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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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靳万一在税务审计或纳税代理工作中,时常发现部分商业银行财税人员,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不知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因此,在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往往忽视对年末结存或未实现票据贴现利息的纳税调整工作,因而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造成税务稽查补税罚款损失。

为此,有必要熟悉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问题。

根据《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有关凭证,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在第一联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内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递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批的贴现凭证和汇票,经审查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

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其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会计部门办理完贴现业务相关手续后,根据相关贴现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其中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先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方;期末结算日,按照当期实际使用贴现资金时间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该科目借方结转到各相关期间收益科目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

具体账务处理是:(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面值-贴现利息),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贴现利息),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前)-550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000元。

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500000元:(一)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

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

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000元。

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

但超标准支付的60000元(252000-192000),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

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该三项共计1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

利息费用在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企业的利息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进行债权性融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处理方式有两种: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够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费用是作为资本化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处理?如果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则通常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现比较如下:1、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主要限于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涉及资产的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及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可见,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趋于一致。

2、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会计准则规定,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会计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浅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浅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扣除。
收入 类 调整 项 目对 收益 确认 分 为 两 种情 况 :会 计 制度 规 定
不作为收益 , 不计入 当期损益 , 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应作为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收益 , 计人当期损益, 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1 视 同销售 收入 。 同销 售 在会 计 上一 般 不确 认 收入 , 照 ) 视 按 税 法 的规 定要 确 认 收人 , 企 业 需要 进 行 纳税 调 整 。《 值 税 因此 增 暂 行条 例 实施 细 则 》 中规定 了八 种类 型的 视 同销 售 行 为 , 际工 实
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 , 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 , 公司在 生产经营期间,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 出, 在不高于按金融 机构同类 、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过部
分 在计 算 应纳 税 所得 额 时不 得扣 除 。 9 开办 费 。 计 制度 规定 , 业 在筹 建 期 间 内发 生 的开 办 费 ) 会 企 用 ,应 当在生 产 经 营 当月 起 一次 性 计 人 当月 的损 益 。而 税 法规
摊 销 , 部分 在 计算 应 纳税 所得 额 时不 得 扣 除 。 多摊 除 上述 扣 除类 所列 调 整项 目外 , 业还 应 关 注 固定资 产 折 旧 企
投资收益 , 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 在计算应纳
税 所得 额 时应 剔 除 。 由于 会计 和 税 法各 自遵 循不 同的 原 则 ,所 以在 收 入 的确 认 上 产生 “ 计 收 入 ” “ 收收 入 ” 会 、税 之差 别 。在实 际 工作 中 , 务 工 财
规 定 将 其计 人 营 业 外 收 入 ( 实 是 一 种 “ 得 ” , 入 应 纳 税 所 其 利 )并

关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贷款 利 息 收 入 的 会 计 核算
三 、 收 政 策 与 会计 核 算 差 异 分 析 税
从 会计 核 算 和 税 收政 策 的调 整 可 以 看 出 , 旧企 业 所 得税 法 下 .税 收 政策 的调 整 基本 上 与 会 计 核 算 方法 的改 变 是 同步 的 , 会 计 处 理 和税 收规 定 已 经趋 同 。但 新 企业 所 得 税 法 颁 布 实 施 后 , 息 收 入 的税 会 差 异 重 新拉 大 。伴 随 着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的 利 颁 布 与实 施 , 所 得 税 条 例 和 配 套 文 件 已大 部 分 废 止 . 的配 原 新 套 文 件 没 有 出 台 , 成 以下 问题 : 造 ( ) 税 法 下原 本 已缩 小 的 税 会 差 异 重新 拉 大 , 大 地 一 旧 极 增 加 了纳 税 人 因税 收 与会 计 差 异 带 来 的核 算成 本 及 工 作 量
难 以保 证 。 由于利 息 收 入 确认 的税 会 差 异 是一 种 产 生 递延 税 负 债 的 时 间性 差 异 ,从 持 续 经 营 法则 来 看 并 未 影 响 税 收 收 入 , 但 由此 增 加 了银 行业 财 务 核 算 成本 、 税成 本 、 税 务 机 构征 管 、 纳 及 稽查 的成 本 。 ( ) 照 目前 的 纳税 申报 制 度 , 度 预 缴 是 依 据 当季 实 二 按 季 际利 润额 计 算 缴 纳 实 际 上 银行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已确 认 的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季 度 在 预缴 时 已经 纳 税 。 有 的税 会差 异 则 是在 年 度 汇 算 清缴 进 行 调 所 整 , 在 总机 构 所 在 地统 一补 ( ) 缴 , 将 直 接造 成 所 得 税 并 退 税 款 缴纳 不 平 衡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与调整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其所得利润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税率差异是指不同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同,这种差异可能来源于税收政策的不同对待,也可能由于企业所处的不同区域或行业而产生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税率差异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并且针对这种差异政府也会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一、税率差异的影响因素税率差异的产生是与多个因素相关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因素:1.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税率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定有不同的规定。

