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2011年第13期:三大诉讼法修改的新期待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程序正义重在有法必依记者杨维汉、陈菲• 2012-12-31 05:40:52 来源:《人民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11 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两大程序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公正是任何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
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
法律条文要因时而变,而法的精神和法要维护的公平正义不变。
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新考验,也将随着新法的实施而开始。
此次刑诉法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民诉法修改也涵盖了七大领域,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制度得以确立,以及审判管辖的细化、财产保全的法定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优化等等,无一不是重大的进步。
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虽在具体内容上根据各自特点而不同,但在对人权保障的追求上却是共通的。
新刑诉法直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民诉法也将人权思想贯彻于法条中。
司法机关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诉讼法展现强大生命力,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大期许。
恶意诉讼可追究刑责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入法迈出制度“破冰之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学专家和环保人士认为,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民事检察监督权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
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doc

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 总述:制度与法的改革(三个审判关系主体的改革)。
一、明确法官概念及职权,实现法官精英化,树立法官权威。
二、明确检察官的地位。
三、改革诉讼代理制度,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
进入九十年代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大陆法系为基础,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为框架的法律体系。
由于两种不同法系间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冲突,决定了我国诉讼制度改革是复杂的过程。
但不管怎样我国这种结构的诉讼制度经过九十年代后已经初步建成。
但这种诉讼制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
如证据制度、庭审规则、强化合议庭及独任法官的职能、法院内部机构的调整等等方面的改革。
以上提及的方面多有论述,本文所涉及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着重于审判关系的三个主体:法官、检察官、诉讼代理人(律师)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法如能解决好审判关系的这三个主体所存在的问题,将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甚至可以解决我国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所遇到的其他问题。
一、明确法官概念及职权,实现法官精英化,树立法官权威。
法官是审判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主体,法官的改革涉及到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法官的改革也必然是诉讼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明确法官的概念和职权。
诉讼制度改革与诉讼法的完善首先是围绕法官开始的,因此明确法官的概念就显得极为重要。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将Judge(法官)定义为:public officer with authority to decide cases in a lawcourt(有权在法庭裁决诉讼案的公共官员)。
这种解释清楚的表明法官应当在法庭上行使审判权的这一特征。
我国《法官法》将法官的定义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这一概念过于含糊。
《现代汉语词典》和《精编法学词典》都将法官的定义:法官是法院中审判人员的通称。
这种法官定义很不完善,没有将法官必须在法庭行使审判权本质特征表述出,但这一解释恰恰是对我国现阶段法官最正确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看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看点‛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这部施行了25年、和百姓息息相关的‚民告官‛法做出了重要修改。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点评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点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认为,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认为,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
‚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
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
‛沈岿说。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点评‚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
‛龙非说,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点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王敬波说。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
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
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司考中刑诉法与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

司考中刑诉法与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作者:佚名出处:新浪网日期:2011年12月1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并分别于8月30日、10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上述两个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2008年10月发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日程;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再考虑到本次这两部诉讼法的修改幅度较大、修改的条文较多,需要提交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因此,这两部诉讼法的修正案很有可能在2012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请表决。
虽然社会各界对这两部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不同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有可能会影响草案最后所使用的条文表述,但是并不影响这两部修正案草案所确立的整体框架。
以下分别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予以归纳,以便于考生朋友们了解2012的司法考试大纲将要出现的重大变化,提前做好复习准备。
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变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本次的变化体现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这些决定了明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很有可能在上述方面做出相应的修改,需要对此高度重视。
以下就草案中争议不大很有可能通过修改的相关条款,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择其重点分述之,以便考生提前掌握。
