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最新科技奖励及配套条例
学校学生科技成果奖励措施
学校学生科技成果奖励措施1. 引言为了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措施。
2. 奖励对象凡是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毕业不满三年的校友,均可参加学校学生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
3. 奖励范围奖励范围包括学生在科技竞赛、科研项目、专利发明、学术论文等方面的成果。
4. 奖励标准4.1 科技竞赛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科技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学生,按照竞赛级别的不同,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4.2 科研项目学生在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可根据项目级别和成果水平,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4.3 专利发明学生发明创造并取得专利证书的,每项专利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4.4 学术论文学生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根据刊物级别和论文质量,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5. 申请流程学生科技成果奖励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 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2. 相关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发表证明等证明材料;3. 科技成果工作总结报告。
申请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校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6. 评审与公示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奖励。
评审过程保持公开、公平、公正,结果在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7. 奖励发放奖励资金在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发放方式为转账至获奖者本人银行账户。
8. 附则本奖励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符的,以本措施为准。
本措施的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所有。
9. 更新历史- 2023-01-01:初始版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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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学位文件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0‟105号宁波大学关于各类项目经费配套(资助、奖励)的若干原则意见为规范我校对各类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奖励),特制定本原则意见。
第一条本文件所指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项目、教学建设项目、队伍建设项目、创新平台项目、科研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以及各类课题等项目。
第二条学校对各类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奖励)都必须以学校发文或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为依据。
第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经费配套的各类项目各单位须根据要求落实好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的筹措由学校、学院和团队共同承担。
鼓励各单位积极引入社会资金配套。
第四条学校配套经费分为直接配套经费和间接配套经费,直接配套经费是学校直接拨付给各类项目的支持经费;间接配套经费是学校对各类项目所在学科(专业)的统筹配套经费。
具体按如下确定:—1—1.学校支持该项目的相关资助经费及配套经费可确定为学校对该项目的直接配套经费。
2.同一学科内的重点学科配套经费、科研创新平台配套经费、教学实验室配套经费、创新团队配套经费、队伍建设经费,学校设立的校优势特色学科和重点学科建设资助经费、教学实验室资助经费等可确定为学校对各级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创新团队等项目互为配套的间接配套经费。
3.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内的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实验室、教学团队、基地、课程、教材等)配套经费、科研创新平台配套经费、重点学科配套经费,学校设立的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实验室、基地、课程、教材等)资助经费等可确定为学校对各级教学建设项目互为配套的间接配套经费。
4.队伍建设项目的资助经费要坚持同层次人才资助强度相等或相近的原则,且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可确定为各级队伍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经费。
第五条学院和团队的自筹经费可从以下几方面筹措:1.争取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上级各类项目资助经费;2.本项目组成员中申请获得的各级纵向课题的配套经费、横向课题经费;3.争取的各类社会资助经费。
第六条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得的有经费资助的部分项目可按附件1标准给予直接配套经费支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和探索科技前沿,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审议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拟奖方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人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政部门人员组成。
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特别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3个;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
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每项6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1 前言科研奖励是一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激励科技人员发挥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持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科研奖励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便更好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2 前置条件科研奖励的颁发必须满足以下前置条件:1.奖励的内容必须是科研方向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2.奖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要求;3.奖励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具备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3 奖励类型科研奖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科研成果类奖励:以本公司科技创新领域的发明专利授权、科技成果鉴定费用和科研成果转化费用为主要奖励内容;2.知识产权类奖励:以本公司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和运用为主要奖励内容;3.突出贡献类奖励:以公司的业绩、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业绩、贡献为主要奖励内容。
4 奖励标准科研奖励的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制定:1.科研项目的实际研发周期;2.科研项目的难度和创新程度;3.科研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4.科研人员的实际工作量;5.科研人员的实际工作质量。
5 奖励申请科研人员应在项目完成后申请奖励,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科研成果报告和实验数据;2.知识产权申请和获得证明;3.突出贡献的绩效工资证明和业绩报告。
6 奖励评审奖励评审机构应由公司内部设立的专业组织或外部知名专业机构来组成。
评审标准应符合本文第4条规定。
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科研人员并发放奖励。
7 奖励保留科研奖励应当设立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10年。
科研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8 奖励调整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需求和为保持科技水平的竞争优势需要,对科研奖励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应当提前向科研人员告知,不得对已发放的奖励进行削减。
9 结语科研奖励制度是企业科技创新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科研人员们在奖励激励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创新能力,推动公司的发展进程。
而且,科研奖励制度的优劣也直接关系到公司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
宁波大学“江兴浩学生科研成果奖”评定办法
宁波大学“江兴浩学生科研成果奖”评定办法(试行)香港甬港联谊会副会长、香港江兴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兴浩先生为支持宁波大学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捐资设立“江兴浩学生创新基金”,每年设立15万元奖励大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为做好江兴浩学生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工作,特制订此办法。
第一条在校期间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个人或团队。
