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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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为便于说明问题,本文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上述固定资产重新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不动产类固定资产:主要指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2)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3)除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之外的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与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赠送”等六种方式。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全过程一般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
核算。

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具体会涉及到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方式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旧货)的行为,应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非货币资产交换相关税务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非货币资产交换相关税务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5.
纳税人:出资方
计税依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纳税时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如果适用59号文,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0万,C企业取得B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如果适用116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A企业可以将100万的评估增值分5年递延纳税,每年确认20万的所得。但是,B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200万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按照116号文,A企业对评估增值部分分5年确认所得,B企业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按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下,即使A企业在取得B企业股权12个月后,将股权按公允价值出售,已经将对外投资环节的评估增值在股权转让环节确认纳税了,但是,B企业取得A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只能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而不能调整为公允价值。
三、
3.
企业发生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②捐赠、③偿债、④赞助、⑤集资、⑥广告、⑦样品、⑧职工福利或者⑨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税费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影响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益。

本文认为此项规定过于简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税费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费会计处理詹毅美渊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厦门361021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简单在进行实际操作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不能简单地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为此本文分别探讨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不同的计量模式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对换入资产成本及换出资产损益确认的不同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主要税费1.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货物应当依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 155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因此以物易物、以物投资等方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各自以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并计算反映销项税额同时以收到的货物核定购货额并依据对方开具的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并反映进项税额。

发出货物的销售额应按以下顺序核定 淤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于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盂在以上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伊 1成本利润率 确定其销售额。

关于新准则下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关于新准则下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文件,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予以规范,企业重组业务包括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四种典型方式,这四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有所不同,本文将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关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定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是这样规范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从上述定义可知,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对象是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的目的是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这种股权的表现形式是接受企业的股份或股票等。

资产转让可以看成是一项整体资产投资活动,转让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投资后,由从事营业活动(制造业、加工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企业不解散,从事的业务转变为投资业务,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因此,不应按照清算所得的计税办法处理,由于投资资产价值需要双方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价差,对这部分价差如何征税?税法规定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来处理。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原则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处理方法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那些不能直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的资产,如房地产、设备、机械等。

在会计处理中,非货币性资产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计量和记录。

本文将探讨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包括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方法。

1. 成本计量法成本计量法是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初始成本作为其计量基础,并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进行后续计量。

在购置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将其购买价款、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等直接与该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费用作为初始成本进行计量。

2. 公允价值计量法公允价值计量法是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基础。

公允价值是指在合理的交易条件下,市场上所能获得的交易对手愿意支付的金额。

公允价值计量法适用于市场上可以直接获取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况,如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二、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分类。

主要的分类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1.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并具有形体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

在会计处理中,固定资产根据其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折旧计提,以反映资产的价值消耗。

2. 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形体但具有经济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誉、软件等。

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中通常按照成本进行摊销,以反映资产的价值耗费。

3. 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用于出租、增值或资本增值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法进行计量,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相应的收益或损失。

三、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记录在会计记录中,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和变动需要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记录。

常用的会计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1. 资产类科目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企业的资产,需在资产类科目中进行记录。

不同类别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分别归属到相应的资产科目中,如固定资产归属到固定资产科目,无形资产归属到无形资产科目等。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会差异分析(财税(2014)116号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分析彭怀文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之前税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收入,而116号文只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企业可以选择在5年内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已经存在税务和会计方面存在很多差异,现在116号文发布后更加加大了相关的税会差异。

116号第六条也明确企业投资涉及债务重组的具有选择是否适用59号公告的权利,本文分析的税会差异假设不涉及债务重组。

116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一、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1、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分类①控制: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②共同控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③重大影响: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④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成本法;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持有意图不明确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持有意图是为了赚取差价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根据投资形式划分①合并取得(控制)在合并取得中,又分为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

②不形成控股合并的取得3、会计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案例1:甲公司2014年通过将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的存货投资,取得乙公司60%股权。

