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有什么区别?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有什么区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的区别: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出让方式有什么区别?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
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4、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5、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
6、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
7、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管理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
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
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从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简单来说,双方签订的原为无效的协议,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办理出让手续或直接划拨等具有批准或认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作无效认定。
结合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受让方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受让方不是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4)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与有偿使用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与有偿使用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也必须按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其主要形式即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中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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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划拨与出让的区别
土地出让与划拨的区别一、费用不同。
出让地要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地不用交。
二、权利不同。
出让地可以由出让人自主转让、抵押等。
划拨地处置需要划拨机关批准,转让时还需要。
补交土地出让金三、适用范围不同。
划拨地一般都限制用于和国家利益有关的项目,如国防、公路、机关办公等(有具体明细),出让地则没有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定义】: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
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土地管理法63条是关于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解释该法条的实施细则,以下是对土地管理法63条的释义。
一、土地出让行为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土地出让行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的行为。
出让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
划拨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使用人。
二、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解释1. 出让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的规定,土地出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出让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接受出让申请、出让申请审核、出让合同签订等步骤。
2. 出让条件土地管理法63条也规定了土地出让的条件。
出让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土地权利转移等。
土地用途是指土地出让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确定土地用途类型和用途年限。
出让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实施需要,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确定的出让面积。
出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定的出让价格。
土地权利转移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从出让方转移到使用人名下的手续。
三、土地出让合同解释1. 合同内容土地管理法63条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让土地的用途、面积、价格、使用期限、权利和义务等。
2. 合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包括权利履行和义务履行。
权利履行是指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出让金、过渡费等款项。
义务履行是指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履行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等。
四、土地出让的监督和管理解释1. 监督机构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土地出让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确保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手续
划拨⼟地使⽤权转让协议出让⼿续划拨⼟地使⽤权在满⾜⼀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转让的,那么,您知道划拨⼟地使⽤权转让的法定依据是什么吗?划拨⼟地使⽤权转让协议出让⼿续和程序都是怎样的呢?详情请阅读本⽂了解。
⼀、划拨⼟地使⽤权转让法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划拨⼟地使⽤权转让作了两款规定。
1.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地使⽤权出让⾦。
2.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地使⽤权出让⼿续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国务院28号⽂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地使⽤权的,应当在⼟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地出让⾦;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划拨⼟地使⽤权转让的理解依据上述法律和⽂件规定,划拨⼟地使⽤权转让分为政府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种情况。
政府批准转让的,由受让⽅办理出⼿续。
政府实施出让有两种⽅式:⼀种是协议出让,⼀种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因此,划拨⼟地使⽤权转让的实质是:政府收回原划拨⼟地使⽤权⼈的划拨⼟地使⽤权,再出让给新的受让⼈,重新设⽴出让建设⽤地使⽤权。
⼆、划拨⼟地使⽤权转让中办理出让的基本原则鉴于划拨⼟地使⽤权转让办理出让中,涉及到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地所有权⼈代表)、原划拨⼟地使⽤权⼈和新的出让⼟地使⽤权⼈,并且同时涉及到⼟地使⽤权转让和⼟地使⽤权出让,经济法律关系⽐较复杂。
为规范管理,市、县国⼟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划拨⼟地使⽤权转让⼿续时,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进⾏审批许可划拨⼟地使⽤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区别是什么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里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规定的使用期限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年限限制。
2、价格不同。
划拨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且低价比同类土地使用权低,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价格比同类划拨的高。
3、适用对象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公益目的,而出让方式多供经营性用地使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交易中心接到交易申请材料后,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验证、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和《转让合同书》。
2、受让方按合同规定缴付地价款和政府有关税费;3、地价款交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让方按有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办理公开交易程序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期工作:1、申请转让方凭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2、对改变用途的或规划条件的,需报市规划部门批准;3、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4、批准后,交易中心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对交易底价、交易条件等进行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
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商品房土地使用类型中的“划拨”与“出让”有何区别?
