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性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摘要:一、犯罪事实确认二、犯罪动机与目的三、掩饰隐瞒手段分析四、法律条款解读五、辩护策略阐述六、总结正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针对本案,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陈述以下辩护意见,以期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公平的审判。
一、犯罪事实确认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我们要认识到,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关键。
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情绪失控的状态,其行为并非故意为之。
此外,被告人并非预谋犯罪,而是事发突然,临时起意。
二、犯罪动机与目的被告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出于无奈。
其初衷并非伤害他人,而是为了自我保护。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深感愧疚,对被害人及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掩饰隐瞒手段分析被告人承认采取了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的手段,但这是出于恐惧和担忧。
被告人深知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因此试图掩盖罪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或恶劣品行。
四、法律条款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备悔罪表现。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五、辩护策略阐述针对本案,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策略:1.强调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诚恳认错,表明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积极改正错误。
2.提请法官、陪审团关注案件的特殊情况,如被告人犯罪动机、手段等方面,以期获得同情和理解。
3.呼吁法官、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实现案件公正审判。
4.争取与被害人及家属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
六、总结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虽犯下罪行,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恳请法官、陪审团在全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公正、公平的审判,并充分考虑辩护意见,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和检察官:
首先,我要感谢法庭给予我揭露事情真相的机会。
我代表被告进行辩护,我将为您阐述关于此案的一些重要论据。
起诉指控被告在一些特定时间点和地点犯下一系列罪行。
然而,我要
指出的是,所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足够的清楚、明确地证明被告存在犯罪行
为的事实。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提示证人的不当行为。
在审讯过程中,有证人表
示其证词是通过警方的引导才得出的。
这种证词在法庭上是否可靠备受争议,警方是否将相关证人对案情做出符合自己假设的声明,也需要我们慎
重考虑。
对于被告的判决来说,这些引导性证词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可靠、
可信仰的证据,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总结起来,根据前述的证据分析,我要求大家认真考虑这个案件中各
种不明确、不一致的情况。
在法律上,一项指控必须在没有合理怀疑地情
况下得到证实,但我相信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着许多合理怀疑的空间。
我呼
吁陪审团和法官在做出决定时,要保持公正、客观,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非常感谢您的听取。
律师的辩护技巧与策略
律师的辩护技巧与策略在法庭上,律师的辩护技巧和策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需要通过合理的辩护来保护被告的权益,并努力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律师辩护技巧和策略。
一、事实陈述和证据展示律师在辩护中的首要任务是准确陈述和解释事实。
他们需要清楚地向法庭和陪审团呈现案件的有关证据,并通过推理和逻辑引导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
在陈述事实时,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准备好相关证据,并在法庭上运用恰当的语言和技巧,以使陪审团能够理解和信服。
二、证人询问和交叉审问证人询问是律师能否全面呈现案情并获得有利证据的关键。
律师在询问证人时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和观察力,能够迅速调整策略并适应证人的回答。
通过提问,律师可以引导证人提供有利证词,强调关键细节或矛盾之处,并削弱对方的证词。
同时,律师还需要善于运用交叉审问,即对对方律师引用的证人进行质询,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虚假性。
三、辩论和论证辩论是律师向法庭和陪审团阐述自己观点的主要方式。
律师需要通过逻辑推理、引用根据和判断权衡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论证,以使观点更具说服力。
律师在辩论中还需要注意对方观点的合理反驳和质疑,以减弱其论据和论点的说服力。
辩论过程中,律师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论证能力至关重要。
四、言辞措辞和表达技巧律师需要善于运用合适的措辞和表达技巧,以激发法庭和陪审团的兴趣,并使自己的观点更加生动和有力。
通过运用修辞手法、使用比喻和引用相关法律条款等方式,律师可以更好地向听众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案件细节。
同时,律师还需要注重语速、音量和停顿的掌握,以增强表达的效果。
五、案例引用和法律依据在辩护中,律师通常会引用类似的案例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法,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并加以引述和解释。
通过比较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更好地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依据,并增加说服力。
综上所述,律师在辩护中需要灵活运用各种技巧和策略,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权益并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2)
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2)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公诉人与辩护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进行评判、论证、辩驳,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也可以越辩越明。
统一,则双方最终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庭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案件形形色色,但无论何种案件,法庭辩论都离不开证据。
证据是整个诉讼的灵魂,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评判、论证、辩驳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
辩论双方通过辩论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即事实的认定与否,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
