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第三章 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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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第三章

商法总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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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内容: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的绝对商行为:





(1)以转让而获得利益为目的、有偿取得动产、不动产 或有价证券的行为,或以转让其已取得的物品为目的的行 为。 主要是指投机购买和投机出卖行为。即以廉价买进动产、 不动产或有价证券,并以高价出卖的行为。各种交换、消 费借贷、包工、委托买卖,对取得的物品进行制造、加工 而后转让的行为也算此种行为。 《德国商法典》中所规定的“收买并转售商品或有价证券 的行为,也属此类。主要是指各种买卖商行为”。 (2)取得他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而订立的给付合同及为 履行其合同以有偿取得为目的的行为。 这里主要是指与上面顺序不同的投机出卖和实际的购买。 首先是高价卖出,然后低价买进,从而谋取差额的行为。 但不包括土地、房屋、采矿或农民的自然资源物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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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行为性质界定:


(一)商行为在性质上到底属 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学 理上殊有疑问。 从商行为的特征看,法律行为 是一种表意行为,即行为人企 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 其意思,因此意思表示是不可 或缺的要素;事实行为则是不 以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为必要。 因此并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 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 规定。
第三章 商行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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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通说)


通说的观点:商行为 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行为。这个概念包 括了以下几层含义: 1、商行为是法律行为 的一种,同一定的法 律规范相联系、受法 律规范调整,其性质 由法律确定。


多数国家商法规定,一般民事 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 商行为。由于经营行为属于经 常性的经营活动,它被纳入国 家专门管理范围中,只有履行 了商事登记的行为,可以推定 为商行为。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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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事代理行为 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主要是代理商、营业 从业人员、经销商等)为获取一定报酬,依据被代理 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不以 显名为必要)与第三人缔结合同或进行交易,该商事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区别: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尽相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 为的目的不尽相同;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是否必须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的要求不同;对复代理的要求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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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形态
(一)根据代理人权限的大小,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 理与总代理。
(二)依据代理商是由委托商还是由代理人选任为标准, 分为一级代理与次级代理。
(一)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二)商法上的给付行为 (三)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四)商事交互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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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商事行为
一、特殊商事行为概述
二、特殊商事行为的法律形态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行纪
7、商事担保。
3、商事居间
8、商事咨询。
4、商事仓储
9、期货交易。
5、商事运输
10、融资租赁。
(二)根据同一商事营业内各种商事行为内容的不同, 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基本商事行为和辅助商事行为。
(三)根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可以将商事行为分 为单方商事行为和双方商事行为。
四、我国关于商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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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商事行为
一、一般商事行为概述 二、一般商事行为的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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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事行为商事登记

第三章 商事行为商事登记

第四章 商事登记与公告
一、商事登记 (一)商事登记概述
1、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 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 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 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 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的特征 创设性 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发生变 化的结果 要式性 它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是想在法定主管 机关办理 公法性 商事登记本身属于私法上的行为,但它更多 体现国家意志,它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 活动的行为
3、商事登记的意义 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 公示 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 社会经济秩序
(二)商事登记原则 1、强制登记原则 2、全面审查原则 3、登记公开原则
(三)商事登记的对象怀登记管理机关 1、登记对象 一类是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二类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 三类是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 织 2、登记管理机关 在我国,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 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
四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1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查核准发照公告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五商事登记的效力1对商事主体的效力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要条件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商事登记是种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2对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该事项的真实情况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之后对行为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有效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对第三人的效力有效二商事公告一商事公告概述1概念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特征公告主体的特定性公告的及时性公告的确定性3商事公告的制度价值安全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二商事公告的种类1主体公告行为公告事实公告2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上的公告三商事公告的效力1消极效力2积极效力3公示效力4虚假公告效力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法学》 马工程 PPT
大家好
(十)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 仓储货物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十一)商事运输 商事运输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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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概述 (一)营业的概念和特点 1.营业的概念:“营业”是指运营中的营利事业,既包括组 动,也包括财产关系。 2.相关制度:营业构成、营业权、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场 产、营业转让等。 3.营业的特点: (1)与商事主体联系在一起; (2)应该遵守法律,且应该为人知悉、不违背善良风俗; (3)可以成为权利的客体; (4)综合性行为
大家好
2.营业转让人的义务
(1)营业转让业务
由于营业资产的构成复杂,营业转让人在转让营业资产 构成营业资产的各种财产形态,分别履行财产转移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营业转让人不得经营与所转让 或类似的活动。
(3)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
为维护交易安全,转让人除了对受让人履行移转营业的 应承担对所转让营业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和权利的瑕
(六)商事保证 商事保证是指在商事经营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商事保证有其特殊规则: 1.商事保证的独立性。 2.商事保证的单独性。 3.商事保证形式的严格性。 4.商事保证的保证人通常无先诉抗辩权。 (七)商事债权的时效制度 商事债大权家好的时效是指商事债权失效的权利性质和失效的时
商事代理的特点和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商事代理可以为非显名代理。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三)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商事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或行动,涉及商业交易的订立、履行以及相关的合同法律关系。