第二条申报成果范围(一)全国、浙江省“挑战杯”竞赛获奖作品;(二)学生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三)学生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项目;(四)学生撰写并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参与撰写并出版的专著、译著。
第三条奖项设置及奖励金额宁波大学本专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设特、一、二、三等奖,原则上每年评选特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0000元;一等奖不超过6项,每项奖励6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2项,每项奖励4000元;三等奖不超过18项,每项奖励2000元。
根据成果申报数量和质量,奖项可在不同奖级之间向下调整,调整后的总数不得超过总数。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学生获得的以下成果可申报特等奖:1.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2.获得“挑战杯”竞赛国家一等奖以上或省级特等奖;3.在国内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收录在SCI、EI、ISTP三大索引的学术论文;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二)获得以下成果可申报一等奖1.获得“挑战杯”竞赛国家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以上;2.在国内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以第二著作人身份参与撰写并出版的专著、译著(三)获得以下成果可申报二等奖1.获得“挑战杯”竞赛国家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2.获得国家使用新型专利授权;3.在国内C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学生出版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出版非学术性的编著、校译作品;(四)获得以下成果可申报三等奖1.获得“挑战杯”竞赛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校级特等奖;2.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3.在国内D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五条申报要求(一)同一成果已获校内其他奖励或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该奖项。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定学年及评定时具有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籍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标准和比例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省级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奖助学金。
(一)国家类奖学金(二)省级奖学金(三)学院奖学金(四)奖助学金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四条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无不合格等级;(二)学年总积点分为正,且补考后无必修课程(含模块必修课程)不及格;(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级(免测学生除外);(四)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无违纪处分;(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校外住宿文明寝室成绩等同于合格)。
第五条出国(境)交流学生,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顶替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院字〔2013〕39号)进行学分认定,并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类奖学金评选条件(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1.入学满4学期;2.本学年非学业因素评价指标有4项及以上为“优秀”或“有”,且文明寝室卫生检查学年总评成绩为优秀等级;3.本学年总积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4.本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获学院颁发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2)本学年内参加A类国家级或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含银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3)本学年内参加A类省级或B类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含金奖)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奖排位前3名);(4)本学年内科研成果在B类及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以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如果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则向后顺延一名)。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实施细则〔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尺度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贰言处置及监督第七章审核、授奖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保举、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打点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打点、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打点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常识、尊重人才、尊重缔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顶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开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财产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开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保举、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缔造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个人或者单元,并对同一工程授奖的个人或者单元按照奉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中仅从事组织打点和辅助效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元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尺度第七条奖励方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冲破或在科学技术开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根底研究、应用根底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冲破性开展,为国表里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开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奉献。
第八条奖励方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财产化中,为本省缔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出格重大技术缔造、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鞭策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财产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开展,促进了财产布局的变化,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开展缔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开展做出了重大的奉献。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甬科计[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2006年12月0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管理决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协调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且科学技术成果为宁波市所享有的单位或个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第六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完成者”是指第一完成人。
“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均指3次以上(含3次)。
“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被推荐人的研究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填补了国内空白,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0%以上,或者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是指专利投入生产后,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的前二位。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为主”是指第一完成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且产业化后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前二位,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2%以上,或者该技术难题的解决在环境、生态、资源等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久发展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