该批存货经评估,公允价值1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生评估费用1.06万元(价税合计),取得专票,银行存款支付。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资产评估增值问题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第二,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第三,因企业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况分别谈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如果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投资的入账价值;②收到补价的,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相关的税费后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换入投资的入帐价值。

具体公式如下: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换入投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其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对于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在会计处理上可能影响相关税费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具体详见下文例1.(二)税务上的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和其他相关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会计经验: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

会计经验: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

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例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文就如何确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税基础及逐年调整作例解。

 投资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例:2014年1月,甲公司(居民企业)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对乙公司(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假设:与乙公司对应的股权原有计税基础为1400万元,对应的股权评估后价值为1600万元,并以此价作为股权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财税[2014]116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含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非货币性投资递延纳税例题

非货币性投资递延纳税例题

非货币性投资递延纳税例题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一)投出的会计处理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

评估价值55万元。

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累计折旧1500000贷:固定资产600000递延税款33000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借:长期股权投资 400000累计折旧 15000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50000贷:固定资产600000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

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做账模板及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做账模板及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做账模板及账务处理一)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借记本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属于资产类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出售固定资产的取得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

其贷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损失。

清理完毕后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1、固定资产报废时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xx2、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等3、因资产报废而得到赔偿时借:其他应收款—xx保险公司(个人赔偿记个人)贷:固定资产清理4、出售报废材料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固定资产清理余额转入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资产处置损益若出售收益小于固定资产账目余值借:资产处置损益贷:固定资产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5.0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方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之间在进行业务交易时,通过交换非货币性资产,而不是直接用货币进行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记录和报告这些交易。

本文将介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资产交换的确认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首先需要确认交换是否满足资产交换的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的规定,交换双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交换双方互相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对方;2. 交换双方对所转让的资产可明确确定公允价值;3. 交换所涉及的交易是相互独立的。

确认交换满足以上条件后,企业可以开始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二、资产交换的计量在确认资产交换满足条件后,企业需要对交换的资产进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的规定,计量应当使用公允价值进行,即交换双方对资产的估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获得的对该资产的交换价格。

在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如果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确定,可以使用交易价格进行计量;2. 如果交易价格不能可靠地确定,可以使用资产的净现值进行计量;3. 如果无法确定资产的净现值,可以使用资产成本进行计量。

三、资产交换的会计分录在确认资产交换满足条件并计量完成后,企业需要根据交换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会计分录示例:1. 如果交换是以资产全价换取资产,而且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确定,会计分录如下:借:已交换资产贷:资产全价2. 如果交换是以资产转让换取资产,而且交易价格可以可靠地确定,会计分录如下:借:已交换资产贷:资产转出3. 如果交换涉及现金支付或收取,并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分录如下:借:已交换资产贷:资产全价贷:现金四、资产交换的报告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后,企业需要对交换进行报告。

报告的方式可以使用资产负债表或者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在报告资产交换时,需要说明交换涉及的具体资产、交换价格、公允价值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全面理解交易的情况。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一)所得税处理规范的沿革及相关说明1、原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7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评估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 应将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所得税。

2、现行规定。

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 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作为递延所得, 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1、初始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72号文件)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不含股权置换, 下同)对外投资, 评估确认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 其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评估确认价值高于投出资产胀面价值时, 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 投资资产处置(转让, 收回)时, 该项增值再从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补充更改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1)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 投出资产作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在投资处置时, 应将差额从资本公积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 不再转入当期损益;(2)原财会72号文件同时废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及会计处理随着经济、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的不断变化,公司所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发生交换。

这种交换可以是一笔现金与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也可以是两个或多个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一直是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更是对公司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第一,会计准则的统一化。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全球范围内的逐渐普及,国内的会计准则逐步向IFRS相近的方向进行调整,这种趋势也在影响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

例如,IFRS 3规定,在商业合并时,公司应根据公允价值确定收购成本,而不是采用账面价值来计算,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商业合并的真实价值。

