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合集下载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精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精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作者】王建东【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内容提要】垫资施工合同并不因为两部一委的《通知》不能作为无效的依据而自然有效,它仍可能因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筑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应在立法上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合法性”,但需要以完备相关法律制度为前提。

【摘要题】案例分析【关键词】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立法完善[案情] 1996年12月,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简称官房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柏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协议书》。

双方约定由官房公司承建滇池路开发区金碧路拆迁安置房工程,总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739元,合同总价款为4300余万元。

其中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本工程甲方(柏联公司)要求乙方(官房公司)全过程垫资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贷款利息由甲方承担”。

一天以后,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将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改为500元/平方米,以及未约定垫资外,其余主要条款均与协议基本一致。

工程开工不久,双方对电气、自来水等配套工程是否包括在先期双方约定的每平方米739元的造价中发生争议。

为此双方多次往来函件进行协商,并于1997年4月形成一份《会议纪要》:“双方约定由甲方(柏联公司)负责上述配套工程。

”之后,柏联公司于1997年11月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承诺工程款在当年12月底以前结清并支付完毕。

至1997年12月底,柏联公司除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外,其余款项一直未付。

官房公司在数次要求柏联公司付清款项未果的情况下,于1998年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柏联公司偿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

昆明中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虽然分别签订了《工程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实际履行的是《工程协议书》。

由于双方在《工程协议书》中有约定官房公司垫资施工的条款,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第4条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问题的思考录入时间:2008-2—25 10:08:23丁达鹏律师垫资进行工程承包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普遍现象,被称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癌细胞”。

建设工程中的垫资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综合的、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也涉及社会的稳定。

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垫资的效力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所谓的垫资施工(国际上称为带资承包)实质上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预付款和进度款),而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工程施工期间的资金。

在国际上带资承包模式其实相当普遍,其中BOT(Build—Operate-Transfer)承包模式通常适用于政府公共工程,是政府吸引非官方资本加入基础设施建造的一种融资、建造、特许经营的项目实施模式,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惯例.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垫资条款的法律效力在法律界、学术界认识颇有分歧,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也不一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性质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垫资施工合同中含有不正当竞争成分,扰乱建筑市场,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认为实质上是一种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而认定垫资条款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中国加入WTO以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因而认定垫资条款合同有效。

200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通报了有关建筑业“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一些具体数字.到2002年底,全国发包人累计拖欠承包人工程款3365亿元,造成承包商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承包商为躲债甚至过年都不敢回家。

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源于承包商垫资行为造成的.按承包商的说法,不垫资根本就得不到工程。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中垫资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此给予明确的认定。

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效力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观点,供交流.一、实践中对垫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发展回顾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垫资问题,垫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现象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性质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甲方)与施工单位(乙方)约定,乙方自行解决施工所需资金,待工程完工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形式具有以下性质:1. 融资性质: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甲方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2. 附条件合同: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的履行取决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附条件合同。

3. 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分析1. 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法性。

2.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3. 合同履行: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的履行取决于甲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如果甲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履行完毕,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如果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的风险防控1. 明确合同条款:双方在签订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事项,以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2. 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建筑工程垫资施工合同及垫资款合法化的思考

建筑工程垫资施工合同及垫资款合法化的思考

建筑工程垫资施工合同及垫资款合法化的思考关于建设工程垫资款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司法界和建筑界各说纷纭争论不休,主要集中在垫资款的合法性、垫资合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尤其去年又把垫资和拖欠民工工资联系起来,使垫资款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在此,我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一个法律问题便是垫资款的法律属性,然后才能讨论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关于建设工程垫资款的法律属性所谓垫资款,简单地讲就是指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建设方垫付于工程中的工程款。

关于垫资款的法律属性,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借贷说”、“买卖说”、“契约说"等.有学者认为,这类合同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是发包方向承包方借贷建设资金的行为,故其属企业之间的借贷性质;亦有人认为,施工方先施工,等到验收该部分工程合格,然后由建设方给予该部分工程的款项,施工方再施工,建设方再给付相应部分的款项,相当于分批分期的买卖,具有买卖的属性.关于其他学说在此不一一赘述。

我的观点是:从垫资款使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垫资款的用途来分析,垫资款的法律属性应当是一种特定“借款”——指定用途的借款。

