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怎么办
关于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解决方案
关于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解决方案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解决方案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大企业争夺的焦点。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这个充满竞争与挑战的市场环境中,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地位。
本文将从法律、技术和战略三个层面探讨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解决方案。
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首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这个制度应包括制定专利策略、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要对自身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妥善管理与合作伙伴、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其次,对于侵权行为,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应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起草并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权益,以增加对侵权的防范和监控。
同时,可以依靠律师代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保持充分的合作与沟通,与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紧密合作,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另外,公司还可以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解决对外侵权问题。
例如,可以适用《WTO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和组织,通过跨国合作打击侵权行为,追求国际维权和法律保护。
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除了法律手段,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案也是有效的手段之一。
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对公司的核心技术进行加密保护。
通过技术手段如加密算法、数字签名等方式,实现对核心技术的保护,降低技术泄露的风险,从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其次,加强对网络数据的安全管理,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获取公司机密信息。
公司可以引入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和系统,构筑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加密关键数据和文件,以确保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
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监测并收集侵权证据,例如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对市场的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获取侵权的证据,为后续维权行动提供充分的援助。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
商标侵权处罚标准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指在商标权利人对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追究时,所采用的一种规范化的处罚方式。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商标侵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商标侵权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商标注册证、公告批评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罚款罚款是指商标侵权人需要向国家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罚款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将商标侵权人非法获得的利益予以没收,作为违法行为的惩罚。
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侵权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3、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可以要求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撤销商标注册证撤销商标注册证是指国家机关可以撤销商标侵权人的商标注册证,使其不能再继续使用商标。
撤销商标注册证的决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涉及到商标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充分的听证和证据调查。
5、公告批评公告批评是指国家机关可以对商标侵权人进行公告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
公告批评的内容可以包括商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处理结果等。
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措施。
刑事处罚的力度比较大,可以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行为: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是指商标侵权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行为。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行政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以北京为例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主要依据下述文件处理: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现就本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商标案件时遵照执行。
一、投诉人资格(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二)利害关系人指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三)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交的材料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时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一)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
商标侵权总结(5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_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侵权总结第2篇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
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
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
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在 当代竞争 日益激 烈的 市场经济 中,商标 与企业 名称 中 的字 号都是 企业重 要的无 形资产 ,在企业 实现经 营战 略 目标
方面 具有 巨大的价 值 。由于利益 的追求 与驱动 ,在获得 、使
: 商标 商 权利冲突的构成标准 .
在市场 竞争 中, 由于 双方使用 相 同或 近似 的商标 、商号 而使消 费者误 认 ,产 生混淆 ,影响 到一方 的竞争 利益 ,这是
