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方式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面,特别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作出了质的修改,表达了立法的进步。
本文将简要地对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期能抛砖引玉,请各位方家指正。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述(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与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能够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能够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能够作为出资,这将使得能够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殛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懂得《公司法》规定的“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务必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能够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者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如何选择?如何约定?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如何选择?如何约定?展开全文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如何选择?如何约定?作者:有明律师刘思妍、夏晶律师债权是否能出资入股?商誉能否出资入股?劳务能否出资入股?现实中很多股东、投资者面临这些问题。
《公司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就公司出资进行了列举性规定,针对上述规定,投资者如何选择出资方式,如何进行特殊约定,希望通过本文阅读,能对您有所启发。
一、股东出资方式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可以选择货币或非货币两种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是股东出资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货币出资并不必须出具验资报告,但货币应按公司章程约定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出资股东使用非货币出资主要应具备三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可评估性。
如股东可以下列非货币出资:(1)以实物作为出资,常见的实物出资有房屋、车辆、设备等(2)知识产权(3)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将使用期限拆分出资)(4)股权出资(5)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参《公司法》第27条但是下列财产不能作价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3、特殊问题处理(1)债权是否可以出资?实践中,工商总局对于普通债权的出资持有否定态度,不予登记。
但债权具备非货币出资三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可评估性),理论上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如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无记名公司债券出资的,或者所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实现的,可以认定为出资有效。
(2)违法犯罪所得是否可以出资,出资后如何处理?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出资额,而是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司法律和规定的不断完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也日趋规范化。
在具体的登记管理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方式来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
其中非货币出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有着较为复杂的操作和管理流程,本文将就其进行研究。
一、非货币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是指市场上的公司通过非货币资产向公司出资,比如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实物资产等代替货币向公司注资。
二、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流程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登记管理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1. 收集认缴出资人提供的非货币资产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评估报告、实物资产权属证明等。
2. 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出资额。
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出资人选择并支付评估费用。
3. 分别由出资人和公司签订认缴协议和出资协议,确认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价值和出资额。
协议中应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在公司注册登记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时,提交非货币出资资产的认缴协议和出资协议。
5. 公司完成登记后,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时,重新确认资产的出资额,并记入公司股份账面。
三、功能性分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运营的基础之一,资本的优化配置和管理必须底层设计、满足市场需求和企业需求。
非货币出资方式的设计在规定合理性、是否能够更好地促进公司资本的积累和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
1. 带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非货币出资方式可以通过科技专利的认同、技怯的授权和知识产权的授权等方式引进新的技术、技术产品或组合的技术。
这些技术的引进有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可以推动公司快速落实产品升级、结构调整等措施,更好地开展业务。
2. 开拓资本市场渠道非货币出资方式的回报总体上不仅拘束于现金方式,对于资本市场的开拓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使公司在规定时期更高效地得到市场的关注,降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投融资的风险和成本。
有哪些非货币出资形式呢
有哪些非货币出资形式呢?