第一,辩护;辩护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该方面主要从当事人辩护权和律师辩护两方面进行了细化,特别是在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第二,证据;该方面变化主要是: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民诉法2011年修改情况对照表.doc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2011年修改情况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修正前
修正后
(条文中黑体字为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
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作者:刘瞻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内容并公开征询意见。
此次修改涉及范围广泛,备受瞩目和热议的内容也比较多,现就其中选取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广受关注的热点进行简单的评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调解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是一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切实地关系到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于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部分修改后所形成的。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新型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应对新形势的滞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也愈加显得必要了。
并且修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是深化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所以从2010年开始进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开始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4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完善执行程序等七个方面的规定。
由于此次修正案草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故仅就草案中的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这三大广受瞩目的热点进行简要的评析。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我国是有着中庸传统的东方古国,而最贴近中庸思想的调解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
调解在解决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上有着重要甚至是不可代替的地位。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
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了证据制度,完善了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了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于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浅议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一、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为减少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建议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执法等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者违法情形,提出建议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
违法行为调查则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前期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
建议更换承办人是对审判中案件,如果发现有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处理方式。
再审检察建议入法,必将导致相当一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表现,这无疑是减少当事人诉讼累赘的有效手段。
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查阅法院卷宗、调查核实等手段,将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提供更为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执行监督工作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但要注意的是,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法律监督,涉及诉讼基本制度和权力配置问题,应谨慎对待。
一要妥善处理加强执行检察监督与解决执行难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执行的距离,正确处理检法关系;三要分析研究对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对执行本身检察监督的关系;四要厘清监督的重点,民事检察监督应重点对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民诉法修改 五大亮点

增加先行调解规定、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检察监督范围、加大惩处“老赖”力度……为使民事诉讼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作了部分修改。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完善诉调对接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先行调解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为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二是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一是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上诉守则中亟待改革的几大问题.doc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亟待改革的几大问题-我国现行上诉程序是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两审终审制),由于在同一级上诉程序中难以兼顾立法者所预期的多重功能,因而在技术结构上面临着多方面困境和缺陷。
在暂不变动审级制度的前提下,在现行二审程序改革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可能缓解这些困境。
一、建立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制度是指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有效上诉而获得在期限外提起上诉申请的权利。
这是一种既充分保障合理上诉者行使权利,又抑制不合理上诉和轻率上诉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解脱立法和实务中的两大困境:第一个困境是,当事人之间的“囚徒困境”,即当事人对于是否上诉心存犹豫,提起上诉则把握不大,放弃上诉又担心对方上诉而自己错过上诉期限,于是为了保险起见,特别是在一些律师的策动下,当事人只好将一些可上诉可不上诉的胜诉把握不大的案件提交上诉,在二审探听虚实之后再撤诉或接受调解。
这一方面增加了上诉案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案件的快速执行,还有可能因为纠纷解决的成本增加而加剧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或增加对司法结果的期待而因此产生对司法结果的不满,大量翻烧饼似的再审案件都产生于此。
建立附带上诉制度,可以使那些犹豫者由于有了安全感而放弃率先上诉,最终双方都可能自愿放弃上诉。
第二个困境是,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与处分权主义对审查范围的限制之间的冲突。
现行法规定,二审审查以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为限。
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处分权主义的现代诉讼理念,但实践中面临大量超出上诉人请求范围之外的一审判决错误,无法坐视不问,于是最高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进行了变通性规定,即二审程序如果发现一审判决违反法律,则可超越上诉人的请求范围予以纠正。
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使法典对于二审范围的限制基本失效,因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律”在法官那里可以作十分宽泛的解释。
随着司法改革对处分权主义的强调,最高法院在1999年的司法解释中对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含义进行了限定,仅仅对于那些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才能超越上诉人的请求范围给予纠正。
