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家有着一定的保障。
▲国有土地使用类型具体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那么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呢,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哪个好呢?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行政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
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4、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哪个好?要比较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哪个好,不能笼统的来说,因为两者各自有各自的优点,相对比较来看,如果要选择则要看购买者自身的需求:1、如果划拨的要转让,需要划拨土地的使用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获得批准后,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性质变为出让性质的,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卖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办理过户,那么你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出让土地就不需要。
2、如果征地拆迁,划拨土地是不补偿的,但土地上的附着物会有相应的补偿,出让土地就不一样了,土地和附着物都有补偿。
3、一般商品房土地证都是出让。
划拨是土地出让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费划拨,不能抵押,有些交了出让金之后就变为出让,就可以转让。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的区别以及比较两者”的分析了,划拨土地的性质属政策性用地,一般情况下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会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建设,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也均以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转让是否有偿的区别: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2.土地给付者不一样: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
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我国公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注意其中有个细节问题,基本上在土地使用证当中都标注的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无非就是出让和划拨这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形式获得的话,很多方面都受到限制。
而且不少普通公民都并不了解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一、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优售只是划拨的一种特殊情况。
划拔是国家给的,没有具体的年限的,也就是说可以随便的使用,而出让是要交土地出让金的,按交的土地出让金的年限使用,一般住宅七十年,商业五十年。
针对第一次买卖的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
无偿划拨土地能否有偿转让
无偿划拨土地能否有偿转让作者:付智国有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这一规定是目前法律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
根据这一定义,取得划拨土地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情形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显然是有偿的。
下面笔者就第二种情形试作如下分析:一、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价值。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对应状态下的价值,它一般表现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开发至对应的基础设施状况下的土地资产价格。
对于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普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提供给使用者的,所以不具有价值。
实际上,划拨土地除了取得成本外,为了实现单位或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土地熟化过程,因而具有开发成本,正是这些成本构成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
笔者认为应在分析划拨用地的基本价值属性基础上,来确定划拨用地价值。
若划拨用地是熟地,则其主要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构成;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首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土地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通知中明确地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涵义及其相关问题。
这一问题的提出,将实际存在于房地产市场并不断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公开化、合法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建设⽤地使⽤权的设⽴ 《物权法》第⼀百三⼗七条规定:“设⽴建设⽤地使⽤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式。
”即设⽴国有建设⽤地使⽤权主要有划拨和有偿使⽤两种⽅式,其中有偿使⽤⼜可分为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股)或授权经营。
(⼀)国有建设⽤地使⽤权划拨 1.国有建设⽤地使⽤权划拨的概念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地使⽤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将该幅⼟地交付其使⽤,或者将⼟地使⽤权⽆偿交付给⼟地使⽤者使⽤的⾏为。
” 2.国有建设⽤地使⽤权划拨的范围 《物权法》第⼀百三⼗七条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式设⽴建设⽤地使⽤权。
采取划拨⽅式的,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关于⼟地⽤途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建设⽤地的⼟地使⽤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项⽬⽤地;(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 3.国有建设⽤地使⽤权划拨的特征 (1)以划拨⽅式取得的⼟地使⽤权,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期限的限制。
(2)划拨⼟地使⽤权包括⼟地使⽤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如城市的存量⼟地或集体⼟地)和⽆偿取得(如国有的荒⼭、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划拨⽅式取得的⼟地使⽤权,未经许可不得进⾏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4)取得划拨⼟地使⽤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续。
(5)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在我国,划拨土地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产权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本文将详细阐述划拨的法律规定,包括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收回等内容。
二、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土地。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土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划拨条件。
3.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划拨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划拨土地的收回1. 违反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收回划拨土地。
2. 建设项目完成: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将土地交还国家。