1、自物权:动产(所有权)(如机器设备、商品、原材料)所有权,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如商品房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权、 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权、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
3、债权:包括金钱与非金钱债权。
常见债权形式包括债券(公司债券、国库券、外国政府公债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合同权利(如房屋使用权、服务提供合同等)等债权。
4、股权
5、智慧成果包括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6、其他方式包括已提供之服务、商号、商业秘密、营业等。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直接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 表决权总数:1000×5=5000票
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
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 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
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报告范文-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报告范文-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的背景和意义。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1.1 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除了常规的货币资产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
这些非货币资产的存货出资评估是企业决策和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是指对企业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
通过对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自身资产状况,为决策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同时,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也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随着金融危机的发生和会计丑闻的频繁曝光,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
准确评估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可以避免企业因资产估值错误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同时,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也是监管部门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和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局限性。
由于非货币资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评估方法和步骤相对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非货币资产的价值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评估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和风险。
在未来,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增强。
为了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不断完善评估方法和技术,并加强监管和审计的力度。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确保非货币资产的存货出资评估能够为企业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1. 引言:本节将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介绍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2. 正文:2.1 非货币资产的定义和分类:本节将详细介绍非货币资产的概念和其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同时对非货币资产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理解非货币资产存货出资评估的相关内容。
财税实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答:(一)以实物出资的核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进行投资,企业应于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所收到的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
(1)以存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其股东投入的存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或其他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二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2)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
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二)以无形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用货币资金和实
物投资外,还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以无形
资产投资时,也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
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三)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是有限的,除了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把
各投资者联系在一起外,各投资者的信誉、名誉、管理技能等,均可作为共同经。
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要件
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要件一、非货币出资的法定要件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依次规定,除货币出资外,股东也可以用非货币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统称非货币财产出资),只是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要件:1.非货币财产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这是公司的营利性所决定的。
一方面,非货币财产应具有财产价值;另一方面,须为公司经营需要,或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其财产价值。
2.可以用货币评估即非货币财产具有价值上的确定性。
无法估价的财产不仅无法确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也无法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
3.可以依法转让即非货币财产具有可转让性。
非货币财产不仅可以由股东交付给公司,作为公司经营适用,而且可以变现,或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从公司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支配。
可以依法转让,包括依其客观性质可依法转让,也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或限制其转让。
二、劳务能否用于出资?能否以劳务出资,即能否以向公司已经或将要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为股东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非货币出资只有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时才被允许。
由于劳务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独立转让,不易评估,所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个人合伙可以劳务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三、股权可否用于出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的自益权,能创造物质财富,具有商业价值,也可评估作价,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
非货币出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非货币出资方式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研究作者:岑鹏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面,尤其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作出了质的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本文将简要地对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期能抛砖引玉,请各位方家指正。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述(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这将使得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殛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必须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大家都知道设立公司之后股东必须对公司进行出资,出资的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过去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当中,现在新的公司法对公洞的出资方式做了一定的放宽规定,很多人不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