认识并掌握这些规律,就能够在辩论中占据主动。
(一)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却不少,所提的问题有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很紧密,涉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些则纠缠于枝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侧重于论理方面,有些问题又侧重于具体情节等。
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但提问题也不相同。
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中所提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八个问题,公诉人一般应予以答辩:1.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2.对起诉书定性提出异议的要进行答辩;3.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4.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5.以乡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于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7.对歪曲法律、编造事实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8.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刑事辩护案例
刑事辩护案例1. 谋杀案的辩护在一起谋杀案中,被告被指控谋杀他的商业竞争对手。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通过调查证据和证人证言,成功揭露了警方的瑕疵调查以及关键证据的不完整性。
最终,我们成功辩护并证明了被告是无辜的,让他免受不公的指控。
2. 毒品案的辩护一名年轻人被控持有和贩卖毒品,面临重刑。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并找出了警方调查中的瑕疵和违规行为。
通过提出合理的辩护理由和证据,我们成功地为被告争取到减刑并避免了严重的牢狱之灾。
3. 抢劫案的辩护一名年轻人被指控参与抢劫一家便利店,面临长期监禁的可能。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通过调查证据和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并非实施抢劫的主要参与者,而是被迫参与。
最终,我们成功为被告辩护,使其免受过重的处罚。
4. 暴力案的辩护一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被指控伤害施暴者,面临法律制裁。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深入了解双方关系和案件背景,提出被告是在正当防卫下行使自卫权的辩护理由。
最终,我们成功为受害者辩护,使其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和惩罚。
5. 财产侵犯案的辩护一名被指控盗窃他人财产的被告,面临入狱的可能。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通过调查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并非盗窃行为的实施者,而是误解和冤枉。
最终,我们成功为被告争取到无罪释放,保护了其名誉和权益。
6. 毁坏公物案的辩护一名年轻人被指控毁坏公共财产,面临刑事处罚。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通过调查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是在无意中造成破坏,并且已经偿还了赔偿金。
最终,我们成功为被告争取到轻判,并避免了其未来的不良记录。
7. 袭击案的辩护一名被指控袭击他人的被告,面临恶名和刑事诉讼。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通过调查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是在被害人挑衅和攻击下采取了自卫行动。
最终,我们成功为被告辩护,使其免受不公的指责和处罚。
8. 谎报案的辩护一名被指控谎报警察罪行的被告,面临诽谤和虚假控告的指控。
我们作为辩护律师,通过调查证据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了被告所指控的警察确实存在违规行为。
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_辩论赛_
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刑事案件律师在刑事法庭论辩中,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接下来小编为你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
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
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
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
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缩小当事人权利、作出不正确判决的后果。
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
当然,只有在直接影响到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才在法庭辩论时提出。
至于一般的、不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而不一定在辩论时提出。
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一、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
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人也以当庭供述为准。
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面了解。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直接反驳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
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
是否应该揭露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揭露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揭露辩论辩题。
首先,揭露辩论辩题可以让听众更清楚地了解辩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辩论开始之前,揭露辩题可以帮助听众对辩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理解辩手的论点和观点。
正如英国作家奥斯卡·王尔德所说,“知识是一切的基础,没有知识就没有辩论。
”只有当听众对辩题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参与到辩论中来。
其次,揭露辩论辩题可以增加辩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辩论中,如果辩手不揭露辩题,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一方在知识和信息上占据优势,从而影响辩论的公正性。
而且,揭露辩题可以让听众知道辩手的立场和观点,从而更好地评判辩手的论证是否有说服力。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在公众面前,不要隐瞒任何事实,因为事实是最好的辩护。
”。
最后,揭露辩论辩题可以增加辩论的争议性和吸引力。
如果辩手在揭露辩题的同时,能够提出一些引人注目的观点和论据,可以吸引听众的注意力,增加辩论的争议性,从而使辩论更加精彩和有趣。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辩论是知识的交流,是智慧的碰撞。
”。
反方观点,不应该揭露辩论辩题。
首先,不揭露辩论辩题可以增加辩手的策略性和战术性。
在辩论中,如果辩手提前揭露辩题,可能会被对手针对性地准备反驳,从而降低辩手的胜算。
而不揭露辩题可以让对手无法预先准备,增加辩手的策略性和战术性,有利于取得辩论的胜利。
其次,不揭露辩论辩题可以增加辩论的悬念和紧张感。
在辩论中,如果辩手不提前揭露辩题,可以让听众在辩论过程中更加紧张和兴奋,增加辩论的吸引力和趣味性。
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所说,“悬念是吸引读者的最好手段,同样也适用于辩论。