商事行为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商业主体之间常见的行为形式。

它是商业主体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通过买卖、交换、租赁、拍卖、竞标、合作等方式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

商事行为是商事法律的核心内容。

商事法律是以商事行为为对象的特殊法律制度,它规范了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权益关系、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等。

商事法律旨在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商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主体的自愿性和商业性。

主体的自愿性是指商事行为是商业主体自主决定、自愿参与的行为,没有强制性要求。

商业性是指商事行为是商业主体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是为了具体经济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商业交易。

商事行为主要包括买卖、经纪、租赁、担保、合作等各种行为形式。

买卖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行为形式,是指商业主体通过交换货币或其他支付方式,将自己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进行的行为。

经纪是商业主体作为中间人参与商业交易,协助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的行为。

租赁是商业主体将自己的财产权暂时转让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一定租金的行为。

担保是商业主体为他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承担经济责任的行为。

合作是商业主体之间达成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同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

合同法规定了商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履行合同的方式和标准,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则是商事主体组织和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股东权益等内容,确保了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商事行为还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专门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商事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最直接、最常见的途径之一。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的概念一、商事行为的定义商事行为是指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行为。

它是商业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涵盖了商业交易、合同签订、公司经营等方面的行为。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商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自愿性商事行为是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的,参与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合同。

2. 经济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参与者通过交换商品、提供服务或签订合同来获得利润。

3. 法律性商事行为受到商业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参与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约定。

4. 平等性商事行为的参与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彼此之间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1. 根据行为主体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个人商事行为和法人商事行为。

个人商事行为是指个体经营者或个人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行为,而法人商事行为是指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实体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行为。

2. 根据行为目的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营利性商事行为和非营利性商事行为。

营利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如商品交易、投资经营等;非营利性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益性或社会服务性的需求,如慈善捐赠、社会组织活动等。

3. 根据行为方式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只有一方参与的商事行为,如单方承诺、单方解除合同等;双方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之间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商事行为,如合同签订、股东协议等。

4. 根据行为形式的分类商事行为可以分为实体行为和虚拟行为。

实体行为是指通过实际物品或服务的交换来进行的商事行为,如商品买卖、劳务合同等;虚拟行为是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虚拟平台进行的商事行为。

四、商事行为的法律保护商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律保护合同是商事行为的核心,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在商事活动中,由于商人自己能够计算其经济利益的得失, 同时,也为保障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 平,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商事交易中的流质预约。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g0103第三章 商事行为

g0103第三章 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 定性作用; 定性作用; 非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事 行为,不能适用商法。 行为,不能适用商法。
4、商事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 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1)商事行为是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 的行为; 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3)商事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商事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二、商事代理行为 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相比,商法上的代理 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相比, 具有其独自的特点 : 第一,非显名主义。 第二,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第三,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较广。
三、商事债权行为 商事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民事法律行为 的构成要件为基础, 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同时适用商法的特殊 规定, 规定,这些特殊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优先 于民法的规定。 于民法的规定。 商事债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商事合同缔 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上, 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性上,如在例 外情况下,如双方已有约定或法律有明确 规定,则缄默可当作对要约的承诺。
四、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商事流质预约的认可: (一)商事流质预约的认可:即若债务 担保设定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 人(担保设定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 债权人(担保权利人) 债权人(担保权利人)可按事先达成的 协议, 协议,自动取得对抵押物或者质物的处 分权,了结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 分权,了结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 民法物权法“禁止流质预约”规则--民法物权法“禁止流质预约”规则---比 ---比 银行和借款人不得事先达成协议, 如,银行和借款人不得事先达成协议, 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 取得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 权。

