志原任四川理工学院行政职务自然免除。
免去:姜亚军的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职务;周芳的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职务;王勇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职务;秦明的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曹宛红的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9年2月23日24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05期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cb6aef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6c.png)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成办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0日成都市加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加大规范和治理有照无证、无照无证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难题,健全和完善政法委、社治委、网信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文广旅、卫健、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络理政办、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多部门协同和市、区(市)县、镇(街道)、社区等多级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促进全市教育培训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19〕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19〕18号)、《成都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成教办〔2017〕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352a9f6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b3.png)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川教[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4〕46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教师培训机构: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校长)省级培训和“国培计划”项目管理,优化培训工作实施流程,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4月16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校长)省级培训和“国培计划”项目规范管理,我厅依据《“国培计划”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教师及教育系统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组织管理1.省教育厅负责项目计划的制定、部署安排、方案评审、任务确定、经费划拨、过程督查、总结评估、成果推广等工作。
2.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认定的具有中小学(含幼儿园)骨干教师(校长)培训资质的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师范院校、教育科研及专业培训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方案拟定、师资选聘、教学管理、后勤保障、跟踪指导、资源开发建设等。
3.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培训对象的选拔、派训、管理和使用等有关工作。
二、项目计划制定4.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结合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要求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和教师专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编制形成年度培训项目实施建议方案。
南充舞蹈学校收费标准
![南充舞蹈学校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79c5006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9c.png)
南充舞蹈学校收费标准南充舞蹈学校是一所专业的舞蹈培训机构,致力于为学员提供优质的舞蹈教育和培训服务。
为了让学员和家长更好地了解学校的收费标准,我们特将收费标准做如下说明:一、学费标准。
1. 幼儿舞蹈班,每月学费为300元,包括每周2次课程,每次1小时。
2. 少儿舞蹈班,每月学费为400元,包括每周3次课程,每次1.5小时。
3. 成人舞蹈班,每月学费为500元,包括每周2次课程,每次2小时。
4. 尖子班,每月学费为600元,包括每周4次课程,每次2小时。
二、其他费用。
1. 教材费,根据实际教材收费,具体以学校通知为准。
2. 考级费,学员如选择参加舞蹈考级,需缴纳相应的考级费用,具体费用根据考级要求而定。
3. 资格认证费,对于需要参加舞蹈比赛或演出的学员,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格认证费用,具体费用根据活动要求而定。
4. 道具费,根据学员所学舞蹈类型的需要,如需要购买或租赁相应的舞蹈道具,费用由学员自行承担。
三、优惠政策。
1. 兄弟姐妹优惠,第二个及以后报名的兄弟姐妹可享受每月学费8折优惠。
2. 团体报名优惠,团体报名10人以上可享受每月学费7折优惠。
3. 学年缴费优惠,选择一次性缴纳一整年学费的学员可享受9折优惠。
四、收费说明。
1. 学费和其他费用一律线上支付或银行转账,不接受现金支付。
2. 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含学员的餐饮、住宿、交通等其他个人开支。
3. 学费和其他费用一经缴纳,不退不换,除非学校因故取消课程或活动。
以上即是南充舞蹈学校的收费标准,希望学员和家长们在报名前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收费政策,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同时,学校也将不断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学员提供更优质的舞蹈教育和培训服务。
感谢大家对南充舞蹈学校的支持与信任!。
四川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主页
![四川师范大学计划财务处主页](https://img.taocdn.com/s3/m/32ac703376a20029bc642d0b.png)
四川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校委〔2014〕 59号2014-07-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6号)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报销经费时须提供书面审批单。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办人书面写明事由,单位领导签批,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二)参加各种学会组织的会议,须有学会会议通知原件或学会出具的本人提供论文或作大会发言或所起作用的证明。
(三)由学校领导组团出省、出国参加学习、考察调研,须经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教师或副处级和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经学院或部门领导批准报销;学院或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出差,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销;副校级干部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报销。
(五)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对特殊情况下,超出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经学院主要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可利用各单位创收经费等形成的学院或部门基金报销。