宁波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定与奖励办法
宁波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定与奖励办法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推动教学创新,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奖励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范围第一条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建设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目的是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校级教学成果奖按教学对象的学历层次分为本科类和研究生两类。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管理中所取得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等研究与实践成果,这些成果应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的效果。
原则上须经过2年以上的教学实践检验。
具体包括:1.专业建设:能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从学校实际出发,以合理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为依据,提出专业改造和建设方案,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开拓创新,并在实践中初见成效,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2.课程建设:对课程的结构体系、内容安排、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建设,并在教学实践中证明对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有明显成效。
3.教材建设:教材内容体现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及教学适用性,且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及课程改革的趋势。
经实践证明推动了教学改革,有益于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4.教学研究、改革与实践:致力于教学研究与改革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且为国家、省、市或校级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成果。
5.教学实践:在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中,勇于创新,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绩显著。
最新版宁波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21版)
最新版宁波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21版)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21?135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与经费资助办法》的通知各单位、部门:《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与经费资助办法》经第33次校长办公会议、2021年第2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大学 2021年11月20日―1―宁波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与经费资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鼓励人文社会科学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教师增强科研质量意识,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影响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1.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和创新团队、科研创新平台、学术论文和著作、科研成果应用与采纳、科研成果奖、艺术创作成果等。
2.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第一申报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为宁波大学的兼职教授、讲座教授、退休教师等)。
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学校实行奖励和经费资助等方式。
二、科研项目和创新团队的奖励1.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下同)申请获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奖励7.5万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其他类别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
2.获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准其他部委级重大项目(不含基地项目),且资助经费在15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2万元。
―2―3.获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不含基地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4.校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宁波大学为合作或参与单位联合申请获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含单列学科),子课题到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2万元;子课题到校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1万元。
5.校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宁波大学为合作或参与单位联合申请获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子课题到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1.5万元;子课题到校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每项奖励0.5万元。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F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技创新。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技创新体系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等内容,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有效互动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增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鼓励企业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八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宁波工程学院关于学生参加科技、文体类竞赛奖励办法
宁波工程学院关于学生参加科技、文体类竞赛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参加各类科技发明、学科竞赛、文体类竞赛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宁波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及其指导教师。
二、奖励方式给予学生奖金和学分的奖励,给予教师奖金奖励,在科研积分、教学业绩考核和工作量认定上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虑,各类奖金奖励在每年年底统计发放,12月31日还未上报竞赛结果的将转入下年奖励。
三、奖励标准1、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竞赛。
省部级竞赛:浙江省大学生竞赛委员会组织的竞赛、国家级产业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
市级竞赛:省级产业部门及市级教育局组织的各类竞赛。
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全国范围的竞赛按市级计,全省范围的按市级二分之一计。
其它不能纳入以上分类的竞赛,由学校领导小组认定。
奖励标准见下表:表一各级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单位:元)注:①同年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只记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奖励;②若是团体奖励每个获奖学生平均分配,导师奖励由指导教师自行分配;③以排名为竞赛结果的项目,第1- 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一等奖,第4-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12名等同于三等奖;④“挑战杯”和数学建模竞赛的奖励金额乘以1.2的系数。
2、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建立大学生科研项目与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
学生在校期间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的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设计)作品,并且与专业相关,学生可申请替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但不能替代毕业实习的教学过程),经导师、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学生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交相关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计入成绩档案,按答辩成绩和发表论文级别综合评定成绩;论文还可优先被推荐参与优秀毕业论文评选。
其他成果奖励标准如下:注:①学生科研项目成果的奖励,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②学生发表论文须注明项目来源于宁波工程学院学生科研项目的项目名称。
宁波大学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
