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国家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地收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划拨地收回的概念划拨地收回,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划拨地收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2.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4.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地收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53镇政府能否通过拍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张趁心分 析首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6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镇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是国家通过划拨所得,而镇政府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是行政机关。
因此,该土地不得转让,镇政府无权转让。
其次,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规定,本案租赁期限10年已经属于长期租赁,必须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张某签订租赁合同才符合法律规定。
就本案而言,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6条的规定,镇政府无权委托某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张某虽然经过拍卖程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使用权,但依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必须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张某签订租赁合同。
镇政府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划拨国有土地行为存在超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租赁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张某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本案的意义在于划拨国有土地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或者达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第4项的规定条件,必须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肥)划拨转出让案例
1.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本次拟出让两宗地位于宁国路与水阳江路交叉口,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土地面积分别为24941.4平方米(合约37.41亩)、5535.52平方米(合约8.30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教育。
因补办出让需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两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以2009年8月13日为评估基准日,估价期日设定用途为教育用地,容积率分别为0.311 和0.2 ,评估备案地价均为795元/平方米,约合53万元/亩。
土地出让金按拟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的40%收取,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分别为793.1301万元和176.0295万元。
土地利用现状为地上有建筑物。
2.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公告(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房产位于庐江路98号98幢101号,房产证证号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01651号,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17平方米(分摊)。
该宗地原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划拨土地使用权。
现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房产所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该宗地出让备案地价为12703元/平方米,总地价为43.41万元,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1.705万元。
3.安徽省东风机械总厂位于美菱大道273号两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安徽省东风机械总厂A、B地块均位于美菱大道273号,A地块土地面积为710.42平方米,B地块土地面积为2451.43平方米,土地总面积为3161.85平方米(合4.79亩),土地用途为商业(招待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安徽省东风机械厂实行政策性破产。
2007年6月28日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安徽省东风机械总厂有关资产产权划转的函》同意将未列入东风厂破产范围内的省国防公办招待所从东风厂剥离。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土地出让金有无优先受偿权
某市有一宗土地,在欠交土地出让金300万元的情况下,就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该土地使用权 人以这宗土地作抵押,从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未能被偿还,现该银行通过诉讼已进入执行程序。法院现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把土地权属过户到银行名下。而国土资源局认为,过户可以,但应优先清偿所欠土地 出让金,理由是出让金属于政府收益,应优先受偿。但银行和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属于一般债权,不能享有优 先权。
话题一:出让金作为政府收益能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 如果能,就会出现两个新问题:A.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能否因等同于出让金性质而应优先受偿?B.土地抵押 登记时,国土资源局未告知抵押权人欠交土地出让金的事实,属于权利瑕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话题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协商拟定,如果 抵押权人只同意过户而不参与处置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处理?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租赁房屋时承载房屋的土地也随之出租,土地和在其之上的房屋是不能分开的。某镇中学出租房屋给汤某 办养鸡场,是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出租土地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应是镇中学。
地租地价理论认为,房租是一种混合租金,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租,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表明,在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处置房屋和土地时,必须遵循“地随房走” 或“房随地走”的原则,两者不能分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限制条件,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与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由此可 见,杨某认为“汤某租赁的是房屋而不是土地,只需要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观点显然是不正 确的,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授权经营模式分析.docx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权经营的特色1 基本观点。
从法理和政策上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权经营的观点一直比较模糊,缺少谨慎的界定。
依据《国有公司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领土资源部《对于增强土地资源管理促使国有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建议》中的有关界定,能够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权经营方式是指国家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受权给有改制前母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营,公司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据重组对净财产、利润综合考虑,采纳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配置一种是作价出资入股,二是租借;三是部分作价入股、部分租借。