高中政治统编版:解析三大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 检察院在提起公讼的时候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 提出并附带解决的,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课堂小结
解析三大诉讼
诉讼及 其特点
1、诉讼的含义及地位 2、诉讼法及诉讼的特点
公权姓 程序性 强制性 终局性
诉讼的主 要类型
诉讼的类型及差异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知识拓展:《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2、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
诉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多元化解决体系中,诉讼处于主导性地位,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最后途径。
× 3、刑事诉讼法就是刑法,民事诉讼法就是民法。(
)
√ 4、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是用来规范诉讼活动和程序的法律。( )
√ 5、诉讼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其法律权威性的接受和服从。(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
诉讼目的 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纠纷(民告民) (民告官)
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自诉:民告民;公诉:官告民)
诉讼主体 举证原则
双方当事人都可 以提起诉讼
通常谁主张权 利,谁负有举 证责任
只能◆是自由诉行:政是相指对被人害提人起或除其自法诉定案代件理由人自、诉近人亲提属起为诉了讼追
【最新2018】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发展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为201X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发展,看看都涉及哪些内容吧!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发展我今天给大家对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个解读,我是一个开场,用一个半小时时间讲四个问题,框架说一下,让大家有一个概念。
一是为什么修改,二是理论突破点,三是重大变革点,四是具体实施方面。
因为我是第一讲,所以不会讲太细,后面的同志接着讲,我讲的有一些宏观。
我有一些压力,无论是条文还是理论,大家理解都比我深,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回顾一下,这部法是如何修改的: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我们今天在座的法官大多数都很年轻,对我国的法律历史可能不是很了解。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像三条河流,分解矛盾和纠纷,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是一个很特殊的诉讼法,它是1990年开始实施的,25年了,很多年轻的同事当时可能很小。
回忆当年,立法当时是有很多的争议的,当时很多人认为中国用不着行政诉讼法,而且行政诉讼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是不相符合的,传统文化认为,官是不可以告的,父母官父母官嘛,你怎么能告的父母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告官”是一个大的历史性突破,行政诉讼将官员与原告放在了一个平等的地位上。
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的改革。
徐凯 司法改革是一场尚未达成共识的远征

司法改革是一场尚未达成共识的远征2011年01月30日10:24来源:《财经》作者:徐凯对于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而言,2010年是一个“丰收年”。
2011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披露,其2008年底出台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的60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四分之三。
其间,2009年完成17项,2010年基本完成30项。
2010年的这30项改革措施包括:重整刑事证据规则、全面展开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制、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加强律师管理等等,这一切正按照中央政法委预定的轨迹前行。
“2010年司法改革整体比较平淡,步伐更加缓慢,理念趋于保守,政治色彩有增无减。
”1月22日,在第二期《财经》法治论坛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下称报告)发布会上,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如此总结。
徐昕认为,这些措施多数属小修小补,仅仅是2009年司法改革的落实和延续。
2010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仍是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未触及司法体制,甚至在司法巡查、律师管理等问题上明显倒退。
但对未来,他在悲观之中也保留了希望,“今天,既是司法改革的黑夜,也是法治中国的黎明。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观察到其中差异明显:“改革的人认为自己下了很大的劲,一些旁观者说你这就没改。
”“现在学界对司法改革,弥漫着一种关注、焦虑、无奈、不满和期待的情绪。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
实际上,繁纷复杂的司法改革措施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甚至不乏相互矛盾、抵触之处。
在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等关键议题上,朝野上下分歧已存,共识未生。
如何定位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的角色?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司法和政治间关系怎样界定?回顾2010年的司法改革内容,置诸20多年来司法改革历程中考察可知,在这些议题上,中国社会亟须达成共识,这将决定司法改革能否走出迷途。
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造《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至今仍未明确的是,下级法院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上级法院?法官能多大程度上独立于庭长、院长乃至审委会?司法独立日益遭到削弱,司法行政化不断强化,是报告对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批评。
2011年半月谈

半月谈:一亿新生代农民工深度撞击“城市化中国”(专题一组6篇)新华网( 2010-03-31 15:39:13 )来源:半月谈内部版新生代农民工:梦想在大时代升级■半月谈记者车晓蕙黄浩苑吴俊潘旭在中国1.5亿进城务工的农民中,1980年后出生的约有1亿人,占60%多。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在官方文件中将他们作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新生代农民工”——给予重点关注。
然而,他们是难以定义的一群。
尽管他们仍被社会归类于“农民工”,但他们中的很多人从内心抗拒这个称呼:有人称呼自己为“新产业工人”或“新市民”,有人在竭力推广“新工人”这个称号以取代农民工的群体标签,甚至有人认为自己就是“白领”。
不管怎么说,“三高一低”的群体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已经使他们与上一代农民工形象有着截然的不同。
或许,从他们想要成为的社会角色看,与其说他们是“农民工2.0”,不如说他们是“新市民1.0”。
总之,他们是“新人”,转型期中国涌现出的又一个引人注目的全新的社会群体。
对他们的观照,应有全新的视角;对他们的评判,应有积极的期许。
那些戴着有色眼镜的嫌恶和排斥,那些居高临下的担忧和怜悯,都无助于我们认清这一群体肩负的历史使命,更无助于我们正确处理这一群体的有关事务。
唯有在更深更广的历史坐标上,我们才能寻找到这一群体的准确定位——他们,是“中国梦”的新一代承载者。
自从改革开放将中国推入世界经济大潮以来,交织了国家富强和个人幸福的“中国梦”就成了全体中国人的共同追求。
如今,这个“中国梦”被注入一股全新的动力,那就是新生代农民工。
作为“中国梦”的新一代承载者,新生代农民工正努力提升“中国制造”的水平。
在许多沿海城市,80后、90后等新生代农民工正在迅速成为“中国制造”的主体劳动者,已经占到打工群体的80%以上,而且可以预见的是,5年之内,90后打工者又将成为中国加工制造业的主体力量。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浅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时间相隔不到5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修改法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于2011年3月10日开始执行,检察系统欢呼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进而期许以此为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在抗诉制度、诉讼中的违法情形、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等四个方面加强检察监督的规定,从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加以确认,并进一步细化。