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0〕37号宁波大学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著名爱乡楷模曹其镛先生为激励宁波大学研究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培育英才,一次性捐赠100万港币设立了“宁波大学曹光彪学生科研奖励基金”,每年总奖励金限额15万元人民币,分别奖励宁波大学曹光彪研究生科研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根据《宁波大学曹光彪学生科研奖励基金章程》,为做好宁波大学曹光彪研究生科研奖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奖项所属年度内具有宁波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二条奖项设置和奖励金额(一)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一等奖,奖金10000元,设4项。
(二)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二等奖,奖金3000元,设20项。
(三)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三等奖,奖金2000元,设25项。
奖项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2/3之内。
—1—第三条根据申报数量和质量,奖项可在不同奖级之间向下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奖项数不得突破总数。
第四条申报成果范围申报人从入学起至申报日期的上一年12月31日,以宁波大学为第一单位完成、在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领域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译著、已授权的专利、鉴定(评选)的成果以及被政府部门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等(不包括科普作品、文艺作品、工具书、报载非理论性文章、教材和编著等)。
所申报的科研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申报的成果一般须以完成人的第一署名身份申报。
本办法中若对获得科研奖励、专利、著作、调研报告等排名有另作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凡在申报日期的上一年12月31日已属毕业生的申报人,其学位论文须已被评为“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或“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第五条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曹光彪研究生科研成果一等奖:1.在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SSCI、A&HCI收录A类学术论文,或在国内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ISSHP收录B类学术论文者。
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
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学校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赞誉。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我校特别制定了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规定,以表彰和奖励在科学研究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和团队,提高学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树立学校的优良形象和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各个领域开展的科研活动和成果,并对因科研成果而产生的相关奖励进行规范。
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二)优先发现、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三)质量为首、数量为辅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第四条奖励的种类(一)学术论文奖励在特定领域发表论文以及取得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影响力的学者,可获得学术论文奖励。
(二)科技成果奖励在科技研究领域,成功发明、创造出有实用价值、新颖性、技术先进的成果并已得到实际应用的人员和团队,可获得科技成果奖励。
(三)科研团队奖励在科研领域具有较高创新、研究、实践及管理水平的科研团队,可获得科研团队奖励。
(四)研究生科研奖励在学生发表论文、参加大型科技赛事、取得科研项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科研奖励。
第五条奖项的级别(一)学术论文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二)科技成果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三)科研团队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四)研究生科研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六条奖杯、奖章和证书的颁发(一)学术论文奖励、科技成果奖励、科研团队奖励、研究生科研奖励获得者可获得奖杯或奖章一件,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二)奖杯或奖章的具体类型和颁发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第七条奖项的评选、公示和颁发(一)奖项评选学校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奖励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进行,每次评选按照奖项级别、奖项种类设置评审小组,主要由具有该领域高级专业职务或资格的人员组成,以专家组评审和在线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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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12〕156号关于印发《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的通知各单位、部门:《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经第16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的层次和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竞争力和服务地方能力,尽快实现“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1.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成果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学术论著、成果知识产权和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等。
2.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在职教职工(指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经学校批准执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人员))。
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单位,学校实行经费奖励、配套、补助、减免等多种资助方式。
二、科技项目的经费配套与补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经费配套。
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15万元的经费配套。
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一般项目及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8万元的经费配套。
4.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面上(出版)项目,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经费配套。
5.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理论物理等专项基金的科学研究类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的经费配套。
6.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议、交流等非研究类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的经费配套。
7.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每项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助。
8.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申请获准并有≥100万元、≥50万元到校经费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分别给予8万元和4万元的经费配套。
9.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其他各部委重大科技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的经费配套。
10.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和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每项给予4万元的经费配套。
1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部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每项给予2万元的经费配套。
12.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部省级联合资助类项目,按照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规定要求提供项目经费补助。
13.学校鼓励与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及部省级重大(重点)项目。
对以企业为牵头单位、宁波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前三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为本校教职工并有≥40%财政资助经费到校的国家级项目和部省级重大项目,经费配套按照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对待。
14.科技项目的配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研究费用和科研学术交流等的补充,其中配套经费还可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的劳务费。