(六)科研课题小组成员出差,须经该项目负责人批准,相关经费报销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在我校不同校区之间工作、办事参照校内相关文件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相关补助。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篇二:6863_四川师范大学2015届毕业生离校工作实施方案四川师范大学2015届毕业生离校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15届毕业生离校各项工作,营造暖心共情、温馨、热烈的毕业离校氛围,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有序、愉快”离校,学校根据相关部门及各学院在2015届毕业学生离校教育和离校各项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完成时间等事项提出了如下实施方案,请在毕业生离校工作中认真规划、组织与开展,确保毕业生离校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https://img.taocdn.com/s3/m/7432cff3b14e852459fb570d.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5]24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5.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8日川价发[2005]243号)
省内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等院校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
1、公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
公办高等院校学费标准,根据现行规定,控制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以内,需调整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9dfb941c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88.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川价函[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收费的函(川价函[2007]85号2007年3月22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紧急请示》(川质监〔2006〕194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发〔2006〕22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的执收主体是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一)理论培训费为4元/人·课时。
(二)操作培训费,按操作教学过程中实际消耗的材料(扣除材料的可再利用价值)成本计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教学课本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
(四)特种设备作业培训课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
培训机构的《收费许可证》副本,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办理。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由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所需票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费提供。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https://img.taocdn.com/s3/m/a3eebeb151e79b89680226c5.png)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0]25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25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2009年,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计划目标任务2010年,全省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开展各类培训共计66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村“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民工岗位培训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30万人次、创业培训5万人次。
各地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适当扩大培训规模,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统筹推进各类职业培训(一)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对企业吸纳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困难企业的在岗职工,要根据企业岗位要求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培训。
短期培训收费标准
![短期培训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bb254860c22590102029dfd.png)
川教[2006]316号关于转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省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发[2006]22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暂行办法规定认真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转发文件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2006年7月22日印发附件: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川组通[2006]4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133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5]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班”)。
第三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社会平均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举办短期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或办学资格;(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力量。
第五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按以下规定管理:(一)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以及组织、人事部门纳入培训计划举办的面向单位或社会的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四川省短期培训文件
![四川省短期培训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981d3c71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f3.png)
川价发〔2022〕 22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组织部,人事局: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管理整顿行政机关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05〕113 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班收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2000]47 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乱办班乱收费的通知》(川组通[2022]43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财综[2022]1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22]133 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5]8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以下简称"短期培训班")。