”。
最后,不揭露辩论辩题可以增加辩手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在辩论中,如果辩手不揭露辩题,可以根据对手的论点和观点及时调整自己的论证,增加辩手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有利于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在辩论中,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是取胜的关键。
答辩状中的常见辩护理由
答辩状中的常见辩护理由在司法领域中,答辩状是被告向法庭提出的辩护意见书。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答辩状都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在答辩状中,被告可以陈述自己对指控的理解和解释。
常见的辩护理由可以帮助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本文将探讨答辩状中的常见辩护理由。
一、事实不清在答辩状中,被告可以辩称事实不清。
这意味着被告认为起诉方提出的指控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因此无法证明被告有罪。
被告可能会要求法庭对指控进行仔细审查,并要求起诉方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通过质疑事实的真实性,被告可以试图为自己辩护。
二、人身攻击另一种常见的辩护理由是对被告个人进行攻击。
被告可能会试图质疑起诉方的动机和人格。
例如,被告可能会质疑起诉方是否具有偏见,或者是否试图故意诋毁被告的名誉。
通过对起诉方进行人身攻击,被告希望能削弱起诉方的证据和指控,以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三、法律解释在答辩状中,被告可以提出对法律解释的不同理解。
被告可能会辩称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条款,或者认为某些法律条款不适用于自己的情况。
通过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被告试图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并希望法庭接受其对法律的理解。
四、证人证词可疑被告可以质疑起诉方所提供的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被告可能会认为起诉方的证人存在动机问题,或者证人的证词与事实不相符。
被告可以要求法庭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试图揭露证人的不可靠性。
这样一来,被告可以削弱起诉方的证据,并为自己辩护。
五、不当或非法获得证据被告还可以辩称起诉方获得的证据是通过不当或非法手段获得的。
被告可能会指控起诉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或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被告可以要求法庭排除这些证据,因为它们是以非法或不当的方式获得的。
这个辩护理由在保护被告权益的同时,也能削弱起诉方的证据。
总的来说,答辩状中的常见辩护理由可以帮助被告在法庭上辩护自己。
事实不清、人身攻击、法律解释、证人证词可疑以及不当或非法获得证据等辩护理由,被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和运用。
辩护与辩诉中的辩论技巧与辩驳策略
语言运用
清晰表达
注意听众反应
使用准确、简洁、清晰的语言表达自 己的观点和立场,避免使用模糊、含 糊或晦涩难懂的词汇和表达方式。
时刻关注听众或法官的反应和情绪变 化,适时调整自己的语言风格和表达 方式,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
合理引申
在维护己方立场的同时,可以合理地引申和发挥,使自己的观点 更具说服力和感染力。
04
辩护与辩诉的实践应用
律师的辩护技巧
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
01
律师需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收集有利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
辩护。
法律分析与解读
02
律师应准确理解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辩论技巧与口才
03
律师需具备良好的辩论技巧和口才,能够在法庭上有力地为当
05
辩护与辩诉中的注意事项
尊重事实和法律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在辩护和辩诉过程中,必须严格 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所有行为都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以事实为依据
辩论时应以事实为依据,避免歪 曲或捏造事实,确保言论的真实 性和客观性。
避免过度攻击和情绪化
保持客观和理性
在辩论中,应避免过度攻击对方或情绪化表达,保持客观和 理性的态度。
掌握语气和节奏
根据辩论的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语 气和节奏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态度, 增强语言的表现力。
03
辩驳策略
反驳对方观点
直接反驳
针对对方提出的观点,直接进行 否定和反驳,提出相反的证据或
论点。
间接反驳
通过提出新的观点或证据,间接 地否定对方的观点,使其站不住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律师辩护意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律师辩护意见】一、概述在法律界,有句话叫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句话意味着在某些案件中,由于事实不明朗,导致证据不足,这就需要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律师应如何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不清的情况1.案情抽象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现场证据不清,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存在矛盾,造成案情比较抽象,让人难以分辨谁是真凶。
2.证据缺失有些案件中,由于技术或现场调查等原因,可能导致部分证据的缺失,使得案件的真相难以查明。
3.当事人供词不一在庭审中,可能会出现涉案当事人供词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较大困难。
三、证据不足的原因1.技术原因有些案件因为技术设备的限制,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导致案件的审理变得困难。
2.调查不到位在办案过程中,因为调查不到位,导致部分证据无法获取,从而影响案件的查清。
3.证人证言不一有时候出现证人证言不一致的情况,也会导致案件的证据不足。
四、律师辩护意见在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律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质疑证据律师可以质疑案件中的证据是否充分、真实性是否可靠等,这有助于引起法庭的重视,对案件真相的查明起到一定的帮助。
2.提供新证据律师可以积极寻找新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清白,通过调查核实等方式获取新的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多的依据。
3.澄清事实通过对案件的详细调查和分析,律师可以帮助澄清案件的事实,提供更全面、客观的证据支持,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4.撰写辩护词律师可以撰写辩护词来对案件进行辩护,通过文字表达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为当事人辩护权益。
五、结语在法律辩护中,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的辩护意见至关重要。