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我们都知道股权的转让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但是怎样获得股权呢?那肯定是出资才能获得股权的,出资并不是说只有出资金才能得到股权,出资的方式其实有很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
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一、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二、股权不得用作出资的情形(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1)作价入股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的相关内容。
俗话说得好,条条大路通罗马,方式是有很多种的,只是看能有什么方法能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用你目前最能够得到的途径,这就是最好的选择,方式确实是自己选择的,但是方式也是有限的,也是有规定的。
非货币出资协议书
非货币出资协议书甲方(出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受出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非货币资产向乙方出资,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出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非货币出资协议:第一条出资内容1.1 甲方同意以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资产描述)作为出资,该资产的详细情况如下:- 资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数量/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保证所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且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第二条出资价值及评估2.1 双方同意,甲方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值协商确定,或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2 评估结果作为甲方出资的依据,双方应予以认可。
第三条出资方式及期限3.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天内,将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移交给乙方,并完成相关手续。
3.2 乙方应在接收到甲方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后___天内,向甲方出具出资确认书。
第四条出资的权益与义务4.1 甲方出资后,即享有乙方公司相应的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决策、获取利润分配等。
4.2 乙方应保证甲方的出资权益不受侵害,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充分考虑甲方的意见。
第五条出资的变更与退出5.1 甲方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如需变更,应经乙方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5.2 甲方如需退出其出资,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公司法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2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说到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这个话题其实并不那么简单,但也不是特别复杂,今天咱们就来聊聊。
要知道,很多时候咱们看到的公司注册,或者说股东出资,通常会以现金的方式进行。
这也是大家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拿现金,换股份。
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不是现金呢?比如说,车子、房子、机器设备,甚至是专利和商标,这些东西在公司成立的时候也能作为出资。
咋办呢?这些非货币资产到底怎么处理?首先得搞清楚,非货币资产就是指那些不是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来衡量的资产,比如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甚至是某些未来的收益。
你说它不值钱?那可不一定,像房产、机器设备、专利、商标啥的,都是有价值的,但怎么把它转化成股份,那就得按规矩来,不能乱来,得有“章程”。
拿房子举个例子吧,假设你有一套市中心的公寓,值个几百万,准备拿它作为公司出资,换点股份。
按理说,首先得评估一下这个房子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必须专业,得有合格的评估机构来做。
毕竟,这不是小事儿,这涉及到所有股东的利益,也关系到公司的未来。
评估结果出来后,公司就可以把这套房子的价值换成股份,相当于你用房子出钱,但不是直接拿钱,而是换了个股份,变成了公司的股东之一。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神奇?不过,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一点,那就是非货币资产不能随便估价,得按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来。
所以你把一辆二手车拿来当做公司出资,别想着自己觉得它值多少钱就算多少钱,得有权威的第三方来估算,大家才会认。
这就跟买东西一样,哪怕你觉得这个东西值100块,别人也不一定会买单。
所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第一步就是:找专业机构做评估,大家都得明白,货真价实。
评估完成后,还得进入下一步。
什么呢?就是会计处理。
会计上是怎么做的呢?其实很简单,非货币资产出资之后,它的账面价值会被记录在公司财务报表里。
也就是说,房子、车子、专利什么的,都会被当做资产,列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
记住了,虽然不是现金,但是它们同样具有资产的性质。
非货币出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非货币出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非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涉及非货币出资的所有事项。
第二章非货币出资的认定与评估第四条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可以用货币估价;2. 可以依法转让;3. 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评估标准和规定,对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非货币出资的确认与登记第七条非货币出资的财产经评估后,由股东按照评估价值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出资。
第八条股东缴纳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确保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完产权转移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非货币出资的变更与处置第十条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在出资后,如需变更或处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2. 不违反法律法规;3.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变更或处置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股东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非货币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按照评估价值缴纳出资;2. 支付违约金;3. 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因股东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名称】非货币出资章程模板(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非货币资金投资合作协议书
非货币资金投资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乙双方以非货币资金方式共同投资一事,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投资项目及目标1.1 投资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
1.2 投资项目目标:____________。
第二条投资金额及出资方式2.1 甲方以非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剩余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
2.2 乙方以非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____万元作为实收资本,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剩余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
2.3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时间,将出资款项一次性汇入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3.1 甲乙双方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投资项目的利润。
3.2 甲乙双方按照其出资比例分担投资项目的亏损。
