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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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63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刑法学(总题数:35,分数:60.00)
1.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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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征得家境贫寒的姜某父母的同意,将儿童姜某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姜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重罪
B.在刘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刘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毒瘾,让朋友丙将其反锁在房间内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黑社会小弟胡某因犯错,愿意按照帮规让丁砍掉自己的小拇指,而丁却砍掉了胡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承诺者对承诺事项性质、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必须出于真实意志;必须存在现实或可以推知的承诺;承诺必须在结果或行为发生之前或之时,事后承诺无效;经承诺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任何人对拐卖儿童的情肜,都没有处分权限,都不得承诺。A选项错误。乙为抢救财物虽然不存在现实承诺,但存在可推知的承诺,因此不构成犯罪。B选项错误。孙某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处分权限,也有理解能力,并出于真实意志,所以放弃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C选项错误。丁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并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行为,即使胡某承诺砍掉大拇指,也是无效的承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选项正确。
4.乙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甲,刺了甲一刀后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乙往前跑了10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事后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依据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乙持刀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其采取的致其重伤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A选项错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之一在于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甲是针对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商接对乙采取反击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C选项正确。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在财产犯罪中即使犯罪已经既遂,但犯罪人没有离开犯罪现场,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仍可以挽回损失的,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属于事后防卫。D选项错误。
5.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迫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相互斗殴行为一般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放弃斗殴而逃跑,另一方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的,可以对其正当防卫。本题中,乙已经放弃斗殴行为,甲仍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并用木棒劈头盖脸打来,很可能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因此乙正当防卫将其刺成重伤,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乙不构成犯罪。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
6.甲为了抢救伤员,在过往汽车拒绝将伤员送往医院时,将汽车司机推出车外,强行拦劫过往汽车将伤员送往医院。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七个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危险正在发生,尚未消失;(3)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4)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7)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的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1)自然灾害;(2)动物的侵袭;(3)非法侵害行为;(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本题中甲是为了抢救伤员,属于来自人的病理过程的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并且其为了人的生命健康权而采取牺牲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紧急避险,D选项正确。
7.甲和乙分别属于两股流氓团伙,一天两团伙在街头争地盘时发生打斗,打斗中甲持刀朝乙脑门劈来,乙及时抡起大棒将甲打成重伤,躲过一劫。关于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聚众斗殴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D.故意伤害罪√
在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8.关于正当化事由,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消防队员在救火时,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如果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即不属于防卫过当。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并不限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等其他犯罪,只要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即可以实施特殊正当防卫。B选项说法错误。不管财物所有人是他人还是自己,只要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罪,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D选项说法错误。
9.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