从本次法律修改的结果来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有所扩张,但并未达到检察系统的预期,可谓喜忧参半。
下面笔者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的分析:一、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扩展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由“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至此,相关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表述相一致。
草案说明中,将本条法律修改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同时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遗憾的是,对于检察机关以何种程序和具体方式介入执行监督,并没有明晰的设定。
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民事法律的空白意味着授权,可以在空白处有相当的自由,但对于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而言,本质上,权力非依法律明文不得作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
没有具体的法律明文对监督模式或机制进行规制,势必只能是依据政策性文件,甚至是实践中自行摸索处理,为未来的立法进行铺垫。
第十四条修改后,结合新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扩及到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案件受理、立案、审判、执行的全程,理论上所有的违法情形都纳入了监督视野,但是抽象的规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有权监督,监督有无强制性则忽略不计,如上所述,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尤其是效力方面的规定,对法律监督而言,是否具有充足性,监督实效如何,对实务实践的指导意义值得商榷。
中国诉讼法历次修订沿革

中国诉讼法历次修订沿革中国诉讼法是中国的基本诉讼法律,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下面将介绍中国诉讼法历次修订的沿革。
第一次修订是在1956年,当时是基于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目的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诉讼制度,提出了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审判机关,强调法官的职权和审判的公正性。
第二次修订是在1979年,这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一次重要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法院审判独立、公正,强化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更多保障。
第三次修订是在1991年,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深入发展的时期进行的。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修订中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平等协商解决纠纷的原则,增加了仲裁制度等内容。
第四次修订是在2007年,这是改革开放的30周年,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修订中增加了对律师代理诉讼权的保护,完善了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增加了公开审判的内容,强化了公正审判的要求。
第五次修订是在2012年,这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公民的诉讼权益保护,提高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
修订中规定了公开审判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加强了证据规则的权威性,强化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第六次修订是在2017年,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修订中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审理程序,增加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强调了审判公正的原则。
总体来说,中国诉讼法的历次修订都是基于当时的国情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旨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三大诉讼法修改前沿问题综述(北京一中院研究室)

三大诉讼法修改前沿问题综述北京一中院研究室上传时间:2006-9-23摘编一、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六方面完善刑事诉讼法:一是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二是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三是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辩护方了解案件情况;四是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把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五是完善防止刑讯逼供的诉讼制度,建议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诉讼制度,努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六是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建立政府或民间的被害人救助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张,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必要重点考虑其与以下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协调。
由于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先、刑法修改在后,导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地方。
如我国现行刑法已经废除了“反革命罪”的提法,但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却依然还有“反革命案件”的字眼;再如刑法规定的“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以及“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假释”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核准,刑事诉讼法典却没有规定,等等。
二是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协调。
三大诉讼法既有差异,也存在共性。
对于一些共性的地方,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理应保持一致,然而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在一些本应保持一致的问题上却不一致。
如关于证据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有规定,而民事、行政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再如关于审判中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的回避问题,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审判长决定,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院长决定;再如,关于审级制的问题,目前许多学者主张变现在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等等。
三大诉讼法在这些问题上应该保持一致。
三是刑事诉讼法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协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了刑事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审判的权利、以及人民陪审员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权利,等等。
民诉法修改说明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中国人大网日期:2011-10-29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1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大诉讼法比较精心修正完整版(2)

