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如何执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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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九、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
二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并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做轮侯查封登记,同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十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对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全部进行预查封。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按照规定无土地出让金退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如果登记名义人明确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不得对该土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认为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存在虚假情况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后,人民法院方可采取查封措施。
五、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土地、房屋的权属应当以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或者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或出卖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2019年土地使用证冻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9年土地使用证冻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9 年土地使用证冻结的法律依照是什么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履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举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联合人民法院民事履行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履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余财富权,应看作出裁定,并送到被履行人和申请履行人。

采纳查封、扣押、冻结举措需要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辅助的,人民法院应该制作辅助履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到辅助履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辅助履行通知书送到时发生法律效劳。

第二条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被履行人据有的动产、登记在被履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余财富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照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余有关凭据确立权属。

对于第三人据有的动产或许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余财富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富属于被履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履行依照的法律文书奏效后至申请履行前,债权人能够向有履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富。

人民法院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该立刻履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纳财富保全举措的,进入履行程序后,自动转为履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举措,并合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于查封、扣押、冻结限期的规定。

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国家依法推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全部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入侵。

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据。

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全部土地和国家全部土地,因此土地使用证也包含农民集体全部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致规定。

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目、地点、土地更改等,一定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区分及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区分及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区分及适用[关键词]查询;冻结;划拨在司法实践中,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最普遍的司法手段和措施。

本文将从这两种执行方式的法律依据、概念和适用对象、法律手续、妨碍责任、执行范围等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区分。

一、法律依据出处相同这两种执行方式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九种通常方法和手段之一,均出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概念和适用对象不同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作者:李舒,唐青林,杨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2016〕334号】)▪ 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与强制执行有关的356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那么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具体处置事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

查封土地法律规定(3篇)

查封土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因债务纠纷、合同违约等原因,可能涉及到对土地的查封。

本文将对查封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务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查封土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被征用、征收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将土地交还给国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错误,或者认为该财产不属于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三、查封土地的实务解析1. 查封土地的申请条件(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 查封土地的程序(1)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3)执行法院制作查封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当事人;(4)执行法院在查封的土地上设立查封标志,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查封;(5)执行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管理、保管,确保财产安全。

3. 查封土地的解除条件(1)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足以清偿债务;(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依法转让、赠与、继承等原因,不再属于被执行人;(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

执行的法律规定查封(3篇)

执行的法律规定查封(3篇)

第1篇一、引言查封,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执行措施,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查封的法律依据、查封的范围、查封的程序、查封的期限以及查封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执行的法律规定查封进行详细阐述。

二、查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

”三、查封的范围1.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的范围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包括金钱、有价证券、船舶、车辆、飞机、设备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2.被执行人的收益查封被执行人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股息等。

3.被执行人的权利查封被执行人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四、查封的程序1.申请查封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查封申请书;(2)生效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4)其他有关证据。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查封申请书后,应当依法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查封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查封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3)查封财产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3.查封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查封裁定。

查封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查封的财产;(2)查封的期限;(3)查封的方式;(4)查封的地点。

4.查封执行人民法院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后,应当立即执行。

查封执行包括以下步骤:(1)制作查封公告;(2)张贴查封公告;(3)采取查封措施;(4)保管查封财产。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法律资料]土地查封相关问题解答

[法律资料]土地查封相关问题解答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处置得等问题。

由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划拨土地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所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查封处置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处置程序上有很大区别。

如果操作不当,会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被执行人行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产生影响,出现了法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当事人等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出让金的收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价格的确认、拍卖等问题理解不同,致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损害了法律尊严。

为避免上述情况,笔者就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1、因工作性质的不同,有的执行人员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性质、现用途、规划用途、土地等级、座落地质等问题认识不足,未依照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转让进行审查,造成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存在失误。

2、对查封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及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而直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

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及未交出让金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案件无法执结。

3、有的地方法院在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时,虽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未经规划部门的用途许可,评估地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公共利益受损。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案件得不到执结。

最高院关于查封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查封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查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

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土地查封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查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纠纷,导致土地查封的情况。

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地查封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查封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法律后果等。