商品房土地使用类型中的“划拨”与“出让”有何区别?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有偿用地,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用地。
2、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3、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市民买房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划拨性质,则意味着房子不能随意转让、出租或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因此,律师提醒您在购房时一定要查清所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谨慎交易。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办理?一、划拨地转让的实质经济法律关系:1、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市县政府-土地受让人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政府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人4、政府-土地出让二、政策依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三、办理原则: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1、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2、受理和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4、集体确定应缴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分水岭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分水岭文件一、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用于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
本文将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这一主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分水岭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划分。
•根据该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转让给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要求和限制,明确了土地出让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主体,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标准和补偿方式,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例,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时,对原有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问题应进行合理安排。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程序和要求1. 划拨程序和要求•划拨程序:申请→审批→签订划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划拨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2. 出让程序和要求•出让程序:出让公告→报名投标→资格审查→竞价→成交→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出让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保障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影响和挑战1. 经济影响•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合理的划拨和出让政策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土地价值,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 社会影响•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改善农民的土地经营条件,增加农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
➢但由于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涉及一系列的 建设审批手续以及过户登记程序。如果未 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仅受 让方不能获得法律承认上的土地使用权, 即使房屋建成后对外销售也成问题。买受 人也难以取得合法的产权凭证。所建房屋 还有可能被确认为违法建筑。这一系列问 题常常成为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 的诱因。在土地二级市场,因划拨地转让 或变相转让而发生的各种纠纷一点也不比 出让地转让纠纷少。
➢ 实践中,一旦发生补交的情形,是由受让人另行交纳 补偿费用,还是由转让方以所获转让费支付补偿费? 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如果合同中对此也无明确的规定, 则争议和纠纷不可避免。此外,按照《房产地管理法 》第66条规定,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除可责令当事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 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究 竟是谁的过错、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常常引发纠纷。
预审 申请
审查
批准
登记
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思考2
2003年6月,某粮站在经济利益的驱动 下,拆掉场区东侧院墙,扒掉一间厂房, 擅自将坐落在国道旁的繁华地段原行政 划拨的600平米生产办公用地改为商业 用地,并将底层作为商场出租给一些单 位和个人,做经商场地。
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请问:东方公司的行为属何种性 质?应该如何处理?
三、划拨用地使用的限制条件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服从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无偿
收回原因: ➢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迁移、破产等
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注意: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 要求,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虽然 是无偿收回,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浅谈如何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如何应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李丽娟近年来,随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城镇的个人对划拨用地的出让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呈上升趋势。
例如,2007年,**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3.779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179.148万元;2008年,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12.708公顷,补缴土地出让金485.294万元,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2008年比上年下降1.071公顷,而补缴土地出让金比上年增加306.146万元。
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依法出让和转让并合理开发利用,可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但在交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急待规范,以更好的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下面笔者就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应对存在问题,进而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面发表几点粗浅的见解,以供大家参考。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要发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必需先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概念。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
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
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二、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一)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哪些区别
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我国国有⼟地使⽤权的取得⽅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这四种⽅式。
⽽与此相对应的⼟地使⽤权类型有国有划拨⼟地使⽤权、出让⼟地使⽤权、承租⼟地使⽤权以及作价出资或⼊股⼟地使⽤权这四种类型。
那么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第⼀种,是国有⼟地使⽤权划拨取得⽅式的划拨⼟地使⽤权。
⾸先,国有⼟地使⽤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后该⼟地归其使⽤,或者⽆偿交付该⼟地给使⽤者使⽤的⾏为。
此种⽅式下的⼟地使⽤权即是划拨⼟地使⽤权,系⼀种⽆偿的政府⾏政配置⽅式,且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年限的限制,因⽽,划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未经批准,⼟地使⽤者不得转让划拨⼟地使⽤权。
第⼆种,是出让⼟地使⽤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式取得的⼀种国有⼟地使⽤权。
⽤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招标拍卖挂牌的⽅式才可以取得此种⼟地使⽤权。
出让⼟地使⽤权根据法律规定,按⽤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地年限是70年;⼯业⽤地、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综合或者其他⽤地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年限是40年。
第三种,是承租⼟地使⽤权,顾名思义,是通过国有⼟地租赁⽅式取得的⼀种国有⼟地使⽤权。
承租⼈按约定⽀付⼟地租⾦的,并依法领取该租赁国有⼟地使⽤权权属证书,且依约完成协议中所要求的开发建设⼯程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或依照协议内容,可进⾏转租、转让以及抵押等⾏为。