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分析和把握案件的重点,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调查,确保案件能够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公正的处理。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引言犯罪行为在人类社会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而辩护则是法庭审判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辩护中,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辩护词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策略。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是指在法庭辩护过程中,律师利用一系列手段和论证来掩盖、淡化甚至否定被告犯罪行为的辩护方式。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并探讨其背后的道德、法律及社会影响。
一、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的类型1. 事实操控型辩护词事实操控型辩护词是指律师在辩护时试图改变或歪曲案件的事实,以产生有利于被告的效果。
这种辩护词可能包括对证人证词的干预,调换证据顺序,甚至伪造证据等手段。
事实操控型辩护词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法庭的公正性,侵犯了证人陈述和证据的真实性。
这种辩护词在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上是极其危险和不可取的。
2. 否定责任型辩护词否定责任型辩护词是指律师试图否认被告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或试图将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这种辩护词通常通过质疑证人证词的真实性、进行逻辑推断以及利用技术性漏洞等手段实现。
尽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个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但是对于被告有罪的案件而言,否定责任型辩护词常常使法庭陷入迷惑和困扰,延长了审判的时间,削弱了法院的公信力。
3. 构建疑点型辩护词构建疑点型辩护词是指律师试图在案件中制造出合理的疑点,以抵消或减少对被告的指控。
这种辩护词通常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挑剔、对证人证词的解剖,以及对象证、时间证等证据的质疑来实现。
虽然构建疑点型辩护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告的权利,但它也会给辩护律师过度追求辩护目标带来一定的道德和法律难题。
二、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带来的问题1. 法律道德议题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在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辩护律师被期望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为被告提供辩护,而不是为其犯罪行为辩护。
然而,当律师利用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时,他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道德底线。
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在辩护和道德之间进行平衡,并考虑与之相关的伦理和职业责任。
刑事指控中的虚假陈述与辩护策略
刑事指控中的虚假陈述与辩护策略刑事指控中的虚假陈述是指在法庭上,法律诉讼程序中或与刑事调查相关的陈述,其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经过有意的篡改。
虚假陈述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对被告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辩护律师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来应对这种情况。
本文将探讨刑事指控中的虚假陈述问题及辩护律师的策略选择。
一、虚假陈述的危害虚假陈述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错误判决、冤屈的惩罚、无辜者受罚等。
由于虚假陈述的性质,使其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因此,虚假陈述成为了辩护律师必须重视的问题。
虚假陈述的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误导法庭:虚假陈述可能会误导法庭,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这对被告人来说是毫无疑问的灾难,因为他们可能面临无罪判决,或是被判以过重的刑罚。
2. 扭曲事实真相:虚假陈述可以扭曲案件的事实真相,让陪审团、法官和法庭成员对案情产生误解。
这不仅使控辩双方的辩论变得复杂,还可能导致公正的司法决定的偏离。
3. 损害司法公信力:虚假陈述会损害司法制度的公信力,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产生质疑。
这对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司法运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辩护律师的策略选择针对刑事指控中的虚假陈述,辩护律师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1. 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应该积极调查和搜集证据,以揭示虚假陈述的本质。
这包括寻找目击证人、收集物证、审查调查记录等。
通过有效的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可以揭露虚假陈述并反驳指控。
2. 重点质询: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质询来揭示虚假陈述的破绽,并引导证人讲述真相。
辩护律师应该全面准备,深入了解法律和案情,以提出有力的质询问题。
3. 辩驳证据:辩护律师需要仔细研究控方提交的证据并进行辩驳。
如果证据存在虚假的嫌疑,辩护律师应该通过专业知识和技巧对其进行反驳,让法庭和陪审团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4. 辩护陈述:辩护律师在辩护陈述中应重点强调虚假陈述的存在,并展示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清白。
刑事辩护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刑事辩护的讲座,主讲人是我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
此次讲座让我受益匪浅,不仅加深了我对刑事辩护工作的认识,也让我对律师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
刑事辩护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律师作为刑事辩护的主要实施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在此次讲座中,律师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让我们了解到刑事辩护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揭露事实真相、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次,我认识到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此次讲座中,律师详细介绍了刑事辩护的基本流程、证据收集与运用、辩护策略等方面,让我对刑事辩护工作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同时,律师还强调了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在执业过程中要恪守职业道德,坚守法律底线。
再次,我了解到刑事辩护工作的挑战与困难。
刑事辩护工作不仅需要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具备坚定的信念和毅力。
在此次讲座中,律师分享了自己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如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证据不足、案情复杂等。
这些困难让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要有坚定的信念,敢于面对挑战,勇于担当。
此外,我还了解到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应关注的问题。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不仅要关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还要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况。