二、土地查封的概念土地查封,是指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所涉及的土地进行限制,禁止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法律措施。

土地查封的目的是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土地查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查封,限制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质权,可以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查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四、土地查封的程序1.申请查封(1)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等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

(2)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查封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合同等相关证据。

2.审查与决定(1)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查封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查封事由、查封范围等。

(2)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查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查封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查封。

3.执行查封(1)送达查封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查封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2)张贴查封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将查封决定公告张贴于查封土地所在地。

(3)采取查封措施: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查封土地的安全。

五、土地查封的法律后果1.查封期间,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定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收回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使用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土地使用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发展规划;(三)土地使用者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四)土地使用者承诺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七条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土地使用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三)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四)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二)土地坐落、面积、用途;(三)土地使用年限;(四)土地使用条件;(五)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生效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第九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一)国家或者地方产业政策调整,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二)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

查封土地的法律后果(3篇)

查封土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基本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而引发土地查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查封土地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查封土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查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在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查封土地的法律后果1. 土地使用权受限查封土地后,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土地。

这将对土地流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2. 土地使用权价值降低查封土地后,土地所有权人无法行使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潜在价值无法体现。

同时,由于土地流转受限,土地使用权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贬值现象。

3.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受损查封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在查封期间,无法行使相关权利。

这不仅会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还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4. 土地纠纷案件审理受阻查封土地后,土地纠纷案件审理可能会受到影响。

一方面,查封措施可能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另一方面,查封期间,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困难。

5. 土地所有权人权益受损查封土地后,土地所有权人无法行使土地使用权,其权益受损。

在查封期间,土地所有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土地收益,甚至可能承担因查封而产生的费用。

6. 土地资源浪费查封土地后,土地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txt为什么我们在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2007-06-07 14:25:27)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支付征地补偿等费用。

其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查封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查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争夺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土地查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

本文将从土地查封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土地查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查封的定义土地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土地进行查封,限制土地权利人处分土地的一种法律措施。

土地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

三、土地查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影响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处分不动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土地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影响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土地权利人不得处分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需要保全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四、土地查封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因土地纠纷申请土地查封,应当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

2.审查有权机关收到土地查封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由、证据是否充分等。

3.裁定经审查,有权机关认为符合土地查封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裁定生效后,有权机关应当及时执行土地查封措施,限制土地权利人处分土地。

五、土地查封的法律后果1.土地权利人不得处分土地土地查封期间,土地权利人不得处分土地,包括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

2.土地权利人不得申请土地登记土地查封期间,土地权利人不得申请土地登记。

法律知识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知识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知识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第一篇:法律知识执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梁向阳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不能擅自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人民法院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要事先经过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这是法律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限制规则。

对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转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在以往的文件中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则在《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明确,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规则,因暂时没有取得共识而没有在这个联合通知中明确规范。

笔者认为,在综合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部门文件的基础上,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一、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内,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不能擅自收回。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要依照物权公示的原则来判断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归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就是被执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执行法院可以把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当然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查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第一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有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汇总(上)

有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汇总(上)

有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汇总(上)有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汇总(上)( 2007-10-16 7:53 )有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汇总(马小鹏于2007年3月21日整理)目录一、法律1、《土地管理法》2、《房地产管理法》3、《担保法》4、《破产法》5、《物权法》二、法规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4、《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三、规章1、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3、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解释的请示的批复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6、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7、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问题的通知》四、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7、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本文所汇总的主要是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强制执行、收回以及在破产中的财产性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土地闲置查封法律规定(3篇)

土地闲置查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地闲置查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闲置查封的定义、法律依据、查封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闲置查封的定义土地闲置查封,是指国家对依法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的土地,因闲置未开发利用,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其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以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法律措施。

三、土地闲置查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的土地,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没收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闲置查封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的土地,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没收等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土地闲置查封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的土地,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没收等措施。

”四、土地闲置查封的程序1. 调查取证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土地闲置的举报或者发现土地闲置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

2.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土地使用权人限期开发利用土地。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的期限,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闲置的原因和程度确定。

3. 采取查封措施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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