提 供 了可 能性 ;另外 ,受商业 利益 的驱动 ,一些 商家将其 他 企 业有一 定影响 的企业 名称或 商标作 为 自己的商标 或企业 名 称使 用 ,故意制造 商标 与企业 名称 的冲 突 ,实施不 正当竞 争
行为和 侵权 行为 ,导致市场 混淆 ,侵 占或 损害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誉 ,从
而产生 商标权 与企业名称权 之间 的权 利冲突 。
对 是否 造成 混淆应 考 虑但 不限 于下 列 因素 : ( )销 售 1 商 品或 者提供 服 务 的渠 道 与方 式 ; ( )双 方所经 营 的商 品 2 或 者服 务的类 似程 度 以及 消费 者购 买时 的注 意程序 ; ( ) 3 是 否 有 证 据 证 明 已经 造 成 了 实 际 混 淆 或 有 混 淆 可 能性 ; ( )侵权人是 否具有利 用或者损 害他人 商誉的 故意等 。 4 在 涉及 商 标专 用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的 侵权 案 件 中 ,应将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商标 与商号 权利冲 突构成 标准 是:
审查程序 ,大大 降低 了全 国范围 内同类 商 品或 服务上 的注册
商 标发生相 同或近似 的机率 。 企 业 名称 权 是指 经 核准 登记 的企 业对 其 企 业 名称 在核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旦认定了商标的侵权行为,那么就有相应的责任,店铺把整理好的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商标侵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犯罪行为所要受到的刑事制裁。
在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商标犯罪的特征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犯假冒商标罪的,除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成为犯罪的主体。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活动。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
不同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关于假冒商标行为,我国刑事法律有过三次界定:1979年测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界定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界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与第二次界定相同。
上述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假冒商标犯罪。
(二)对假冒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对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的客观原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同质性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这⾥讲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主要是指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因此,商标的区分作⽤或者识别作⽤,实际是指对商品的⽣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的区分或者识别。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由商号(字号)、⾏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部分的内容组成。
企业名称的核⼼部分就是其中的商号。
商标、商号都是商业标识,都是⼀种标记性的知识产权,都是企业商誉的载体,都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具。
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许多企业都将⾃⼰的商号和商标同⼀化,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获得最佳的市场效果。
但也正是商标与商号的这种同质性,使得⼀些⼈认为有机可乘,纷纷将他⼈的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将他⼈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引起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商标注册体制和企业名称登记体制的差异我国商标⽬前采取集中注册的体制,这⼀体制基本保证了在全国范围内注册商标的唯⼀性。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国企业名称实⾏分级登记管理,各级⼯商⾏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登记企业名称,各级⼯商⾏政管理机关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也不对在先商标进⾏检索。
企业名称只在其登记的地域范围内具有唯⼀陛。
这种登记体制,使得在不同的地⽅可能出现许多商号相同的企业名称,也使得企业名称中商号与他⼈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况⼤量出现。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企业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已不限于其登记范围,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区别作⽤也越来越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在市场中出现许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情况。
⼆、现有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法规及其不⾜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商标由《商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调整,企业名称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章调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侵权,商标诉讼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我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进一步提高类案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呈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先后于2013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涉商标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相继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9年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标识侵权案件,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案件;另一类是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APP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
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不享有商标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 审理思路概述第一步: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商标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以及商标式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具体内容。
如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名 , 要 通 过 其 开办 的 中国 化 工 网 为 主 牌 已经 成 为企 业 纵横 商
,
的 “ 名片 ” 人人 心 , 是 总有 一些 企 深 但 业 ,想 走 捷 径 , 过 “ 名牌 ” “ 便 通 傍 、搭 车 ” 快 速打 出自己的 “ 来 名片 ” 。 近 年 来 ,由于企 业 名 称 与 商 标 的
为 中国进 出 口公 司 ;1 6 年 更 名 为 中 91
国 化 工 进 出 口公 司 ;1 6 年 更 名 为 中 95 国 化 工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2 0 年 9 1 03 4 7