政府通过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动不同企业的发展活力,例如对于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企业,政府可能会给予更低的税率以鼓励其发展。

2.企业所处地区与行业企业所处的地区和行业也是税率差异的重要因素。

一些地区或行业可能受到政府的特殊政策支持,享受更低的税率。

此外,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压力也不同,导致税率差异的出现。

3.税收优惠和减免政府在税收政策中会给予一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和减免,以鼓励其发展或满足一些社会目标。

这也会导致不同企业适用的税率有所差异。

二、税率差异调整的目的和方式税率差异的调整是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政府通常会根据不同的目的来调整税率差异。

1.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差异来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行业或地区,政府可以采取较低的税率以吸引投资和发展,提高就业率并推动经济增长。

2.实现税收公平税率差异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而造成税收不公平。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差异来实现税收公平,确保所有企业都能按照相同的标准缴纳税款。

3.防止税收避免和逃税税率差异也可能导致一些企业通过调整利润分配、跨国转移定价等手段来避税或逃税。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差异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增加税收收入。

三、税率差异调整的具体措施税率差异的调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降低税收优惠和减免力度政府可以减少对企业特殊优惠和减免的政策,降低税率差异。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⑥利息收入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 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B、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 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 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并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F、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 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 本外,准予扣除。

案例
• 某企业2015年3月末资产盘点时,盘盈一台 • 设备,其重置完全成本100万元,七成新。 • 企业所得税率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10%。
⑤违约金收入
—— 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 缴企业所得税。
——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所规定的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它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
• 要求:做出A企业的账务处理。
• ④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 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属于其他收入,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和以后年度计提的折旧 额可在税前扣除。
•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应属于会计差错,应 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古 迹、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 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核算,不确认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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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1.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 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 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 时确认收入。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 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 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 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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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 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 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 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 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 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 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 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 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 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 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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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资产的收入
✓ 视为内部处置资产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财务必看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报表填报案例

财务必看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报表填报案例

财务必看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报表
填报案例
年度财务人员汇算清缴的工作正在进行,在这里跟各位财务人员提醒一下,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截止到5月31日就结束了!我们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还是不少会计都会存有疑问的。

特别是对于各类申报表的填写,很多财务人员都会是一个头两个大!所以,昨天周末在家里就给大家把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会差异调整及相关报表填写案例,汇总在一起分享一下,也希望对大家接下来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帮助。

除此之外涉及的37张纳税申报表填写有疑问的,也整理了详细的纳税申报表各个行业填写说明,不明白的地方就一起看看吧!
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超全攻略
(文末抱走全部)
1.1收入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2不征税收入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3扣除类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4业务招待费支出调整事项报表填写案例
1.5研发费用调整事项填报实例
……
第二:最新37张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有关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一共汇总了150多页,今天在这里因为篇幅原因就不一一展示了。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费用的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相关问题解析(一)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 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 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国税函[2009]777号)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 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别的公司使用, 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 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 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 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且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 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 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 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 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 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会计准则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下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利息收入确认
在会计准则下,利息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当企业因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资产而取得利息时,应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确认为收入。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同时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金融资产是否已到期或是否具备其他收回条件。

二、利息收入计量
利息收入的计量应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利息收入的金额,并根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在某些情况下,如贷款提前偿还或延期支付等,企业还需要对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利息收入核算
在核算利息收入时,企业应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簿,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以便准确记录和核算利息收入。

在确认利息收入时,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并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四、利息收入列报
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企业应将利息收入单独列示,以便清晰地反映企业的盈利状况。

利息收入应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相应的会计期间进行列报。

此外,企业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利息收入相关的信息,如金融资产的种类、利率等。

五、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应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纳税款。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利息费用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企业利息费用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企业 的比例计算准 予税 前扣 除的利息 支出。4 企业 自关联方取得 ()
的不符合 规定 的利 息收入应 按照有关 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 税务 总局 《 于企业 向 自然人借款 的利息支 出企业所得 关 税税前扣 除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0 9 7 7 ) ( 2 o ]7 号 规定如下 : 1企业 () 向股 东或其他 与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 自然人借款 的利息支 出,应根 据《 企业所得税法》 四十六条及《 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入有 关 的 、 理 的支 出 , 括 成 本 、 合 包 费用 、 金 和 其 他 支 出 , 予 在 税 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 , 企业在生
产经 营过程 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准予扣 除。
企业为购置 、 建造 固定 资产 、 无形 资产和经过1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 2 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 货发生借 款的 , 在有关资产购置 、 建造 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 费用 ,应 当作 为资本性 支出计入有关 资产
合法 、 效的 , 有 并且 不具有非法集 资 目的或其 他违反法律 、 法规 的 行为 ; 企业与个人之 间签订 了借款合 同。
二 、 业 利 息 费 用 会 计 、 务 处 理 比较 企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对 利 息 费 用 的 规 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 的与取得收
关联 方利 息支 出税前 扣除标 准有关 税收政 策问题 的通知 》 财税 ( [0 8 1 1 ) 20 ]2 号 规定 的条 件 , 计算 企业所得税 扣除额 。2 企业 向除 ()