在此次讲座中,律师强调了心理辅导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作用,要求我们在执业过程中要关注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最后,我认识到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要始终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此次刑事辩护讲座让我受益匪浅。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以此次讲座为契机,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而努力。
刑事辩护律师辩解陈述范本
刑事辩护律师辩解陈述范本正文:被告辩护律师:XXX(律师姓名)执业证号:XXX(执业证号)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我是被告XXX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被告XXX在本案中作陈述和辩解。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XXX是无罪的。
在接下来的陈述中,我将就控罪的不成立、证据的不足以及确凿证据的排除等方面进行辩解。
一、控罪的不成立控方指控被告XXX XX事实成立,以〇〇法律条款为依据。
然而,我要指出的是,控方提出的指控缺乏充分证据,无法证明被告XXX的罪行。
在本案中,控方主要依据是XX证据,然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存在极大的质疑。
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辩解:1. 证据的来源不明确:控方提供的证据并未明确其来源,无法判断其真实性。
在庭审中,我们将要求控方提供更尽职的来源证实,并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严格的质证。
2. 被告XXX的行为存在合理解释:控方指控被告XXX XX,然而,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XXX在案发当时存在充分的理由和合理的行为动机,这将推翻控方对被告的指控。
3. 他证证据的存在: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多位证人作证称,被告XXX在案发当时不在犯罪现场,这将对控方的指控形成有力的反驳。
二、证据的不足即使我们假设控方提供的证据具备一定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足以明确证明被告XXX的罪行成立。
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辩解:1. 证据链的中断:在控方提供的证据中,出现了证据链的中断,无法形成完整、合理的证据链条。
这将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严重影响。
2. 证据的可疑性:控方提供的证据中存在一些不合逻辑、矛盾的地方,这可能是证据的伪造或有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
我们将提供专业的鉴定人员对这些证据进行鉴定,以揭露真相。
3. 证据的推断:控方的指控主要是基于对证据的推断和猜测,缺乏确凿的实质性证据。
我们将对这些推断提出合理的质疑,并提供反证明证据来澄清事实。
三、确凿证据的排除如果法庭认定控方提供的证据确凿,我们将就此提供下面几点辩解:1. 证据的非法获得:我们将对控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获得方式进行质疑。
辩护意见_精品文档
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是指在法律案件中,被告人或其代理人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论证和观点。
在司法程序中,辩护意见对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辩护意见的重要性、常见辩护策略以及良好辩护意见的要素。
首先,辩护意见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在司法体系中,被告人享有了解指控、辩护、自由等一系列权益。
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维权的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陈述和论证,从而尽量减少错误的定罪。
其次,辩护意见能够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司法程序中,公正公平是司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使得辩护方能够通过论述和证据进行阐述,向法庭提供更为全面的视角。
这样一来,法庭能够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辩论作出审判决定,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接下来,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辩护策略。
首先是抑诉型辩护策略,即通过否认事实或质疑证据来抵制控告。
这种策略通常适用于案件中存在证据缺失或者指控不充分的情况。
其次是辩解型辩护策略,即承认事实但提出正当的辩解,试图使被告人的行为合法化或减轻其责任。
最后是反击型辩护策略,即反诉原告或揭露原告的缺点和问题,以削弱原告的证据和主张。
良好的辩护意见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是案件的细致调查和证据搜集。
辩护律师应当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寻找并保留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同时对控辩双方的指控和证据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
其次是恰当的法律分析和论证。
辩护律师需要精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前例,并能将法律原则和案件事实结合起来,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法律论证和观点。
最后是清晰有力的陈述和辩论能力。
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在法庭上进行流畅自如的陈述和辩论,让法庭和陪审团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其辩护观点。
综上所述,辩护意见在法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并具备细致调查、恰当的法律分析和清晰有力的陈述和辩论能力。
律师如何在法庭上应对证人的反驳和质询
律师如何在法庭上应对证人的反驳和质询一、引言在法庭上,律师在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起诉时,常常面临着证人的反驳和质询。
这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律师需要巧妙应对,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有效辩护。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法庭上应对证人的反驳和质询的策略和技巧。
二、准备充分在应对证人的反驳和质询之前,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准备,以获得全面的案件素材。
律师应该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并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在法庭上,准备充分的律师能够更好地应对证人的反驳和质询。
三、审慎提问当证人进行反驳和质询时,律师应该审慎提问,避免给证人留下可利用的漏洞。
律师应该让证人回答具体的问题,不要提问模糊或容易回避的问题。
同时,律师还应该注意自己的措辞,避免使用过于主观的语言,以免引起争议。
四、专注证据在法庭上,证据是律师最有力的武器。
律师应该充分关注证据,并将证据与证人的反驳和质询相结合。
当证人提出反驳时,律师可以通过引用相关证据来反驳证人的观点,并解释证据的含义和价值。
同时,律师还可以利用证据来质询证人,揭露证人的不实之处。
五、掌握表达技巧在法庭上,律师的表达技巧至关重要。
律师应该尽量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律师还应该避免被证人或对方律师打断,保持冷静并专注于自己的陈述。
通过掌握表达技巧,律师可以更好地回应证人的反驳和质询。
六、善于引导证人作为代表当事人的律师,律师可以通过善于引导证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律师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答自己想要的答案,或者引导证人陈述利于当事人的事实。
