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理想国》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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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理想国》之正义
国学121班5000412041 石敏
柏拉图的《理想国》全书从“正义”的概念出发,采用了归纳演绎等方法,探讨了一系列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涉及到哲学、伦理等诸多领域。

要了解柏拉图的哲学思想,就必须首先把握对正义的理解。

本文试从《理想国》原著出发,浅析正义。

关键词:善秩序正义类比
“关于全部西方哲学传统的普遍特征,可以最稳妥地概括为:全部西方哲学传统都是对柏拉图的一系列注脚”。

阿尔弗菜德·诺尔特·怀特海如是说。

了解《理想国》,首先要理解正义。

如何理解《理想国》?我们要认识到《理想国》始终贯彻四大德性:智慧,勇敢,节制,正义。

《理想国》的篇幅庞大,论述比较分散。

我们往往会将注意力分散在注意力容易分散在哲学王、金银铜铁三种人、妇女儿童公有等新奇的高谈阔论上,不容易把握其核心的主要的思想,从而对整体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比如对正义的理解。

什么是正义?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我们尝试着删繁就简,厘清书中的思路。

在书中,正义的严格意义上基本上可以归为两大类。

一,正义是严格意义上的善
正义是严格意义上的善,实践意义上的善,是邪恶的对立面。

苏格拉底驳斥:“正义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是一种德性,而正义的人很蠢笨”“不正义的生活是更幸福的生活”等等说法。

1,正义是欠债还钱,讲真话。

玻勒马霍斯认赞同西蒙尼得的话:正义就是欠债还钱。

苏格拉底将此解释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恰如其分的报答。

这句话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希腊人的观念下,理解“恰如其分的报答”。

这就引出下一个正义的定义。

2,正义就是把善给与朋友,把恶给与敌人。

对朋友之义是希腊人道德上最重要的义之一。

善恶分明,明显区别于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

希腊人观念中的朋友,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朋友。

中国人交友讲究志气相投,道不同则不相为谋,偏重人情。

希腊人交友并非根据个人感情,而是区分好人坏人。

玻勒马霍斯坚持正义是帮助朋友,伤害敌人的一种技艺。

苏格拉底则指出正义如果是一门技艺的话应当有其应用的范围。

玻勒马霍斯进一步更正:正义是把善给与真正的朋友,把恶给与真正的敌人。

苏格拉底又指出:这就意味着一个正义的人,有道德的人就可以伤害敌人。

可是,如果一个真正正义的人就不应该去伤害他人,无论他是不是敌人。

如果他能去伤害别人,那他就不是正义的人。

在苏格拉底的观念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伤害,不仅是对其肉体上的伤害,更是对其灵魂和道德的败坏。

总之,一个真正正义的人是不应该伤害别人的。

余纪元在《理想国》讲演录中指出,苏格拉底驳倒的仅仅是玻勒马霍斯对西蒙尼得的观点的理解,并不意味着西蒙尼得的观念是错误的。

事实上,笔者总认
为,辩论的结果,只有胜负,没有正误。

“正义是欠债还钱,讲真话”“正义就是把善给与朋友,把恶给与敌人。

”将这两句话综合一下,还是“正义就是给每个人恰如其分的报答”这句话更具普遍性和概括性。

二,正义是“各做各的事”—秩序
正义是“各司其职”,各司其职,各人做好本职工作,不要干涉他人的事。

《柏拉图与理想国》一书中认为:“正义是尊重他人的职责和权利、是善;相反,随意干扰他人的职责和权利,即侵权行为,就是不正义”。

这就把“正义是绝对意义上的善”和“正义是各做各的事情”这两个定义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了。

柏拉图眼中的正义是分阶层的。

1,,统治阶层:(护国着和辅助者)掌权者常常因为一己私欲争权夺利,使得政局不稳,国家陷入动荡,自然无法实现国家的正义。

按照柏拉图的思路,个人正义这样一来也无从谈起。

正如中国古代皇帝冠冕上都有一个“充耳”的装置,是“充耳不闻”的意思。

最高掌权者要总领大局,高屋建瓴,而不是执着于小事琐事,不该关注的事情。

而使国家机关运行的各个部门各个辅助者,也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不越级,不越界。

2,公民阶层:“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分内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分内的事情”。

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能力进行竞争,成为木匠,鞋匠,生意人,辅国者,护国者等等任何人。

但是这限制于公民自身的先天素质和后天努力,并不是仅仅取决于个人意愿的。

成为木匠的人,好好做木匠分内的事情,不要去插足鞋匠的工作。

成为鞋匠的人,努力做鞋匠分内的事情,不要去干涉木匠的工作。

作为公民,就应当遵守公民应该遵守的城邦准则,尊重和理解辅国者和护卫者的管理,不无理地干涉其工作。

正义是“三个阶层之间互不干预,即每个阶层做与其本性相适应的那一份工作”。

并且,正义与智慧,勇敢,节制相辅相成:“当城邦里这三种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时,城邦被认为是正义的,并且,城邦也由于这三种人的其他某些情感和性格被认为是有节制的,勇敢的,智慧的。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柏拉图的正义观,仍然存在巨大的局限性。

柏拉图的正义仍然存在等级和差别,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消除差别,人人平等。

但是,世界上真的存在绝对的公平和平等吗?正义就是绝对的公平吗?答案恐怕不是绝对的。

但值得肯定的一点就是,柏拉图正义观的进步性。

柏拉图理想国中,人与人的等级与差别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品质能力上,而非传统意义的出身和财产。

这就为我们自由竞争和实现理想创造了社会条件。

对于柏拉图的正义观,一般书中往往会分为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部分。

柏拉图在论述中也将其分作两种正义加以比较研究。

有研究者指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一个谬误,即柏拉图并未发现城邦正义与灵魂正义(个人正义)的一致性。

实际上到最后是发现了两种正义。

笔者认为这是对柏拉图的误解。

柏拉图是以类比的方式,在对比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并不能因为其类比的行为和类比过程中不尽详谈的立论就断言柏拉图未发现两者的一致性,将其割裂为两种正义。

恰恰是因为柏拉图认为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存在一致性,才会将两者进行类比。

至于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到底能不能类比,类比是否合适?笔者认为这种类比仅仅只能作为抽象的理论,或适用于柏拉图理想的小城邦。

当城邦大到一定程度,城邦关系复杂到一定程度,社会职能细化到一定程度,这种类比必然是不妥
帖的。

至于超出类比原则,涉及到理念论的部分,这里不做详谈。

小结:《理想国》中的正义,归根结底是立足于个人的善,立足于个人的秩序。

其实柏拉图自始至终都没有对正义这个概念给出一个特别精准的定义。

正义的概念不是绝对的,各个阶层,各个年龄段的人对正义的理解应该是不尽相同的。

正义的概念还需要我们再做探索。

参考文献:
【1】余纪元,《理想国讲演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常莉,《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学理论,华南师范大学
【3】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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