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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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有权利代为追偿债务人所欠款项的一种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

以下是一个债权人代位权的案例。

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采购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在货物到达后,A公司需要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货物到达后一个月,A公司却拖欠了全部货款,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某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续来追回欠款。

他们找到了律师,并了解到债权人代位权可以帮助他们追偿。

律师提醒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债权人有合法的债权;2. 债务人无力偿还,或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3.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具有连带责任的关系。

在此案例中,某公司是债权人,A公司是债务人。

某公司满足了债权人代位权的三个条件。

首先,某公司有合法的债权,因为他们和A公司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并提供了货物。

其次,A公司明显无力偿还欠款,已拖欠一个月且拒绝支付。

最后,根据合同的条款,A公司与销售货物的第三方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为了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某公司的律师准备了一份代位请求书,并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对A公司进行传唤。

在法庭上,A公司继续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护,试图推脱责任。

然而,经过辩论和证据的交换,法院最终判决A 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给某公司。

这个案例中展示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过程。

通过债权人代位权,某公司成功地实现了追偿,并获得了其应有的货款。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以追回拖欠的债务,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强有力的追偿手段,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

在合适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第73条【1】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权人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他人代替其行使债权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屡见不鲜,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债权人代位权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最常见的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即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将
其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况。

例如,甲债权人与乙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债务人在某日偿还借款,但乙违约未能履行。

此时,甲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让他人代替其行使债权,追讨借款。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还包括法律上的代位权。

比如,当债权人因故无法行使债
权时,法律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代替其行使债权。

这种情况在继承、离婚等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

另外,债权人代位权还涉及到债权转让的情况。

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时,他人即代替原债权人行使债权。

这种情况在债权债务转让、债权债务转移等情况下经常发生。

此外,债权人代位权还包括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情况。

当债权人无法行使诉讼
权利时,他人可以代替其进行诉讼。

例如,债权人因病无法进行诉讼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总的来说,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故无法行使其权利时,他人代替其行使
债权的权利。

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需要我们在法律意识上有所了解和掌握。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至此,我们对债权人代位权案例进行了一番探讨,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
更好地理解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合法合规的公民。

祝大家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代位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使债权得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全又为债权的保全。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

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予 消 灭 ;债 务人 有 权 就 次 债 务 人 的余 额 向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
三 、 于 第 三 人 的 效 力 对
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 权受 尝。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目的
是增加债务人 的偿还债 务的能力 ,为全体债权人提供共 同的
担保 。 第二 , 行使代位权 的债权人 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债权人行 பைடு நூலகம்
代 位 权 时 , i人 对 债 务 人 享 有 的 (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 讼 第 如 诉
优先受偿 , 只能与其他 的债权人处于 同等的地位平 等地受偿 。 第三 ,债权人 因行使代位权所支 出的费用得请求债务人
偿 还 。债 权 人 代 位 行 使 债 权 人 的权 利 ,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增 加 。 使
我 国合同法第 7 3条规定 :因债务 人怠 于行 使其到期债 权, 对债权人 造成损 害的 , 债权人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请求 以 自己 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但该债权专属 于债 务人 自身 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 以债 权人的债权为限 , 债权人行使代位
权 的必 要 费 用 , 由债 务 人 负 担 。
时效届满的抗辩权等 ) 抗辩对抗债权人 , 且这些抗辩必须在代
位 权 行 使 之 前 已存 在 ,但 不 得 以 自己 与 债 权 人 不 存 在 合 同 关
实际上是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 故因行使代位权的支出的费用 , 得请求债务人偿还 。
二 、 于 债 务 人 的 效 力 对
系为 由拒绝履行义务 ,否则其既构成对债权人 的代位权 的妨

务人 与次债务人 的债权存在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权利情况时 的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代位权执行法律依据有哪些

代位权执⾏法律依据有哪些代为权也属于权利中的⼀种,在⼀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使这种权利的。