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收⼊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是指企业将资⾦提供他⼈使⽤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占⽤本企业资⾦取得的收⼊,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等。

关于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收⼊有什么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收⼊有哪些1、企业所得税中的利息所得,是指企业提供资⾦但不构成投资收益,因他⼈占⽤资⾦⽽取得的收⼊;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等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是指企业将资⾦提供他⼈使⽤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占⽤本企业资⾦取得的收⼊,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款利息等收⼊。

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有什么注意事项1、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的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次⼀定要确保填写⽆误。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额,这个⾏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2、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的填报。

“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

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利息所得是指企业提供资⾦但不构成投资收益,因他⼈占⽤资⾦⽽取得的收⼊,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财税-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财税-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某公司为了达到上级交的任务增加会计利润,在2016年年底计提一笔关联方利息收入并没有实际发生。

那这笔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此类运用盈余管理手段虚增利润的情况,根据相关借贷合同或协议判定,如果按照税法口径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经判定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则不应进行调减处理。

特别提醒
1.按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2.确认该项利息收入属于调节利润,并未实现,未来有合同取消的可能,调减有风险;
3.税务师不应扩大执业风险,根据目前证据发表意见,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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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是否须纳税调整

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是否须纳税调整

问题: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请问:1、会计上按权责发⽣制的原则在2008年末计提的利息收⼊(合同约定在2009年7⽉份收取),是否可调减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
2、2008年末按权责发⽣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09年度)⽀付(有合规票据),是否须纳税调整?
3、2008年末按权责发⽣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2009年度)⽀付,是否须纳税调整?
答复:1、会计上按权责发⽣制的原则在2008年末计提的利息收⼊(合同约定在2009年7⽉份收取),可以调减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

2、2008年末按权责发⽣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09年度)⽀付(有合规票据),不须纳税调整。

3、2008年末按权责发⽣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尚未⽀付的,应进⾏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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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企业所得税)第四节利息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税法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一、利息收入的暂时性差异及调整准则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1)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3)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2)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6)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的,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还指出,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差异分析:会计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不认可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会计与税法在计算利息收入的方法不同在金额上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会计和税法在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上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债券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差异及调整实务举例:【例1—17】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2500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25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72%,于年末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000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合同约定:A公司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

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A公司不会提前赎回。

甲公司有意图也有能力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会计处理:因为题目条件没有告知实际利率,因此需要先计算实际利率。

投资时的实际利率是使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的利率。

计算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r,则可列出如下等式:59000×(1+r)-1+59000×(1+r)-2+59000×(1+r)-3+59000×(1+r)-4+(59000+1 250 000)×(1+r)-5=1000000采用插值法,计算得出r=10%。

单位:元:日期现金流入(应收利息)(a)实际利息收入(当年投资收益)(b)=(d)×10%已收回的本金(c)=(a)-(b)摊余成本余额(d)=期初(d)-(c)2010年1月1日1000000 2010年12月31日59000 100000 -41000 1041000 2011年12月31日59000 104100 -45100 1086100 2012年12月31日59000 108610 -49610 1135710 2013年12月31日59000 113571 -54571 1190281 2014年12月31日59000 118719*-59719 1250000 小计295000 545000 -250000 1250000 2014年12月31日1250000 -1250000 0 合计1545000 545000 1000000 -*尾数调整1250000+59000-1190281=118719根据表1中的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1)2010年1月1日,购入A公司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000 (2)2010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1000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0000 借:银行存款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3)2011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5100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4100 借:银行存款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 (4)2012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9610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8610 借:银行存款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5)2013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4571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 113571借:银行存款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6)2014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权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和本金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9719贷:投资收益——A公司 118719借:银行存款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借:银行存款125000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000税务处理:2010至2013年,税法规定债券持有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元,2014年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元+250000元(1250000-1000000)=309000元,即5年共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5+250000=295000+250000=545000元,会计与税法对该项业务在投资收益确认过程中形成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汇缴调整:在办理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1000元;(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1000元。

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41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5100元;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100元。

在办理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861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9610元;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610元。

在办理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13571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54571元;(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4571元。

在办理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18719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30900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入190281元;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该项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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