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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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证书办理流程1

检疫证书办理流程1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果品调运检疫审批及初审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 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 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 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 、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 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 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二)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三)产地检疫合格;(四)经核实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 、除害处理物检疫申请表》;(二)产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 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三)省际间调运的,提供由调入地 所在省(市、自治区)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四)如森检员要求,提交施检植物样本。(五)申请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报检(办理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的,在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起运地所在的县级森检机 构办理;(二)在承诺期限内,申报批准后,交纳植物检疫费。) (三)持收费票据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粤林〔2016〕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广东省林业厅2016年3月22日以粤林〔2016〕50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和监管任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市、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引种林木进出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指导及检查苗圃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突发病虫害的应急处理,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省林业厅或者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第一篇: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1、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①林木采伐许可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③林业规费缴纳凭证;④原材检尺码单。

2、经营加工的木材:①经营(加工)许可证;②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证);③森林植物检疫证;④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3、非重点保护林木: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材时的运输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③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4、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产品:①野生植物采集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

5、苗圃自育绿化大苗:①森林植物检疫证;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③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6、旧房料:①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实的证明。

7、基建剩余的木材:①凭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②林业规费缴纳凭证或者木材运输证以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实的证明;③森林植物检疫证。

8、单位或个人搬迁自用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①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其他有效证明;②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9、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①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10、进口木材: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或中转口岸出具的进口材凭证。

11、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①森林植物检疫证;②林业规费缴纳凭证;③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12、林业采伐、加工剩余物:①注明采伐剩余物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二篇:办理交易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交易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一、法人证(A)、交易员证(B)办理1、交易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交易员设1名,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须是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不得兼职其他单位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林业部令第4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林业部令第4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树木移栽手续办理流程

树木移栽手续办理流程

树木移栽手续办理流程1. 检查树木健康状况在进行树木移栽之前,首先需要对树木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只有健康的树木才能够被成功移栽。

通过观察树木的叶子、树皮,以及根部的生长情况,可以初步判断树木的健康状况。

同时,可以邀请专业的园林工程师或植物学家对树木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树木没有病虫害和其他生长问题。

2. 测量树木尺寸在移栽树木之前,需要准确测量树木的尺寸,包括树干的直径、树高、树冠的宽度等。

这些数据将有助于确定移栽时需要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以及确定树木的移栽费用。

3. 找到移植地点在确定树木移栽需要到达的新位置之后,需要与当地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移植地点的规划和审批要求。

如果移植地点为私人领地,则需要获得业主的同意,并与当地政府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4. 申请移栽许可在确定移植地点之后,需要向当地政府或园林部门申请移栽许可。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树木种类、数量、移栽具体位置、移栽计划、移栽施工团队等信息。

申请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并一般需要提交由相关专业人员出具的树木移栽方案及其户外绿化的施工图纸。

5. 安排移栽施工队伍在获得移栽许可之后,需要安排专业的移栽施工队伍进行工作。

通常包括挖树、包根、运输、重新种植等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确保移栽团队有资质、有专业水平,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在移栽过程中发生意外。

6. 购买相关设备在进行树木移栽前,需要购买一些专业的移栽设备,如吊车、树木移栽机械、树木保护网等。

这些设备将有助于提高移栽效率,保护树木不受损害。

7. 移栽过程一切准备就绪之后,可以开始进行树木移栽工作。

这个过程分为挖树、包根、运输、重新种植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移栽许可和专业技术标准,确保树木在移栽过程中不受伤害,尽量保持其原本的生长状况。

8. 移栽后养护树木移栽完成后,需要进行养护工作,如浇水、施肥、修剪等。

通常需要在移栽后的一段时间内加强对树木的管理,以确保其在新环境中的生存和生长。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林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

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苗木使用需“两证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两证一签”,即“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

1、“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

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

2、“苗木检疫证”是对需要向外县(市、区)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3、“苗木产地标签”是加强种苗质量管理和打击种苗交易中假冒伪劣行为的有效措施,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

在种苗标签上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指标等内容,能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保护消费者利益。

“两证一签”是苗木的“身份证”,苗木使用单位需向生产经营者索取“两证一签”,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一、苗木出圃合格证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2、苗木出圃合格证只限在发证机关行政区域内有效。

3、苗木使用者凭苗木出圃合格证(第三联)复印件并标明苗木数量,附在造林设计书后。

苗木出圃合格证使用完后,将存根返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以旧换新。

4、苗木出圃合格证须经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合格后签发。

发证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对于杨树,三级以下的,不能用于造林;100、迎春5号、15、华北落叶松以及未经审定、鉴定的品种不能用于造林。

6、从市域外调剂苗木的,必须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病虫害复检。

核发合格证后,方可用于造林。

7、苗木的余缺只能在县域内调剂,县与县之间的调剂,必须在满足本县造林需要的前提下,由市局批准并开据调运证明。

8、以一个树种(品种)为单位,开据出圃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_《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者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县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XX县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者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紧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与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与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下列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紧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者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8.18•【字号】•【施行日期】1988.08.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1988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销售、运输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林业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第四条林木实行限额采伐。

限额的范围,包括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立木蓄积量的总额。

第五条把国营林场、农场、厂矿、铁路、公路、城镇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市)为单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逐级上报。

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农民自留山经划定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湘林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9]10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种苗行业管理,形成依法治种、依法兴种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本《办法》所指“四证”分别是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一签”指的是林木种子标签。

2、实施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是依法规范种苗市场行为,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林农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推行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重要体现。

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把种苗身份认证、牢把种苗质量关。

3、根据本《办法》,为便于林业生产需要,省厅对新调整式样的《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林木种子标签》进行了批量印制,请各地及时作好有关证、签领用的衔接工作。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施行。