这一规定也逐渐被国内的会计准则所接受,并被应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中。

第二,会计准则的详细化。

在国内的会计准则中,没有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做出详细的规定。

因此,在实际会计处理中,公司常常采用经验判断的方式来处理这类交换业务。

但是,在IFRS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IFRS 5规定,公司处置资产或处置部门所得到的回报超过其账面价值时,应认为是盈余,而不是资产减值损失。

这种规定对企业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得会计处理更为规范和标准化。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根据IFRS的规定,应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交换成本。

如果无法信赖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公司应采用其他方法计算交换成本。

具体操作时,期初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期初设定公允价值作为对后续交易的基准。

当发生交换时,应根据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计算交换成本。

特别是,如果交换中涉及现金支付,则应将现金支付额作为交换成本的一部分,并将剩余差异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交换成本和资产的账面价值应通过账面记录来反映。

总之,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会差异及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会差异及分析
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六条第 ( 三)项规定 ,通过非货币性 资
人资产的成本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 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比换 出资产公允 价值更加可靠 。而税法上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支 付 的相关税 费作为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所 以当换 出资产与换 人 资产均存在公允价值时 ,换入资产计价基础可能出现差异。
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
新确定 计税基础 。该差异会形成收益的时间性 差异 ,需在计算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表 明,税法对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原则 :一是视
同正常销售 ,确认收入 ;二是 以换人资产 公允 价值 和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换入 资产 的计税基础。
量时 ,税会没有根本性差 异 ,只有 当换 出资产与换人资产均存
能导致发生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事 实上 ,这
是会计 实务 中可操作性较 强的判断标准 。
2 非货币性资产交 换在 税法上的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 ,根据 《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 ,企业
在公允价值时 ,换入资产计价基础才可能出现差 异。会计准则 规定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计
准则 中的具体应用。
进行调整。根据
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
1 . 特殊考 虑 .2 2
企业在判断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 实质 时,还可
法第 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 ,是指 以减少 、免除或 者推迟缴纳税款 为主要 目的。可见 ,企 业所得税处理对关联方 业务往来和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主要是看其是否会减少企
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 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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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2013年11月,甲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成立全资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分两次出资,总额11800万元。

第一次以货币出资900万元。

第二次以A地的工业用房、土地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公允价值10900万元,并在当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土地使用权于2008年11月购入,原值5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0年,按直线法摊销,累计摊销金额58万元,净值522万元。

房屋在2009年11月投入使用,原值686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累计折旧1097.60万元,净值5762.40万元。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00
贷:银行存款900
借:固定资产清理5762.4
累计折旧1097.6
贷:固定资产6860
借:长期股权投资6284.4
累计摊销58
贷:无形资产580
固定资产清理5762.4
2013年11月末,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6284.40=7184.4(万元)。

2013年12月,甲公司管理层通过股权转让决议,将其持有乙公司8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格9440万元(11800×80%)。

当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9440
贷:长期股权投资5747.52(7184.40×80%)
投资收益3692.48
假设投资、转让中不考虑交易环节缴纳的其他税费。

审计人员结合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析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的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当货币性资产补价占整个
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时,也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换入的资产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时,说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在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未发生补价前提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以房屋、土地投资时,应确认资产交易利得=10900-〔(6860-1097.6)+(580-58)〕=4615.6(万元)。

从投资到转让间隔时间很短,且按该地块所处位置和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分析判断,土地和房屋产生增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因此甲公司在投资环节不确认非货币资产交易利得,而在转让时确认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不正确,应作如下调整分录(结转损益和计提盈余公积分录略):
借:长期股权投资4615.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收入项目4615.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投资收益项目3692.48
贷:长期股权投资3692.48
经调整后,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00+6284.40-5747.52+4615.60-3692.48=2360(万元),是按现金和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之和的20%计算的结果。

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利得4615.6万元,也是税法认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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