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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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
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
项目核准
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部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
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
管理。
5.《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
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
总投资(含增资)3亿 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
行政许可
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 投资项目及属于省级 核准的其他外商投资
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 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 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内资)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部分第(二)款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 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 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 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 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 管理。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部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 区别不同情况, 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 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本级 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所称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由当地政府确定。
业务指
序号
导(实 施)部
事项类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事项名称 (主项)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1
Baidu Nhomakorabea
省发展改 革委
行政许可
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 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 负责。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 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 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2
省发展改 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部分第(二)款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2
省发展改 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 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 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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