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事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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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既然明星代言时为商品的品质做了担保,一旦这种担保出了差错,明星 就应该向公众道歉。道歉,意味着对责任的主动承担。但令人遗憾的是,明星“失 足”常有,而道歉则几乎闻所未闻。有的明星在代言了违法违规商品之后,甚至还 振振有词地为自己辩解。这说明,有的明星对利益有着很好的嗅觉,而对道德责任 则缺乏担当意识。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明星代言的民事责任没有做出很好的界定,现实中也缺 乏明星为代言商品承担民事责任的良好判例,因此,明星代言广告实际上是一个规 则不明晰、责任不明确的领域,这就为代言人推卸责任、逃避风险提供了机会。这 种有厚利、无担责情形的存在,客观上纵容了“忽悠”现象,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 社会不公,理应得到及时的纠正。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创造条件, 为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追索提供便利,从而维护社会公正。从另一个方面看,由于 明星完全缺乏对药品品质的判断能力,其对药品品质所做的担保也完全无效,有关 行政法规应该禁止明星从事药品代言,这也有利于明星对代言风险的事先规避。
名人广告规制(二)
从现行法律上看,代言明星在法律上几无罪罚,在这方面我国相关立法不是留 有空白就是模糊不明,从而导致追究司法责任委实不清不白。 1、《广告法》:制定于1994年,至今未作修订,代言广告的明星不属于 该法调整的主体,也不能以此为依据追究其责任。而正在修订的《广告法 (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可行的行政问责制度: 明确可行的行政问责制度:
思考与启示
1、据知情人透露,全国共有明胶企业上千家,但登记在册的明胶企业仅有200余 家。其中仅有4家企业获得国家药监局批文有资格生产药用明胶。4家合计年产能3 万余吨,全国药用明胶需求10吨以上,这不够的,谁在生产? 2、明胶行业的4大标准中工业明胶标准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而处于无监管状态, 导致非法企业明目张胆的跨界销售进入食品药品领域。我们该怎么办?
名人广告规制(三)
从民事公平性出发,任何人在获利的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代言明星既要对企 业负责,同时也应该对消费者负责。明星代言广告如果涉嫌虚假宣传,应该受到行 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即使是因为无心之过、与问题商品联系在了一起,明星同 样不能置身事外。否则,代言商品的这份钱未免就赚得太过容易了。
3、还有谁在被污染?保健品、鱼油、阿胶、化妆品等。但大头最有可能是食品领 域(果冻、冰淇淋、乳制品)
4、我国的药品招标制度唯低价是取以及对药品的限价措施导致政府管的太多了? 是否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药品安全问题的本质是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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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 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 带责任”但药品不是食品,此其一;其二,胶囊被检测重金属铬超标,其代 言广告能否因此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不无疑问。 3、《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 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主体可 否扩大解释纳入代言广告明星,在法理上有争议,亦无将其纳入之司法先例 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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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维护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民诉》草案初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团诉讼:Leabharlann Baidu集团诉讼:对于现在的食品药品安全的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但是现实之路可能非 常困难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让血管中没有流淌道德血液的无良企业拿出巨额钱款来赎罪
2011年,修正药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15.04亿元。据国内媒体报道,近年来出现 在修正药业产品广告中的明星近10位,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等明星, 代言了斯达舒、肺宁颗粒、六味地黄胶囊、感愈胶囊等多款产品。而修正药业在明星 代言以及电视广告投放上不惜下重金。有报道称,仅今年3月,该公司在央视和省级卫 视的广告投放金额就达3.46亿元。
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追究(二)
罪名 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药品 管理法规,生 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 行为 违反国家药品 管理法规,生 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 成严重危害的 行为 同上
明胶生产企业
生产销售劣药罪 (共同犯罪)
双罚制
国家对药品的 管理制度、公 民的健康权利
1、 2、 3、 4、 4个相关罪名: 个相关罪名: 《刑法》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个责任主体: 个责任主体: 明胶生产企业、胶囊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
2个相关概念: 个相关概念: 胶囊是食品还是药品? 是假药还是劣药?
故意
胶囊生产企业
生产销售劣药罪 (共同犯罪)
双罚制
国家对药品的 管理制度、公 民的健康权利
故意
生产销售劣药罪 (共同犯罪) 药品生产企业
双罚制
同上
故意
过失
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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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广告规制(一)
孙红雷 张丰毅 徐峥 陈建斌 林永健 张瑜 范明 陈小艺 何琳 林妙可 400万/两年 300万/两年 70万/两年 280万/两年 150万/两年 50万/两年 60万/两年 260万/两年 60万/两年 未知
缺乏明确可行的行政问责制度 我国的行政问责缺乏系统的、规范性的制度规范,随意性较大,责任主 体不明朗,责任程度界定不清,问责力度薄弱、范围狭窄,最终导致影 响问责效果,很多时候只是走过场 《药品管理法》:有规定无惩戒 药品管理法》 其中确实规定了其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但如果企业未遵守,却又没有明确 的条款规定如何处罚
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为何总是由媒体先予曝光,而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总是扮演着“马后炮”的角色?
监管责任:表层监管不力
新药审批利益链:新药审批环节不具体把关检测药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资料中, 新药审批利益链 都有药品临床试验报告,药理的毒理等等,一般更不会涉及药品包装的质量数据
药品出厂放行:并不是每一批产品药物出厂都必须经过药监部门签字画押同意放 药品出厂放行 行,而是由企业自定
毒胶囊事件的法律分析 目 录
法律制度的缺失
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追究
名人广告规制
消费者权利维护
思考与启示
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法律法规看似健全,但原则性的泛泛规定较多,具有可实施操作层面的细节性规 范较少,尤其是民事惩罚力度太小。而在发达国家,食品药品行业是被严格监控的重 点行业,生产厂家一些细微的不当行为,都会带来伤筋动骨的重罚 缺乏行之有效的召回制度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惩处力度过于疲弱,尤其是对使用该药品的消费者 的后续赔偿责任,在这个召回制度中更是未予提及 缺乏有力度的惩罚性赔款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集团诉讼制度 强化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
派驻监管员制度:非专职派驻 派驻监管员制度 员、专业知识不足、缺少法律 依据
渎职腐败行为: 渎职腐败行为
4
监管责任
5
监管责任:深层监管矛盾
单一机构职权与多元政策目标的矛盾
“运动式管理”的短期效应与监管长效 机制的矛盾
民众对药品安全“零容忍”态度与药品 固有风险的矛盾
6
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追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