第三条短期培训班收费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社会平均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管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6d3d6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c7.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川价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川价发[2006]70号)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同时考虑市场燃油价格上涨因素,结合《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次格的单位在开展培训业务时,可以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二、根据新的教学大纲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实行学时制收费。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各类车型每人每期培训基本学时为:┌─────────┬─────┬────┬────┬────┬─────┬─────┬─────┐│车型│A1、B1│ A2│ A3│ B2│C1、C2│C3、C4│ D、E、F│├─────────┼─────┼────┼────┼────┼─────┼─────┼─────┤│理论学时│31│ 31│ 31│ 30│30│30│28│├─────────┼─────┼────┼────┼────┼─────┼─────┼─────┤│实际操作学时│55│ 59│ 67│ 66│56│30│25│└─────────┴─────┴────┴────┴────┴─────┴─────┴─────┘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为:理论培训,各类车型按3元/学时·人执行;实际操作培训,A1、A2、A3、B1型车为100元/学时·人,B2型车为65元/学时·人,C1、C2、C3、C4型车为60元/学时·人。
短期培训收退费管理制度
![短期培训收退费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0abce2e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3.png)
一、总则为规范短期培训收费和退费管理,保障学员权益,维护学校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原则1. 公平合理: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应予以公示,接受学员监督。
3. 一费制:短期培训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 收费项目: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等。
2. 收费标准:根据培训内容、师资力量、场地条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四、收费流程1. 学员报名时,应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学校向学员出具收费通知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3. 学员按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培训费用。
4. 学校在收到学员缴纳的培训费用后,向学员出具收费凭证。
五、退费制度1. 退费条件:(1)学员因特殊原因需退学的,应在开班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2)学员因身体原因需休学的,应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申请退费;(3)学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加培训的,可申请退费。
2. 退费比例:(1)开班前退学的,全额退还培训费用;(2)开班后至课程结束前退学的,按实际上课天数退还培训费用;(3)因身体原因休学的,按实际上课天数退还培训费用。
3. 退费流程:(1)学员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审核退费申请,确认退费比例;(3)学校在确认退费后,向学员退还培训费用。
六、监督与检查1.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短期培训收费和退费管理工作。
2. 学校应定期对短期培训收费和退费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学员有权对短期培训收费和退费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学校或相关部门投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https://img.taocdn.com/s3/m/051034a3b9d528ea81c77986.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
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6]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6.04.10
【实施日期】200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川价发[2006]70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同时考虑市场燃油价格上涨因素,结合《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
营)次格的单位在开展培训业务时,可以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二、根据新的教学大纲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实行学时制收费。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各类车型每人每期培训基本学时为:。
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d5a8895ba0d4a7303763a1d.png)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8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实行总量控制。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七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计[1998]101号
![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计[1998]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c3a1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8b.png)
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计[1998]101号1998年6月8日)各市、地、州教委、物价局、财政局、省内各普通中专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l996]101号《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所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专学校(以上均含经省教委批准举办的普通中专班、职业中专班)和职业高中学校(班)。
第三条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收取学费的标准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等非正常经费支出。
各学校主管部门不得由于收取学费而对学校减少拨款。
第五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
减免比例掌握在学生人数的5%左右。
各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拿出10-15%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学基金、困难补助金,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成都托管班收费标准
![成都托管班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cd4ee3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17.png)
成都托管班收费标准成都托管班是指为了解决家长在工作日无法照顾孩子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教育服务机构。
在这里,孩子们可以在放学后在学校内得到专业的辅导和照顾,同时也能参加一些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成都托管班的收费标准是家长们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成都托管班的收费标准。
首先,成都托管班的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学校和机构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立学校的托管班收费会相对较低,而一些知名的私立学校或者专业的托管机构则会收取较高的费用。
家长在选择托管班的时候,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孩子的需求来进行选择。
其次,成都托管班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服务内容和时间的长短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托管班的收费会包括基本的托管服务、餐饮费用以及一些课外活动的费用。
如果家长需要额外的辅导或者特殊的服务,可能还会有额外的收费。
同时,托管班的收费也会根据孩子在托管班的时间长短来进行计费,一般来说,月费和季度费是比较常见的计费方式。
另外,成都托管班的收费标准也会受到政策和市场竞争的影响。
一些地区可能会有相关的补贴政策,家长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来了解是否有相关的补贴或者优惠。
