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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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理想国》中的正义观
摘要: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论述的正义论是其伦理观点和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柏拉图在《理想国》的谈论中带领人们脱离感性世界,通过对灵魂和国家正义的探讨,为人生和社会设计出了一个理想的模型。正义论强调人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人各司其职,为社会共同体的幸福致以最高的努力。然而,在其论述中却不难发现其矛盾之处。
关键词:正义;理想国;灵魂;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22-02
正义观念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它首先是被当作一种宇宙观提出来的:“阿那克西曼德在论述构成万物的原质时,认为‘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补偿了。’正义被认为是一种自然界的必然性或规律,它规定这自然界的各种原质之间的平衡,自然界的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界限。”
[1]正义最初的含义,是古希腊人的不朽信仰,即一种不能超越,永恒、固定的界限,它指导着古希腊人的生活。
《荷马史诗》中,正义的问题就被进一步的提出,然而它已经不是作为一种宇宙观,而是作为人对于社会生活的看法和态度。人类为了生活必须寻求一种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也不可能来自反复
无常的诸神。“正是人的血气(thymos)——即对何为正确、何种
东西带来尊严与荣誉的精神感受——捍卫并维持着这些秩序原则”
[2]1时,正义的定义正受到挑战:这种秩序多大程度上能给个人带来荣誉。
柏拉图的问题也是关于人性的,即一个人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在世界上生存才能获得最大的幸福,人的一生应该如何度过才能获得在伦理道德意义上能被解释和追寻的意义,他的智慧和品性如何得到保护和推广。在社会共同体层面上的表述就是,一个社会共同体通过何种制度的建造,才能给予居民最好的位置,让他们习得社会德性——即一种将会导致人们遵循公民权威并和平地生活在一起的品性,并通过此达到幸福。这关乎正义,对正义的追寻。
一、正义的引入
正如克法洛斯那里学到的,就大多数而言,法律仅仅是城邦立法者的意愿,正义仅仅是意味着遵循法律,而服从却不是为人们所欲的,但苏格拉底用“归还一件武器给疯子是否正义”的例子轻易地驳倒了克洛法斯。与玻勒马霍斯的争论中,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人的美德,应该是与善相关的,正义的人不能用他的美德做出恶的事情。有论者认为,在克法洛斯与玻勒马霍斯之间,“被构想为一个人自己的好处的正义与被构想成共同的好处的正义之间的关系,正是《王制》的持续关注。”[3]36
特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强者的利益”,而苏格拉底则说任何技艺都不是为了它自身,而只是为了他的对象服务的——当统治者作为真正的统治者时,他的一言一行都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
但是特拉叙马霍斯揭开了覆盖在统治之上自私的面纱——法律知识服务于城邦中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为了自私的目的就伤害其他的部分。而在这个层面上,正义和法律成为一体的话,正义的不确定性必定削弱了它自身的合理性。
与特拉叙马科斯进行的没有结论的讨论结束时,他们并没为正义给出一个定义,但是这一冲突实现了两个重要目标。传统正义的定义被化为废墟,显露出对一个崭新开端的需要。他们成功定义了正义问题:即正义或者是一个城邦繁荣的东西,或者是一种灵魂的德行,因而对个人幸福的必要的。真正的问题在于:两种可能性是否能一致,亦即:“献身于共同好处是否导致灵魂的健康,或者拥有健康灵魂的人是否献身于共同好处”[3]60?
二、关于国家的正义
柏拉图认为个人的幸福与共同体的幸福是联系在一起的。共同体的组成乃是个人生存的非自足性。柏拉图的理想城邦中,知识是治国的知识,护国者的知识即智慧也作为一种美德就毋庸置疑了。护卫者的“勇敢就是一种保持”,但作为国家品质的勇敢是在自然基础之上,与法律相关的,由教育造成的勇敢。节制是“一种好的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4]150,具体来说就是一种协调。而那个令节制、勇敢、智慧在这个城邦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那个品质则是正义。当国家的统治者运用其智慧统治着国家,护卫者充分发挥保卫国家的职能,广大被统治者安分的从事自己的职业,接受着统治者的统治,即城邦里的这三种自然的
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城邦的正义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
柏拉图各司其职各安其位的具体含义就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
干他自己分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情。“如果一个人是一个手艺人或者一个生意人,但是由于有财富,或者能控制选举……或者这几种人相互交换工具和地位,或者同一个人同时执行所有这些职务,这种交换和干涉会意味着国家的毁灭。”[4]156
不过,柏拉图在“毫无根据居然就确定了这四种——而且仅仅这四种——德行是使城邦变好的东西。”[3]105而且,在对城邦正义的论述中,城邦及其正义是否合理,论证得含混不清。“凭什么知识就存在于统治者身上,又凭什么勇敢就体现在卫国者身上,而普通百姓就只能具有欲望?”[5]
这种配置的合理性可以从柏拉图建立理想国的初衷得到解释。柏拉图着眼的是城邦的整体幸福,而各司其职即是营造一种和谐。在等级森严,城邦居民不会僭越其职业的前提下,他们之间和睦共处,然而这必然又涉及公平的问题。公平是人们一直致力追求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追求正义要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必然不能违背公平这一人类基本追求。各司其职的正义只能导致倾斜的社会局面。然而,柏拉图一再强调:人是不一样的。因而公平是应该被放弃的,正义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那么,整体的幸福又应该怎么定义呢?
上述专业化分工的配置在客观上也体现了一种“应得”。所谓应
得,就是各人应得的归于各人。而这不又体现了古希腊人心目中关于正义的定义吗?关于“应得的神话”在这里被柏拉图定义了:人灵魂的组成不同决定了应得之物的不同。应得之物没有充分的理由成为全城邦的标准,它在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灵魂种类有不同的分量和含义。
三、关于灵魂的正义
在论述完城邦的正义之后,苏格拉底开始转向灵魂正义方面的论述。“我们很有理由的假定,它们是两个,并且彼此不同。一个是人们用以思考的,可以称为灵魂的理性部分。另一个是人们用以感受爱、饿、渴等等物欲之骚动,可以称之为心灵的无理性部分或欲望部分,亦即种种满足和快乐的伙伴。”[4]165同时,我们还拥有“藉以发怒的部分”,即激情。它们“正如国家由三等人——生意人、辅助者和谋划者——组成一样”,灵魂中对应着也有这三种品质。(统治者是金子制造的,军人是用银子制造的,而平民是用铜和铁制造的)。
在国家里存在的东西在每一个人的灵魂里也存在,且数目相等。“如果一个人的激情无论在快乐还是苦恼中都保持不忘理智所教给的关于什么应当惧怕什么不应当惧怕的信条,那么我们就因他的激情部分而称这个人为勇敢的人。”[4]170“我们也因每个人身上的这个起领导作用的和教授信条的小部分——它也被假定为是这个人身上的懂得这三个部分各自利益也懂得这三个部分共同利益的——而称他为智慧的。”[4]170所以,和国家的正义类似,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