律师还可以利用反问的方式来向证人施加压力,揭露证人的不真实之处。
七、保持自信和尊重在与证人进行交涉时,律师应该保持自信和尊重的态度。
律师应该坚信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并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
同时,律师也要尊重证人的权益和意见,避免过度打压或恶意质问证人。
通过自信和尊重,律师可以更好地与证人保持良好的互动。
八、总结陈述在应对证人的反驳和质询之后,律师应该进行总结陈述,强调自己的论点和观点。
关于法庭辩护的禁忌及技巧
关于法庭辩护的禁忌及技巧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
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辩护的禁忌及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庭辩护口语表达的十五点禁忌法庭辩论的维护一方口语表达,切忌以下15种作法:①忌鼓动性和煽动性;②忌变成政治报告或学术报告;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条款不熟,司法口语表达方法不熟;④忌辩护人进入被告人“角色”;⑤忌无话找话辩;⑥忌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⑦忌讽刺挖苦对方;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辞手法组织言辞;⑨忌将阴私细节、保密材料捅出去;⑩忌随意为被告人请功摆好;⑾忌重复被告人的脏话、黑话;⑿忌已知的不说、新知的穷;不知的乱说;⒀忌手舞足蹈;⒁忌尖着嗓门叫或蚊子似的只发出嗡嗡之声;⒂忌违背法律、不顾事实地狡辩或诡辩。
公诉方口语表达的主要技巧公诉方指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1)庭前设题,有备无患。
公诉人在参加法庭辩护之前,就本案有关问题,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而事先设计好题目和答题要点。
设题方法一般有:第一,纵向设题,即按公诉词表达的顺序(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设题;第二,横向设题,就犯罪要件、证据、认罪态度和准备适用法条等方面设起;第三,重点设题,根据本案辩论的焦点抓住一两个关键问题(如定一罪还是二罪,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属于自首等)设题。
2)预料必辩,先发制人。
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把辩护人可能会竭力反驳的问题(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等),主动地巧妙地带过,把话讲在辩护人的前头,使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
3)步步推论,环环紧扣。
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事理上、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论,顺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必然结论,同时使犯罪事实与适用法条紧紧相扣;让辩护人无言可辩。
法庭辩论应当如何宣读辩护词
进入刑辩律师这个行当后,就特别注意向同行学习,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经常会去旁听同行出庭案件的庭审,在自己出庭的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中,特别留意其他同行的法庭应对。
下面是为大家收集关于,欢迎借鉴参考。
首先,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吸引法官观察庭审表现,发现在辩护人低头宣读辩护词时,多数法官心不在焉,当如此宣读超过半个小时后,有的法官甚至会瞌睡连连。
法庭辩护的目标在于说服法官,宣读辩护词这种催眠法官的辩护方式,要尽量避免。
其次,单纯地宣读辩护词,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表现庭前准备辩护,其基本工作流程是先阅卷,然后根据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形成辩护意见。
在起草辩护词时,其所依据的这些案卷中的证据都是侦查机关收集的,并未经过直接言辞方式的法庭调查与质证。
如此形成的辩护意见,其基础并不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不是在法庭上查明的事实,而是直接奠基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
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律师却仍然固执地坚持以侦查为中心,这不仅是观念与技能的落后,甚至是一种失职。
第三,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实现法庭辩论的功能按照现行的庭审程序,案件证据的举证质证、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主要是对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进行总结归纳并在其基础上对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不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提出辩护意见,而单纯地宣读庭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法庭辩论将无法起到总结分析法庭调查情况的作用,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完全两张皮,法庭辩论沦落为只是完成规定动作的一个程式而已。
不过,话也说过来,经多年观察,如此发表辩护意见者,一般也不会在法庭调查阶段有什么主动的作为,直接就放弃了庭审实质化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利益,这也是不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表现。
第四,单纯地宣读辩护词,难以与公诉意见针锋相对庭前形成辩护词时,其直接的交锋对象是起诉书。
作为公文书的起诉书,其内容非常的简洁,而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举证质证、发表第一轮公诉意见、第二轮公诉意见,公诉人的观点会更充分、具体地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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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
作为旁观者,本马甲不屑于起哄,而主张拿出来自己的见解,哪怕有一点点思考性的东西,也不枉耗费了时间。就拿此篇文字作为旁观的阶段性总结吧。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们的基本功。辩护技巧,当为律师们所必备。时不时干一出“揭露性辩护”,令人于围观之余,难免生出来不少思考。从其中不仅可窥视出当今乱象,更能看出来律师们亦如困兽犹斗般的无奈,抑或面对强大公权力时由位卑生出反向一百八十度的高调。但无论如何,“揭露”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两者诡异地结合,更给这个混乱社会乱上加乱。因为,何以见得律师们就能代表正义。律师不是正义的代言人,更不是正义之化身。充其量,律师们在追求法律框架之内的正义,即法律正义。法律正义归属于社会正义之集合,但它代表不了社会正义。谁要主张律师们能代表社会正义,那才是扯淡地说。
从当时和日后对该案舆论的蛛丝马迹,以及最高法院授权新华社对社会公布的刘涌案再审终审判决书,大致可以梳理出来,田文昌在接受刘涌委托之后,就刘涌曾遭受刑讯逼供而获取过证人证言。其中,或有在刘涌被捕之后于看守所执勤的武警战士的所谓亲眼目睹之证言。按道理,这类证言极其难以取到,而田文昌律师还是取到了。据传,田文昌律师寻找到的当初执勤的武警战士已经退伍。退伍后而就原职期间的所见所闻出具证言,必须经过原职机构,这是有相关规定的吧。如果没有经过原职机构,而直接以退伍后的身份所出具的相关刑讯逼供的证言,将被视为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论其内容是否属实,都不可能被法院所采信。近期,本马甲好像从网络中看到,陈有西律师提到了刘涌当初遭受刑讯逼供曾被打断了腿。如果该案情属实,那么则是因田文昌律师忽视了取证程序之规定,才导致其获取到的相关证言失去了法律效力吧。
最高法院仅在刘涌的死刑判决书中,点出了在原一二审中律师取证程序不合法========================================想知道怎么不合法,楼主可否详细介绍下。
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予采信。=====================这是.....