它与通常意义上的借款有一定的区别。

普通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便生效,而垫资借款则以实际形成垫资为成立条件。

另外普通借款一般不指定用途而垫资款则表现为物化了的“借款”.关于企业间的借贷问题,多年来有一种说法或者叫观点,认为企业间的借贷是非法的,是违反国家金融政策的,由此便推断认为工程垫资款非法。

对于这种推论,我越来越认为无法站得住脚.关于企业间借贷的非法性或者说无效性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所看到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90年)及法复[1996]2号和法复[1996]15号三个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一直在强调这样一个观点,即企业间的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应认定无效,但却没有指出哪一部金融法规。

这样的缺少法律根据的司法解释显然在实践中缺乏说服力.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法》确立了无效法定原则,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判定合同无效。

垫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垫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标题:垫资施工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探讨一、引言近年来,垫资施工合同在我国的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然而,这种合同的合法性却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对垫资施工合同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的建设项目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垫资施工合同的定义及特点垫资施工合同,顾名思义,是指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时,需要自行垫付一定的资金用于施工,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业主方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资金风险较大:由于施工企业需要自行垫付资金,因此,在工程进度尚未达到回收款项的条件时,施工企业需要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

2. 工程款支付方式特殊:垫资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同于一般的施工合同,业主方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而非工程进度的一定比例。

3. 合同条款复杂:垫资施工合同的条款相较于一般施工合同更为复杂,涉及到资金的垫付、回收、利息等多个方面。

三、垫资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分析1. 违反《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垫资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需要自行垫付资金,承担较大的风险,这与公平原则相悖。

此外,垫资施工合同往往存在条款不明确、双方权益不对等的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2. 违反《建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等事项。

”垫资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建筑法规定的付款方式不符,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3. 违反《民法典》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先行履行债务,但是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另一方的不当利益。

”垫资施工合同中,施工企业需要先行垫付资金,承担较大风险,这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

四、结论综上所述,垫资施工合同在合法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的效力

建设工程业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建设工程业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业主和发包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合同主体合同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业主和发包方。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同时,业主和发包方应当具备合法的身份和资质,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明确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质量、进度、投资预算、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和发包方应当详细明确各项内容,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明确性。

三、明确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工程建设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

业主和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的总价款、单价款或者其他计价方式,同时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以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等不可预测因素。

此外,合同中还应当明确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确保双方权益的保障。

四、明确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工程建设中双方关注的重点之一。

业主和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等。

同时,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程序,以防止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五、明确合同质量标准合同质量标准是工程建设的核心要求。

业主和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期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合同中还应当约定质量违约的责任和处理方式,以确保工程质量的符合要求。

六、明确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是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业主和发包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违约赔偿方式等内容。

这有助于保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建设工程业主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主体、内容、价格、工期、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施工合同要求垫资无效合同

施工合同要求垫资无效合同

施工合同要求垫资无效合同一、前言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施工合同是建筑项目的主体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可能会出现要求垫资的条款,这使得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本文将对施工合同要求垫资无效合同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施工合同要求垫资的合理性分析1. 施工合同垫资的定义施工合同垫资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为了满足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向建设单位预先支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工程的材料采购、人工费用等支出。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收回垫付的资金及相应的利息。

2. 施工合同要求垫资的合理性(1)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施工合同要求垫资可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保障。

由于建筑项目的周期较长,资金需求较大,建设单位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

施工单位要求垫资,可以确保工程在进度和质量上的保障,避免因为建设单位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工或质量问题。

(2)降低建设单位资金压力施工合同要求垫资可以降低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

在建筑项目中,建设单位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土地购置、规划设计、招投标等环节,资金压力较大。

施工单位要求垫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

(3)提高施工单位积极性施工合同要求垫资可以提高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施工单位在垫资的情况下,会更加关注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以确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能够顺利收回垫付的资金及利息。

这有助于提高施工单位的积极性,提升工程的整体质量。

三、施工合同要求垫资无效合同的认定1. 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市场的规定。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在法律实践中,一个工程垫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以下是几个关键点,用以评估工程垫资合同的有效性:
1. 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范围。

