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冀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河北省202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发展中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2024年在全省继续实施20项民生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统筹做好住房、教育、医疗、养老、托育、就业、社保等方面工作,有效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24年任务目标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棚户区改造工程。
建成棚改安置房7万套。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27个。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口袋公园建设工程。
新建口袋公园157个。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程。
通过做好村庄规划、提供设计和施工技术服务、开展“建材大集”等工作举措,指导帮助群众全年完成2.16万户灾后农房恢复重建任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0〕108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按照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夯实责任,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控,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监测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价格应急监测,将部分重要疫情防护用品纳入应急监测,对生活必需品及疫情防护重要商品价格实行日报告制度,严格采报价程序,提升报送质量,不得发生瞒报、迟报、漏报等问题,确保价格监测数据准确、及时报送。
二、加强价格形势分析实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加强价格分析预警,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三、稳定市场价格加强与农业、商务等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及蔬菜、冻猪肉储备投放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线索,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生活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及时启动,督促有关部门按月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五、积极宣传引导做好价格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发布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裕、价格稳定等正面信息。
及时客观解读价格形势,快速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网络谣言,形成良好社会预期。
六、提供工作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一线工作人员自我防护工作,提供口罩等必要防护用品,确保一线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冀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2日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供给与需求,稳妥有序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优势产业提升、标准提升五大行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基本淘汰安全隐患较大设备和不达标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企业数量持续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8%;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
1.提升设备安全性。
以容易发生安全隐患行业为重点,开展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改造工程,民爆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机器人替人工程,以及安全、应急、消防等领域装备升级改造和配备配置工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0版)
行政 处罚
《安全生产法》(十二届主席令第 13
号修正)第
94
条。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实施依据
行政 许可
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4 号修正)第 31 条; ⒉《河北省建筑条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11 次会议修正)第 6 条、第 43 条; 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24 号修正)第 3 条。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社会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准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房产处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24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 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
行政 处罚
号修正)第
30
条。
-4-
公开 公开 形式 范围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公开 时间
收费依 据和标
准
承办 处室
备注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长期 公开
执法处 不收费 法改处
质安处
厅网站 社会 公布 公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聚焦解决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十四五”期间,我省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基本建成车桩相随、换充相济、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主要城区基本形成半径2公里充电服务圈,力争实现50%以上的单位、园区和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桩,实现有序慢充为主、公共快充为辅的充电服务模式;乡镇重点区域覆盖快充桩,满足新能源汽车下乡需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际公共充电网络;健全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省级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应用,运营充电桩和在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接入率达到100%,实现服务平台及关键电子部件安全检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机制。
“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建公用充电桩3.4万个,到“十四五”末,公用充电桩累计达到10万个,市场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与充电桩总量(包括公用充电桩、自备桩等)的车桩比高于3.5:1,能够满足60万至8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116
同比增长:146.8%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2753.54
同比增长:968.0%
平均金额(万元)
¥138.63
同比增长:410.8%
2023-06-27 2023-08-09 2023-06-19 2023-06-27 2023-06-19
2023-06-19 2023-06-27 2023-06-19
(3)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1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河 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业务 系统及信息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部分中标(成交)结果 公告
平均节支率
10.4%
同比增长:-10.3%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1/26
近 3 年(2020-09~2023-08):
10.0
中标公告
TOP9
政府购买财经领域重大问题决策 咨询项目 10 包
河北慧米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10.0
TO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政 府购买财经领域重大问题决策咨 询项目 6、7、8、10 包竞争性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冀发改法规〔2023〕912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为全面贯彻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们对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申报材料等进行了优化精简,具体如下:一、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仅限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的核准权限,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单位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权限,直接向审查机关报送节能报告。
三、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有关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材料。
四、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备案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不得增加备案材料和环节。
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优化相关政务服务办理流程,指导下辖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20日。
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失业登记
54.
发布招工信息
55.
农民工技能培训
56.
农民工权益维护
57.
劳动力信息登记
58.
就业技能培训报名
59.
创业培训报名
60.
创业补贴申请
61.
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申请
退役军人业务
62.
领取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审查认定
63.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发放
64.
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停
3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3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终止
3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3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信息变更
3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
3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查询
4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变更
4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失败勘误
10.
养蜂证申办
1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2.
林木采伐许可(50株以内)
市场监管业务
13.
消费纠纷调解
14.
消费者维权服务
15.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16.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户政治安业务
17.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18.