基于辩护人的法律责任,针对具体刑事案件,律师在设计辩护方案过程中,必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细节,并在通盘全面思考的前提下,为案件辩护制定出饱含辩护技巧的基调。运用辩护技巧,必须以其合法做前提,不得以辩护技巧为借口而肆意冲撞法律。
时下兴起以“揭露”作为重要辩护手段,其进入公众视野,大概始自李庄一季。其首位提倡者,当为陈有西律师。“揭露”是否属于辩护技巧,其利弊如何?值得进一步分析。
辩护律师,不是不可以取证,但应当谨记取证程序必须合法,否则,所取证言不被采信事小,若连带自己也掉进沟里,就得不偿失了。
“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但他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维护正义。”这句话已经成了田文昌的一个标签。与他所代理的案件一样也引发了不小的舆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包括那些触动了法律甚至给社会造成巨大伤害的人”。[3]
在当初围观了包括李庄一、二季在内的几个“揭露性辩护”的案例之后,笔者陷入沉思。
窃以为,与其称之为“揭露性辩护”,倒不如将其称之为“引发众人质疑”更贴切。加之多为辩护一方所引发,更有辩护律师慷慨激昂,抑或夹带有围观者过激甚至谩骂、攻击等侮辱性词语。偏离了理性,离开了法庭,进入到了社会,它已经不再归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大凡采取这种“揭露性辩护”的案例,均不见官方出面对冲或释疑,而与之对应的皆为法院判决书。有人指责这是公权力的傲慢,殊不知公权力恰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事。无论判决书是否公平,都宣告着那些试图引公权力也离开法庭而加入社会混战的想法,均难以实现。“揭露性辩护”,往往发生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其所隐含着的实质,毋庸置疑,也夹杂着对法院的不信任,或曰对判决不公的担忧。这种不信任或曰担忧,一旦出现在“揭露性辩护”中,将引发社会对权力公信力的质疑,且不论这质疑是否成立,至少对权力的公信力起到了程度不等的毁损作用。
所谓“揭露性辩护”,与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把双刃剑。用对了,有益;用错了,有弊。不论什么案件,也不论是否与真正的辩护目的将发生抵触,遇到复杂案件就祭出所谓“揭露性辩护”这把明晃晃的剑,所能收获到的,除了构建于累累伤痕之上的名声之外,还有诸多的经验或教训,需用时间去鉴别、去澄清、去凝练。
刑诉法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入道律师,修炼基本功,大都先从刑事辩护入手。对辩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师而言,已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的刑事案件,犹如集聚了众多专业技术人员之智慧的“城堡”或“山头”。当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控方通常居于守势,辩护律师往往采取攻势。案卷资料一旦全部公开给辩护律师,也就将“城堡或山头”的客观情况,无所保留地袒露给了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而言,如何设计最为有利的辩护方案,亦如面对一盘尚未开始落子的围棋。如果将案件资料当做一颗颗棋子,那么最不容易把握的,不在棋子本身,而在于与之对弈的那个人。法庭逐鹿,没有硝烟,却演绎着“攻城拔寨或圈占地盘”。辩护方案的确定,随机应变的机敏,无一不显示出辩护律师的智慧。辩护过程中,随时都会遭遇微妙的局势变化,律师必善于捕捉并顺势利用。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仅限于经法庭阶段性演绎证实战前方案无误。如是,开庭前的辩护方案之设计,就显得尤为关键,内中就应当包含对审判过程中案件走势的预判。其中预判如果存在哪怕一点关键性失误,若不能在法庭上顺势调整,也往往会给辩护留下难以弥补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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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田文昌律师收取了刘涌家属的大概170万元的辩护费用,只是那时候还没有出现什么“揭露性辩护”,田文昌并未直接向社会公布该涉黑详细案情,仅有某些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将案件推向公众视野。
