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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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填报人: 审核人: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开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行为
投标人名称
备注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投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将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本表和中标结果一并报送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文件之——供应商不良行为制度告知书

投标文件之——供应商不良行为制度告知书

供应商不良行为制度告知书
各供应商:
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请知悉。

一、通过贿赂、利益输送等方式与采购人员串通;
二、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围标。

串标、围标的定义参见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响应文件资料经查实弄虚作假;
四、主观恶意或不按公司规定的质疑、投诉程序进行质疑、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经验收不合格,且经过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七、接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不按期签署合同,或签署合同后,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履行合同期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实质损失的,经采购人认定后列入黑名单。

九、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从被认定之日起或合同终止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参加南航集团范围内所有采购项目。

本供应商已经知悉以上内容,并同意接受本黑名单制度约束。

供应商(公章):
授权代表姓名(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第1页。

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定稿)

招标代理不良行为记录(定稿)

市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 GQDL103005 行为 准内容进行招标 市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GQDL103006 行为 招标公告 市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 GQDL103007 行为 投标邀请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招标公告或者投 市场 GQDL103008 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 行为 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市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 GQDL103009 行为 审文件发放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依法必须进行 市场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GQDL103010 行为 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时 间少于二十日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 市场 GQDL103011 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 行为 成果文件 市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 GQDL103012 行为 目不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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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 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 类别 类别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为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企业记分 处罚处理 分 3 分 3 人员记分 积分对象 企业负责人 承揽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转 GQDL102006 业务 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承揽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业务,不与 GQDL102007 业务 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承揽 招标代理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 GQDL202001 业务 内容不全的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代理,未按照国 承揽 GQDL102008 家或本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和规定 业务 收取费用的 承揽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出招标代理合同约 GQDL102009 业务 定范围实施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 市场 GQDL103001 内,未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 行为 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 市场 GQDL103002 内,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 行为 及成果文件 市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 GQDL103003 行为 项目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处以3万元罚 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 款 (六)项 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 责令改正 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第二十 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 责令改正 六条 见,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 责令改正 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 责令改正 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 责令改正 四条,第一款 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 责令改正 一款 四条,第二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责令限期改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 法,第八条 处以3万元以 (六)项 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 责令限期改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 法,第八条,第(三)项 处以3万元以 (七)项 下罚款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为了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丽水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制定了《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2、《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报送函》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罪的发生,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行贿、受贿、渎职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公示:1、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受贿行为;2、有不配合、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或阻挠、妨碍执法部门正常工作行为;3、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的承诺事项、达到的条件、工作安排、人员落实等材料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不到位;4、不履行合同约定和不执行廉政责任书,有不诚信行为;5、市外企业在丽承接业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6、未按合同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约定的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到位;7、岗位人员未履行国家规定和企业赋予的岗位职责;8、中介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考虑不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引发的投诉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以及不按既定程序和日程开展工作;9、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及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10、在招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11、评标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失职造成评标不公正行为;1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13、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14、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15、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16、在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17、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18、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在施工中偷工减料;19、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20、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以及未按规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监管、重在创新”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使严重扰乱我院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透明,招投标效率不断提高。

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1、招标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2)将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3)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4)应在招投标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5)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6)在招投标中收受贿赂的;(7)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8)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的;(9)泄露招标投标中应当保密的机密和信息的;(10)违规直接指定分包人的;(11)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的;(1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改变工程造价(采购金额)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15)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16)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17)不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对项目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等到岗到位情况不实行监督、考勤制度的或监督不力的;(18)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19)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20)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购资金),或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的;(2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22)招标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和发包活动的;(23)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24)不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约定办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的;(25)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F1-1 资格F1-1-01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四条、第F1-1-02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三十二条F1-1-03 出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三十六条F1-1-0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三十三条F1-2 招标代理F1-2 招标代理F1-2-01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招标投标法》第F1-2-02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投标法》第F1-2-03 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F1-2-0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F1-2-05 代理项目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F1-2-06 代理招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意见》豫政[2006 F1-2-0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F1-2-08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09 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和评部委第12号令)第四F1-2-10 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11 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国家纪委《招标代十一条F1-2-12 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F1-2-13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14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15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 F1-2-16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果文件办法》(建设部第1F1-2-17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转嫁代理费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建设部第1F1-2-18 招标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要求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部《工程建设格认定办法实施意第六条F1-2-1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工程建设项目招办法》第三十四条F1-3其他F1-3-0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行为类别行为编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G1-1 资质G1-1-0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第二十七条G1-1-0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七条G1-1-03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条G1-1-04企业在发生专职专业人员变更时,造成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没有达标,未按规定及时补充专职专业人员的《转发建设部工程法(第149号令)G1-2 承揽业务G1-2-01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三条、第二十五条G1-2-0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七条G1-2-0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工程造价咨询企七条G1-2-04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七条G1-2-05 未签订咨询合同的(每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一条G1-2-06 以分支机构名义单独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四条、第三十八条G1-3 工作质量G1-3-01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原因,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活动中故意拖延时间的《建设工程价款结条G1-3-02不按照工程计价规定计价,并拒不改正的;清单编制不符计价规范的,标底及预算编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跟踪服务不遵守合同约定的;结(决)算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河南省建筑市场条《建筑工程施工办法》第六、七、G1-3-03咨询成果文件未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专用章《造价工程师注册条、《工程造价咨询二条G1-3-04 未经委托人许可,泄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务秘密和业务资料的《工程造价咨询企八条G1-4 合同履行G1-4-01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G1-4-02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业绩(成果)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建设标[2002]56号)G1-4-03 咨询资料整理归档不完整,未建立咨询成果评价、回访制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第1款、第十条第业务操作指导规程G1-5其他G1-5-01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文件(诉讼和仲裁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证明、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投标文件(诉讼和仲裁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证明、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七、其他认为有需要的自备资料
1、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本单位近年(2014、2015、2016)无诉讼及仲裁情况发生。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致:
************有限公司参与 *************项目的投标,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1、信誉良好,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致:
*************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近年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多项工程的施工,工期、质量、安全全部实现目标,其他工程也都完全按照合同的要求很好的完成了工期、质量、安全等目标,受到了业主的一致好评。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一、前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少不良行为,如虚假广告、串标、合谋投标等,这些不良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制定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对于维护招标者和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不良行为的认定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虚假广告行为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中发布的信息或许诺与事实不符,具有误导性质的行为。