3商法导论第三章

3商法导论第三章

商事行为的具体规则
商事买卖、商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居间、 商事行纪、商事期货、商事信托、商事票据、 性交易,而商事 留置权的设置是为了维护 商主体之间的继续交易。 —近江幸治 《担保物权法》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 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德国商法典第 354条第一款:在从事其营业时, 为他人处理事务或者提供劳务的人,即使无约定 ,仍可以按在该地点为通常的数额请求佣金,并 在涉及保管时,请求仓库使用费。
日本商法典第 512条:商人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 人实施某行为时,可以请求相当报酬。
日本商法典第515条:民法关于禁止流质 预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因商行为债权而设 定的质权。
• 日本商法典第509条:商人自素常交易人 处接受属于其营业部类的契约要约时, 应从速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怠于发出 通知者,视为承诺要约。 • 德国商法典第362条:合同订立过程中, 如果受要约人是商人,而其业务涉及对 他人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其不打算接受 要约时,必须作出明确表示,否则,其 沉默将被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 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主体作为受要约人应以善良管理人所 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保管要约附随货物。 但是商主体不必亲自为之,采取委托仓 储保管等方式亦可。此时,仓储费等费 用先由该商主体垫付,然后再向要约人 求偿。在获得清偿之前,该商主体对要 约附随货物拥有留置权。 ——吴建斌 《现代日本商法研究》
一、商事行为的通则 二、商事行为的具体规则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各国立法例
三、日本 绝对商行为:根据行为的客观内容 营业商行为:作为营业而实施的行为 商人为其营业所实施的行为,为商行为, 商人所为的行为推定为其营业所实施。 ——(折衷主义)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法律界定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即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 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董安生 2.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事实上即属于商事主体的对外经营 行为。——李玉泉、何绍军 3.商事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王保树 4.商事行为是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和内容的行 为,即商事主体旨在产生、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各 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统称。
(二)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这是依据代理权限的大小进行的分类。 1.一般代理是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 理。一般代理有地区及业务范围的限制,必须在 被代理人明确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实务 中,如无特别说明,商事代理即为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 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 全权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 定,否则,只能是一般代理。
各国立法例
一、法国 按照行为的客观内容来认定某个行为是否 是商行为。 商法典第632、633条对商行为作了详尽的 规定。 法国学者一般认为,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 的所从事的活动,均为商行为,但其范围 在商法典中有详尽的规定。(客观主义)
各国立法例
二、德国 商法典规定,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营业的 一切行为。 商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无相反规定, 推定为属于经营其营业。(主观主义)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与民事代理行为相比较) (一)商事代理行为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民事代理有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只有商人才能成为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而民事代理 的被代理人是民事主体,即事代理 的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即商事代理人应当 是商人。 (四)商事代理具有营业性,以营利为目的,以代理为职业, 商事代理都具有有偿性,而民事代理可以有偿,也可以无 偿; (五)商事代理可以采用“非显名主义” , 而民事代理只 能采取“显名主义” 。即商事代理可以被代理人名义, 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04 商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CHAPTER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 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不 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受害人承 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赔偿损 失的方式进行,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等。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指一方当事人具备商人身 份,另一方不具备商人身 份的商事行为,如销售商 品。
双方商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商人 身份的商事行为,如证券 交易。
决议行为
指以多数人为当事人的商 事行为,如股东会决议。
02 商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CHAPTER
买卖行为
总结词
买卖行为是商事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是商品所有权的 转移行为。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商事行 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
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 罚和行政处分等,具体形式因国
家而异。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通常由行政 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即实施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获取商业利润。
商事行为的特点
01
02
03
营业性
商事行为是商人为了持续 经营而进行的商业活动, 具有营业性。
营利性
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 取商业利润,具有营利性。
规范性
商事行为必须遵守商业交 易的规则和法律规范,具 有规范性。
商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从 事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营业性、组 织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三章
• 第一节
பைடு நூலகம்
商行为制度
商行为概述
• 一、商行为的概念的界定 • (一)商行为的概念 •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 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 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商行为一词是大陆法 系国家商法中的一个法定用语。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商事立法 原则的差异,即以商主体为中心和以商行为为中心的立法原 则差异,不同国家商法对商行为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其差 异的焦点在于,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还是一般主 体所从事的行为。按照法国商法的规定,商行为可以是任何 主体所从事的营利行为;按照德国商法的规定,商行为必须 是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
• 在民商合一国家,是将商事观念纳人民事观念为其立法基础, 认为商事系民事之一部分,将商事与民事结合立法,除民法 法典以外,不另定商法法典,其所称之“商事”,系指以营 利为目的,及与其有关之一切行为而言。作为采民商合一立 法例的《瑞士民法典》组成部分的《瑞士债法典》也曾规定: 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方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 记的,也视为商业。
• 在具体的概念选择上,本书认为,若放弃传统商法中的商人 概念,也不妨一并放弃与商人概念相对应的商行为概念。就 我国现有立法而言,一般以“经营行为”指称传统商法中的 商行为。而“经营行为”又能够与“企业”概念更加匹配, 因而也完全可以成为我国形式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当然, 商行为概念仍具有在学理上的意义,本书下文也仍采用该概 念。 • (二)商行为概念界定标准考察 • 商主体在各国立法与学理上是以商主体、市场主体、交 易主体、商事主体、商主体等多种称谓存在,商行为的称谓 则相对较为统一,除少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中称为交易行为或 商业行为外,基本上在立法与学理上都称之为商行为。但是, 关于商行为的确切含义,在立法与学理上却具有多种界定方 法。 • 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内容来 认定其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如原《法国商法典》第632、 633条对商行为作出了详尽规定,认为判定法律行为是否属于 商行为,应根据其内容和形式,而不去问其是否由商人所实 施。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三章 商事行为