如果合同一方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那么该合同可能会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工程垫资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垫资等,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3. 意思表示真实性: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被对方误导,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4. 公平性原则: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严重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工程垫资合同中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过高的利息、不合理的违约责任等,这可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5. 形式要求:某些工程垫资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公证或者备案。

如果合同未按照规定的形式执行,可能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与个人签订了一份工程垫资合同,A公司同意为个人的工程项目提供前期资金支持,而个人则承诺在项目完成后偿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个人的工程项目并未获得必要的建设许可,且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且合同的执行违反了法律规定。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摘要:目前,垫资施工行为在国内建筑市场上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虽有禁令的存在,但垫资行为却屡禁不止。

应如何对待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尽快废止“两部一委”的《通知》对垫资施工的禁令,以法律形式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垫资施工的合法性,是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而且,只要相关制度加以完备,垫资施工的负面影响也是可以克服的。

关键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立法建议自垫资施工现象出现于建筑市场之后,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学界、律师界、司法界以及建筑行业内部始终存在争议并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笔者认为,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筑业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已被获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对垫资施工这一国际建筑业惯例的法律效力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了。

本文将通过对垫资施工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上的评价进行考察评析,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法律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应有的态度和评价。

一、垫资施工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垫资施工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全额垫资。

所谓全额垫资就是整个工程的建设全部由承包人自己来垫付完成,也就是说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部分垫资。

所谓部分垫资是指承包人自己垫付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其主要表现为:a.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b.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3)约定按照进度付款。

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

垫资施工法的法律效力(2篇)

垫资施工法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垫资施工法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所需资金进行施工的方法。

在我国建筑市场,垫资施工法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垫资施工法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垫资施工法的定义、法律效力、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垫资施工法的定义垫资施工法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所需资金进行施工的方法。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后,垫付工程所需资金进行施工。

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将垫付的资金及利息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三、垫资施工法的法律效力1.合同效力垫资施工法在合同法层面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垫资施工法作为一种合同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效力垫资施工法在合同履行层面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垫资施工法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垫付资金进行施工。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垫资款项的偿还效力垫资施工法中,施工单位垫付的资金及利息,应当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垫资款项的偿还具有法律效力。

四、垫资施工法的法律风险1.资金风险垫资施工法中,施工单位需要垫付资金进行施工,存在资金风险。

如果建设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能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2.合同风险垫资施工法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履行不规范等原因,引发合同纠纷。

此外,垫资施工法中的垫资款项偿还问题,也可能成为合同纠纷的焦点。

施工垫资合同合法吗

施工垫资合同合法吗

施工垫资合同合法性分析一、施工垫资合同的定义及背景施工垫资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为了满足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前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施工,待工程完成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归还垫付的资金及相应利息的一种合同方式。

这种合同方式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尤其是在政府投资项目中。

二、施工垫资合同的合法性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而施工垫资合同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工程垫资是允许的,法院对垫资利息的主张是支持的。

这为施工垫资合同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3. 行业惯例施工垫资合同也是建筑行业的惯例,承包人垫资施工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公开、透明、一致性原则,行政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不能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或立法精神相抵触。

因此,施工垫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

4. 国际惯例在国际上,施工垫资合同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方式。

我国允许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我国境内可以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有效。

因此,施工垫资合同在国际惯例上也是合法的。

三、施工垫资合同的注意事项虽然施工垫资合同是合法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金额、垫资期限、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施工垫资合同是合法的。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施工垫资合同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垫资合同属于无效施工合同吗

垫资合同属于无效施工合同吗

垫资合同属于无效施工合同吗?垫资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关于垫资合同的合法性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合同效力等方面,对垫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施工合同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合同的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垫资合同本身并不符合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在法律法规层面,垫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垫资合同的合法性也得到了认可。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审查垫资合同的效力。

在多数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垫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因素。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合同的有效性得到了肯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垫资合同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意味着垫资合同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垫资合同可能会涉及到以下法律风险:1. 垫资合同可能违反相关行业规定。

如前所述,建设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曾对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问题作出过规定,要求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垫资合同可能面临违反行业规定的风险。

2. 垫资合同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垫资合同可能成为合同双方之间利益输送的工具,从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垫资合同可能引发纠纷。

由于垫资合同涉及到的资金较大,一旦发生纠纷,可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追偿问题,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垫资合同并非无效施工合同,其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

