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301-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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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在中国的创业经济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知识产权、设备、技术等。

这种投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者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为财务和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从财税角度,探讨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需要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和登记呢?在我国,资产评估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评估师进行评估,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进行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资产评估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资产评估完成后,企业或个人可以将非货币性资产登记为出资。

对于企业,可以在企业章程、出资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中确认资产的出资方式;对于个人,可以由个人自愿出资书等文件确认出资事项。

这样,就能确保非货币性资产可以合法地作为出资形式,成为新企业的股东权益或投资额。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纳税事项是怎样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的,应按照出资时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可扣除税前成本。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获取的对非货币性资产总价值的估计。

公允价值的确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评估师进行估值。

对于企业所得税,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公允价值计算出资额,为企业的出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需要注意哪些财务会计处理问题呢?首先是资产确认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为企业的出资,列入账面股东权益或投资额中;对于个人而言,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为个人出资,列入其个人出资明细中。

其次是资产入账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应当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应确认为资产或费用等。

最后是资产计量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的载入值,应当以出资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载入值确认。

这些财务会计处理问题,都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1. 引言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和个人在创业投资的过程中,除了使用现金资金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设立新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资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其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方式多样化,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和资金来源途径。

而对于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其财税处理情况也备受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了解并熟悉相关的财税法规和处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能够帮助创业者合理规划投资方案,降低税负,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文将围绕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展开探讨,着重介绍财税相关法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与投资、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旨在为创业者提供相关的理论指导和实操经验,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取得成功。

2. 正文2.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概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来投资,从而设立新的企业或投资新的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并非直接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而是通过提供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来支持新企业的发展。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点。

投资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不必直接使用现金资金,减少了财务压力。

非货币性资产可能具有较高的价值,能够充分发挥其潜在的经济效益。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者可以更灵活地选择投资项目,提高投资的成功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风险。

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评估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分析。

企业在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需要考虑资产转让和法律规定等诸多问题,需要谨慎规划和实施。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是一种独特的投资方式,可以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和挑战。

【字数: 269】2.2 财税处理相关法规财税处理相关法规是指在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税收法规和财务处理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31 日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政策,可以缓解纳税人的困扰,但是其中的规定比较复杂。

为了让税务干部和广大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运用中应注意事项,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明确。

分期确认所得是为了鼓励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做出的规定,最早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随着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税发[2000]118号失效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也废止了分期确认所得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文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并未取得现金流,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不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为此,财税[2013]91号进行了正本清源,文件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选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或实现财务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但在财税处理方面有一些需要特别留意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在计量和持有时,不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是无形资产,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也可以是实物资产,比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等。

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就是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来获取新企业的股权、资产或者其他权益。

在财税处理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通常难以直接确定其价值,也就难以确定对应的交易价格,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税收和会计处理上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评估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首先需要对投资方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以便确定投资的股权或资产份额。

评估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一般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评估师来进行。

确定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后,可以将其作为出资,与其他投资方一起设立新企业。

2. 资产出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通常会将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共同出资。

在出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和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披露,确保出资行为的合规和透明。

3. 税收处理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需要特别留意税收处理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征管规定,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但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和出资行为的合规性,税务部门也会进行相应的监管和审查。

4. 会计处理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除了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外,还可以使用非货性资产进行投资,例如以股权、知识产权、技术等形式参与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与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以非货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非货性资产的净值,并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评估过程应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其次,对于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需要根据评估结论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税额。

一般来说,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资本利得等。

这些收益应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对象,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细节。

首先,对于分红所得,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采用差额征税方法,即将红利所得减去投资成本后计算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非货性资产的收益,企业可以使用实际收入减去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

这里的成本包括资产评估的净值以及相关的运营成本等。

此外,对于跨国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涉及到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

不同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并对非货性资产的投资收益产生的税收进行调整。

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时,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以确保合规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税务处理方法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遵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另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可能会有差异,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应注意了解和适应当地的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方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算投资收益税额。

同时,对于跨国投资情况,需要了解和遵守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的所得税处理2300字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的所得税处理2300字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的所得税处理2300字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

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一)投出的会计处理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

评估价值55万元。

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累计折旧1500000贷:固定资产600000递延税款33000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累计折旧15000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贷:固定资产600000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

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资金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一些资金不足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选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

这种投资方式虽然能够帮助他们解决资金问题,但在财税处理上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财税角度探讨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相关财税处理。