在招标过程中,虚假广告容易误导投标者参与竞标,最终导致招标者和投标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在广告中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承诺;•是否存在误导、欺骗等行为;•是否对其他投标者进行不利竞争。

2. 串标行为串标是指一个投标人利用另一个投标人的信息或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参加多个招标项目并达成恶意勾结,以谋求不正当竞争对手的利益。

对于串标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存在利用其他投标人的信息或资料参与招标的行为;•是否有恶意勾结的迹象;•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了不利的竞争影响。

3. 合谋投标行为合谋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通过恶意勾结,以提高中标的概率和价格为目的的行为。

对于合谋投标行为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原则:•是否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恶意勾结;•是否达成了提高中标概率和价格的协议;•是否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了不利的竞争影响。

三、处理办法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需要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来进行纠正和处罚。

下面是不良行为处理的基本办法:1. 警示处理对于不良行为的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通过警示处理来进行纠正。

具体的处理办法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 经济处罚对于不良行为严重违规的情况,可以采取经济处罚的方式,即对违规者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违规情况的轻重程度来进行裁量。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第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应同时抄‎报相应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投标人投标行为信用记录表

投标人投标行为信用记录表

附件4
投标人投标信用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评标时间:年月日
招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行为具体行为表现合同段及投标人名称备注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
求同一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
招标文件
无故不参加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
文件
不按时反馈补遗
书确认函
未在开标记录上
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认定的
其它情况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其他情况虚假举报投诉、经
查不实
不正当理由拖延
合同签订
建设单位认定的
其它情况
注: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填报人:审核人:。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

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和[公司名称][章节一:引言]1.1 目的1.2 范围1.3 参考文献1.4 术语和定义[章节二: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簿]2.1 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定义2.2 记录方式2.3 填写内容2.4 记录的有效期限2.5 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章节三: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分类]3.1 不良行为分类一3.1.1 不良行为示例一3.1.2 不良行为示例二3.1.3 不良行为示例三3.2 不良行为分类二3.2.1 不良行为示例一3.2.2 不良行为示例二3.2.3 不良行为示例三[章节四: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 4.1 违规行为的认定4.2 处理流程4.3 处理方式4.4 处理结果通知4.5 申诉与复核[章节五:招投标不良行为的影响和后果] 5.1 对企业的影响5.2 对项目的影响5.3 违规行为的后果附件:- 附件一: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附件二: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良行为: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标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记录的有效期限: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超过有效期限后自动失效。

3.不良行为的认定:不良行为需要经过招标主体的认定,经过合法程序后方可生效。

4.申诉与复核:标段投标人可对招标主体关于其不良行为的认定结果提出申诉,招标主体应及时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

[全文结束]1、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考附件一和附件二,以获取相关内容。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已在上述章节中进行了说明。

附件一: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二: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流程图。

招投标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

招投标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
标中
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进行的;
每项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隐瞒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报名、资格预审中以不正当理由排斥、限制投标人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包括代编投标文件)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每项行为扣10分
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
招投标信用行为记录评价标准
序号
主体
环节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负责单位
备注
1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
标前
应当进入交易平台而未进场交易的项目;
每个项目扣2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
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每个项目扣10分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行政监督部门
每次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具体负责项目代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下,违反招标程序或影响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每项扣5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交易各方主体发放红包、开评标劳务补助的;
每次扣10分
行政监督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投标法规违规处罚范本

招投标法规违规处罚范本

招投标法规违规处罚范本一、违规行为的认定根据招投标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故意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误导其他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2. 泄露招标信息:泄露或者提供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标底报价等招标信息给未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或第三方;3. 收受贿赂:接受或索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的财物、礼金等贿赂款项,以谋取不正当的评标结果;4. 工程串标:以个人或公司不同名义,相互串通并分批投标同一工程项目,以达到虚高或控制工程合同的目的;5. 恶意投标:采用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以排除竞争对手,迫使他们退出招标过程;6. 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故意提供虚假、伪造、过期或者无效的资质证明文件,以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7. 投标文件变造:在投标文件中故意变造或篡改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技术规范等信息,以影响评标结果;8. 群体串标:多家企业或个人相互串通,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分别以不同名义参与投标,以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

二、违规行为的处罚范本1. 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投标人在该项目中的资格,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虚假宣传的严重程度和对其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确定。

2. 泄露招标信息:泄露招标信息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同时,相关单位或个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收受贿赂:对于收受贿赂的行为,将取消投标人在该项目中的资格,并处以罚款。

同时,相关单位或个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罚款金额将根据贿赂款额和受贿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4. 工程串标:对于发现的工程串标行为,将取消所有串标企业在该项目中的资格,并处以罚款。

串标企业还将被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恶意投标:恶意投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投标人在该项目中的资格,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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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开评标时间:年月日
招标人名称:(盖章)
投行为
投标人名称
备注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填报人:审核人: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进行虚假投诉
投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将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本表和中标结果一并报送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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