合同约定工程垫资合法么

合同约定工程垫资合法么

合同约定工程垫资合法性探究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约定工程垫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工程垫资,即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先行垫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再由建设单位支付。

对于这一行为,我国法律法规的态度如何?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约定工程垫资的合法性进行探究。

一、工程垫资的合法性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约定工程垫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工程垫资的合法性分析1.合同约定工程垫资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大,资金周转压力大。

合同约定工程垫资可以缓解建设单位短期内的资金压力,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

同时,这也给了承包方更多的机会和空间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

2.合同约定工程垫资有利于双方的利益平衡承包方通过垫资,可以提前获取工程款,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建设单位通过约定工程垫资,可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停工、拖欠工资等现象。

3.合同约定工程垫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工程建设涉及到大量的劳动力和材料供应商,如果资金链断裂,可能导致拖欠工资、供应商货款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合同约定工程垫资,有利于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程垫资的合法性限制虽然合同约定工程垫资具有合法性,但并非没有任何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将不予支持。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无效

工程垫资如何认定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工程垫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如果工程垫资合同是在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下签订的,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例如,如果垫资方利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对方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是不能被法律所保护的。

合同的形式也是认定其有效性的重要因素。

虽然大多数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工程垫资合同而言,考虑到其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明确。

如果工程垫资合同中关于款项的数额、支付时间、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模糊不清或者根本无法执行,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的明确性是保证双方权益得以实现的基础,缺乏明确性的合同无法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凭证。

合同的公平性也是判断其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合同条款严重偏向一方,导致另一方承担不合理的义务或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法律旨在保护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对于那些违背公平原则的合同,法律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工程垫资合同要想有效,必须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适当,主要条款明确,以及合同公平合理。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工程垫资合同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才能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工程垫资属于无效合同吗

工程垫资属于无效合同吗

工程垫资属于无效合同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垫资。

工程垫资通常指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一方(通常是施工方或第三方)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提前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的建设资金,待工程结算后再由业主或承包方偿还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我们来探讨工程垫资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等。

如果工程垫资合同符合这些基本条件,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况可能导致工程垫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1. 合同主体不合格:如果垫资方或接受垫资的一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比如未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那么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2.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工程垫资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建设资金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建设资金,合同同样可能无效。

3.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工程垫资合同的内容或者履行结果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4. 虚假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比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也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也不意味着双方就可以忽视已经发生的垫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即便合同无效,垫资方仍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垫资款项或进行相应的补偿。

工程垫资合同并非一概而论地属于无效合同。

它的有效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对于施工单位和投资人来说,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法有效的垫资合同,是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前提。

垫资工程合同有效吗

垫资工程合同有效吗

垫资工程合同有效吗我们需要明确垫资工程合同的法律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垫资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由承包人在没有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工程建设资金,待工程结算后由发包人偿还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通常包含了资金的垫付、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我们来探讨垫资工程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真实意愿相符,该合同即为有效。

因此,如果垫资工程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且内容合法,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

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垫资工程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例如,如果合同中的垫资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合同中包含了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为了确保垫资工程合同的有效性,以下是一份简化的范本供参考:垫资工程合同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进行_______________工程,乙方愿意为该工程提供垫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一、垫资金额及用途甲方同意乙方垫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用于_______________工程的建设。

二、利息及还款甲方应按年利率_____%向乙方支付垫资利息。

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还清垫资本金及利息。

三、违约责任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应按逾期未还金额的_____%/日支付违约金。

四、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法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垫资

法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垫资

法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垫资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其中,垫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垫资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或供应商在拿不到款项的情况下,提前垫付项目所需的费用。

然而,纠纷往往在付款问题上出现。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垫资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垫资的定义垫资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承包商或供应商提前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垫资者可以要求合同对方返还垫资款,并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垫资属于一种债权,是一种合同关系中的权益。

垫资纠纷的形成原因1. 付款方无力支付垫资纠纷往往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付款方无力按期支付款项导致的。

在建设工程中,承包商或供应商通常需要提前垫付大量费用,如材料采购、劳务工资等。

如果项目的付款方无法按期支付款项,就会导致垫资纠纷。

2. 合同约定模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垫资的约定通常比较模糊,缺乏具体的细节规定。