但是代位权也是能⽤在特定的⽤途,如果超过了所可以使⽤的范围,那么法律是不会承认的。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代位权执⾏法律依据有哪些代位权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第五百三⼗六条【债权⼈代位权的提前⾏使】债权⼈的债权到期前,债务⼈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代位向债务⼈的相对⼈请求其向债务⼈履⾏、向破产管理⼈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为。

第五百三⼗七条【债权⼈代位权⾏使效果】⼈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的,由债务⼈的相对⼈向债权⼈履⾏义务,债权⼈接受履⾏后,债权⼈与债务⼈、债务⼈与相对⼈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

债务⼈对相对⼈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措施,或者债务⼈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代位权特点介绍1、代位权是债权⼈代替债务⼈向债务⼈的债务⼈(即次债务⼈)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

2、代位权是⼀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论第三⼈是否约定,债权⼈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以⾃⼰的名义⾏使债务⼈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和第三⼈的请求权。

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为了保全债权,⽽代替债务⼈⾏使债务⼈的权利,⽽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的财产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代位权的资料。

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

债权人代位权经典案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下是十个经典案例,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和效力。

1.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代位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普遍。

比如,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可以将其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的附带民事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行使。

3. 在保险赔偿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广泛应用。

例如,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在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可以行使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4.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代位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A向B 借款,后将债权转让给C,此时C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B追讨债务。

5.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破产,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债权,追讨债务并分配破产财产。

6. 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也比较常见。

例如,A与B 签订合同,B未履行合同义务,A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C,由C 代替A向B主张权益。

7. 在债权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例如,A欠B债务,A将其债权转让给C,C可以代替A履行债务并向B 偿还债务。

8.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有一定的适用情形。

例如,A向B借款,B无力偿还债务,A可以将债权转让给C,由C代替A向B追讨债务。

9. 在金融债券市场中,债权人代位权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债权人可以通过转让债券的方式,将自己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行使债权。

10. 在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可以由继承人代位行使。

根据《继承法》,继承人可以代替债权人行使其所继承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属 于债务人 : 即使在债 权人受领 交付场合 , 须作为 对债务 人 ( 也 次 序 和实体 的认定 , 法理 的角度讲 ,入 库规则 ” 从 “ 的平等观 念即是 , 一概 从结果 债 务人 的债权 人) 的清偿 , 不能将 它作为 对债权 人 自己债权 的 不 管各债权 人在保全 债务 人财产时付 出努力之 多寡 , 而 清 偿 。对于这 种将 行使代 位权 取得 的财产先 加入 债务 人责 任财 上进 行认 定 , 即债 权人 在收 取 自己债 权 时一律平 等 。可 以说 , 这 产 的做 法 , 即为“ 入库 规则 ” 也就 是说 , 。 代位 权 实行 的效果 , 并不 种 平等 是结果 上的平 等 , 一种 终局意 义上 的平 等 , 是 不是 机会 的 是 为了满足 债权 的实现 , 而是准 备债权的 实现, 因而 , 有学者 把它 平 等 。 称 之为 强制执 行的预 备功 能。 由此 , 当代位 债权人 在保 持住债 务 人 财产 后, 自己不能 立即接受 清偿 , 他 而应 把行 使代位 权诉 讼所 二、 债权代 位权 行使效 果在 我国 的立法历 程 在 我 国立 法上 , 对债 权 代位权 行使 效果 的规 定 , 并非 一路坦

行使效 果 入 库规 则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1—9 — 10.5 220)0030 2 法创 设 了实体法 “ 怠于” 设 的实体权 利 创 优 先权 。当然这 不是

“ 入库 规则” 的概述

依传 统 的债权人代 位权法 理 , 代位权 行使 的效 果, 直接 地归 我们 的 创造 , 是程序法 学 者的创 意 。若 更换一 个视角 , 开程 而 抛
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亦不断进行着.特别是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方面, 我国否认 了传统的 ‘ ‘ 入库规则说”使得这一 , 制度 完全脱 离原有 债 的保 全轨迹 , 沿着债 的 实现 方 向前进 . 本文 将通过论 述债 权人代 位权 行使 的效 果提 出完善代位 权的 建