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指的是企业或个人以实物资产或者虚拟资产作为投资主体,而不是用现金进行投资。

这些资产可以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股权等等。

在设立新企业时,企业或个人可以使用这些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投资主体,以此来解决资金问题。

那么,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时候,财税处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需要明确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和确认。

在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这些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这就涉及到资产评估的问题。

资产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从而确定其投资额。

在财税处理上,如果资产评估不准确,可能会导致企业或个人投资额计算错误,从而影响最终的财税处理。

需要关注资产投资的登记和转让手续。

在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过程中,需要将这些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登记和转让。

对于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对于知识产权、股权等虚拟资产,需要进行相关的转让手续。

在财税处理上,登记和转让手续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投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因此这一步骤需要格外关注。

然后,需要注意资产投资的会计确认与报告。

在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后,需要对这些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和报告。

一方面,投资方需要在自己的财务报表上确认这些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额,并在相关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新企业也需要在自己的财务报表上确认这些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额,并在相关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或个人在设立新企业时,通常会采取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方式。

这种投资方式与以货币资产投资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不同的财税条款进行处理。

本文将从财税角度探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处理方法。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指的是企业或个人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形式进行投资,而非直接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

在设立新企业时,一般会有一部分资金以货币形式投入,但也会有一部分资金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如土地、房屋、专利权等。

1. 评估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需要对所投入的资产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

这个价值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以确保投资方和新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这一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直接影响到新企业的税务处理。

2.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财税处理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过程中,需要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新企业,那么这个转让过程需要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3. 非货币性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对于某些非货币性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需要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在设立新企业后,这些非货币性资产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折旧或摊销的计算方法和期限也需要根据相关的财税规定进行处理。

4. 非货币性资产的资产负债表处理在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也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这包括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后果等方面的处理。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转化,以及在新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或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最好能够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对相关的财税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便在投资过程中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财税风险。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的财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的财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递延确认的财税处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递延纳税政策扩展到全国范围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相关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实例解析例:2014年10月,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对其实施了有效控制。

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原值为100万元,投资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130万元。

2016年11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200万元。

为简化计算,假设甲公司未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及转让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不涉及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甲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doc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doc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2005年12月,甲企业以一项固定资产对乙企业进行投资,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前的账面净值为200万元,投资评估作价300万元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该项投资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投资转让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12企业以午餐代替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例:1995年1月,地处西北的某县采石场职工姜某等15人因野外作业天气寒冷,向厂领导要求发放冬季防寒工作服。

该厂领导说,企业每天都向职工提供午餐盒饭,每月每人还发15元生活补贴,这笔钱就等于顶替了防寒工作服,不能再发了,怕冷自己花钱买。

姜某等15名职工在多次要求仍无结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采石场按规定发放防寒工作服。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采石场为职工提供午餐盒饭和每月发的15元生活补贴,均是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的内容,不能顶替发放御寒用品,裁决该采石场立即向姜某等15名职工补发防寒工作服。

?专家评析: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采石场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实十分清楚,其不向姜某等15名职工发放防寒工作服的理由也是荒唐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哪些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哪些

⾮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哪些为什么条例第⼆⼗五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不列举“对外投资”事项呢?难道是这⼏部重要的法规同时忘记了这个事项?企业以拥有的⾮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适⽤条例第⼆⼗五条规定或者国税函[2008]828号⽂的视同销售规定呢?俺试着分析⼀下:假如:投资企业以⾮货币资产(账⾯净值1200万元)评估公允价1500万元,初始投资参股到被投资企业,取得价值为1000万元的股权,不涉及补价。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是以换出资产在具有商业实质的公允价值(或为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账⾯价值)情况来度量换⼊资产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是以同⼀控制下被合并⽅的账⾯价值(或⾮同⼀控制下的公允价值)确定。

同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财企[2009]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货币财产出资的⾏为必须进⾏公允评估。

因此⾮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具体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会计处理⼯商管理规定税法处理⾮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情况计量情况计量1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同⼀控制账⾯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2⾮同⼀控制公允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致不视同销售处理3不具有商业实质账⾯价值同⼀控制账⾯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4⾮同⼀控制公允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以上表得知:投资企业以⾮货币资产对外进⾏初始投资参股的⾏为,应当按2种情况处理(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房地产)对外投资参股的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为,应当按3、4种情况处理)。