2适应范围。
受权经营拥有严格的主体范围限制条件,一是只有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国有受权投资机构,其改制波及其或其全资公司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申请采纳该方式;二是依据《对于增强土地财产管理促使国有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建议》中的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供给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 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公司, 依据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主要采纳受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3非钱币交易。
与土地出让、租借等方式对比, 国有土地受权经营拥有非钱币交易的特色。
从支付对价的形式上看,与出让或出租方式中一定缴纳出让金或租金对比 , 公司公司本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获得了可相对自由处理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公司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现金压力大大减少。
二、土地受权经营当前存在的问题跟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停完美,原来采纳受权经营方式处理土地财产的公司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限制着国有公司土地财产管理关系的理顺和受权经营土地财产的合理利用和再处理。
1产权不完好,流转受限制。
1999 年《领土资源部对于增强土地资源管理促使国有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建议》第 3 条中规定,以受权经营方式处理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借,或在公司公司直属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公司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与划拨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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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国家 土 地管 理 局 《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管 理暂 行 办法 》 第 二 条 戈 J拨 土 地 使 用 权 是 指 土 地 使 用 者 通 过除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种 方 式 依 法 取 得 的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城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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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机 关用 地 和 军事 用 地 ; ( 2 ) 城市基 础 设施 用 地 和公益 事业 ( 3 ) 国家 重点扶持 的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项 目用 地 ; ( 4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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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 他 用 地 从上述规定 来 看 在 制 度设 计 上 我 国将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定 位 在公益 事业 和 国家 重点工程 建 铁路投 融 资体制加快推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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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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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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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 关人 民政府 土 地行政 主 管 部 门报 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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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 号 ) 铁路建 设 的意见 》 ( 国发 〔2 0 文 件 指 出 中 国铁路 总公 国 司 作 为 家 授 权 投 资 机构 其 原 铁路 生 产 经 营性 划 拨 土地 可 采取 授 权 经营 方 式配置 由 中 国铁路 总 公 司依 法 盘 活利 用 文件 的 出 台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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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单位 以 授 权经 营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政府 以 评 估确 认地价 的一 定 比 例 计 人受 权单位 的 资产 帐 换言之 政府在受 权单位 的资产 中 增 加 了 相应 的 国 家资 本 金 这 与 企 业 必须缴 纳 出让 金 或 租 金 的方 式 相
在他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投资建房后无偿使用十五年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在他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投资建房后无偿使用十五年的合同性质和效力甲学校与乙商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商贸公司投资建设甲学校的800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上立项的商业办公楼两层,双方签订引资合作建房合同。
楼房建成后产权归甲学校所有,乙商贸公司租用第一层商业用房15年,不交租金。
租赁期满后,乙商贸公司将承租的一楼商业用房全部无偿移交给甲学校。
后因政府拆迁,甲学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乙商贸公司反诉,要求甲学校支付投资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本案的焦点是所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一、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对于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共同投资,出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出资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屋,双方共享建成后房屋利益,符合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联合建房的法律特征,合同应定性为联合建房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出地方所有,出资人只取得约定期限内建成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这一使用权的取得以其预付租金(对工程建设的投资)作为前提,这样的约定更符合一方交付房屋给对方当事人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给付租金并于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后返还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合同应定性为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内容包含联合建房和房屋租赁双重法律关系。
就联合建房法律关系而言,房屋建成后,土地提供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出资建设者占有使用房屋,利润分配完毕,联合建房合同即履行完毕,但因为双方约定以房屋租赁的方式分配利润,故房屋所有权人要保证将房屋交付出资方承租使用,并按照租赁的要求,使租赁物在承租期内满足出资方的使用。
联合建房的约定虽然履行完毕,但是作为利润分配方式的房屋租赁约定还在继续履行,联合建房的约定无法吸收双方对于房屋租赁的约定,因此,合同的性质应确定为联合建房、房屋租赁合同。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认定合同性质应当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土地法学案例分析1.某县某镇职业高中于1956年组建,所占有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至今。