曰起 使 用 现 名 。1 8 年 中国化 工进 出 98
口总 公 司 经 国 家 商 标 局 核 准 注 册 了 第 357 1 4 7号 和 第 36 8 17 8号 组 合 商 标 ( 中
商业信 息服 务。2 0 年 2 8日, 中化 02 月 “ ( 出 口代 理 服 务 ) 进 ”被 国 家 商 标 局 认 定 为驰 名商 标 。 被 告 浙 江 中 化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称 浙 江 中 化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简 00
年 8 7日, 0 3年 1 月 7日起 使 用 现 月 20 1
万 元 ;三 、三 被 告 就 其 侵 权 行 为 消 除 影 响 ,向 原 告 公 开 赔 礼 道 歉 ;四 、三 被 告 承 担 本 案 全 部 诉 讼 费 用 ,并 承 担 原 告 因 本 案 而 发 生 的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费、
年 浙 江 中化 公司 成 立 前 即 为驰 名 商 标 。浙 江 中 化 公 司、上 海
中 化 公 司 从 事 的 经 营 活 动 均
与 化 工 领 域 有 关 , 应 当知 道 其 使 用 “ 化 ”作 为 企 业 名 称 中 中 的 字号 会 误 导 消 费 者,并 足 以
商标维权方案
商标维权方案第1篇商标维权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品牌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一套合法合规的商标维权方案至关重要。
二、维权目标1. 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防止他人侵犯。
2. 打击侵权行为,消除市场侵权产品。
3.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维权策略1. 监测侵权行为(1)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了解竞争对手及市场情况,发现侵权线索。
(2)关注网络平台,搜集侵权证据。
(3)建立侵权信息数据库,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归档。
2. 证据收集(1)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购买,获取实物证据。
(2)对侵权行为进行拍照、录像,记录侵权过程。
(3)收集侵权方的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证据。
3. 法律维权(1)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2)与侵权方进行协商,争取和解。
(3)如协商无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协同执法部门(1)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2)及时向执法部门提供侵权线索,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侵权行为。
(3)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四、实施步骤1. 组建专业团队(1)招聘具有商标维权经验的专业人才。
(2)培训团队,提高团队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 制定维权计划(1)明确维权目标、策略和具体措施。
(2)制定时间表,明确各阶段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
3. 落实维权措施(1)按照计划开展监测、证据收集等工作。
(2)及时处理侵权线索,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4. 定期评估(1)对维权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分析成效和不足。
(2)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维权策略,优化工作措施。
五、风险防控1. 合规性风险(1)确保维权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滥用权利。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确保维权过程的合法合规。
2. 侵权反诉风险(1)充分了解侵权方的法律背景和诉讼策略。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升级,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逐渐增多。
这些冲突不仅给企业经营带来困扰,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一:加强商号预审制度1.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商号预审制度,确保商号与已有商标不产生混淆。
预审可从商标设定、注册领域等角度详细评估商号的可行性,以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2.预审应由专业团队完成,采用多角度、多途径的信息收集,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中立性。
3.商号预审制度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围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不断变化。
建议二:加强商标权益保护1.建立更为完善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溯、定性和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加强。
2.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监管力度,建立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完善商标免费查询机制和公开查询平台,提供便利的商标查询途径,帮助企业及时获得商标信息,降低冲突风险。
建议三:建立对冲突解决的有效机制1.建立专门的冲突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独立、公正的解决能力。
2.加强对冲突解决机构的培训和规范,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鼓励企业在发现权利冲突时主动寻求冲突解决机构的帮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减少经济损失。
结论通过加强商号预审制度、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和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我们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
这将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只有通过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3.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也 就 是保 护 企 业 名 称 中 的商 号 或 字 号 。 在 不太严格 的意义上 ,我国有学者把二者等 同。 ” ( )商标 与商标专用权 二 商 标 ( 文 T a e r ) 是 指商 品 的 英 rd mak , 生 产 者 、 经营 者 或 服 务 的提 供 者 为 使 自 己 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 而使用在商 品及其包装上 或服务标记上的 由文字 、图形 、 字母 、 字 、 维 标志 和 颜 数 三 色 组 合 ,以及 上 述 要 素 的 组合 所 构 成 的 一 种 可视 性 标 志 。 与 贸易有 关 的 知识 产权 协 议》 ( RIS协议 ) 为 : 品 或服 务 区 别 于 另 一个 企业 的商 品或 服 务 的符 号 和 符 号 组 合 。 关 于 商标 权 ,在 我 国 现 行立 法 中还 没 有 明确 这一 概 念 ,而是 使用 了 “ 注册 商 标 专用 权 ” 这样的表述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与 商标权保护范围,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注册 商标 专 用 权 的 权 利范 围 ,是 指 注册 人 的权 利范 围仅 以核 准注 册 的 商 标 和 核定 使 用 的 商 品为 限 ,是 以 商标 的积 极 权 能 为 核心 划 定 的 范 围。 标权 的保 护 范 围 , 商 简单 而言 就 是商 标 权 人 行使 禁止 权 的 权 利 范 围 。 也就 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 的权 利 范围 。 这样 规 定 , 有利 于 全方 位地 保 护商标权人的商 标专用权。就具体商标而 言 , 以保护 的范 围 究竟 多宽 , 予 应依 该商 标 的显著性 以及知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 的 商 标 具 有 较 强 的 显著 特 征 ,法 律 对它 的保 护 范 围要 大 于 没 有独 创 性 因 而 显著 性 差 的 商 标 , 同样 知名 度 较 高 的 商标 要 比知 名 度 低的 商 标受 保护 范 围 宽 。