【本章前沿问题】 商事行为如何界定?
【本章复习与思考题】
1、简述商事行为的特征及其与民事行为的 区别。
2、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又什么特 殊性?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多数
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 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一)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三)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规制方式
(-)概括方式
三、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
第三节 一般商事行为
一、一般商事行为概述 二、商事代理行为
三、商事债权行为 四、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五、商事交互计算
第四节 特殊商事行为
一、商事买卖 二、商事运输 三、商事仓储
四、商事居间 五、商事行纪
六、商事期货交易 七、商事信托
凡商人的营业行为即为商事行为。
(二)列举方式
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商行为的范围。
(三)折衷方式
一方面,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在营 业的场合才加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 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据其行为内容 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二、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二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三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四固有商行为与准商行为一一般商事行为概述二商事代理行为三商事债权行为四商法上的物权行为五商事交互计算一商事买卖二商事运输三商事仓储四商事居间五商事行纪六商事期货交易七商事信托本章前沿问题商事行为如何界定
第三章 商事行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行为的概念和 特征、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 殊商事行为有清晰的掌握,理解商事行为制 度是与商事主体并列的商法的核心基础制度。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行为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行为

特征二
第二,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它表明主体至 少在一段期间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 动,因而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按照多数国家的商法规 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如家用物件的售 卖)不属于商行为,也不适用商特别法的控制规则。 但在实践中,不少国家的商法往往将某些交易行为初步 推定为营业性行为,例如在公开市场从事的交易行为, 证券交易行为,票据行为等等。(《日本商法典》第510 条)
实例
房屋买卖 转让房屋时,若该该房屋自买房不足5年的,买方需缴纳
房价5.55%的营业税。 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有9个,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
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 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
可见,我国也把房屋买卖视为营业,是一种商行为。 这种规定不合理,对于刚性需求者来说,购买住房是种
特征一
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我国 有关的经济法规中称之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原 《经济合同法》第2条)而从事的活动。这一特征指明了 商行为所普遍含有的营利性目的或经济性目的,而不问 某一特定商行为事实上是否能够营利。在商法实践中,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须借助于法律推定 规则。这一判断对于商人来说.往往较易解决,按照许 多国家商法的规定,凡商人(商主体)从事的营业性行为 原则上均应推定其具有营利目的(《日本商法典》第503 条2款),但对于非商人来说,则较难确定,这通常须根 据同类行为所具有的客观目的和商事习惯加以确定。
消费行为,满足自己的住房消费需求,“营业税”不合 理. 新国五条(2013):须缴纳20%的所得税。
特征三
第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 利性活动。现代各国商法对于商行为含义的界定往往既 要借助于“营利性营业行为”的一般概括,又须通过类 型法定方式列举具体商行为的范围。 在采取严格商人法主义的国家中,民事主体欲从事合法 的商行为首先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以创设其商主体资 格)核定其特定营业范国,取得特殊的商行为能力;而在 采取严格商行为法中自由主义原则的国家中,商法实际 上认可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能力之外,同时具有了商行 为能力,因而非经商登记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也应受到商法规则的支配。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 单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
商行为概述
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指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1
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
2
3
基本商行为
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或商法典所确定的商行为。 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二、传统商法与我国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的特征
传统商法 1、以营利为目的; 2、营业性行为; 3、商主体从事的行为;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中国商法 1、以营利为目的;
2、经营性行为;
3、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 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思考
1、寺庙、国家博物馆的售票行为是否构成商行为? 2、个人投资、炒股是否构成商行为? 3、一般民事主体从事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
固有商行为 推定商行为
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拟制商主体所实施 的经营性商行为。
4
第一节
三、商行为的分类
商行为概述
1、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 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 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
相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是指依 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 的商事行为。 以行为主体是为商人、行为具有营利特征 为认定要件 *意义:解决商行为的标准和条件问题,通 过立法上的罗列明确商行为的范围,便于 司法实践确认商行为及适用法律。