2006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有集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
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建造。
于是,镇政府决定将职业高中临街土地平方米,以每平方米为一宗地,底价3000元进行拍卖。
8月26日由镇政府及委托单位物价局拍卖行,司法局公证处等单位人员参加对职业高中临街的19宗国有土地进行拍卖,镇政府共得拍卖国有土地款97900元。
请问: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镇政府无权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内容,由土管部门会同城建、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管部门实施。
第47条规定:无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
以上规定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体现。
因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由政府垄断,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案例中的镇政府不仅超越了职权,而且形成了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
年8月某工厂经本县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征用小巷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
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工厂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
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7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畅达公司联营,畅达公司在签约以后,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
【案例】未经批准出租国有划拨土地行为无效
【要点提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出租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因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783号【案情】原告正阳县真阳镇南农管理委员会.被告正阳县程诚商贸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8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正陡路东、往南农第一工贸小区路南院墙及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年6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该宗土地上建设房屋及硬化了部分路面,同时为生活和消防需要钻井一眼,并开挖了消防池、种植了树木等。
2006年7月9日,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宗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者为南农管理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3990平方米。
2008年2月2日,被告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该宗土地出租他项权证,载明土地他项权利人为正阳县真阳镇南农管委会,义务人为程诚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得知后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出租他项权证。
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从正阳县国土资源局为程诚商贸有限公司颁发的正国土租他项(2008)第00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来看,土地他项权利人是南农管委会,并不是程诚商贸有限公司,程诚公司并不享有土地他项权利.另查明,该宗土地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
租赁合同签订时,该宗土地上有临时简易棚三间,无其它建筑物.被告在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取被告租赁费共计3万元.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仍未能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及出租土地的批准登记手续,被告亦未能提交所建房屋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决定对被告在所租赁原告土地上的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经驻马店市中成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作出驻中成资评报字(2010)第49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被告的资产范围包括房屋、水井、铁大门、水电线路、硬化路面、树木、消防池等,评估价值合计为422 250.34元。
划拨土地改为经营性项目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还是直接被政府回收
划拨土地改为经营性项目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还是直接被政府回收划拨土地改为经营性项目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还是直接被政府回收【案例】某人民广播电台取得了作为广电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2010年3月该单位校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进行基建改造。
同年得到市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建成了一栋占地为1268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711平方米的综合大楼。
综合楼竣工后,该单位将其出租给从事空调销售、餐饮、宾馆等公司商业活动。
国土管理部门认定该单位在未办理合法土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动工,在本单位划拨的教育用地上建设商业大楼并对外营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实施,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交还该宗面积2682平方米的土地,并处以7.5096万元的罚款。
【疑惑】1.划拨土地能擅自改变用途吗?2.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划拨土地一定要收回吗?【解析】划拨土地,也称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也对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用地进行了限制:“(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结合本案来看,单位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可以通过划拨取得,但是若其擅自将一部分改为商业用地就缺少法律的支撑,是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处罚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是否必须要对这些违法使用的土地进行回收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旷小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开始执业,擅长于刑事辩护、不动产等商事争议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符合相应条件情况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审批属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标题中提出的批准认定问题,大部分法律人士可能会想当然地哑然失笑,认为不具备研究价值,但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却往往存在争论,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相互之间对此类法律事实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笔者在此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121号案例予以简析。
案情精简版案情简介难免冗长,或许对大部分读者没有吸引力,笔者在此先以对话版予以精简:阳光壹佰公司:法官大人,我在2003年8月8日签协议买二建公司的划拨土地,付了1879万元,但二建公司没将土地给我,所以要退钱、付利息。
二建公司:法官大人,冤枉啊!我是收了钱,但我房屋拆掉了,土地交回给了政府,政府在2011年又将土地卖给阳光壹佰公司了,所以我不退钱。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官大人,我没批准二建公司将划拨土地转让给阳光壹佰公司。
我在2007年收回了二建公司土地,付了5万多元,还有1879万元补偿款没付,但,正准备付。
济南中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山东高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最高院:国土局说谎,你批准了。
合同有效,二建公司不退钱。
阳光壹佰公司:我摘牌时又付了钱啊,政府还要付1879万给二建公司呢。