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 利的冲突 三 所 谓 商 标 与 企业 名 称 的权 利 冲 突 ,是 指 分 别 属 于 不 同主 体 的 商 标杈 和 企 业 名 称 权 ,作 为工 业 产 权 在 形 式上 都 处 于 合法 状 态 ,而 在 实 际 中相 互 矛盾 或抵 触 的 权 利 并 存 和 利 益 冲 突现 象 。这 一 类 型 的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同样 可 分 为 有瑕 疵 的和 无 瑕 疵 的 权利冲突。在权利本身没有瑕疵的情况下, 或 者 说 原被 告 双 方 都 是通 过 了合 法 的 途 径 取 得 上 述 权 利 时就 算 商 标 和企 业 名 称 ( 特 取 部分 ) 使 用 的文字 相 同或 近 似 , 所 但是 权 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合法 、 规范 , 足以使消 费 者 将 商 标 权利 人和 企 业 名称 权 人提 供 的 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 ,不能认 为二者之 间存在 冲突 。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商标权与字号权有怎样的冲突⽬前,我国对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保护⾪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商标主要依靠《商标法》等法律来调整,⽽企业字号则主要依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政法规来调整。
两个法律体系相关规定的不统⼀和不协调直接导致了对商标和企业字号保护的⼿段、⽅法和具体操作规程上存在严重的冲突。
⼀⽅⾯,⼤量的⾮知名商标被善意地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因其不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成为合法的企业字号权;另⼀⽅⾯,将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因其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不应给予注册,但却因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前既不与商标实⾏同步查询,在登记过程中⼜⽆公⽰、异议程序,因⽽恶意或善意地将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情况,也就“合法”地产⽣和存在。
商标和企业字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可以凭借市场主体的使⽤,能不断地为市场主体创造经济利益。
某些市场主体会从经济效益的⾓度出发,利⽤已经占有⼤量市场份额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的影响⼒,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字号登记时⼤做⽂章,搭便车,以节约⼤量的⼴告和销售费⽤,分享商标权利⼈或企业字号权利⼈的商业信誉及其开拓的市场份额,从⽽获取巨额利益。
商标与企业字号都具有区别市场主体,引导消费的作⽤,并承载着市场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功能,然⽽由于两者都具有⽆形性,都只能靠可视的⽂字、字母、数字和图形等呈现出来,这就造成了表现形式的混同和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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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冒用企业名称、商标侵权)
律师函(适用于冒用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第号某信息公司: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三律师,就贵方擅自使用“XX”作为字号、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涉嫌侵害企业名称权、侵害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宜,依据相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方致函如下:一、委托人陈述事实如下:科技公司致力于为互联网行业提供专业的管理服务,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服务,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
“XX”作为科技公司的企业字号,经过多年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贵方未经科技公司许可,擅自使用科技公司的企业名称“XX”作为企业字号,同时开展与科技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使他人误认为贵方的产品或服务与科技公司有关或存在特定联系,使本该委托科技公司提供服务的客户到贵方购买同类产品或服务,借XX的品牌和行业知名度,混淆视听,给科技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基于委托人陈述,我们认为:1.科技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成立,自成立之日起一直使用“XX”作为企业字号,同时在35类、37类42类商品/服务上注册“XX”商标,科技公司对“XX”享有企业名称权、商标使用权。
2.贵方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使用“XX”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工商登记,同时以XX的名义对外宣传,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XX”标识,引人误认为是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者与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贵方作为在后的申请人在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联的行业内注册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在市场范围内进行相冲突的市场经营,存在攀附和混淆的主观故意。
三、某律师事务所受委托郑重函告如下:1.请贵方立即停止使用“XX”作为企业字号,收到本函之日起7天内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企业,召回并销毁所有涉及“XX”字样的宣传产品;2.贵方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XX”字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宣传包装、产品服务等;如果贵方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科技公司将立即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工商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贵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贵方所在的登记机关将贵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字号争议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老字号争议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一、老字号争议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了企业的名称权,因目前我国的立法中缺乏对字号权的规定,只能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通过扩大解释对字号权予以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字号权包含了智力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尚无字号权的规定,在相关立法没有出台前,有以下的措施予以保护:第一,域外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字号权有明确的保护。
在国际上,字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享有同样的地位。
传统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权,可以在与我国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中得到域外保护。
第二,申请驰名商标通过将字号申请为驰名商标来实现国内以及国外的立法保护。
