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10-09-18
智光电气: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69
债券代码:112752 债券代码:112828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债券简称:18智光01
债券简称:18智光02
公告编号:2020033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保荐代表人安排的通知》,原保荐代表人朱煜起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担任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排仲从甫先生负责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方面的工作。
本次变更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夏晓辉先生和仲从甫先生。
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于2017年12月31日届满,由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截至此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公司董事会对朱煜起女士在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仲从甫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附件:
仲从甫先生简历
仲从甫,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法律硕士。
2011年加入广发证券,曾参与正佳集团CMBS项目、三雄极光首次公开发行等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及融资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行工作经验。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

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厦门市智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时存在实物出资的情况,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多普诊断仪)为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回处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小轿车)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实物出资的来源,出资瑕疵的整改情况,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发行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最早由林伟、王虹1997年设立,2004年3月林伟将其持有的8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国赠56%、梅选杰24%;王虹将其持有的20%公司股权转让予梅选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林伟、王虹的履历情况,与梅国赠、梅选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林伟、王虹2004年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原因,转让作价依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9月,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选举董事梅选杰担任公司董事长,聘请陈坚担任公司总经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部门对梅国赠涉嫌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情况、处理结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梅国赠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00035中科电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2020-11-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科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科电气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经2019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75号”文《关于核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科电气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4,898,36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8元,本次发行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并于201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其中,深圳前海凯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计算共36个月,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计算共12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久华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南昌红土盈石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在中科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均承诺:自中科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认购的中科电气股票,也不由中科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行为。
sa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5)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股票配售 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 人及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
33.66 34.48
6
21.50 22.00 22.50 23.00 23.50 24.00 24.50 25.00 25.50 26.00 26.50 27.00 27.50 28.00 28.50 29.00 29.50 30.00 30.50 31.00 31.50 32.00 32.50 33.00 33.50 34.00 34.50 35.00 35.50 36.00 36.50 37.00 37.50 38.00
已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
证券投资产品为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均可参加本
配售对象
次发行网下发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1)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
(2)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
际控制关系或控股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
象
投资者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 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
重要提示 1、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或“发行人” )首 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1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 份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 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广发证券”)分别通过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特锐德”, 申购代码为“300001”,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与
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四川九洲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0年6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智光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见证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 证 意 见 书(二零一零年十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ZHONGXIN XIECHENG LAW FIRM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04 邮政编码:510630电话:(020)28865533 传真:(020)28865500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4)( 正 文 ) (5)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授权与核准 (5)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 (6)三、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 (14)四、本次发行股票的缴款及验资 (14)五、结论性意见 (1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见证意见书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序号简称指全称(涵义)1发行人、智光电气、公司 指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本次发行股票 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4《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6《实施细则》 指《上市公司非公行发行股票实施细则》7《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8《认购邀请书》 指《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9中国证监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广发证券 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本所 指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12本律师 指本次签字的本所经办律师王学琛和林映玲律师 13“元” 指除特别指明以外,其币别均指人民币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书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1997年6月11日)广发证券公司:最近,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公司违规炒作深圳南油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物业)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实广发证券公司以下违规行为:一、集中资金操纵市场1996年4月以来,广发证券公司以153个个人名义开设自营帐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成为炒作南油物业股票的庄家。
1996年10月24日,广发证券公司利用自营帐户开始分别大量买入南油物业股票,持仓量由10月17日占总股本的14.29‰,增加到23日的18.3%,达2086.7万股。
11月23日,广发证券公司再次大量建仓,待仓量达到2684.4万股,占南油物业总股本的23.6%。
广发证券公司在用自营帐户买卖南油物业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并使用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
据统计,1996年10月11日至11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帐户之间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3365241股,使该只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
12月2日至12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再次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5065946股。
从1996年10月11日至12月30日,该公司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总计达14324982股。
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广发证券公司实际上操纵了南油物业股票价格的涨跌。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测绘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二)立项审核流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的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审核由质量控制部和股权融资 业务立项小组共同完成。质量控制部负责立项预审工作。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 是非常设决策机构,以召开立项审核会的形式审核立项申请(立项小组意见为最 终决策),由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委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具体立项 审核流程如下:
项目组对质量控制部出具的立项预审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形成立项预审意见回复,并修改、补充和完善申请文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交
3-1-2-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质量控制部。 质量控制部收到符合立项评审要求的立项申请文件、立项预审意见及其回复
后,于评审日 3 个工作日(含)前将会议通知、立项申请文件、预审意见回复等 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送达立项小组成员。
3、立项小组会议审核 华泰联合证券通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 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会议。每次评审例会须 有立项小组成员 5 名以上(包括 5 名)参加,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立项小组会议召开过程中,立项小组成员可就具体问题向参会项目组提问, 听取其进一步解释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集中讨论,形成各自独立的审核意见;对 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评价,并发表是否同意立项的审核意见。参会的立项小组成 员每人一票,立项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 2/3 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 数未达 2/3 以上者,为否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 过评审立项,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 4、立项小组会议后的处理 立项评审会后,质量控制部对审核意见表进行汇总,将立项结果通知项目组。 (三)内核流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的内部核查由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股权融资业务 内核小组共同完成。质量控制部负责内核预审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问核 和文件审核工作。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是非常设机构,以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 对保荐的证券发行项目进行正式上报前的内部核查,对项目质量及是否符合发行 条件做出判断(内核小组意见为最终决策),由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委 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具体内核流程如下: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在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 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3
•【文号】证监许可〔2017〕1818号
•【施行日期】2017.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818号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智光电气〔2017〕第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3日。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制定,2017年2月15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新增股份发行上市、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业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所称新增股份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配股、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新增发行的股份。
一、新增股份发行(一)公告发行核准结果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文件、发行核准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其它应明确说明的事项。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原发行方案进行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发行方案。
(二)组织实施发行方案并办理股份登记申请1.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2.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应履行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股票认购款。