但须依法进⾏登记,便于⼟地⾏政主管部门进⾏国有⼟地管理。
所以,承租⼈享有对该租赁⼟地的使⽤权权益、收益权权益和部分处置权权益。
第四种,是作价出资或⼊股⼟地使⽤权。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什么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的条件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什么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的条件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二手房过户事宜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需要先征得政府部门的同意才能将房产转让,补缴完地价款才能过户的。
比如像房改房过户的就是需要先去补齐土地出让金才可以正常交易过户,经济适用房过户是需要房子满足五年获取到完全产权才能够转让交易。
那么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划拨土地房产过户。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它是计划经济的特定产物,大部分都掌握在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者手中,并与房屋产权有着紧密结合,形成了房地产,从而游离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与控制,隐形变相交易,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的流失。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目前,在我国有关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规范房地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两个方面。
从适用的对事效力看,前者既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又规范房屋产权,后者主要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原则下,附带的规范着房屋产权,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从适用的空间效力看,前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超出城市规划区,在没有其他规范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予以参照执行,且有法规的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一、背景介绍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务院于2019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
其中,第63条是该法的重要内容,涉及土地管理中的一些关键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释义。
二、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内容1. 第63条的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划拨的价格,并予以公告。
土地出让、划拨的价格应当反映土地的使用价值。
”2. 解读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特定的使用者,让其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的使用者,让其永久使用土地的行为。
3. 确定土地出让、划拨价格的依据确定土地出让、划拨价格应当依法进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土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土地市场行情和需求情况•土地的开发利用潜力和增值预期4. 公告土地出让、划拨价格的重要性公告土地出让、划拨价格是保障土地交易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具有以下作用:•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价格的任意性和不公平性•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5. 反映土地使用价值的含义土地使用价值是指土地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为使用者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和。
反映土地使用价值意味着土地出让、划拨的价格应当能够充分体现土地的使用价值,确保土地使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6. 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确保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交易中享有公平的权利和机会•公开原则:公开土地出让、划拨的价格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合理原则:根据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价格•法定原则: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三、总结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释义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价格问题,强调了公平、公开、合理和法定的原则。
土地使用证划拨出让的区别是怎样的
Whenever you do something, think about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土地使用证划拨出让的区别是怎样的土地使用证划拨出让的区别是批准人是不一样的。
土地使用出让是以国家的身份进行出让的,划拨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这两种都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
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是没有土地支配权的。
一、土地使用证划拨出让的区别是怎样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里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划拨土地转让的处理方法
划拨土地转让的处理方法划拨土地转让的处理方法(上)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迅猛,土地资源成为城市发展的稀缺资源之一。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划拨土地转让成为一种常见的处理方法。
本文将就划拨土地转让的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划拨土地转让是指将政府划拨给特定使用人或单位的土地,在一定条件下转让给他人或单位的过程。
该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的价值评估、转让方式、协议签订等环节。
首先,对待转让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土地的价值评估能够合理确定土地的价格,从而为转让过程提供依据。
其次,选择转让的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常见的转让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协议转让、协议出让等,选择不同的方式将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决策。
最后,确保转让过程中签订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益。
签订合同涉及到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转让条件等方面,因此合同的签订对于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划拨土地转让的处理方法,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
首先,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调控作用,对转让的土地作出规划和监督。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转让土地的受让方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
购买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关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以确保土地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另外,与划拨土地转让相关的利益分配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转让土地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关系,政府应尽可能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划拨土地转让的处理方法(下)除了上述的处理方法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划拨土地转让进行处理。
首先,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
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可以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平台。
在土地流转市场上,各方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交易撮合等方式进行土地转让,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和监督。
在划拨土地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转让过程中出现违法、不合理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025年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中国,土地的使用权分为三种,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个人土地使用权。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因为大部分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只有国家才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很常见的。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也有不同的转让方式,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常见的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本文将就此进行简要讲解。
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指将原土地使用权人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协议。
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转让合同具有非常大的市场价值。