就在刘涌二审被辽宁高法判决死缓之后,新浪网组织过一次在线交流。目睹那次在线交流的网友们,大概还记得诸多情节,其中就有田文昌透露出来的收费数额,以及在该案一审开庭之前,其邀请包括江平在内的数位知名法律学者作出的“法律意见书”。田文昌同时透露,他从辩护费中支付给了那些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人们一些钱款。也就在那次在线交流中,当某网友问及为何给刘涌判死缓,某个法律专家回答说“为了保护他的人权”,随即被众多网友质疑,那个死于刘涌手下的小卖部业主的人权,又该如何保护?那次新浪在线交流,将该案推向风口浪尖,网络舆论犹似炸锅。也就在该案二审之后很短的时间内,最高法院出具裁定,终止了辽宁高法判决书的效力,并决定由最高法院提起再审,开了“刑部大堂”亲审普通刑事案并出京至锦州开庭的先例。
面对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律师们在很多时候或许会感受到无可奈何。尤其在为刑事案件提供辩护中,往往会因各种各样的诡异案情而困惑,必是感觉到仅仅就存在于案卷资料中的矛盾进行法庭辩护,已实在达不到辩护之目的,于是乎与媒体联手或利用网络,将案件情况公之于众,引无数人围观。这种方式,或被称之为“揭露性辩护”。
如前所述,杨在新案有别于李庄一季。而裴金德故意伤害案,更有别于李庄二季。在李庄一、二季中,所谓“揭露性辩护”所揭露的均为公权力之横行,且涉及不到接下去还可能有牵连案件需要考虑。陈有西律师所倡导的“揭露也是辩护”,如果说在李庄一二季中起到了某些非实质性作用的话,那也是李庄案件具有某种招牌式的特殊性。其实,就连李庄二季检察院撤诉,也不是因为“揭露”,而是因为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出了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录音证据。
不妨结合具体的北海案例,探讨探讨“揭露性辩护”之利弊。
北海律师团,为解救杨在新律师,而介入到“裴金德故意伤害案”之辩护。按道理,律师团为裴金德伤害案提供辩护,则属“围魏救赵”或“项庄舞剑”。围魏救赵,意在迫使魏国自赵国撤兵;项庄舞剑,则意在沛公。纵观杨在新律师当初的辩护词,其本不是裴金德的辩护人,却在辩护词中主打裴金德无罪,继而欲达到全案被告无罪之目的。况且,杨在新律师当初不仅将获取到的宋启玲之证言提交给了法庭(?),宋启玲也在当时出庭作证了。可谓宋启玲的证言已经固定,并将成为有关机关指控杨在新律师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这也是杨在新案件与李庄一季最最关键的要害区别。
纵观北海律师团为裴金德伤害案其他被告所作的辩护意见,均认同一个事实,裴金德那晚凌晨给一个叫李警和的人打过十来次电话,并将李警和作为最有可能致死黄焕海的重要嫌疑人。如此,裴金德岂能脱得了干系!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么裴金德就是理所当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而杨在新律师在当初形成的辩护词中载明,裴金德那晚没有作案时间,是其没有亲自去作案吧?这并不等于其没有通过电话指挥或遥控。宋启玲的证言,为何隐瞒了裴金德给李警和打过那么多电话的客观事实?她怎么知道隐瞒该电话事实,就能让裴金德摆脱有罪指控?根据目前北海律师团公布的诸篇辩护词,无论如何,宋启玲当初给杨在新出具证言乃至出庭作证时,都隐瞒了电话事实吧?不管这个伤害致死案是否成立,也不管李警和与裴金德是否构成另外一个共同故意伤害案,宋启玲隐瞒电话事实的证言,对杨在新律师案件而言,都是一个致命点,即宋启玲隐瞒电话事实,是否为杨在新律师所指使或授意。
在这里要涉及到律师辩护的真正目的。篇首已经列出法律条文,律师辩护的真正目的,亦自不待言。然而,如何才能达到该真正目的?则要牵涉到辩护的方式方法,或曰技巧了吧。从前述可知,“揭露性辩护”的目的,至少在近期目标上,与律师辩护目的不尽相符。那么,这不尽相符的缘由是什么呢?所谓“揭露性辩护”,或是立足于个案而将目标展放到了诸如审视、修正法律方面吧。殊不知,尚未判决的案件,连最起码的案例还尚未形成,是否能作为审视法律或修正法律之建议的标本?再者,所谓“揭露性辩护”的基本点,大都放在了诸如“公权力霸道”、“刑讯逼供”等等方面。殊不知,能否将霸道的公权力关进笼子并加以驯服,涉及到核心制度。而律师们口中的“刑讯逼供”,也多属自案卷资料推理得出的怀疑,抑或听被告一面之词,律师们往往难以获得足够支撑此观点的确凿证据。已超出法庭场所和法律范围的“揭露性辩护”,起始于个案,除非审判机构也被舆论所左右,不然对个案起不到任何实质性辩护作用。如此,窃以为,“揭露性辩护”不仅不归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辩护之列,且更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