二建公司:国土局,快付我那1879万元补偿款。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我没批准啊,我是以挂牌方式将地出让给阳光壹佰公司。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说我批准了,哪我究竟是批准了,还是没批准呢?后面的1879万元补偿款我还该不该付给二建公司呢?案情简介版济南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壹佰公司)计划在济南市槐荫区刘长山路开发建设“济南阳光壹佰国际新城”项目, 2002年10月8日,由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原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二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二建公司)、阳光壹佰公司四方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第三人: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与XX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为相关方参与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以及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二、案件事实1. 背景: 2008年,开发商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开发商租赁村委会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后开发商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划拨申请: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局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土局经审查,认为开发商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遂于2009年作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将涉案地块划拨给开发商。
3. 争议产生:村委会认为,涉案地块系其集体土地,开发商无权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局作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无效。
4. 诉讼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2. 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公益事业等用地的一种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开发商租赁的涉案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公益事业用地,因此开发商不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资格。
2. 关于国土局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法院认为,国土局在审查开发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时,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也未依法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存在违法情形。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5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305)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5(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案例分析题(2题。
请阅评剧,并根据有关条件综合分析回答问题)1.某开发公司欲参与A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招标竞投,现委托某土地估价机构对A 宗地进行招标地价评估。
该估价机构收集到有关资料如下所示。
(1)A宗地面积为2000m2,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最大容积率为4.0,区域基础设施状况为“五通一平”,出让年期为住宅用地法定最高年限。
(2)该开发公司拟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商品住宅楼,预计开发期为2年,建筑费为600万元,专业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为建筑费的6%和4%,建造成本均匀投入,建成后即可全部售出。
(3)该开发公司预计的投资回报率为房地产售价的15%,税金为房地产总价的6%,银行年贷款利率为11%,土地还原利率为8%。
(4)在A宗地所在区域内建筑结构及装修水平相同的三幢商品住宅楼的正常售价分述如下。
实例B:2370元/m2。
实例C:2730元/m2。
实例D:2500元/m2。
A宗地上建成后的房地产与上述3个比较实例的影响因素修正指数如下表,表中数值表示各案例条件与待估房地产的比较,负号表示案例条件比待估房地产差,正号表示案例条件优于待估房地产。
比较因素A宗地比较实例B 比较实例C 比较实例D交易时间100 -1 -5 -4交易情况100 0 -1 +1区域因素100 -2 +2 -3个别因素100 0 +10 +5使用年期100 -3 0 -1根据以上资料,评估出该公司的投标地价。
SSS_TEXT_QUSTI分值: 20先用市场比较法计算不动产总价,再用剩余法评估土地价格。
第一步: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不动产总价。
(1)分别计算三个案例的试算价格。
(2)采用算术平均法求取不动产总价。
单位面积不动产价=(2518.35+2587.09+2557.12)÷3=2554.19(元/m2)不动产总价=2554.19×2000×4=2043.352(万元)第二步:计算建筑成本费用及利润。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
很重要!高院:划拨土地也可以强制执行(详细条件+11个典型案例)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作者:李舒,唐青林,杨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最高法院:对民企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全文【法〔2016〕334号】)▪ 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对超标的查封提异议后,法院应如何处理?(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与强制执行有关的356部司法解释、法律法规、最新批复答复司法政策文件汇编,关注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回复“执行汇编”即可获取。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
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
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阅读提示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那么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具体处置事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在拍卖过程中依法妥善处理函商当地政府、充分披露信息等执行工作具体事宜。
土地管理法案例分析
权,至多在告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拥有抗辩权。
那么,如何防止这种会导致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的现象发生? 一是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缴纳完毕 土地出让金等收益的,一律不得使用土地;二是完善土地发证管理办法,对 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欠缴、不交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人等没有缴清出让 金的,一律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完善土地抵押管理办法,对因各 种原因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不得用于抵押。 厚于德,敏于学
厚于德,敏于学
建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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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当事人继承房屋形成一户两宅或多宅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不矛盾。《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物权原理,对普通房屋这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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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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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张三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 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 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 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 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