3. 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使用划拨土地,且连续闲置超过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划拨土地。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一、引言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符合法定条件的使用者、开发建设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则是对这一行为进行书面认可和确认的文件。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基本概念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对申请者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进行审批后,签发给申请者的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证书。
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具体内容包括:1.标题:标识文书名称,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文案号:标识文书的识别编码和流水号,用于方便查询和管理。
3.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基本事项:包括土地面积、用途、位置、划拨期限、划拨条件、费用等。
5.行政法律程序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审批的程序、审批机关、审批意见、签发日期、签发机关等。
6.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审批文件等附件。
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表现,其内容是依法合规的。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国家法律制度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效证明,具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为合法文书,具有证明法律事实的效力,可作为证据。
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重要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证明,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开发建设者可以凭借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从而进行建设或经营活动。
2.国家认可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可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土地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有何不同
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有何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主要有出让、划拨两种取得方式,不同方式会影响土地使用者如何使用土地、就该土地如何获得收益等等。
那么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有哪些不同?今天就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在设立方式、取得有偿性、使用年限、土地建设项目、取得方式方面作区别介绍。
1.能否约定设立不同通过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出让合同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职权依法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不允许双方约定。
2.是否有偿取得不同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需要受让方向国家交付出让金;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使用人无需支付出让金。
虽然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的也需要缴纳安置、补偿等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而是对被征收人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损失和重新安置的补偿。
3.具体使用年限不同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建设用地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最高年限由土地的使用用途来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方式没有期限的限制。
4.土地的建设项目不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具有营利性、私利性。
而划拨方式只适用公益事业或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关用地和建设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取得方式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协议属于双方协商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属于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划拨方式最基本的特征是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以上内容都了解吗?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两种方式有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很多人拥有了划拨土地却不是十分的清楚划拨土地使用年限。
在这里就有的小编从划拨土地出发介绍一下,什么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获得的方式以及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
1、什么是划拨土地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
2、划拨土地获得方式另外一种土地取得方式就是“出让”,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
出让用地是当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只要项目依法取得合法证件就能取得房产证。
3、划拨用地的使用年限《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
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上述就是与划拨土地相关内容,其中包括什么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获得的方式以及划拨土地使用年限三部分。
关于划拨土地还存在一些特别的情况,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小编还是建议看官以及详细咨询下专业的律师团队。
以便可以帮助到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您早日解决问题。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
➢但由于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涉及一系列的 建设审批手续以及过户登记程序。如果未 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仅受 让方不能获得法律承认上的土地使用权, 即使房屋建成后对外销售也成问题。买受 人也难以取得合法的产权凭证。所建房屋 还有可能被确认为违法建筑。这一系列问 题常常成为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 的诱因。在土地二级市场,因划拨地转让 或变相转让而发生的各种纠纷一点也不比 出让地转让纠纷少。
➢ 实践中,一旦发生补交的情形,是由受让人另行交纳 补偿费用,还是由转让方以所获转让费支付补偿费? 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如果合同中对此也无明确的规定, 则争议和纠纷不可避免。此外,按照《房产地管理法 》第66条规定,违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除可责令当事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 还可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究 竟是谁的过错、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常常引发纠纷。
预审 申请
审查
批准
登记
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思考2
2003年6月,某粮站在经济利益的驱动 下,拆掉场区东侧院墙,扒掉一间厂房, 擅自将坐落在国道旁的繁华地段原行政 划拨的600平米生产办公用地改为商业 用地,并将底层作为商场出租给一些单 位和个人,做经商场地。
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请问:东方公司的行为属何种性 质?应该如何处理?