这使得垫资纠纷的发生更加容易。

双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明确约定垫资金额、支付方式、利息计算等细节,以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判决标准和法律依据1. 垫资合同的有效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垫资合同的有效性。

垫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等。

2. 垫资金额与利息的计算在确定垫资纠纷的赔偿金额时,需要对垫资金额和计算利息进行准确计算。

垫资金额应包括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相关的承担费用。

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垫资合同的约定进行执行。

3. 履行期限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约定履行期限,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进行付款。

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就会构成违约。

垫资者有权要求合同对方返还垫资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防范垫资纠纷的措施1. 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垫资金额、支付方式、利息计算等细节。

双方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一项细节,从而避免后期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垫资的施工合同

垫资的施工合同

垫资的施工合同垫资的施工合同在建筑领域中,垫资是指融资方为施工方提供一部分款项,用于开展工程施工的一种方式。

而垫资的施工合同,就是指约定融资方和施工方之间权益、责任和义务的文件。

本文将围绕垫资的施工合同展开讨论,介绍其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一、垫资的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垫资的施工合同是融资方和施工方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它明确了融资方提供垫资款的条件、对象、金额、用途等重要事项,同时也规范了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垫资的施工合同可以确保融资方和施工方之间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效降低了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二、垫资的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缔约方垫资的施工合同需要明确约定融资方和施工方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这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2. 垫资金额及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垫资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垫资的金额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而确定,并且要确保足够支持施工的进行。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双方在合同上必须明确约定。

3. 垫资的用途和限制垫资的用途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

施工方应明确说明垫资款的用途,以确保资金被合理、合法地使用于工程施工。

同时,垫资的合同也应约定施工方不得将垫资款用于其他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有责任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并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

合同中还可以约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其他规定,比如环保条例、安全生产法规等。

5. 合同的违约与解除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的相关条款,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三、垫资的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1. 语言准确明确合同应使用准确明确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合同中的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2. 法律合规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尤其要遵守建筑领域的相关规定。

法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垫资

法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垫资

法律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垫资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涉及到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

然而,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施工方需要提前垫资,即在工程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自行垫付工程所需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施工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垫资呢?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垫资问题进行解读。

二、垫资的定义和要求垫资是指施工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之前,自行垫付工程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

施工方之所以需要垫资,一般是由于工程进度需要,或者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程项目等原因。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垫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在合同纠纷中,施工方有权要求返还垫资。

但是,要求返还垫资需要符合条件:1. 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垫资事项,包括垫资金额、垫资方式、垫资支付时间等,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垫资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2. 保留垫资凭证施工方在垫资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包括垫资款项的支付证明、垫资款项的使用明细等。

这些凭证将成为施工方要求返还垫资的重要证据。

3. 合法的垫资行为施工方垫资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垫资,不能违反银行法规进行资金调拨等。

如果施工方符合条件,他们就有权要求返还垫资。

三、纠纷解决途径如果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垫资问题,双方可以通过途径解决纠纷: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商讨如何返还垫资。

协商解决是一种灵活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决,但需要双方的积极配合和诚意。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解决纠纷方式,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解释自己的权益,由仲裁机构做出仲裁决定。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结果不能令双方满意,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摘要:目前,垫资施工行为在国内建筑市场上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虽有禁令的存在,但垫资行为却屡禁不止。

应如何对待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尽快废止“两部一委”的《通知》对垫资施工的禁令,以法律形式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垫资施工的合法性,是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而且,只要相关制度加以完备,垫资施工的负面影响也是可以克服的。

关键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立法建议自垫资施工现象出现于建筑市场之后,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学界、律师界、司法界以及建筑行业内部始终存在争议并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笔者认为,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筑业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已被获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对垫资施工这一国际建筑业惯例的法律效力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了。

本文将通过对垫资施工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上的评价进行考察评析,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法律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应有的态度和评价。

一、垫资施工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垫资施工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全额垫资。

所谓全额垫资就是整个工程的建设全部由承包人自己来垫付完成,也就是说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部分垫资。

所谓部分垫资是指承包人自己垫付工程总造价的一部分,其主要表现为:a.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b.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3)约定按照进度付款。

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

二、垫资施工在我国经历的不同法律适用发展阶段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一)垫资施工绝对无效的阶段以时间进行划分,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为一个阶段。

