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考核办法附件1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1)

《贵州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节选第四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 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相应加分奖励,加分奖励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的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 级。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贵州省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计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所在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等培训,并凭培训证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办法(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汽车客运站诚信体系建设,创造公平竞争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道路客运站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誉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在考核年度内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的综合评价。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以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为主,年度考核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进站车辆所属企业代表、协会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受检客运站所属企业及控股企业人员在考核小组成员中实行回避。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并书面通知相关汽车客运站,对累积扣分达到规定值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考核处理。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考核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按扣分情况确定最后得分,累积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期。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及其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档案考核档案格式参照附件2,记录相关考核内容。
考核扣分要与考核档案记录的事实相对应。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信誉等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年度考核91分以上为优良,80—90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扣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对本站上年度信誉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 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安徽汽车客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皖公运站〔2010〕5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运管处:现将《安徽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安徽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引导和促进汽车客运站(以下称客运站)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三级以上(含三级)客运站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四级、五级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站的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客运站发展。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及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一)设施设备: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二)安全生产:是指客运站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情况、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安全责任协议签订情况、客运站封闭式管理情况、客运站安全管理流程情况、安全事故预防情况、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情况、发生责任事故情况等;(三)经营管理:是指客运站完善各种准入手续情况、岗位设置情况、统一售票情况、票价公布情况、基本资料准备情况、公平接纳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情况、按照标准收费情况等;(四)服务质量:是指客运站各项服务质量指标情况、服务标识布置情况、服务人员着装情况、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服务质量事故情况等;(五)社会评价:是指旅客及司乘人员满意度调查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价情况;(六)包括科技设备应用、管理创新和获得有关部门表彰。
履约信誉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x x市轨道交通工程履约信誉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推动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的建设热情和积极性,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根据自治区、xx市相关规定、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结合xx轨道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指在xx市从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以下均称“参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信誉考评管理是指对各参评单位在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发布并给予相应奖惩的管理制度。
履约信誉考评周期是自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至轨道交通工程该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
考评管理办法将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做相应调整,做到不断创新,丰富活动内容。
过程中既全面部署、统筹安排,又突出重点,实现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考评管理目的:奖励先进、鞭策落后;打造亮点,推动施工;拼搏进取,促进工作。
通过劳动竞赛,充分调动各参评单位的积极性,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建设氛围,科学、优质、高效、全面推进xx轨道工程建设。
第二章履约信誉考评管理的组织第四条履约信誉考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考核、集中评比”的竞赛体制,在履约信誉考评过程中,严格执行“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轨道公司成立履约信誉考评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xxx常务副主任:xxx副主任:xxx、xxx、xxx履约信誉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督部,由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评活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对考评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收集、整理、初审考核,定期向考评委员会汇报考评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负责履约信誉考评活动的宣传、发动、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参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履约信誉考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履约信誉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交运发〔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我部组织修订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4日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 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石交[2013]9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石交﹝2013﹞97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输管理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5日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是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一)经营管理指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车辆产权、收费管理、财政补贴落实、指令性任务执行、企业稳定、基础台帐、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统计资料报送等情况;(二)服务质量指标:企业形象、车容车貌、投诉管理、科技设备应用、车辆节能环保、经营违章违法率、有效投诉率、新闻媒体曝光情况以及企业荣誉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监管、应急管理、安全学习、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履约信誉考评管理办法(试行)xxxx

x x市轨道交通工程履约信誉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推动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的建设热情和积极性,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根据自治区、xx市相关规定、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结合xx轨道交通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指在xx市从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以下均称“参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信誉考评管理是指对各参评单位在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发布并给予相应奖惩的管理制度。
履约信誉考评周期是自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至轨道交通工程该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
考评管理办法将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做相应调整,做到不断创新,丰富活动内容。
过程中既全面部署、统筹安排,又突出重点,实现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考评管理目的:奖励先进、鞭策落后;打造亮点,推动施工;拼搏进取,促进工作。
通过劳动竞赛,充分调动各参评单位的积极性,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建设氛围,科学、优质、高效、全面推进xx轨道工程建设。
第二章履约信誉考评管理的组织第四条履约信誉考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考核、集中评比”的竞赛体制,在履约信誉考评过程中,严格执行“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轨道公司成立履约信誉考评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xxx常务副主任:xxx副主任:xxx、xxx、xxx履约信誉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督部,由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评活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对考评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收集、整理、初审考核,定期向考评委员会汇报考评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负责履约信誉考评活动的宣传、发动、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参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履约信誉考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履约信誉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监督,建立进退约束机制,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营运客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由企业法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三项内容,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计分800分以上为合格,799分以下为不合格。
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状况按《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1-1、1-2、1-3)进行考核。
第七条设置分公司的运输企业的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先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母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考核,再由母公司工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确定整个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单独进行考核,不纳入母公司考核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输企业,从考核结论作出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一)考核计分在599分以下的,整改期为1年;(二)考核计分在600-699分的,整改期为6个月;(三)考核计分在700-799分的,整改期为3个月。
第九条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二起每次死亡3-9人的同责以上特大行车事故的运输企业,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整改对象为该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物专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物专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加快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进入、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AA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配套规章以及《AA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内三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货物专项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市运管局招标第三方考评机构进行。
其他区市运管机构参照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做好相关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模式自行决定。
各区市运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条第三方考评机构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社会监督。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区市运管处在第三方考评机构现场考核期间可视情对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对抽查中发现考核不规范、标准执行不准的应及时要求第三方考核机构改正。
第二章考核等级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组织机构100分、运输安全200分、经营行为250分、企业管理350分、服务质量100分),另外还有加分为100分。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价:1.考核总分或加分在900分以上的,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也未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优秀。
2.考核总分或加分合计在800分至890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8人以下重伤,或者9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未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合格。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加快驾驶培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教学安全、培训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遵章守法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指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驾驶培训服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 级表示。
第七条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教学条件指标:教练车、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场地、教练员情况;(二)教学安全指标:教学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教学安全状况;(三)培训质量指标:教学培训大纲的执行、教学质量保证与监督及学员考试情况;(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服务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学员满意度;(五)管理水平指标: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信息化技术运用情况;(六)遵章守法指标:守法经营和违规、违章情况。
济南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济南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驾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通过量化考评的方式,对考核期内驾校的基本情况、培训质量、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驾校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合格的驾驶员。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驾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县、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市驾校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六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1000分制量化考评,详见《济南市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
最终分值在900分以上为优良,801-900分为合格,701-800分为基本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记为不合格。
1.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2.考核周期内发生培训教学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3.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4.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更、被注销的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5.由于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受到省、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九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7月至当年度6月。
质量信誉评价办法(1)

