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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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法规建设看我国电子政务的新发展

2011-1-19 7:41:25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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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阿拉木斯
今年的7月1日,很多新人都领到了新版的结婚证,新的结婚证除了在颜色和设计上与旧版结婚证有所不同外,更重要的事,它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比如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联网进行查询,以防止“婚姻欺诈”及“包二奶”等等。这些都是在去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后民政部门采取的新举措。而在 7月2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中又做出了具体的说明:登记人员通过“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查询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同样也是这一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实施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还是在这一天,商务部发布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第五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这些不同部门与电子政务有关的规定都选择7月1日这一天实施,是巧合吗?不,是我国的电子政务在从不同的方向同时向我们走来,更加科学合理、更法制化、也更加人性化。

综观近一段时间来相关部门和省市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活动,我们还可以发现很多类似的信息,我国电

子政务发展和法制化的迅猛和密集程度可见一斑:2004年 2月25日,深圳颁布《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3月24日,上海发布《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4月16日,深圳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人可以采用电子帐簿,但在更换所使用的财务软件时不得破坏已经生成的数据”;5月12日,农业部提出《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5月20日,国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6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颁布《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和《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6 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6月26日,《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

那么,这些接二连三出台的关于电子政务的法规、规章或文件主要都包含了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反映了我国电子政务及电子政务立法的哪些新的发展趋势呢?

一、借助网络,加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政府的公开透明性进一步增强,更便利于公民参政议政。

反映这一内容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西城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暂行规定》和《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广州、商务部、深圳、上海、杭州、昆明、武汉、大同等地先后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无论是出于建设公正透明的服务型政府的目的还是依照WTO的相关原则,政府信息的公开、再公开显然是建设电子政务的重要内容,并且也是电子政务得以充分发展的基础。而网络与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政议政又有着什么样的关系,将会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扮演什么样的作用呢?

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包括报纸、杂志、书籍、电视、电影、告示以及互联网等,只要可以起到将信息由一传送至多的作用,就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并且,不同的渠道的传播形式、范围、影响力和存在的时间等都是不同的。在这些各具特色的传播渠道中,互联网又有着其不同于其他传媒的独特一面。作为一种崭新的传媒形态,网络以其交互式、非中心性、跨地域、即时性和智能化独树一帜,并且正是由于它的这些特点适应了现代社会人们生产、生活和信息交流的要求而使其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具体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网络的这些特点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是它的

交互式和智能化的特点,是其他传播方式难以具备和无法取代的。

首先,由于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链接、搜索引擎等强大的检索和信息集成功能,可以更快速、有效、全面地获得某个或某类信息,所以通过互联网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就会便于广大公民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式实现最大范围的信息获取,而这种获取往往不是某单个信息的截取,而是大量同类信息的同时获得,更有助于公民充分地行使知情权,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全面充分公开的目的,信息公开所带来的附加值也更高。

其次,由于互联网的智能化,通过数字签章、数据加密等功能,可以实现信息的定向传播,而这一点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也有着现实的意义。因为可能在一些情况下需要实现特定范围的公开,而互联网可以锁定特定类型受众或特定范围受众的功能这时就可以派上用场,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公开与保密的有机结合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为实现某些政府信息的有条件的公开服务,简单地说,就是这样的公开是可控的。

第三,由于互联网的交互性,通过BBS等功能,可以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获取大量的反馈信息,有助于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并且十分适合那些需要征求群众意见的政府信息的公开。而正是这样的交互性,可以很好地实现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更加进一步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还有,通过互联网的特定功能,可以很方便的实现对某条信息的点击次数的统计等功能,实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科学化管理。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颁布的《关于开通网上评议系统的通知》就是在区政府网站开通网上评议系统,对网上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网上评议范围包括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网上评议系统栏目包括区长信箱、批评意见、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建议征集、办事监督、网上打分、热线电话八个栏目组成。而其中的网上打分就是由群众给被评议部门打分,评价政府的行为。

总之,由于具备交互性和智能化等特点,互联网作为一种崭新的传播工具确实有着其他媒体所不具备优势,而正是这些优势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使得通过互联网实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充分、更加有效。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网络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所起的作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为实现民主与法制化的现代社会作出独特的贡献。

二、通过网络和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登记注册和联网在很多领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成为政府需提供的途径之一,为这

些领域电子政务的开展扫清了道路。

就像我们前面提到的,随着几个法规或规章的竟相登台,我国企业登记、结婚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注册的信息化程度得到大幅度提高,在很多领域,电子化的登记申请被视为合法,无论是从政府网站下载还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都被视为正当的形式,政府部门必须予以受理。登记、注册、备案、年鉴、审核等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体现政府形象与效率的“窗口”,而这些环节电子化的实现无疑是这些领域发展电子政务的一个良好的开端,极大地方便了企业,有利于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对接,实现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互动。

三、电子政务立法取得一定突破性的进展。
如果说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深圳的《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上海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农业部的《关于开展网上推介农产品工作的通知》等还都只是从一些侧面对电子政务中的一些环节做出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天津的《电子政务条例》则可以认为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各个环节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该条例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全面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像这样的在一部规章中集中规定电子政务各个方面规范的做法,在我国尚属首次,是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全面、集中展开的一次有益的尝试,值得关注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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