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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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
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 税务登记管理 ❖ 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 ❖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 ❖ 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 代位权和撤销权 ❖ 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
(一)税务登记——种类
❖ 开业登记 ❖ 变更登记 ❖ 停复业登记 ❖ 注销登记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非正常户登记 ❖ 验换证登记 ❖ 税种登记 ❖ 其他有关税务登记业务
税务登记证的类型(新规定)
❖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 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 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 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实际工作不持证)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 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 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 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 1、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 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 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 证,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 3、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 记证件。
设立登记应报送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 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6、办税员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属地管理,统一代码
生产、经营所在地 纳税义务发生地 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 项目所在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 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 税务登记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
❖ 法律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 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 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 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解析
江西国税培训中心
一、税收征管法制的演变
1、从建国到1986年4月,长达36年,没有一部 专门、单独的较系统的法规。
2、1986年4月到1992年底,贯彻实施税收征管 条例。
3、1993年1月1日到2001年4月30日,实施税收 征管法。
4、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征管法。
税务登记对象
❖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应办理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 ❖ 外出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时间超过180天的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 ❖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
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
劳务的纳税人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
行政、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 其他应办理开业登记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时间
❖ 领取(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 ❖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 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 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 ❖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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