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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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程序
1 目的
公司与员工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权利。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确定、履行、监督、争议及处置等过程的控制,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关系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及冲突;负责就劳动关系方面的对外联络。
3.2各部门及各级人员遵守劳动关系管理规定,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4 工作程序
4.1劳动关系的确立和劳动合同的签订
4.1.1员工经正式录用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员工的地位和权力及劳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1.2人力资源部劳资管理员根据《劳动法》和当地有关劳动法规,编制劳动合同,经当地政府有关单位鉴证后,人力资源部组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4.2劳动合同的履行
4.2.1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的原则: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其他标的或方式来代替;
(b)亲自履行的原则: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
(c)正确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原原本本地全面履行,不得打折扣,不得改变合同的任何内容和条款;
(d)协作履行的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发扬协作精神,要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共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
4.2.2公司与员工双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条款,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来达到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
4.2.3人力资源部对各级人员劳动合同的履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收集和统计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员工反馈或由外部反馈回来的信息。并督促公司落实、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对员工的抱怨和申诉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执行员工申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2.4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对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报人力资源部,并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4.3劳动合同的管理
4.3.1合同续签。
劳动合同履行到期后,公司对工作考核合格的员工提出续签合同的建议,员
工可续签或不再续签合同,如双方都同意续签,应在合同期到后一个月办理续签。
4.3.2劳动合同的变更
4.3.2.1变更一般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法律规定不准变更的条款,一律不准变更。合同的变更一般包括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
4.3.2.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有:
(a)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各级员工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填写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公司提出的合同变更,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出合同变更说明/通知。
(b)双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都要就合同变更的理由、内容、条款和条件等做出说明,并给对方当事人一个答复的期限。
(c)被请求方按期向请求方做出答复,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被请求方可以表示不同意。
(d)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e)备案或签证。变更的劳动合同及书面协议也需要在鉴证后才能生效。
4.3.3劳动合同的解除
4.3.3.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企业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4.3.3.2当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员工提前通知:
(a)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c)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3.3当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
(a)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管理者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d)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e)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4.3.3.4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员工无不当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赔偿。
4.3.3.5若因合同解除出现争议,还需经过调解、仲裁、诉讼或其他的办法来加以处理。
4.3.4劳动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满后,若双方都没有提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请求,合同终止,双方不再续签。
4.3.5劳动合同的文档管理
4.3.
5.1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劳资管理员统一管理,对员工劳动合同进行编号和编写目录,并将合同文本纳入员工人事档案中管理,按人事档案管理程序执行。
4.3.
5.2应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防止丢失、损坏和涂改。
4.4劳动争议的处理
4.4.1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a)调解和及时处理原则;
(b)查清事实和依法处理原则;
(c)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4.2引起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录用任免争议;
(b)离职调动争议;
(c)劳动合同争议
(d)薪酬福利争议;
(e)劳动保护争议;
(f)社会保险争议;
(g)惩罚争议。
4.4.3员工向公司内部提出的劳动争议由人力资源部受理,人力资源部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事实证据材料,明确引起争议的原因等,填写劳动争议情况调查表,属轻微的个人争议,报人力资源总监审核,属严重个人争议或集体争议,报总经理审核。
4.4.4人力资源总监或总经理对劳动争议进行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授权人力资源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仲裁或进一步的诉讼。
4.4.5员工向外部有关政府单位提出的劳动争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接待、联络,配合争议的处理;并经公司授权适当处理有关事宜或向上级报告。具体按劳动争议管理办法执行。
4.5劳动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及改进
4.5.1内部开展的劳动合同履行监督与检查按4.2.3条的规定执行。
4.5.2由政府有关单位组织的劳动合同履行检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接待、联络和配合检查。
4.5.3对在劳动合同履行监督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人力资源部按人力资源改进管理程序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5 相关/支持文件
(a)人事档案管理程序;
(b)人力资源改进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