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2、《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式样(略)3、《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略)4、《林木种子标签》式样(略)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1: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林木种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9•【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6年4月19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农作物种子调运应做好的几项关键工作

农作物种子调运应做好的几项关键工作

农作物种子调运应做好的几项关键工作作者:张振斌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8年第21期种子调运既是交流优良品种、高产丰收的重要手段,同时也为农作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带来可乘之机,是病虫害猖獗的隐患。

所以调运农作物种子必须实施植物检疫,才能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调运农作物种子时实施植物检疫是保障农业生产高产丰收的关键环节。

1. 充分认识种子跨区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跨区调运植物种子,是疫病传播扩散的一个重要途径。

跨区调运植物及种子的检疫审批和产地检疫工作是防控重大疫病的关键环节,也是保证植物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有效举措。

随着我区农业扶持政策的实施,种用植物需求量不断增加,不按规定程序跨省调运植物品种现象时有发生,给我区及调入地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极大隐患。

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调运植物及种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跨区调运植物的违法行为,切实把调运种用植物检疫审批及监管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保障我区农业生产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

2. 切实落实植物及种子跨区调运监管措施2.1 严格跨省引进植物检疫审批程序调运、托运、邮寄种子必须凭《调运检疫证书》调运、托运或邮寄。

从外区调运种子,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区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检疫要求书》。

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运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发给《调运检疫证书》,调运单位凭《调运检疫证书》调运。

凡从外省调入的苗木,调运单位或个人应先到区森防站取得《调运检疫要求书》,后到省林木种苗站办理跨省调运苗木审批相关手续,调入的苗木应携带《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等手续。

调入后,调入单位及时通知森防站进行复检。

在春季植树过程中,区林业局和森防站将随时进行检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未携带《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苗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对携带危险性病虫的苗木进行依法处理。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
转基因产品还须查验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农业转基因生物 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不合格,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 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
(六)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 微生物
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1、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1)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
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2)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 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 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 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植物源性饲料:是指源于植物或产自于植物的 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 原料。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 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办理检疫 审批手续。
但有些产品无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 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重要考点)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 (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 (6)陶瓷土粉 (7)植物生长营养液
3、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经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 关单》。
(2)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 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3)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苗木管养移交手续

苗木管养移交手续

苗木管养移交手续苗木管养移交手续是在苗木种植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流程。

它包括了苗木的接收、验收、记录和移交等环节。

这些手续的规范执行,可以确保苗木在移交过程中的安全和保证后期管养的顺利进行。

首先,苗木的接收是整个移交手续的第一步。

在接收苗木时,应该仔细核对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与移交单上的信息一致。

同时,还需要对苗木的运输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苗木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受到损害。

如果发现苗木有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与苗木供应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接下来是苗木的验收环节。

验收苗木时,应该对苗木的外观、高度、直径、分枝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还需注意苗木的健康状况,包括是否有病虫害的发生、叶片是否完好等。

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苗木存在问题,应及时记录并与供应方进行交流,以便后续解决。

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苗木,接下来就是记录苗木的相关信息。

记录苗木的信息是为了方便后期的管理和追溯。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苗木的品种、数量、规格、生长情况等。

同时,还要将苗木的编号与实际的位置相对应,以便后续的移交和管理工作。

最后一步是苗木的移交环节。

在移交苗木时,应该将苗木的相关信息,如品种、数量等,与接收方进行确认。

同时,还需明确移交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并将苗木的位置进行标记,以确保接收方能够准确无误地找到苗木的所在位置。

除了以上的基本手续,苗木管养移交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移交过程中应保持苗木的湿润,避免苗木在运输和移交过程中干枯。

其次,移交方和接收方应共同确认苗木移交的数量,避免出现数量不符的情况。

另外,移交方还应向接收方提供苗木的保养方法和养护技术,以确保苗木能够在接收后得到合理的管理和养护。

总之,苗木管养移交手续是苗木种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规范的接收、验收、记录和移交流程,可以确保苗木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为后续的管养工作提供可靠的基础。

同时,也能够减少因移交不当而导致的苗木损失和管理上的问题。

苗圃苗木移植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苗圃苗木移植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苗圃苗木移植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苗圃苗木移植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详解在苗圃运营中,苗木移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城市绿化的需求以及苗木的生长状况。

苗木运输流程手续

苗木运输流程手续

苗木运输流程手续
在进行苗木运输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手续。

以下是苗木运输的流程和手续:
1. 准备工作:运输前需要对苗木进行检查和包装,确保苗木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防止运输途中受损。

2. 运输方式:根据苗木的数量和距离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水路或航空运输等。

3. 运输工具:选择适合运输苗木的车辆或船只,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4. 运输合同:制定苗木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费用等细节。

合同应详细描述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5. 运输保险:对苗木进行保险,以防止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损失和风险。

6. 运输许可证: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在进行苗木运输前需要办理相关的运输许可证和证明文件,确保遵守法律法规。

7. 运输过程监管:在苗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运输车辆或船只进行监管,确保苗木的安全和质量。

8. 运输到达后的验收确认:苗木运输到达后,需要进行验收确认,确保苗木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以上就是苗木运输的流程和手续,遵循这些步骤可以确保苗木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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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之规定:凡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种子、苗木调运时,必须持“一签两证”。

“一签”是指“林木种子标签”。

“两证”是指“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检验证书”。

其中:
需跨省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要经市、县两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审批。

需从外省、市、县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必须先到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填写申请表,等外调的种子、苗木抵达后必须申请当地森防检疫部门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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