中铁九桥三分厂
关于细化质量信誉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机关各部室及各协力队伍:
为认真落实公司关于建立质量信誉评价体系相关规定,提高各施工队的质量责任意识,激励其加强施工管理,提高质量及技术水平。
经厂部研究决定在厂部成立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质管会),以确保我厂的各项质量管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各工程项目的产品实物质量得以明显提升。
具体事项如下:
一、质管会的组建:
质管会主任:由厂长李柳炎同志担任;
副主任:由黄汉朝副厂长、张齐明技术主管担任;
质管会办公室设在安质室,由胡益华担任委员,具体负责日常质量信誉考核的管理工作。
二、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的细化管理办法:
1、考核的对象:各施工队及负责人。
2、考核的原则:采取有奖有罚,奖罚结合原则。
其中:奖励办法:如该施工队在当月被评价为A级时,。
;
连续三个月被评为A级时,。
处罚办法:如该施工队在当月被评为最后一名时,给予该
施工队。
连续两个月被评为最后一名时,给予该
施工队直接清除出我公司。
3、考核的程序及考核时间:
实行每月一小考核,一个季度一个大考核。
厂部先依据公司对我厂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由质管办委员有针对性的将其分解到各相关施工队,并出具书面的厂本部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交于厂部领导签认后立即生效,同时在厂内进行张榜公布。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通知后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属厂质检室。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分厂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无锡市信用考核办法附件

⽆锡市信⽤考核办法附件附件1建筑业企业基本信⽤考核内容和计分⽅法⼀、企业基本分25分。
其中: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和《安全⽣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为24分;企业按要求设⽴党的基层组织,得基本分为1分,应设⽴党的基层组织⽽未设⽴的建筑业企业不得此1分基本分。
⼆、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计分。
(⼀)承接⼯程数量得分。
建筑业企业承接⼯程项⽬数10个及以上得8分、8-9个项⽬得7分、6-7个项⽬得6分、5个项⽬得5分,4个项⽬得4分,3个项⽬得3分,2个项⽬得2分,1个项⽬得1分,没有项⽬为零分。
⼯程项⽬数的认定,以建筑业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管理⼿册》中登录的该企业在⽆锡市⾏政区域内承接的经合同备案的⼯程项⽬数为准;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接的⼯程项⽬,以领取建筑⼯程施⼯许可证信息为准。
承接⼯程数量得分有效期:总承包企业24个⽉,专业承包企业36个⽉。
(⼆)根据⽆锡市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锡市纳税信⽤等级按照A级4分,B级3分,C级2分,D级1分。
根据⽆锡市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业企业上年度在⽆锡市缴纳税额(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的绝对值前20名得3分、21-50名为得2分、51-100名得1分,其余不得分。
纳税信⽤得分有效期为1年。
(三)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
同⼀企业、同⼀⼯程项⽬、同⼀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满分为20分(详见附件:获奖得分标准)。
专业承包企业为获奖⼯程的参建单位其业绩参照总承包企业考核分计⼊。
所有获奖项⽬以⽆锡⾏政区域范围内为准。
附件获奖得分标准注:本⽂件规定的企业获奖⼯程类别仅指建筑⼯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建筑机电安装项⽬,其他奖项及荣誉⼀律不计,所有业绩⼊库时间以⽂件、通知、证书时间为准。
学习资料收集于⽹络,仅供参考附件2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法⼀、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中对⼯程建设各⽅主体的建筑市场⾏为、项⽬管理、质量⾏为、安全⾏为、实体质量、安全⽣产状况等进⾏的量化考核。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 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完整版)分包队伍信誉评价考核办法