15.对中途变更依托单位而转出的国家或部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项目研究年限比例退还学校配套、补助经费。
三、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经费配套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20万元的经费配套。
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15万元的经费配套。
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8万元的经费配套。
4.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教育部等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团队,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给予经费配套。
5.学校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
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前三位)并有≥20% 财政资助经费到校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10万元的经费配套。
6.科技创新团队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期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科研学术交流等的补充。
7.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给予经费配套,但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教育部等部省级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科技成果奖的配套奖励和补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分别给予配套奖励30万元、15万元。
3.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其他部省级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
4.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
5.学校鼓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国家及部省级科技成果奖。
对以宁波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前五位)合作申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按相应级别奖励经费20%-40%给予配套奖励;对以宁波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前三位)合作申报获得部省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按相应级别奖励经费10%奖励。
6.科技成果奖的配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成果组织者,其中奖励金额20万元及以下的,直接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万元以上的根据贡献大小协调分配,分配给成果完成人的不低于70%。
成果完成人的配套奖励经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的40%用于项目研究。
7.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被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而未立项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每项给予1万元经费用于组织申报工作补助。
五、学术论著的经费奖励1.对发表在《NATURE》或《SCIENCE》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论文简报、摘要、报道、介绍等每篇奖励5万元。
2.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论文奖励经费由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会提供。
对标注有“本文受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资助”(英文统一标注“Sponsored by K.C.Wong Magna Fund in Ningbo University”),并被[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Ⅰ区、Ⅱ区、Ⅲ区、Ⅳ区等(分区按就低原则)每篇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2万元、0.8万元;未标注的每篇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0.6万元。
3.对被工程索引[EI]核心版、非核心版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分别奖励0.8万元、0.4万元。
4.对发表在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B类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5.对发表在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C类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6.奖励的学术论文和论文检索报告均须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期刊不包含子辑、增刊、特刊、专集等。
被索引收录的论文由科学技术处委托有关单位统一进行检索,或由作者提供有关材料经科学技术处审核认定。
7.对年度SCI、EI收录期刊论文超100篇、授权发明专利超100件的单位,超出部分的论文和专利按1万元/篇(件)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在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且字数不低于20万字的学术著作(须在著作中体现作者是宁波大学的教职工),每部奖励1万元。
已获学校其他著作出版资助的,不再奖励。
9.对以宁波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在发表后5年内被C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他引5-10次、11-20次、20次以上,分别给予奖励0.1万元、0.3万元、0.5万元。
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且字数不低于20万字的学术著作(须在著作中体现作者是宁波大学的教职工),在出版后5年内被C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他引5-10次、11-20次、20次以上,分别给予奖励0.1万元、0.3万元、0.5万元。
10.论文和著作的他引证明由作者提供,经科学技术处核审认定。
对于同一著作和论文,在奖励的年度范围内,按补差原则执行。
论文类别以奖励当年学校规定为准,奖励时间以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当年开始计为第一年。
11.学术论著奖励每年办理一次;获得奖励的学术著作,作者原则上应向学校提供成果原件1份。
六、成果应用与采纳的经费奖励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论著等成果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2万元;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采纳或得到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1万元;被宁波市委、市政府采纳或获得宁波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0.5万元。
2.对发表在国家《软科学要报》上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0.6万元。
七、成果知识产权的经费奖励与资助1.对申请职务成果知识产权,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将上级部门给予专利权人的奖励额度按单位数比例转拨给专利发明人;获准动植物与微生物新品种每项奖励0.4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0.05万元。
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学校将资助专利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年费和年费手续费(需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
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且维持期满3年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资助0.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局授权且维持期满3年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资助0.3万元。
八、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资助1.学校设立重要学术会议基金,对以宁波大学名义承办或协办、在宁波召开、对学校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推动作用的自然科学类重要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性质、规模等给予经费资助。
承办或协办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定期举办的国际性系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境外学者来自5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人数一般在20人以上的,资助经费3—5万元;承办或协办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会议,资助经费3—5万元;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境外学者来自3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的,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
承办或协办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机构连续主办且有重大学术影响的全国性系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校外学者一般在100人以上的,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承办或协办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机构连续主办且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全国性系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校外学者一般在50人以上的,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