司考易-4.10债权人代位权

司考易-4.10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合同法解释(一)》11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一)》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性。

《合同法解释(一)》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1)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13条)(2)与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中债务人的三种行为相区别。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必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5.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管辖法院。

《合同法解释(一)》1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也就是次债务人。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3.《合同法解释(一)》16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债权人向法院A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法院A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的再解读

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的再解读

我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的再解读摘要: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属,理论上有“入库规则说”和“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之争。

“入库规则”定位于债的保全,以合同的相对性为基础,意在平衡当事人利益;“优先受偿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更注重对代位权人的保护。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规则,而实际上,将《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解释为“代位权人优先受偿”并不准确,应结合“入库规则”对其作出新的解读。

关键词:代位权;入库规则;优先受偿规则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61-0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取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分,理论界与各国的实践均有不同观点,代表性的有“入库规则说”和“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

我国《合同法》虽规定了代位权,但未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归属。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该规定确立的系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规则,而该规则与传统债的保全理论有着本质区别。

因此,有必要结合传统大陆法系债的保全理论,重新解读我国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以期有益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

一、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争议及评析(一)关于代位权行使效果的主要学说1.入库规则说传统大陆法系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从而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代位的债权人不能以代位而取得优先清偿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地接受清偿。

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必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这种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做法即为“入库规则”。

2.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所谓“优先受偿”,是指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归于债务人,而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一)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在其不当得利的基础上,依法以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向第三人主张权益的权利。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例子,并对其进行详细讲解:1.保险公司代位权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赔付保险金后,可以行使被保险人享有的相应债权,代位向责任方主张权利。

例如,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赔付相应的保险金,并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2.银行债权人代位权在借贷合同中,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借款人的权益,向抵押人追偿。

当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贷款时,银行可以以债务人的身份行使代位权,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3.厂商债权人代位权在供货合同中,如果经销商违约或无力支付货款,厂商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经销商的权益,向最终消费者主张权利。

例如,当经销商无力支付货款时,厂商可以直接与消费者结算,并要求消费者支付相应款项,保护了厂商的权益。

4.劳务债权人代位权在劳务合同中,劳务者违约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时,雇主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劳务者的权益,向劳务者进行主张。

例如,当劳务者未按时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时,雇主可以向劳务者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保护了雇主的权益。

5.债权人代位权在股权转让中的应用在股权转让中,投资方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股东的权益,向其他股东主张权利。

例如,当某企业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时,投资方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其他股东追偿或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保护了投资方的权益。

这些例子展示了不同领域中的债权人代位权的应用。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时,让债权人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6.债权人代位权在担保物权中的应用在担保物权中,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权益,以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例如,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可以行使借款人的代位权,将担保物进行变现或转让,以偿还借款。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与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逐渐的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怎样解决好这些债权债务纠纷也成为民事法律所关注的对象。

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货与款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同时交付的,伴随着商业的风险和个体的信用差别,产生了各种债权债务的纠纷,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做好法律的界限,以期能更好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债的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于解决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欠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随意干预,但是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就有必要对债务人的漠视行为加以法律的拘束。

债权人代位权即是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所设立的制度。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保证。

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即应允许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但该条规定比较狭窄,将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局限于债权,而且要求是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方可行使代位权,适用范围较窄,为了能够使该项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可供操作,有必要对该项制度做进一步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利,然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债权人代位权【案例导读】张某欠王某50万元债务已到期,无财产可供清偿。

但张某同时对李某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

考虑到如将这80万元要回来,就要向王某偿还50万元债务,于是张某未向李某索要这80万元。

问:王某可否要求李某偿还80万元或50万元债务?一、债权人代位权概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一)行使方式:代位权诉讼《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行使范围《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前段:“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法考考点:合同的保全