分包队伍信誉评价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提高分包队伍的选用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的范围仅限于在公司下属项目的参建分包队伍。
第三条项目部成立分包队伍考评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组员由项目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项目部在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考评应组织召开专门会议,项目部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形成会议记录。
公司在进行检查时将重点检查相关考评记录。
项目部每季度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一次考核,并于下季度首月10号前向公司经济核算部报送考评资料。
报送内容包括:1.分包劳务队伍考核评分表;2.参建人员清单,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务人员的技能证书及特殊工种上岗证等复印件,机械设备种类、数量、价值、型号、规格、现状等证明资料(本资料首次必须全部上报,以后每季度只报增减部分。
);3.综合说明。
第四条分包队伍的信誉评价归口管理部门是公司经济核算部,每年由公司经济核算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评比;公司经济核算部负责建立所有分包队伍的信誉档案,及时将项目—1—部的季度评价和平时检查(包括各部门检查和发现的问题)的各种结果和相关记录录入各家队伍信誉档案,每年度公开一次排名。
第五条分包队伍在施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资格,直接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队伍名册。
1.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2.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并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与我公司发生诉讼案件的;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或新闻媒体曝光后果的;5.以单价低或其他理由擅自停工、阻工、威胁项目管理人员,干扰正常施工生产秩序的;6.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的;7.擅自再次转包和分包的;8.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各项目部应根据分包队伍的基本条件、综合能力、职业健康安全、工程质量、形象进度、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及与项目部协作配合情况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对照考核标准对每家队伍进行评分。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XX市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汽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汽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根据《XX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7号)、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xx]719号)和XX省交通厅《关于印发〈XX省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X交运[20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已获得经营许可的整车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设施与设备条件、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维修服务。
第五条市级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其他区、县汽车维修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设施与设备条件指标: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情况;(二)从业人员素质指标:从业人员配备情况;(三)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四)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五)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等情况;(六)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七)环境保护指标: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环境保护条件情况;(八)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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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说明:
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2、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法院判决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的统计数字以国家规定的统一口径为准。
营运客车总数(或营运货车总数)应包括企业融资(租赁)或个体挂靠经营的车数,子公司的营运车辆应由子公司单独统计,不属母公司统计范围。
3、运输安全项目中,考核企业的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时,不设年度控制基数,直接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和规定记分标准扣分。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客车
数(或营运货车数)除以100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
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除以100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
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除以100
4、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企业在考核年度内虽未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但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三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4人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按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进行考核。
5、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稽查机构、公路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主要包括:(1)违反公路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规定的行为;
(2)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我省实施规定的行为;
(3)违反超限超载、超员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经营违章以交通执法机构下达的违章处理决定书为准。
公安、工商、税务、安监等有关部门查处的经营违章行为,或社会监督员举报的经营违章行为,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属实的,也应统计在内。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客车数
(营运货车数)除以100
考核企业的经营违章率,不设年度控制基数,直接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和记分标准扣分。
6、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货主、其他相关人员向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旅客、货主、其他相关人员直接向企业的投诉不包括在内。
党政机关、信访部门交办查处的社会投诉,或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举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属实的,也应统计在内。
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投诉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
数)除以100
7、不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是指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征费标准为营运车辆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逃缴交通规费,无交通规费缴纳收据,伪造涂改交通规费收据,报停后偷驶的行为,以查处的营运车辆车次计算。
8、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是指不按规定为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虽已投保、但达不到最
低保险额标准,或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以查处的营运车辆车次计算。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和车辆管理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考核。
质量管理主要考核企业质量管理领导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及整改情况以及质量体系认证情况等。
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委会、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目标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会议、培训、检查、事故处理和报告、资金提取和使用、奖惩及责任追究、应急救援等)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
10、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按省统一要求,共10项,见附表(表1—表10)。
11、企业管理项目中,科技进步及先进管理应用只对客运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考核,普通货运企业和专项运输企业暂不考核,也不扣分。
12、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职工或挂靠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出现过激行为;或客运班车出现严重停班、拖班、倒班等恶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
性事件。
13、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指道路运输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包括省级各委办、厅、局机关,不含下设机构)、省道路运输局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企业集体荣誉称号,不含企业下属基层单位获得的集体荣誉称号。
14、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记分标准。
15、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货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册的营运货车总数。
附件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表格式样及填报说明
1、表1:道路客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建档并于考核年度期初15日内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表2:道路货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建档并于考核年度期初15日内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表3:道路客(货)运企业交通事故报表(企业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表3附表:道路客(货)运企业交通事故登记表(企业建档)
4、表4:道路运输企业违章经营情况登记表(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建档)
5、表5: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投诉登记表(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建档)
6、表6:道路运输企业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台帐(企业建档)
7、表7:道路运输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汇总表(企业建档)
8、表8:道路运输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登记表(企业建档)
9、表9:道路运输企业影响稳定事件登记表(企业和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建档)
10、表10: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情况一览表(企业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