三、划拨用地使用的限制条件
(一)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服从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无偿
收回原因: ➢社会公共利益、土地使用者迁移、破产等
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注意: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 要求,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虽然 是无偿收回,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导读: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果土地是划拨的,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二、哪些情况下国家会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
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划拨土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能收回吗,划拨⼟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在我国⼟地是国有的,个⼈只能够拥有⼟地的使⽤权。
获得国有⼟地的使⽤权可以通过两种⽅式,⼀种是出让,另⼀种是划拨。
那么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能不能收回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呢?收回划拨的⼟地使⽤权要如何进⾏补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能收回吗,划拨⼟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的知识,下⾯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能收回吗,划拨⼟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1、所谓划拨的国有⼟地使⽤权其实是指⼟地使⽤者经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之后取得的没有使⽤期限所限制的国有⼟地的使⽤权。
2、⽆偿取得了划拨⼟地使⽤权的⼟地使⽤者,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使⽤⼟地的,市、县⼈民政府应当⽆偿收回其划拨⼟地使⽤权。
划拨⼟地国家收回怎么补偿?1、对划拨的⼟地使⽤权,市、县⼈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偿收回。
⽆偿收回划拨⼟地使⽤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划拨取得的⼟地使⽤权在长期使⽤过程中,也伴随资⾦的投⼊,会产⽣相应的附加值,在收回⼟地的使⽤权时,要对其进⾏价值评估。
新的《城镇⼟地估价规程》明确的提出了“划拨⼟地使⽤权价格”的概念。
3、在进⾏估价时利⽤基准地价法,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法。
由于⼟地所有者权益⼀般通过出让⾦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地取得成本和⼟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地是⽣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地取得成本。
划拨⼟地使⽤权价格=出让⼟地使⽤权价格-应缴纳的⼟地出让⾦。
以此做为收取⼟地收益⾦和进⾏适当补偿的依据。
以上就是有关划拨性质的国有⼟地使⽤权收回问题的相关知识,按照规定国家可依法收回划拨的国有⼟地使⽤权,但是要对⼟地所有⼈按照规定进⾏补偿。
土地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划拨是什么意思发布时间:2024-06-13 17:51:45作者:lanbi来源:楼盘网文章摘要:在土地市场中,包含了土地划拨,这主要是由使用者缴纳一定费用之后,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政府项目或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
与出让不同,土地划拨本质上完全是通过行政命令来授予使用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涵盖了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之外的方式设定的情形。
土地划拨和出让有什么区别1、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划拨通常是由政府或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划归给特定的使用者或用途,可以是无偿或低价出让的形式,但使用者需要履行约定的土地管理和开发条件。
土地出让则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使用者,主要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进行,出让价格通常是市场价格。
2、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通常较长,可以是数十年或几个世纪,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为几十年,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年限也不尽相同,例如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权利义务不同: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如果要进行这些行为,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4、适用对象不同:划拨土地一般适用于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
出让土地一般适用于商品房建设用地或其他经营性用地。
国有划拨土地估价方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
因此,需要估价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有哪些区别
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我国国有⼟地使⽤权的取得⽅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这四种⽅式。
⽽与此相对应的⼟地使⽤权类型有国有划拨⼟地使⽤权、出让⼟地使⽤权、承租⼟地使⽤权以及作价出资或⼊股⼟地使⽤权这四种类型。
那么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国有⼟地使⽤权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股有哪些区别第⼀种,是国有⼟地使⽤权划拨取得⽅式的划拨⼟地使⽤权。
⾸先,国有⼟地使⽤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后该⼟地归其使⽤,或者⽆偿交付该⼟地给使⽤者使⽤的⾏为。
此种⽅式下的⼟地使⽤权即是划拨⼟地使⽤权,系⼀种⽆偿的政府⾏政配置⽅式,且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年限的限制,因⽽,划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未经批准,⼟地使⽤者不得转让划拨⼟地使⽤权。
第⼆种,是出让⼟地使⽤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式取得的⼀种国有⼟地使⽤权。
⽤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招标拍卖挂牌的⽅式才可以取得此种⼟地使⽤权。
出让⼟地使⽤权根据法律规定,按⽤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地年限是70年;⼯业⽤地、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综合或者其他⽤地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年限是40年。
第三种,是承租⼟地使⽤权,顾名思义,是通过国有⼟地租赁⽅式取得的⼀种国有⼟地使⽤权。
承租⼈按约定⽀付⼟地租⾦的,并依法领取该租赁国有⼟地使⽤权权属证书,且依约完成协议中所要求的开发建设⼯程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或依照协议内容,可进⾏转租、转让以及抵押等⾏为。