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操作中,转让合同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出让的性质、土地的出让价格、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内容。
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应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查、评估和清查,这是保证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前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方的合同。
在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公开竞拍的方式,出让地价和使用期限是由出让方根据市场价格和土地所处位置所决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编号、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此外,合同还需指明土地的权属性和使用权的转让,以及涉及到的权利、义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要由双方自愿签订,并经过审核,才能生效。
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违约情况,则需要依照合同的条款进行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将集体土地划拨给农民或企业使用时所签订的合同。
划拨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未利用地等各种类型的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土地使用权、规范土地使用,保证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编号、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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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调整,该种方式将从严,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土地使用权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
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受有很大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转让、出租、抵押"。
此规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也规定,划拨土地"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可见,未经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而如果划拨土地由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此外再处分的已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划拨土地使用权。
因而可以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对该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权能,即该项权利的处分权能,这正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②。
从上述的规定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任意转让的,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据此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应当申明的是,此时转让的已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予以转让,对于无效的合同是否可以补正呢?从理论上讲,合同效力的补正即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修正,使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合同效力的补正分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补正。
前者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进行了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③。
后者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④。
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补正属于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
合同效力补正制度的设立,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成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在我国,面对大量"土地隐形市场"的存在,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出让后转让",不但会严重限制土地的流转,还会使土地市场上的更多合同归于无效。
这不仅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还因为土地流转的目的在于对土地的使用,土地转让后,土地的受让者往往已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合同无效后,会带来返还的麻烦,且不利于对土地的有效利用。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可以允许补正。
从司法解释的立法过程中看,涉及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底制定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
其中第26条关于"商品房的预售方,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防止当事人一方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正常运转的作用。
随后,199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9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由此可以认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些合同的批准、登记手续在一定的期限内是可以补办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借用了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这些规定对于体现当事人有真实意思,减少无效合同,促进房地产的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和已有的司法实践,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在下列情形下,对双方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1、转让合同签订后,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在与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已经转化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而根据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但实践中,此类情况较少,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办理出让手续,将土地办至自己的名下,需要交纳一笔数目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原来的无偿划拨土地基础上订立的转让合同价款,可能会由于过低而使其无利益可言。
另外,随着转让合同有效,还要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受让方名下,这样除去手续麻烦,还要再花费一笔费用,对于转让双方来说,都是不经济的。
2、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
《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对这一情形作了肯定,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规定也是对当事人间合同效力的肯定。
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受转让方签订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转让方之间合同的性质的发生了变化,事实上产生了政府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受转让方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政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收回,再出让给受转让人,受转让人按照合同需支付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价款,可视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被收回的补偿。
鉴于此,《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种情况规定为,"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转让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实务中,这种情况较为多见。
3、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转让方使用。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种情况规定为,"土地使用权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另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46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据此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处罚款后,应当视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转让方之间转让合同的认可。
四、转让房屋与土地之关系关于房屋与土地之关系,房屋总是要建筑在土地之上,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就体现在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上。
因此,房屋与土地密不可分。
在世界各国,最典型的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结构是将两者合为一个物,成立一个所有权。
例如,在罗马法中,土地即一种类似于主权性质的权利,凡是添附到土地上的物都成为物的一部分,因而人们也运用主物和从物关系原理来说明土地所有权人取得建筑物,进而确立了房屋和土地之间的基本原则:房屋和土地不可分,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不可分。
《德国民法典》第94条也规定,"附着于土地上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属于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
"《瑞士民法典》也规定,"除法律保留的限制外,土地所有权及于全部建筑物、植物及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