2021年法考考点:合同的保全

2021年法考考点:合同的保全【合同】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

以下是整理的“_法考必备考点:合同的保全”!祝大家备考顺利!一、债的保全的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2、债的保全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二、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②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③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即可认为是怠于行使。

另,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一、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为某种事由放弃对债务人的追讨权,转而允许受让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在法律上,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让第三方成为债权人的代位权人。

在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明确规定,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的,且需经过债权人与第三方的协商一致才能生效。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2.1 债务种类的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受到债务种类的限制。

根据我国《义务法》相关规定,代位权只适用于可转让的债权,如个人借贷、企业融资等。

而对于不可转让的债权,如赡养费、抚养费等,代位权不适用。

2.2 法律规定的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代位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第三方达成书面协议,并经过公证或者合同生效的方式;2.债权人在转让时需告知债务人,若债务人对代位权转让表示异议,则代位权转让无效;3.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法律对某些债权的代位权行使进行了限制,如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等。

2.3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范围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范围是指代位权可以行使的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情况:1.自然人:自然人可以作为债权人或第三方,具备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资格。

自然人作为债权人时,可以将自己的代位权转让给第三方;自然人作为第三方时,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2.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资格的组织,例如企业、社会团体等。

法人可以作为债权人或第三方,与自然人一样,具备代位权的行使主体资格。

2.4 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指代位权人如何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几种:1.全权行使:债权人将其代位权转让给第三方后,完全放弃对债务人的追讨权,由代位权人全权行使债权。

2.部分行使:债权人将其代位权转让给第三方后,仅部分放弃对债务人的追讨权,由代位权人部分行使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若干思考——兼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条款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若干思考——兼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条款


关 于债 权 人 代 位 权 行 使 之 立 法 例 及 学 界 的 看 法
债权人 代位权 , 罗马 法及 < 国 民法典 > 德 均未 承认 此 制 , 对债权 人代位权 最早明确加 以规定 的是< 国民法典 > < 法 。 法 国民法典> 在第 16 1 5条规定 “ 约仅在诸 缔约 当事人 间发生 契 效 力 ” , 接 着 的 第 16 后 紧 6条 规 定 :但 是 , 权 人 得 行 使 其 债 1 “ 债 务人 的一切权利与诉权 , 但专 与人身相 关的权利 除外。” 日 本 民法典> < 国民法典> 仿 法 在第 4 3条( 2 债权 人代 位权 ) 规定 “1债权人 为保全 自己的债权 , 以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 可 但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 的权利 , 不在 此限。”( ) “2 债权人 , 在其债 权 的期限未届至期 间 , 非依 裁判上 代位 , 不能 行使前 项权利 。 但 保存行为 , 不在此 限。” 意 大利 民法典> 代位 权 制度 也 对 有专 门 的规 定 , 其第 2 o 9 0条 ( 件 、 条 内容 、 力 ) 效 规定 : 为使 “ 自己的债 权可 以实现或者获得 救济 , 债权 人可 以行使其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的权 利 和 诉 权 , 是 以这 些 权 利 和 诉 权 仅 涉 但
6 1- 0 0 -- 4条对 代 位 权 制 度 作 了规 定 , 内容 涉 及 代 位 行 使 之 权 - 6
传 统 学 说 也 认 为 ,代 位 债 权 人 所 行 使 的 仅 仅 为债 务 人 的 权 利 , 目的 原 则 上 在 于 保 全 债 务 人 的责 任 财 产 , 非 实 现 债 其 而 权 的 权 利 。故 债 权 人 行 使 代 位 权 所 生 效 果 归 属 于债 务 人 , 加 应 入债务人责任财产 之中 , 供履 行债务人全部债 务。因此 , 债权 人 因行使代位权 受领 了第三人给付 的财 产 ,债权人对该财产 无 留置 权、 接受领 权、 直 对其他债 权人 的优先 受偿 权 , 也不 能 提 出 以 其 债权 与债 务 人 的 返 还 请 求 权 相 抵 销 。但是 , 务 人 自 债 愿 以债权人受领 的p- 清偿其债务 ,或者债 权人 申请强制执 J -  ̄ 行该财产 , 则认为发生清偿效力。匠 如王利明等认 为, 法律设置 代位诉讼制度 的 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 的债权 ,而非实际实现 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 因此 , 债权 人只能 以 自己的名义请 求法院 判决次债务人 向债务人履 行债务 ,而不 能要 求直接向 自己履 行 ,这也决定 了代位诉讼 的诉 讼标 的为债务 人与次债 务人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如 果 债 权 人 因 为代 位 诉 讼 而 直 接 取 得 行 使代 位权 的利益 的话 , 违背 了债 的相 对性规则 债权 的平 就 等 原 P ̄ 也 突 破 了债 权 的性 质 , 债 权 转化 为一 种 物 权 。∞ 王 l , t I 将 泽鉴 认 为 “ 位 权 的行 使 , 以意 思 表 示 或 提 起 诉 讼 的 方 法 为 代 得 之。债权 人行使债务人之权利 的结果 , 仍归属于债务人 , 总 俾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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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1」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

