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6章物权法3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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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经济法课件6—物权法
(一)概念与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1.划拨 2.出让 ——协议; ——招标; ——拍卖。
3.流转: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
——互换;
——出资; ——赠与。
四、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特征 二)内容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2.收益和处分;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灭失而消失使用权; 4.宅基地出让后,不再批地——限于本集体成员;
3、物权的分类
1)以物权的支配力范围为标准: 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商品房所有权与其宅基地使用权; 2)以物权所有权归属关系标准: 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商品房所有权与电梯的共同使用权; 3.以设立物权的目的为标准(他物权): 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担保; 4.以物权标的物性质为标准: 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5.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1.概念
2.分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D、生活用品; E、生产资料。 五、共有
1.概念
2.分类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三、集体所有权 1.概念 2.特征 A、主体多元性;
B、客体限定性;
C、权利行使的民主性;
四、私人所有权 1.概念
2.财产范围
A、合法收入; C、储蓄和投资收益; E、生产资料。 五、共有 B、房屋; D、生活用品;
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二.物权法:
1.
物权法含义:调整各种物权关系 的法律规范。 2007.3.16,十届五次
全国人代会通过; 2007.10.1起,施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的原则; 2.公信公示的原则; 3.一物一权的原则。 一物不能多权; 多物不能一权。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物权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绪论 物权的意义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类型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概述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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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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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从立法实践来看,在大陆法系,担保法规范 主要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和债权编中, 个别国家集中规定在债法中。
第一章>>第二节
三、物权法与房地产法的关系
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与房地产法有不同之处:
➢ (1)法律性质不同。 ➢ (2)调整对象不同。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物权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绪论 物权的意义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类型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概述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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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从立法实践来看,在大陆法系,担保法规范 主要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和债权编中, 个别国家集中规定在债法中。
第一章>>第二节
三、物权法与房地产法的关系
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与房地产法有不同之处:
➢ (1)法律性质不同。 ➢ (2)调整对象不同。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条例PPT课件
处分限制
以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出质的 权利质权设立和 出质人处分限制
以应收账款出质 的权利质权设立和 出质人转让限制
使用规定
留置权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可
一 般 规 定
留 置 财 产 与 债 权 的 关 系
适 用 范 围 的 限 制 性
国 家 所 有 权
集 体 所 有 权
私 人 所 有 权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相 邻 关 系
共 有
特 别 规 定
权
一般规定
国 家 所 有 权
范 • 矿藏、水流、海域
• 城市土地及规定土地
围 • 自然资源(集体的除外) • 野生动植物资源
• 无线电频谱资源
• 规定属于国家的文物
•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
建造的建筑物 等设施的权属
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的一 并处理
注销登记
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并处分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 地的规定
•权利内容
•取得、使用、 转让适用法律 的衔接性
宅基地灭失 后 重新分配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地役权
概念
设立
效力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地役权期限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 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第四 部分
以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出质的 权利质权设立和 出质人处分限制
以应收账款出质 的权利质权设立和 出质人转让限制
使用规定
留置权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可
一 般 规 定
留 置 财 产 与 债 权 的 关 系
适 用 范 围 的 限 制 性
国 家 所 有 权
集 体 所 有 权
私 人 所 有 权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相 邻 关 系
共 有
特 别 规 定
权
一般规定
国 家 所 有 权
范 • 矿藏、水流、海域
• 城市土地及规定土地
围 • 自然资源(集体的除外) • 野生动植物资源
• 无线电频谱资源
• 规定属于国家的文物
•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
建造的建筑物 等设施的权属
建筑物、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的一 并处理
注销登记
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并处分
集体所有的土 地作为建设用 地的规定
•权利内容
•取得、使用、 转让适用法律 的衔接性
宅基地灭失 后 重新分配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地役权
概念
设立
效力
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地役权期限
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 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第四 部分
《物权法》课件
感谢观看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以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01
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01
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经济法物权法》PPT课件
是最古老的私权。
所有权的特征 (一)全面支配性 (三)弹力性
(二)整体性 (四)永久性
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或控制
合法占有
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使用权——利用财产的权利
收益权——依法取得财产效益的权利
问:1、银行享有的何种类型的权利?
2、银行是否有权拍卖该房屋?
3、银行是否有权阻止他人损害该房屋?
分析
1、银行享有的是抵押权;
2、抵押权是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此 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对抵押房屋的 交换价值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在甲公司无力还 债时,银行可以拍卖标的物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06条
拾得遗失物
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 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0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 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 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 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定物与种类物
分类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分类意义: ◎ 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只能以特定物或种类物为标的物(租赁、借贷); ◎ 标的物意外损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种类物在交付
前意外灭失的,则不能免除交付义务。
物权
所谓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
关于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课堂PPT)
.
4
共有和准共有 的区别
共有的权利基 础不同
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而准共有人对准共有财产共同享有非所有权之权 利
享有权利的范 围不同
准共有受到其基础权利效力的影响,不能够完全 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利及其衍生出来的各项请求
权。
如共同抵押权人只能够享有抵押权所产生优先权、 代位权、追及权等,但不能享有所有权的弹力性
请求恢复对物地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要求
恢复到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
1
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观 念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
现实交付与观 念交付的区别
观念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 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
观念交付公示性较差,通常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则
(一)物权法定主义 1.含义 《物权法》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 规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的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只 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如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因缺乏法律依 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简答 (概念比较)
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如乙租甲方丙侵入。甲可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可向乙基于合同主张返还请求权。乙可基于占有向
丙要求返还占有请求权
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买受人预先付款,交付之前 标的物被丙窃取,乙不可直接向丙取回该车辆
原则
.
5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的区别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6章 物权法律制度
(二) 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称自物权。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称为他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我国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 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根据物权客体不同可以将物权区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 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是指设立在权利上的 物权。 动产之上一般只能设定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不能设置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置所有权、抵押 权和用益物权。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采取交付方式公示,而不动产物权则采取登记的方式公示。
(三)物权的客体 1.物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作为物权最主要的客体,物必须是满足主体一定需要,并 具有客观物质性和可支配性的物体。 物主要有以下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虽然可以移动,但移动会改变性质或损害价值的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第二节 所有权
一、 所有权概述 (一)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1. 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三) 所有权的权能 1. 占有权能 2. 使用权能 3. 收益权能 4. 处分权能
第六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五节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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