但须依法进⾏登记,便于⼟地⾏政主管部门进⾏国有⼟地管理。
所以,承租⼈享有对该租赁⼟地的使⽤权权益、收益权权益和部分处置权权益。
第四种,是作价出资或⼊股⼟地使⽤权。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摘要: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是一种特殊的宗地,它还应明确被评估宗地的使用年限。
现行划拨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划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据相关法规,将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设为无限期;二是以所评估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基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
文章从划拨土地的基层概念,特点,以及评估分析方法三大方面进行分析解决了部分划拨土地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划拨土地;特点;价值评估方法引言:在我国城市规划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类型,那么,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在收回时获得其所有权的价值进行补偿?能否免费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怎样对所分配的土地进行估价?以下是答案。
一、划拨土地的基本概念划拨土地是指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以补偿、安置、无偿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权能不完整,仅包含土地使用权、土地占有权、以及部分土地收益权,而土地处分权的权力十分有限。
二、划拨土地价值的特点1、划拨土地具有无偿性根据我国的土地法律,经政府核准,使用人无需缴纳出让金,只需缴纳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即可获得使用权。
相关法规对其分配的方式并不严格,但各种途径和方法都是无偿的。
2、土地划拨使用权具有无年期限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3、划拨土地使用权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划拨的土地上面建造的房产进行出租所带来的收益应该把其中所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1]。
三、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方法为了规范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自然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研究制定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
1、市场比较法最常用和最基础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
划拨国有土地收回的流程
划拨国有土地收回的流程划拨国有土地收回的那些事儿。
一、啥是划拨国有土地。
咱先得搞清楚啥是划拨国有土地哈。
简单来说呢,这划拨国有土地就是国家把土地使用权无偿给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用,像那些机关单位办公用地啦,公立学校、医院啥的用地,很多都是划拨来的。
这土地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处置的,但是有时候呢,也会面临被收回的情况。
二、为啥要收回划拨国有土地。
这收回也是有原因滴。
1. 用地单位自己的原因。
有些单位可能自身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比如说企业破产了,这土地就闲置在那儿了,没发挥啥作用。
还有些单位可能搬迁了,原来的土地就空着了,这时候政府就可能考虑收回土地,重新规划利用,总不能让这么好的土地资源就这么浪费着吧,多可惜呀。
2. 城市规划的需要。
城市在不断发展呀,就像一个孩子在不断长大,以前的布局可能就不合适了。
比如要修一条新的大马路,或者建一个大型的城市公园,而这块划拨土地正好在规划的范围内,那就得把它收回啦,这样城市才能变得越来越美,越来越方便咱们老百姓生活。
3. 公共利益的考量。
当有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大项目的时候,也会收回划拨土地。
比如说要建一个大型的污水处理厂,或者是公共交通枢纽之类的,这都是为了大家好嘛。
虽然对原来使用这块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有点影响,但是为了整个城市、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有时候就得这么做。
1. 拟定收回方案。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开头哦。
政府相关部门呢,会根据土地的情况,比如说土地的位置、面积、现在的使用状况啥的,来拟定一个收回方案。
这个方案里会写清楚为啥要收回这块土地,收回之后打算怎么用等等。
这就像是给这块土地的未来画了一个小蓝图呢。
2. 通知土地使用者。
方案定好了,就得告诉现在使用这块土地的人啦。
这通知可不能随随便便的,要正式一点。
要把收回的原因、时间、相关的补偿办法啥的都告诉人家。
毕竟这土地人家一直在用着呢,突然说要收回,得让人家心里有个底呀。
而且呢,这个通知就像是两个人聊天时,你得把重要的事情清清楚楚地告诉对方,不能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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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是什么
一、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有: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由于政府划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取得,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行政权力,对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或调整;
2.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无须支付地价。
但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的,也可以是无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国有划拨土地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主要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设立抵押权;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这三条规定结合起来可以得出,通过划拨所得土地使用权上可以设立抵押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均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抵押时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况且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履行的法定程序
我国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权设立程序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之日起至2003年4月17日。
这个阶段不区分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对土地抵押要求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即可,即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未做特殊规定。