3.3 投资项目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照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经营管理4.1 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决策。
4.2 甲乙双方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别指派代表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
4.3 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股东职责,维护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信息披露及监督5.1 甲乙双方应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2 甲乙双方应相互监督,确保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合作期限6.1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投资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计算。
6.2 合作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合作期限。
第七条解除协议7.1 在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投资合作协议。
7.2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投资合作协议。
7.3 如甲乙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投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协议。
非现金出资及其价值评估法律分析
非现金出资及其价值评估法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非现金出资在商业交易中越来越常见。
非现金出资是指企业通过非货币形式向其他实体转让财产或权益,作为出资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使用使得企业可以以非货币资产的形式增加股东权益,从而实现企业的资本扩大。
然而,非现金出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相对较多,尤其是与价值评估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评估应当公允、准确、真实。
这是因为非现金出资的价值直接关系到股权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如果价值评估不准确,将导致股东权益的失衡,甚至产生不公平的交易。
因此,在进行非现金出资时,必须进行充分的价值评估,并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其次,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评估应当依法进行。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进行非现金出资时,应当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这是为了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避免评估结果受到个人主观意识或利益关系的影响。
同时,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最后,非现金出资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价值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
这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如果评估过程中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将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或违法,严重损害各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非现金出资及其价值评估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非现金出资时,必须进行准确、公允、真实的价值评估,并依法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同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非现金出资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是指在有限合伙制度下,某位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如财产、资产、技术等)向合伙组织出资的协议。
这种协议主要规定了合伙人所出资的具体性质、数量、估值、权益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出资性质:明确合伙人所出资的具体性质,可以是财产、资产、技术等非货币形式。
2. 出资数量:明确合伙人所出资的数量或者价值。
3. 估值方式:规定了出资数量或价值的确定方式,一般可以通过独立评估、市场定价等方式确定。
4. 权益比例:根据出资数量或价值的大小确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权益比例。
5. 出资方式:具体规定了出资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出资或者分期出资。
6. 出资期限:明确了合伙人出资的期限,即合伙人需要在何时完成出资。
有限合伙人非货币出资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合伙人的权益
和义务,确保出资的公平合理。
这种协议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各方权益的保障。
非货币出资(财产价款低于实际出资额)出资催缴函
致(〃贵方〃):贵方系("我司股东,根据《章程》第_条规定,贵方认缴出资为元,出资方式为o但我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行出资评估时发现,贵方提供的实际价款为元,低于贵方认缴出资额 __________ 元。
因此,请贵方在收到本函件后在一年一月—日前以货币或其他我司认可的非货币财产补足剩余出资额。
如贵方在未在一年一月―日前未能补足剩余出资额的,我司将有权向贵方发送《失权通知书》,自《失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贵方将丧失未实缴出资对应的股权,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方承担。
特此函告!公司(盖章)日期:一年一月一日催缴函注意事项1.根据公司法规定,宽限期不得少于60天。
2、注意发函日期与收到函件日期的间隔。
3、注意货币单位。
4、核查非货币财产的交付方式:举例,如果是不动产,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规避风险建议1、设置制度及流程,明确落实董事会催缴义务,并提供落实催缴义务的条件和权力。
2、定期排查,从严排蛰,提前通知,发现出资瑕疵立即发出《出资催缴函》。
3、在《出资催缴函》明确要求出资期限,但设置一定的宽限期。
4、保留证据:保留董事会决议、催款通知,如EMS快递记录、出资催款函等,如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董事会履行义务的依据。
《公司法》2024.7.1生效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优势与劣势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优势与劣势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实物资产、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如专利、发明、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简单来说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换股等。
优势1、被投资企业以评估价值入账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实质是转让+投资,故资产需要评估,核实其公允价值后,对等投资金额。
因此被投资企业得到的是公允价值对应的资产,且个人针对评估增值部分已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理应按照评估价入账。
还需根据转让资产的类别,判断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不需开具发票,在会计处理时,被投资公司可以根据评估报告入账。
2、以评估价进行税前摊销扣除该项非货币资产以评估增值后的价值入账并可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仅对于资金紧张的企业适用,更有利于利润难以消化的企业解决所得税压力。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5个纳税年度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个环节,需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但由于对外投资取得的对价是被投资企业股权,没有现金所得,纳税必要资金缺失,因此,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在此环节均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4、个人可不平均递延税额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含)分期缴纳“合理确定”,没有像企业所得税要求进行平均分配。
即每年缴纳税款金额可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5、个人以技术成果出资可递延至转让环节纳税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居民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可选择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待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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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方式
(一)《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非货币出资的法定方式仅限于实物、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四类。