《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设部、国家计委等部委对于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的问题做出过多次规定,其中影响最为广泛和直接的是由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6年6月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这一阶段,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均未涉及,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多参照该《通知》的精神,对于垫资施工作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处理和判决。

主要观点认为“凡是关于垫资、带资、垫款等约定的条款,都是无效的;以带资、垫资作为合同生效和履行的先决条件或者要求全部垫资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即是“两部一委”的《通知》。

(二)垫资有效与无效各执一词的阶段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至2004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颁布实施止,可称之为“垫资有效与无效各执一词的阶段”。

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2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19号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在这一阶段,对于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出现了两种观点,其一是认为确认垫资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理由是“两部一委”《通知》在法律位阶上既非法律也非法规,甚至并非部委规章,而仅属于部委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因此,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知》不得引用为确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并且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垫资施工均无禁止性法律规定,因此应当确认该法律行为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确认有效。

而另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则认为,垫资施工违背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于变相的发放借款,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

在这一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反映两种观点的判决均不同程度存在,甚至同一个法院在审理不同案件时,对于类似问题也会出现相左的判决,造成了对于垫资施工问题处理的标准不一,结果不同。

(三)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阶段在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经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对于这一条款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定义为“垫资原则按照有效处理”的性质,认为,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承包人不带资、垫资难以承揽到工程;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企业,也可能是外国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三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从而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

《解释》的这一条款,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垫资施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按照统一的标准裁判,也能充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综上,垫资施工所经历的不同阶段,反映了建设工程领域法律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裁判案件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但是其性质并非法律,也并不代表国家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垫资施工的态度,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定的过程中是否能被各有关部门认可,仍有不确定的因素。

比如,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而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建设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因此,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约定垫资条款,则很有可能因为“项目资金未落实”而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垫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工程垫资的性质,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正文中没有涉及,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仅从反面进行了排除性的陈述:一是垫资合同不是单纯的借贷合同。

就目的而言,承发包双方的合意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借贷合同未免牵强。

二是垫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

建设单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所有权系自始拥有,而不是在施工单位完成一部分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约支付款项后才拥有相应的所有权。

三是垫资也不能被狭义地认为就是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能否垫资施工也是承包人承揽工程实力的体现,承包方资金及技术等施工实力的加强,更有利于工程的施工建设,而不会成为建设施工的不利因素。

首先,所垫资金系用于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建设。

如果承包商垫付的资金不是用于工程建设本身,而是由发包人用于其他用途,其性质就不是工程垫资,而是变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

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向发包商借出一笔款项,用于发包商与另一开发商之间的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

虽然该笔款项亦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划出,但并非用于工程建设本身,因此就不是工程垫资。

从此意义上讲,工程垫资并非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行为,而是一种从属的民事行为。

其次,工程垫资是一种业务承揽的手段。

虽然大部分承包商对于工程垫资有些无奈,但对于部分承包商而言却是承揽工程、展示实力、在合同洽谈中加重自身法码的一个有力的武器。

实力雄厚的建筑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手,往往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垫资施工即是其方式之一。

中小建筑企业为了生存亦不惜以贷款垫资为代价参与竞争。

另外,目前我国已经将国门打开,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外国建筑企业无一不是垫资施工的能手,如果国内建筑企业不将垫资施工作为搞活经营的手段,则势必很难与外国建筑企业竞争。

最后,工程垫资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其内容来讲,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于建筑产品,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过程。

工程建设包含人工、材料等在内的投入可由发包人预支,也可由承包人垫付。

因此,工程垫资属于是完成工程建设这一履约义务的实现方式之一。

四、目前关于垫资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说在我国19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由于“两部一委”的禁令使得法学界和司法界倾向于认定垫资施工合同为无效,那么随着《合同法》的出台,这种主流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合同法》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的精神,以改变过去国家干预过多、认定无效过多的状况,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违法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构成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2月出台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而“两部一委”的《通知》从颁布主体上看,是一个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性法律规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合同内容的公平、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如商品房买卖要求取得预售许可证才可以对外出售房屋,同时不允许售后包租等。

为了防止一些风险性较大的经济行为,行政管理性规范多使用不得或禁止的字样,于是很多人简单地推论出:既然是禁止某种行为而实际却发生了某种行为,则该种行为就当然是无效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