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
19.
3周岁内出生新生儿上户
20.
旧货交易业备案
21.
73.
优抚政策咨询
涉税业务
7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5.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85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44项)一、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6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 0100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2.《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0100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于2014年5月17日发布)资金信用证明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3 出具经审计的企业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4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5 0100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出具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的招投标专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613号,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于2001年9月27日发布)招投标专项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6 0100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编写节能评估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节能专项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规〔2021〕3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取消我省河北电网、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调整后的《河北电网销售电价表》、《冀北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购电机制,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
2021年12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暂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河北电网基准价为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基准价为0.3720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
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系统的通知(2020)
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系统的通知(2020)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各自贸区片区管委会,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唐山市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省“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工作要求,省政务服务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升级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垂管系统”),实现了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施全省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等企业资质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电子证书发放等功能,定于2020年12月20日启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省一体化垂管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统一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管理、维护和发布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等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各地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审批的部门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按职权进行认领,并维护市本级负责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信息和办理流程信息等差异性内容。
雄安新区、各自贸区片区需分别认领省、市两级委托的事项。
二、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网办入口办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等企业资质时,法人用户统一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注册,进入工商注册地分厅后,选择相应的政务服务事项,上传材料并填写信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机构清单见附件1。
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栏目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暂定级)”和“住建行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数据维护”入口届时关闭。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前,无需办理企业、人员、业绩信息初始数据入库。
申报资料中的涉及人员需实名认证后,与企业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个人用户实名认证取消了原系统刷身份证实名认证方式,采用“冀时办”微信小程序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或省政务服务网用户中心“支付宝实名认证”方式。
三、全程智能化申报审批按照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一次不用跑”要求,省一体化垂管系统实行无纸化申报,申报人无需再打印报送带条形码的纸质材料。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冀政办字〔20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本级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及时调整衔接到位,编制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要切实维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威性,做好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的事项领用和信息维护。
除涉密等不宜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外,目录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今后,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随意设置行政许可的前置或后置办理条件。
二、及时全面公布。
各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机构要在本通知印发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同时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三、规范事项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放管服”改革等因素需作目录事项调整的,按职责权限和调整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市县实施部门的业务指导,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23年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23年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咸发改体改〔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咸宁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23年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要求,动态调整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经市直相关部门报送并审核确认,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75项,其中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5项,由申请人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0项,现将《咸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市级清单的中介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申请人承担费用。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发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精简中介事项。
各地各部门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流程等,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加入“中介超市”。
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正在推进“咸宁中介超市”(网址/wszjcs)建设,将其打造成为我市“中介超市”平台。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引导中介机构入驻。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部门,除须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外,应通过竞争机制从平台中选取中介机构。
行政审批申请人可自愿从平台中选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四、动态调整清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各相关单位对本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负主体责任,凡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事项,要一律坚决取缔。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冀发改服务〔2021〕1224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为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2021年9月3日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造服务业是面向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提升制造业产品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产业〔2021〕372号),全面提升全省制造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河北省简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的意见(试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河北省简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河北省简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的意见(试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张家口市能源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及有关部门,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及国家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用户电力接入效率,制定本意见(试行)。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通过进一步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切实提高电力接入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简化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规划、绿化、掘路、占路等审批手续,低压(380伏及以下)用电项目所有外部电源工程实行免审批或备案制。
高压(10千伏及以上)用电项目电力外线工程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10千伏外线工程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压缩35千伏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的审批时间。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提高工作标准,打造省内优化用电营商环境高地。
三、主要任务(一)明确审批申请主体供电公司出资建设的电力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由供电公司负责申办。
用户出资建设的电力外线工程行政审批由用户自行申办,具备条件的地区,根据自愿原则可委托供电公司代为申办。
(二)高压外线工程并联审批2021年10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高压电力接入外线工程“一口申请、同步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
管理。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
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内资)
Hale Waihona Puke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部分第(二)款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 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 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 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 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 管理。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部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 区别不同情况, 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 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本级 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所称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由当地政府确定。
业务指
序号
导(实 施)部
事项类型
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事项名称 (主项)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1
省发展改 革委
行政许可
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 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 负责。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 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 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核准
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部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
2
省发展改 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部分第(二)款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2
省发展改 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 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 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
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
总投资(含增资)3亿 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
行政许可
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 投资项目及属于省级 核准的其他外商投资
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 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 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