3.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说明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资产过户、负债转移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已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应内容进行审阅,确认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必不可少而本所律师又无法自行核实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明家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回复之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回复之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目录释义 (5)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于2014年3月、2014年8月分别购买云时空11.36%的股权、掌众信息12%的股权,上述资产购买行为发生在距本次重组12个月内。
请你公司补充合并报送其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的资产购买行为。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7)反馈问题二:请你公司结合云时空、掌众信息具体业务,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如何实现上市公司移动数字营销的首期战略布局。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反馈问题三: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近三年的投资计划等情形,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并结合战略规划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反馈问题四:请你公司结合财务数据补充披露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并披露上市公司未来现有业务与标的资产相关业务的开展计划、定位及发展方向。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反馈问题五: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重组的整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结合业务差异、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管理层构成等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的人员整合及对标的资产的管控能力;结合标的资产对其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程度补充披露本次重组后防范标的资产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相关安排。
请独立财务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反馈问题六: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反馈问题七: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行业特点、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有资金用途等方面,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配套金额是否与之相匹配。
精测电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精测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18号)同意,公司2016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
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7月13日,授予12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0.70万股。
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至8,190.70万股。
2017年10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金斌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金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8.30万股,回购注销价格为45.38元/股。
002911佛燃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0-11-19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公告编号:2020-11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8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6%。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21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00万股,并于2017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0,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5,600万股。
目前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85,329,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2%,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70,670,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8%。
自公司上市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佛山市气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业集团”)、佛山市众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
上述股东所作出的与本次解限股份对应的承诺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下:(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1、控股股东气业集团承诺(1)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控股股东气业集团承诺:“(1)就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22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00025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公告编号:2020-055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072,000,000股●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能水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1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7元/股。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41号文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00万股于2017年12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能水电”,股票代码“600025”。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变更为18,000,000,000股,其中16,200,000,000股为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0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16,20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中控股股东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合计9,072,000,000股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上述股份于2020年12月1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自2017年12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来,公司16,20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3家股东分别持有。
截至目前,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股东总数为1家。
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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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优质企业债承销商采购项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8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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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能源院 2022 年第一批投资与 南方电网能源发展研究院
财务研究咨询项目结果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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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水发展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2022 年企业债券主承销商选聘项 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广东三水发展控股投资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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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服务开发集 团有限公司
潮州市广济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潮州市广济农业投资
资产整合咨询服务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 (万元) 600000.0
500.0
185.0
120.0
TOP5 TOP6 TOP7
2022 年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20.0
协议签署的请示结果公示
(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河源市
7 润业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 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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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主承销商服务项目的中标公告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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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保荐承销机构选聘项目招标结果公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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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公告时间 2022-09-30 2022-12-27 2022-12-29 2022-06-20 2022-07-14 2022-06-06 2022-08-02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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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地区分布
近 1 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广东、四川、上海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为 13 个、3 个、2 个,占比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67%。从中标金额来看,广东、山东、湖南的中标总金额较高, 表现出较高的地区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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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 东承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5,554,080 4,800,000 4,443,264 4,443,264 3,332,448 3,332,448 3,332,448
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长 副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理 制造中心总经理
总工程师 副总经理
注:李永喜先生、芮冬阳先生、韩文先生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担任公司董事;李永喜先生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董事 长,芮冬阳先生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韩文 先生、刘勇先生和姜新宇先生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副总经理,杨旭 先生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制造中心总经理。
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意见、口头证言、事实等均由公司提供。 公司已向本保荐机构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 料、意见、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全部责任。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股本变化情况
公司 2007 年 9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 51,080,000 股,发行上市后公 司总股本为 69,080,000 股。
保荐代表人:
裴运华
陈运兴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0 年 09 月 18 日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2、公司不存在影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的其他情形。
3、鉴于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李永喜、芮冬阳、韩文、姜 新宇、王卫宏、杨旭、刘勇在首次公开发行前作出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 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经核查,目前上述人员仍是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上述人员仍应遵守相 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65,792,000 股。
二、 本次申请限售股的股份持有人出具的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永喜、 芮冬阳、韩文、姜新宇、王卫宏、杨旭、刘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永喜、芮冬阳、 韩文、姜新宇、王卫宏、杨旭、刘勇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序
股东全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
号
(股)
1 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
60,121,594
限公司
2
芮冬阳
5,554,080
3
李永喜
4,800,000
4
刘勇
5
韩文
4,443,264 4,443,264
6
杨旭
3,332,448
7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王卫宏
3,332,448
8
姜新宇
3,332,448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备注
60,121,594
根据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08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2 股,合计送红股 13,816,000 股。送股前公司总股本为 69,080,000 股,送股实施后总股本为 82,896,000 股。
根据公司 200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08 年度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2,896,000 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82,896,000 股,上述方 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5,792,000 股。
经核查,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至今,上述承诺得到严格的 遵守和执行。
三、本次限售股份拟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0 年 9 月 21 日;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总数为 89,359,5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3.90%。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流通情况如下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255 号文核准,广州智光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07 年 9 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18,000,000 股,并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至 2010 年 9 月 1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将满 36 个月。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并承诺限售 36 个月的股份拟申请上市流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 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