建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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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因继承形成的一户两宅
某行政机关在为一农户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现该户已于1998年办理了宅基 地审批手续,新占旱地2分修建住宅。在2000年新房建起后,办理了集体土地 使用权登记。该户当时由于分户,旧房两间仍由其父母居住。老宅基地其父拥 有合法权属。 去年,父母双方去世后,他欲将老宅基地住房权属变更给自己,准备将老 宅翻修。由于家中无其他兄妹,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老宅理应由他继承。 但他本人已拥有一处新宅基地,如果将老宅基地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又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且极有可能将翻 建的老宅私下买卖或出租。为此,变更登记一直没有进行。如果将老宅通过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转让于他,是否可以呢?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案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法案例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法是指由国家行使对土地实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的权益,并通过法定程序出让或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等方式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案在某县城的城郊,村民甲使用一块被划定为宅基地的土地近十年,然而,甲的邻居乙也对这块土地提出了使用权的要求,并声称其祖辈曾经拥有过这块土地。
此时,双方陷入激烈的争议。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村民、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镇区非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向其划拨的用于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土地使用权。
考虑到村民甲已经连续使用该土地十年,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时间超过十年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判定为自然形成的宅基地。
因此,在该案中,甲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乙以其祖辈曾拥有过土地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权益。
案例二:农用地使用权变更案某村农民丙拥有一块农用地使用权,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丙希望将土地用于养殖业,而并非原本的种植业。
然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区仅规定了种植业的农用地使用范围。
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理念,丙希望将农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养殖业的使用权。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进行变更。
丙可以提出申请,向相关部门提交养殖业的经营计划,并说明其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如果相关部门认可丙的申请,并且经过审批程序,最终可以将农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养殖业的使用权,以满足丙的经营需求。
案例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案某市开展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
为此,市政府依法对市内的一块农用地进行拆迁,并将该土地划拨给开发商作为建设用地使用。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依法划分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学 案例与作业
第4章第三节土地登记[案例1]某市A学校于2001年8月1日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教育用地,现A学校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要求办理土地登记。
应该如何办理?要点:1、A 学校应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为A学校法人及法人代表。
2、该宗地A学校应该在接到关于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3、应提交的资料:(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2)A学校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5)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案例2]B县第一机械厂,1995年5月在城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00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使用年限50年,未办理土地登记。
1998年8月该厂进行技术改造,又在原宗地紧邻购置了800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年限50年。
现为抵押贷款之需。
该厂急来办理土地登记。
问应当如何申请土地登记?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期限?要点:B县第一机械厂应分别申请两宗地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为该厂法人及法定代表人。
申请时限按规定:一是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在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二是成片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B县第一机械厂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土地登记,应进行处理后再予以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案例3]1978年,A企业经批准在某城区拥有一宗地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1993年初始土地登记时,依法申请,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8年企业为开拓业务,把厂区迁移到了开发区,原用地准备用来开发商业。
现已得到市规划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并于1998年12月5日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期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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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未经审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介绍】 2000年12月26日,A物资流通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与B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库”)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物流中心向粮库转让国有划拨土地100亩,总价款1 850万元。
合同签订后,粮库向其所在市土地管理局递交请示,请求批准。
土地管理局于2001年1月19日作出批复:收回物流中心1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意粮库按划拨方式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随后粮库依批复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先后向物流中心支付1 520万元,拖欠330万元未付。
物流中心遂起诉追索330万元拖欠款。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粮库清还欠款,但二审法院以双方所签土地转让合同未经批准、合同未生效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物流中心330万元诉求未获支持。
随后粮库根据终审判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物流中心收取的1 52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2005年5月,法院判决物流中心将1 520万元返还粮库。
问题:根据相关法理和法律法规,分析物流中心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