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没有生效,或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因过诉讼时效成为一种自然债权,债权人均不享有合法且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具有可撤销因素的情况下,应当由债务人主动提出撤销的请求,法院才能审查。

在债务人未提出撤销之诉时债权人的债权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能够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按照传统代位权理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可能因为诉讼时效或其它原因而使其权利得不到实现。

能够行使,则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行使的能力。

若因次债务人无法找到或由于其它客观情况致使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2」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并非怠于行使而是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属于债的保全中撤销权制度的调整范围。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及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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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 使要件及效力

( 南京 大学
Hale Waihona Puke 宸 南京 20 ) 1 ̄3
内窖提 要
合同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 度的确立是对传统 民法理论 的继承 和剖新 但是 . 在代位 权行使
要件上, 应将债务人的债 权 圈子 有盎钱培付 内客” 也不宜把对债权 凡债权 的履行期届满的要求绝对化 具 . 在代位权 行使 效力上 , 了解决泛滥 威宠曲“ 为 三角债 问题 . 进而缓解 日益严重的社会信用危机 , 立法者 放弃传 统的“ 入库规则 . 创制“ 直接 受偿规则 当属在兼顾磐平和效率原则下对社会现实的正确 回应。 . 关 键 词 债权人代位l 辊 行使要件 行使 效力
务人 行使其权利之 谓也 对 于代位权 的行使 应具备哪些 要件 , 学术界的主张并不一致 。有学 者认为应包括 :1债 () 权_ 凡有保全 自己债权 的必要 :2 债务人 陷于迟延 ;3 债 () () 务人 怠于行使 权利o 有学者认为债务 _对 第三人享有权 0 凡
首先 。 债务 人 须对 次债 务 人享 有 现实 的 、 完整 的债 权。非现实存在 的债 权不 得代 位享 使 , 对第 三 人要约 亍 如 的承诺 : 债务人权 利中的一部分 权能 也不能代位 行使 , 如 债务人对其所有 的 财产 未进行 使用 收益 的 , 债权 人不 能
利 , 权利非专 属 于债务 人 自身所 有也是 代位权 成立 且该 的要件。 也有学 者主张还必须债 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 的 0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 最高法院在《 同法解释 ( )第 1 合 一 》 1条规定 ,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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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其位 而行使 , 否则构 成对 债务 人财产 权 和债务 人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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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后,其效力及于债权人本人、债务人及第三人(次债务)。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

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具有的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抵销、同时履行等等,均可以用以对抗债权人。

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那么代位权行使以后或者行使通知债务人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才取得的抗辩权,能否以之对抗债权人呢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1)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2)第三人因对债务人已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以之对抗债权人。

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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