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

代理行为
商事代理以民事代理关系为其法律关系的构成基础,但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 异。商事代理行为是最基本的商事行为之一,不同国家对其又有不同规定。在采用主观主义(商 人法主义)原则的国家,特别强调代理商的资格;而在采用客观主义(商事行为法主义)原则的 国家,则尤其强调行为的营利性。在民商分立国家,除了在《民法典》中对民事代理制度做出具 体规定外,通常还在《商法典》中对商事代理制度做出特别的规定,如德国、日本等。我国在立 法上没有区分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在实践中,有关商事代理问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 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相比,商法上的代理具有其独自的特点: 第一,非显名主义。
特征
商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有一般规定,商法 有特殊规定,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差异。这是由商事活动与一般民事活动 的不同决定的。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营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性,同时也是商事行为的基本特性之一。商事行为的营利性主要应从行为 的目标来考察,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行为结果是否盈利不能成为判断商事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 在实践中,对营利性的判断一般采取推定原则。一是根据主体来推定。当行为主体为商人时,通 常推定其行为具有营利性。
商事行为
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内容摘要
商事行为,又被誉为商行为、经济行为或商业行为,是一种独特的存在,与民事行为区分开来。 这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是商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 这种行为,如同一位婉转的诗人,用它独特的语言,描绘出一幅幅生动的商业画面。它以商主体 的意志为笔,以市场为纸,以利益为色彩,勾勒出一幅幅生动而富有感染力的商事画面。 商事行为如同一位优秀的演员,通过行动和言语的协调,将商主体的内心世界展现得淋漓尽致。 它是一种表演,是一种歌唱,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自身价值和意义的存在。 作为一种经营性行为,商事行为就像一位勤劳的农夫,耕耘在商业的田野上,播种希望,收获幸 福。它是一种努力,是一种坚持,是一种对商业的热爱和追求。 商事行为,是一种美妙的、迷人的、深远的存在。它不仅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更是一种精神的体 现,一种文化的表达,一种生活的态度。让我们一起欣赏这种美妙的行为,感受它的魅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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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原则侧重于商事行为的行为样式和种类 的列举,将概念具体化,又称为“列举主义原 则”,但难以穷尽所有商事行为。
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即折中主义原则, 既有抽象概括,又有行为具体界定,能够形成严 谨的逻辑关系,避免了单纯使用概括或列举主义 的不足,不失为一种较科学的界定体例。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三、商事行为的类型
(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
照 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仅仅以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票据行为、证券交易行为、融资租赁行为、 保险行为、海商行为
示例:日本商法是采用绝对商行为的典型立法例.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以“绝对的商行为”为题, 将4种行为确定为绝对审判决,认定: (1)李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赚取25元的报酬, 用涉案汽车搭载四名陌生男子,其行为显 然改变了涉案汽车家庭自用用途,该行为 依约当属营业运输行为。
(2)事实表明,李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违 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增加了涉案汽车被 抢的危险程度,并实际导致了涉案汽车被 抢。
⑼保险。指收取保险费,在一定的期间内发生的 事故,就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契约行为,包括财产 险和生命险。
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 的差异。
(一)主体的商人性 1、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2、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严于民事主体资格的
规定。
(二)动机的营利性
1、根本目标为实现利润最大化
2、营利性
目标和动机,而不在于行为
结果
3、对于商人,没有相反证据时,原则上推定
商人的营业性行为具有营利目的;
对于非商人,则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
相对商行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 为是否采取营业方式为认定要件。 即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性 行为就是商行为。
示例:《日本商法典》502条列举的相对商行为
⑴出租行为。是专指以物为媒介而企图得到利益 的行为。如房屋出租、汽车出租、服装出租等均 属此类。