第三,直接注册为商标通过将字号转化为商标,利用《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来予以保护。
第四,在企业变更中保护第五,注册域名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把老字号注册为域名也是保护字号权的有效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达到引人误解的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
擅自使用老字号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目前保护字号权的一个法律渊源。
(四)行政法老字号企业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行为,如果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老字号企业可以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也是保护老字号企业的一种手段。
二、保护老字号有什么意义老字号是中国的自主品牌,在满足消费需求、丰富人民生活、展现民族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提出要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
200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制订老字号经营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老字号企业发展,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企业字号授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字号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以区别其他企业的标志,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字号授权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企业字号授权是指企业将其字号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但双方之间仍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字号授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企业字号授权的法律性质1. 合同关系企业字号授权的法律性质首先表现为合同关系。
在字号授权过程中,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签订的字号授权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2. 侵权责任企业字号授权还涉及到侵权责任。
若被授权方在使用字号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字号权益,授权方可能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企业字号授权的法律后果1. 权利义务关系(1)授权方权利:授权方在字号授权合同中,享有对被授权方使用字号的管理权、监督权,以及对被授权方使用字号产生的收益享有一定的分配权。
(2)授权方义务:授权方应保证授权的字号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授权方使用字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授权方权利:被授权方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授权的字号,并在使用过程中维护字号的形象。
(4)被授权方义务:被授权方应按照约定使用字号,不得擅自变更、转让字号,不得侵犯他人的字号权益。
2. 侵权责任(1)授权方侵权责任:若授权方在字号授权过程中,明知或应知被授权方可能侵犯他人字号权益,仍予以授权,则授权方与被授权方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被授权方侵权责任:若被授权方在使用字号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字号权益,则被授权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1)授权方违约责任:若授权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时提供字号、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授权方违约责任:若被授权方未按约定使用字号,如擅自变更、转让字号等,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解除(1)授权方解除合同:若被授权方在使用字号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如侵犯他人字号权益、擅自变更字号等,授权方有权解除合同。
诉利用他人的商标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福,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1128号E1-2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凌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中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齐贤镇沿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潘红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治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向昌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兴龙,该公司职员。
原告惠工厂诉称:原告成立于1992年2月,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的企业。
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远销欧美等国,年出口创汇额近千万美元。
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多次获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997年7月原告申请注册了“海菱”文字及图形商标,并于1998年10月获准注册。
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多菱公司实施了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及经销商,使原告销售量减少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的行为是:一、被告海菱公司:1、将原告的字号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海菱”作为其字号使用;2、在其生产的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上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商标使用;3、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4、在其生产的设备上使用了原告特有的产品型号;4、其印刷、散发的“GC0318上下复合送料厚料平缝机”、“GC6-28高速单针平缝机”的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抄袭了原告的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二、被告华衣公司:1、擅自将原告的字号“惠工”注册了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恶意串通许可被告海菱公司使用;2、销售被告海菱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3、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4、散发侵权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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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怎么办
一、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怎么办
(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
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
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
对于在后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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