三大诉讼法比较精心修正完整版(2).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
你嗜烟成性的时候,只有三种人会高兴,医生你的仇人和卖香烟的。
三大诉讼法比较精心修正完整版(2)关于“新证据”(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三)视为新证据: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30、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部分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分配规则《民诉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煱凑找韵鹿娑ǔ械>僦ぴ鹑危?(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A、生产的产品尚未流通的;B、当时尚未发现存在缺陷的;C、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未存在的)(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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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2011年第13期:三大诉讼法修改的新期待
本刊记者
近日,来自高层的信息显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启动修改工作。
这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完善牵动高层,也为百姓所关注。
15年后刑事讼法修改的新期待
1996年刑事诉讼法经历了首次大修,但随着余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广受关注,随着司法实践经验不断积累、认识不断深化,修法呼声再起。
关于此次刑诉法修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表示,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和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相衔接。
田文昌表示,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现在大家关注比较多的问题,这个问题与沉默权有关系。
另外,证人出庭的问题、律师会见与阅卷的问题、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人伪证罪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等也都比较受关注和期待。
专家表示,证人出庭问题必须解决。
如果证人不出庭,那么证据就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将没有办法质证。
还有一个就是二审开庭的问题。
现在二审只是进行书面审理。
田文昌认为,如果二审不开庭审理,就不能称之为审判,是属于审查活动。
审判如果不具有质证、辩论、交叉讯问等环节,那就失去了法庭审理的基本特征。
我们必须保证公开公正。
此外,大家普遍关心的还有讯问嫌疑人(被告人)时代理律师在场权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曾于2010年7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从法律效力和意义上讲,上述规定显然不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提并论。
保障当事人能够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007年,民事诉讼法主要在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大家也是充满期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本次民诉法修改,要重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首先就是“起诉难”。
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排除了公益诉讼、排除了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其他适格原告。
在强调当事人负责举证的基础上,同时要重视和强调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能。
同时,通过诉讼体制和诉讼机制的改革和优化,使法院的审判不仅能够独立进行,而且能够轻松进行,防止和避免来自外界的各种压力。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要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
汤维建认为,本次民诉法修改除了需要将强制执行程序分离出来,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外,还需要考虑对执行权进一步进行权力分离,即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开来。
关于恶意诉讼,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剑锋表示,这次民事诉讼法迫切需要修改的地方之一就是要加入防止恶意诉讼的规定。
要理顺调解与审判的关系,防止和避免以判压调,同时防止和避免以调代判,坚决杜绝盲目追求调解率。
“民告官”之难如何破解
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的司法监督途径,也是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渠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表示,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行政纠纷,对某些行政行为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以切实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此外,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应勇说,随着形势的变化,行政诉讼已经具备使用调解的条件。
从世界范围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肯定了在行政案件中适用调解程序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对于一些行政法律关系简单、合法性审查要件明确、事实争议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行政案件,可以启用“简易程序”。
专家表示,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如果每一起案件都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很容易造成诉讼资源浪费。
同时,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已经有多年实践,这也为行政诉讼在这方面提供了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不可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随着抽象行政行为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应尽快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
半月谈2011年第13期半月评论:文化也是民生
苏北
近日走进重庆,吸引我的,不仅有市民“唱读讲传”的热情,更有乡村“文化民生”的勃兴。
从乡村“三进三同”回来的同志特别推荐,地处渝、陕、鄂交界处的巫溪县.是三峡库区移民开发县,也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文化民生”推进“乐和家园”建设,带来了乡村全新的气象。
关注民生,已经成为当下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也是广大百姓的热切期待。
但是,什么是民生?人们更多地把目光投向经济加速发展、设施加速建设和财富加速积累。
可是,农民的文化生活、精神期待和心理需求呢?一时还难以进入地方政府的执政视野,难以提上乡村建设的议事日程。
“改善民生并不只是吃红烧肉、穿漂亮衣服就够了,健康的精神生活也很重要。
”重庆市委领导的提醒是讲到农民的心坎上去了。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早已为我们熟知。
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人的需求是有一定层次的。
但是,“当人的某一级需求得到最低限度满足后,才会追求高一级的需求,如此逐级上升,成为推动继续努力的内在动力”,这一假设则未必符合实际。
即使是乡村贫困人群,也是既有生存需求,也有发展需求,既有温饱需求,也有文化需求。
乡村社会在城市化的呼啸前进中,正承受着沉重的冲击。
乡村的凋敞,文化的失落,已是新闻舆论接连不断的警示。
我回老家探亲,看到年轻人差不多都离开了,散落到一个个遥远陌生的城市里打拼全家的生计,寻找人生的前途,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孩子。
村庄给人的感觉是空虚的,尤其到了夜晚.邻居们早早就入睡了,偌大的村庄笼罩在沉沉的夜幕中,没有灯火,也没有狗吠,一片沉寂。
“没有歌声便没有生活,犹如没有太阳便没有生命一样。
”这是文化人的表述。
我在心里反复追问:这些留守的乡亲们,属于他们的歌声、太阳在哪里?因为发生了富士康骇人的劳工悲剧,因为出现了珠三角连续的劳资冲突,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环境、文化生活、精神健康、城市融入等问题,已经被社会一再聚焦。
可是,留守在乡村的人们,同样需要文化的滋润,需要生命的阳光。
在单调、枯燥的日子里,除了思念亲人的冷暖安危,除了等待亲人的汇款家书,他们的公共文化生活在哪里?