同时,市场竞争也会影响托管班的收费标准,一些托管班可能会通过降低收费来吸引更多的家长和学生。
最后,家长在了解成都托管班的收费标准的同时,也需要关注托管班的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收费标准只是选择托管班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孩子在托管班得到的是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因此,家长在选择托管班的时候,不仅要关注收费标准,还需要多方面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孩子的托管班。
综上所述,成都托管班的收费标准是一个需要家长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选择托管班的时候,家长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需求来进行选择,同时也要关注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希望本文对家长们在选择成都托管班时有所帮助。
短期培训收费应规范
![短期培训收费应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d3d38c58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71.png)
短期培训收费应规范
廖赞新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短期培训收费主体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收费的客体涵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经济、下岗职工、村、社干部。
目前培训是人们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应引起高度重视,进行有序规范。
【总页数】1页(P15)
【作者】廖赞新
【作者单位】南江县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收费单位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J],
2.巴中市巴州区物价局切实规范短期培训收费行为 [J],
3.天全县物价局实施“四项制度”,规范短期培训收费 [J], 高洋
4.关于印发《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如何加强对短期培训班收费的审批和管理 [J], 阳登平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 级备 部门 . 市 、 物价 局 . 政 局 。 风 办 . 织 各 州 财 纠 组
1 3号 ) 神 , 们 制 定 了 《 川 省 短 期 培 训 班 收 费 1 精 我 四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印 发 你 们 , 遵 照 执 行 。 现 请 附件 : 川 省 短 期 培 训 班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四
学 ,并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对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择 校 进 行 疏
导 。 何 中小 学 校 包 括 公 办 、 办 及 改 制 学 校 均 不 得 任 民
以考 试 的 方 式 或 以 学 业 成 绩 、 赛 ( 验 ) 绩 作 为 依 竞 测 成
据 录 取 新 生 。 语 学 校 的小 学 、 中 招 生 经 市 级 教 育 外 初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全 面 实 施 新 课 程 的 基 础 上 , 积 极
推 进 和 强 化 对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 将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纳入 升学 的 重要依 据 。 实 行示 范性 普 通 高 中招 生 计 划 定 向切 块分 配 ,
行 政 部 门批 准 , 进 行 必 要 的 外 语 能 力 面 试 , 不 得 可 但
四川 省 物 价 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纠 风 办 中 共 四川省 委组织 部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部 . 事局 : 人
为 规范 培 训 班收 费管 理 。 止乱 办 班 、 收 费 、 制 乱
乱发 证 , 障公 民 、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据 国 务 院第 保 法 根
乱 收 费 、 发 证 , 障 公 民 、 人 的 合 法 权 益.根 据 乱 保 法
《 格法 》《 川省 价格 管 理 条例 》 《 政 部 、 家计 价 、四 、财 国
’
设 立 收 费 项 目和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同 时 , 严 格 执 行 收 要 费公 示制度 。对严 禁 中小 学 校统 一 征订 和使 用 教辅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二 O O 六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关于印发《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不得 举 办 或变 相举 办 向学 生 收取 费 用 的特 长 班 、 实
逐 步 实 现 按 照 辖 区 内 初 中毕 业 生 人 数 平 均 分 配 到 每
所 初 中 。 中择 校 严 格 执 行 “ 限 ” 策 , “ 校 生 ” 高 三 政 其 择 人 数 控 制 在 本 校 当 年 普 通 高 中 招 生 计 划 的 3 % 以 O 内 ; 不 得 将 择 校 生 单 独 编 班 ,不 得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收
进 行 其 他 方 面 的 测 试 和 考 试 . 同 时 严 禁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公 办 学 校 不 得 以招 收 借 读 生 的 方 式 向 学 生 收 取
高额 学费 。 2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课 程 计 划 , 有规 定 的教 学 内容 必须 纳入 正 常课 堂 教学 中 , 所
费。
验班 、 高 班 、 学 班 、 习班 、 赛班 等 。 提 升 补 竞
3教 师 为 学 生 补 课 不 得 收 费 。教 师 在 本 校 内 自 . 愿 为学生 补课 的 。 学 校 批准 . 计 入教 师 的工 作量 经 可
四、 述 要求 , 上 自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起 执 行 。 各 地 要 对 本 地 区 的 收 费 项 目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凡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收 费 项 目一 律 废 止 。 要 组 织 力 量 对 每 一 所 农 村学 校 和 教 学 点 的 收 费情 况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 对 仍 然 违 规 收 费 的 , 坚 决 查 处 , 不 姑 息 迁 就 , 不 要 绝 绝
附件 :
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培 训 班 收 费 管 理 。 止 乱 办 班 、 制 [0 6 1 2 0 ] 3号 )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 转 发 < 家 发 改 委 、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 政 事 业 性 收 国 财 行 费 标 准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的 通 知 》 川 价 发 ( [ 0 6] 3 2 0 1 3号 ) 《 、 四川 省 物 价 局 、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 四
维普资讯
圆 策 之 窗
阶 段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学 校 免 试 就 近 入 材 料 、 范 学校 办 学秩 序 、 禁 收 费 办班 和 补课 等 , 规 严 参 照上述 有 关条 款 的规 定执 行 。
三 、 极 推 进 中考 和 高 中 招 生 制 度 改 革 。 全 省 积 在
中 。 作为 年终 工作 考 核 的一项 内容 。 并
二 、暂时 未进 行农 村 义务 教 育 经 费保 障机 制改 革 的 地 区 和 学 校
要严 格 执 行 现行 “ 费 制 ” 费 办 法 , 准擅 自 一 收 不
允 许 一边 免 费 , 边 乱 收费 的情 况 存在 。 一
四 II 教 育 厅 四 II 纠 风 办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I省 I省
三 次 廉 政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和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 《 纠 省 正行 业 不 正之 风 办 公 室 治 理 整 顿行 政 机 关 乱 办班 、 乱 收 费 、乱 发 证 的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川 办 函 [ 0 5 ( 20 ]
二 0 0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