⑵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是指由他人借给的 或由他人买入的原材料,用有偿的方式进行制造 加工的行为。如为他人加工制作的纺织业、染色 业、洗涤业等。
问题:将“李某开着自家面包车私载旅客” 的行为认定为营业,能够归属于营业运输 的商事行为吗?
(四)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 回避、信息公开和通知程序
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紧密相联的行为 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五)行为的便捷性 ①方式定型化 ②重外观主义 ③严格责任制度 ④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1、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 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经营行为。
(如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北京大学 出版社)
2、不将商行为和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 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如张民安等编著《商法总则》,中山大学 出版社)
3、认为商行为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追求 营利的行为。
重要特征之一。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商法规定,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外,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营利活 动,不属于商事行为。
思考:行为的经营性如何判断?
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07年10月 18日报道,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 样一个案例:
2005年11月3日,李某开着自家的面包车 去邻近的石龙镇,途中为收取25元的报酬 搭载了四名陌生客人,后该车被这四名客 人劫走,李某基于盗抢险合同要求保险公 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 搭载客人,即使是偶然性的一次,也属于 “营业”,即以“营业免责条款”为由拒 绝赔偿。
1)投机买入并卖出。标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有价证券,交换,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包工, 委托买卖等.
2)投机卖出并买入。一般仅限于动产和有价证券 3)交易所中的交易。一般适用于商人的大宗交易
和有价证券的交易;还有很强的技术性;要具有 特定的交易所会员资格 4)商业证券的行为 。
2、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 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当地的交易习惯和惯例加以确定。
(三)行为的经营性
1、经营性 反复性和连续性 2、某些民事行为也是为追求营利的目的,也
不具备经营性。
例外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投机购买、交 易所中的交易、票据行为,即使不是作为 营业而只进行一次也推定为经营性的商行 为,适用商法。
特别说明: 经营性是商事行为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
⑶供给电气、煤气的行为。
⑷运输行为。包括陆上、海上、航空的物品和旅 客的运输。
⑸承揽作业或劳务行为。主要指工程承包及船舶 工程的承揽及家房建筑
⑹出版、印刷或摄影等行为。
⑺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场所交易的行为。如 旅馆、饭店、理发店、剧院、娱乐场等。
⑻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的行为。是指从他人那里 同时接受资金的行为。
(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二)各国商事立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1、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
主张“商事法律行为是任何主体 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纯粹商行为 商人基于营利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商人从事的辅助性营业行为。
2、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
主张“商行为必须是商人所从事的菅利行为。” (《德国商法典》第343条)
第三章
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本节的学习重点
1、理解商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比较其与一般民事 行为的区别。
2、区分不同类型的商行为,并了解其各自的特点。 3、理解商行为与商事立法的关系。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一)定义 商事行为又简称商行为,或称商业行为。
它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目的而从事的行 为。
强调商人经营方法在商事行为中的意义
3、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 商事行为是交易性活动的总称。
一些商事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来来确定 有些商行为根据商人的经营方法,只有在营 业场合才加以确认。
参考《日本商法典》第501、502、503条
小结:
主观主义原则是从“商人”概念导出商事行为, 又被称为“概括主义原则”, 具有高度抽象性, 但其无法全部列举繁多的商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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