其法律结果是,不仅完全排除了股权票、债券等种类的财产权出资的合法性,而且对于知识产权,目前也仅限于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尚不包括著作权。
(二)修订公司立法,确认知识产权和股权、债权出资合法性之建议
1.确认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
笔者建议将“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更能促进经济发展,其实《合伙企业法》第10条已经采用了“知识产权”概念,《公司法》作这样的修改,也是法律相互之间协调和知识产权出资在不同企业形态中待遇平等化的需要。
2.确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以及不同性质的股权而言,股权出资的风险性是不同的。
如果不加区分一概排斥,真正有公司愿意接受的,且价值也比较容易确定的股权,公司还是会通过以股换股的办法规避法律的规定。
我国公司重组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用以股换股的操作手段,间接到达股权出资目的的实例。
这种变通的做法实际上反映了公司实践对股权成为出资方式的需求和肯定。
股权出资其实是公司吸收股东的投资和增加对外的股权投资这两个法律行为的复合的结果,这两个法律行为只要经过相关公司各自有权机构的有效决议的通过,并遵守《公司法》第12条关于公司对外转投资限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和现阶段的实践,对出资的股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
实质要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章程可以转让的股权,如果是限制转让的股权,在被限制期间不得作为出资方式;(2)具有价值的确定性,即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3)具有公司生产经营的必需性,即作为出资方式的股权必须是被投资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所需要的。
程序要件上可以设定:经股东会决议同意。
至于表决数,可以视该出资用于公司的设立还是用于公司的增资的不同,作出相应的规定:用于公司设立的出资,决议须经全体发起人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通过,用于公司增资的出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确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
鉴于债权实现存在风险的特点,笔者认为,对出资的债权可以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设置限定条件。
债权出资,其实质是债权的转让,只是转让的对价表现为股权,因此,属于债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要件的设定既要考虑债权的特征又要兼顾股权的特点。
实质要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1)具有可转让性,即必须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可以转让的债权,否则,就不可以出资;(2)具有时效性,即债权必须是诉讼时效期内,诉讼时效届满以后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3)抗辩权和抵消权的排除性。
根据债务人抗辩权延续的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于原债权人的抗辩事项可以对抗债权受让人;此外,根据债权债务抵消理论和立法,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该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因此,出资的债权上不应该存在抗辩权或者抵销权。
程序要件上可以设定:(1)股东会决议通过。
至于表决数,参见股权出资部分的内容;(2)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
通过这些要件的设置,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对于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全权由他们去判断并决策。
非货币出资的高估与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
(一)《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与责任的规定
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财产价值的确定,《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明确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因评估价值显著高于实际价值的,公司法在第28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该些
条款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这一责任是法定的,不得以发起人的约定而解除;而且是无过错责任,不以发起人的过错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上述规定在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对于发起人股东设定了严格的连带责任,不仅与有限公司的基石——股东责任有限的原则相冲突,而且对无过错的股东也显失公平。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就将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定在投资额范围内。
但《公司法》第28条实际上是要求已足额付清股款,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不论其有无过错,都应对非货币出资不实部分承担价值填补责任。
这就使股东承担的责任突破了“出资额”这一范围界限,在一定条件下构成了对公司法第3条的否定,增加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显然与股东责任有限的公司法原则相冲突。
第二,仅对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设定了出资填补责任,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则无此要求,显失公平。
(二)修订公司立法,重构股东出资填补责任的建议
1.统一发起人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
既然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均可以非货币方式出资,那么,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财产也存在价值高估的可能,因此,承担出资填补责任的股东不应该仅局限于有限公司发起人,同样应该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所以,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的条款不应该放在有限公司的章节,规定在总则中更合适。
2.区分不同主体的填补责任
对于出资股东,应该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不管其对高估结果的出现是否有过错,均应该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
这是他对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
他对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如果由此导致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损失的,对第三人的责任则属于侵权责任。
对于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该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应该对差额部分承担填补责任;但其它发起人股东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表明主观上并无过错,则应该免除其责任。
其它股东的这种填补责任的性质应该是补充责任,而不应是连带责任。
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第三人,从性质上均属于侵权责任。
对于评估机构及验资机构,也应该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⑤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⑥的精神,对评估机构及验资机构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这些机构在高估或者验资确认高估价值的过程中有主观过错时,才判令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认为,这样的归责原则对于因高估而受损的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财产估价和验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这些机构的结论属于专家结论,一般人要举证证明专业机构在主观上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相反,这些机构凭借专业知识,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非难事。
因此,笔者建议公司法应该对评估机构及验资机构规定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即只要出现非货币财产价值明显高估,可以推定其有过错,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主观上确实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当出资股东不能补足且其他有过错的发起人股东也无法补足差额,给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时候,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性质上而言,该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从世界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看,放宽股东出资限制,适度扩大非货币出资的法定方式,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发展的趋势。
因此,在股东非货币出资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剔除保守的资本观念,减少国家强制和干预的范围,给当事人留下更大的意思自治和选择权。
同时重新确定股东出资填补责任,以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