第二阶段,2003年4月18日即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文实施之日起至2004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高院的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第44条和第45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高院的批复没有考虑到土地抵押中的长期实际操作规程,即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只要求对于划拨土地作抵押登记,并不要求进行专项审批。
最高院6号文件颁布以后,引起了一连串的问题,导致将一大批银行借贷土地抵押合同归于无效,严重影响了银行资产的保全。
第三阶段: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今。
《通知》规定,对于以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的,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即视为经过审批,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通知》下发后,最高院进行了转发,同时规定,对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通知》提起再审。
当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划拨土地只要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即视为抵押成立。
四、当前国有划拨土地设定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因此,如果设定了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那么此时抵押权也就当然消灭。
这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导致的国有划拨土地存在的无法规避的风险。
通常可能存在风险的两种主要情形为:
1.在划拨土地使用企业的破产案件中,政府往往发文将土地无偿收回,至多基于社会影响,对职工给予一定的安置补贴,这时债权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
2.政府将土地进行出让,将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的安置,如有剩余部分,才会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名存实亡,难以实现。
(二)扣除土地出让金后难以覆盖抵押金额的风险
按照《担保法》第56条、《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的,在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当先从所得价款中扣除相当于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剩余部分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因此,鉴于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应当充分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出让金部分,合理确定其抵押价值。
(三)抵押登记程序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划拨用地设定抵押不再需要主管部门批复,只需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即可。
但现状是,地方国土管理部门推诿责任,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依旧要求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
所以,银行在接受抵押时,应当咨询当地土地登记部门关于抵押登记所需材料,但必须办理抵押他项权证。
五、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存在的法律风险
当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得以设定。
但是,国有划拨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类型,在抵押权实现时,也与一般的土地抵押不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一)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划拨土地抵押受偿的阻碍
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的实现,是将抵押土地进行出让,再就出让所得向债权人分配。
国有划拨土地的出让对于地方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而言都是巨大的土地利益,所以在抵押权实现时,会遇到多方面的的阻力。
即使人民法院依法对抵押土地进行拍卖,也须到国土部门办理出让手续,这个过程将会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
(二)破产法第132条对抵押权实现的限制
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该条文确定劳动债权优选于抵押债权的原则,其实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持担保秩序之间寻找了一个平衡。
但是实际结果是,企业破产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落空了,地方政府却低价回收高价处置而在破产中受益。
(三)土地出让金的不可预计性
土地出让金是由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当期土地交易价格制定标准收取。
随着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的变化,土地交易价格标准也会随之变化,尤其是涉及原工业用地规划转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时,土地出让金往往会增加为当初抵押时的数十倍。
所以,当拍卖所得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受偿部分很有可能难以覆盖借款金额。
六、对银行国有划拨土地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防范对策的建议
1.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并依法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同时为约束政府对划拨土地依职权任意出让开发的行为,建议由政府出具同意抵押并确保在抵押期间不得出让第三方开发的承诺。
2.在接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前,应取得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宗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定确认书,并注明有效期(需覆盖抵押期间)。
在确定该宗土地抵押价值时,因首先剔除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
3.审慎地接受历史存续时间长、职工负担重;经营状况不佳的老国有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抵押,以防止老国企破产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落空的现实风险。
4.如果贷款偿还资金来源全部为整理、开发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并且信贷资金也全部用于储备土地整理开发,建议将整理、开发的储备土地纳入抵押范围,控制出让收益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七、结语
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权问题实际上是在产权制度方面由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
由于划拨土地的取得并未支付对价,地方政府对于土地仍然有法定的支配权,即可以随时收回。
因地方政府在涉及土地利益的时候总是处于强势地位,抵押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是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问题,应当慎重决定,量化风险,从严审查。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