乡村发展在单—— GDP导向的轨道中,路也是越走越窄。
尤其是贫困地区,贫穷所意味的匮乏,不仅是物质,还有心志,能力,权利,自由,尊严。
传统的地方戏曲、民间节会,在不少乡村已经绝迹。
迅速普及的电视节目中泛滥着的消费文化,跟农民又相去甚远。
“媒体创造了需求,我们迷失了方向。
”于是,我们看到了乡村赌博风气的急速蔓延,农忙时节一过,打麻将赌博几乎是唯一的消遣。
于是,我们看到了各种宗教势力的乘虚而入,村民们从新建的一座座教堂里,寻找聚会的场所和机会,弥补心灵的寂寞和空虚。
如何以先进文化去开启民众生活的智慧,去激活民众发展的渴望,去拓开民众精神的天地?一批批肩负使命的民间志愿者,奔赴乡村,从事平民教育,从事文化建设,把知识和理想播撒在农村的土地上。
重庆巫溪县与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地球村”牵手,创办乐和书院,建设“乐和家园”。
对于巫溪农民来说,这是改变自身生活的一场社会实验,这是他们参与重塑自身生活生产方式的一场文化变革。
巫溪的主政者曾再三思考:经济统计数字的增长与民众生活幸福的感受到底是什么关系?一味的经济发展,在不发达地区的意义到底何在?怎么才能避免GDP走到生活的反面?这个地方太贫困了,没有办法逼出办法,从而在“乐和家园”的建设中,找到了一个新的方向、新的希望。
乡村关系在社会流动、利益分化的浪潮中,显现了原子化、陌生化和丛林化的迹象。
在无所依傍的农民对权势的依附、对财富的崇拜中,根深蒂固的熟人社会在解体,守望相助的道德传统在动摇,乡规民约的道义资源在流失。
乡村社会的重建,需要文化的支撑,意义的证明,农民也要为自己的生活找到目标和说法。
巫溪“乐和家园”的建设,就是要让农民在集体的文化活动中重新组织起来,找回心理归属,重建社会资本,品味生活情趣,体验人生价值。
有村民说:“大家伙每天准时自发到院坝来报到,一起跳坝坝舞,唱乐和歌谣,做乐和操,学学政策,听听新闻,麻将也打得少了,大家说话也客气了,邻里关系也好了,扯皮打架的也少了。
哪家有点什么事,不用他开口,我们每人搭把手,就帮他解决了。
文化民生,这样的文化应是有根的文化,根在传统,根在民间,根在发展。
不是简单地以乡村之外的城市文明去置换、去消解原来的乡村文明,不是简单地以乡村之外的先进文化去否定、去替代乡土文化,而是在与城市文明的撞击中,在以先进文化的导引中.更多地重视传统文化的承接和转化,重视广大百姓的参与和创造,重视乡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而建设新乡村文明,生长新乡土文化。
文化民生,这样的民生应是丰富的民生,超越经济指标的单一取向和财富积累的唯一尺度,寻求的是生活的色彩斑斓,是幸福的阳光普照,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