则:1、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万元贷:存货、固定资产清理等1200万元营业外收⼊300万元2、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存货、固定资产等1500万元贷: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从以上知道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利得计⼊应纳所得额,⽽以投资资产获得了相应对价的股权(或资本公积⾦)等权益,属于不确定且未实现的经济利益。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及涉税会计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及涉税会计处理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及涉税会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一)所得税处理规范的沿革及相关说明1、原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2、现行规定。

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1、初始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72号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不含股权置换,下同)对外投资,评估确认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其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评估确认价值高于投出资产胀面价值时,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投资资产处置(转让,收回)时,该项增值再从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补充更改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1)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作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投资处置时,应将差额从资本公积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不再转入当期损益;(2)原财会72号文件同时废止。

3、现行规定.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分别简称《投资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上三个法规制度均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批准执行《制度》的企业)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入账价值高于或低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其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在规定年限内(收益不少于10年、损失不多于10年)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仅限于居民企业之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仅限于居民企业之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仅限于居民企业之间)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具体规定所得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价)-计税基础收入确认时点(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递延纳税政策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者投资收回的,应停止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者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非货币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提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选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是指以自身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房地产、设备、专利等)作为入股资本,来投资设立新企业。

这种方式的财税处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本文将就此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主要涉及到资产评估、税收政策、账务处理等方面。

在资产评估方面,企业或个人应当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所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投资申报的依据,在后续的财务报表中也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税收政策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可能涉及到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资本利得税等税收问题。

投资者应当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化,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时机。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投资方案。

在账务处理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需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

投资者需要将自身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并确认为投资实体的股东权益,同时记账处理相关的权益变动。

投资者还需要按照企业法人的要求进行账务核算和报表编制工作,确保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合理的反映。

在实际操作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还可能涉及到其他财税问题,如资产减值、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等。

投资者在进行此类投资时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规划,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财税问题。

对于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而言,需要重点关注资产评估、税收政策和账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积极寻求专业的财税顾问和会计师的帮助,以确保投资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希望本文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帮助他们更加成功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

0016303-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doc

0016303-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doc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2005年12月,甲企业以一项固定资产对乙企业进行投资,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前的账面净值为200万元,投资评估作价300万元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该项投资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投资转让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12企业义务消防队安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的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

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休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

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负责编制企业专业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安,每年至少演练2次。

8、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的计划。

2017年河北会计从业《会计电算化》练习题及答案(1)会计从业资格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梦想助力!判断题会计决策支持系统可以帮助财会人员合理地规划和运用资金,以达到节约成本和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的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

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一)投出的会计处理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

评估价值55万元。

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累计折旧1500000贷:固定资产600000递延税款33000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累计折旧15000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贷:固定资产600000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

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准则》中规定,企业可以以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投资。

在投资时,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确认价值)记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其账面净值冲减原资产价值,放弃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若为损失(即评估减值)应依据谨慎性原则,记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若为收益(即评估增值)则应按增值额的33%记入“递延税款”贷项,按增值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至于递延税款如何处理(即应交所得税是否交纳、何时交纳),需在将来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根据其处置结果分别情况处理。

现以下例具体说明其账务处理。

例,甲企业以无形资产——商标权对乙企业(按成本法核算)进行投资,该商标权原账面净值为45000元,其公允价值为50000元。

1.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50000贷:无形资产——商标权45000递延税款1650[(50000-45000)×33%]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33502.处置时转让该股权投资取得价款58000元,存入银行。

此时原投出时的评估增值5000元已全部实现,按规定应交纳所得税,将原“递延税款”贷项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将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借:银行存款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50000投资收益——乙企业8000同时借:递延税款165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335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350若转让该股权投资取得价款48000元存入银行,此时原投出时的评估增值5000元只实现3000元,所以应将已实现的增值部分的递延税款990元(3000×33%)转入应交税金,形成的股权投资准备2016元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账户,同时冲减未实现的评估增值2000元中的递延税款660元(2000×33%)和“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元(20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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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2005年12月,甲企业以一项固定资产对乙企业进行投资,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前的账面净值为200万元,投资评估作价300万元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该项投资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投资转让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122019年河北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安排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6、27日举行,考试地点分别设在石家庄市、唐山市和秦皇岛市。

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地市”,其中选择“地市”为唐山、沧州、廊坊、承德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唐山市;选择“地市”为秦皇岛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秦皇岛市;选择“地市”为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衡水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

请各市按照我省的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辛集市、定州市不设报名点,报名及其他考务管理工作分别由石家庄、保定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该项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

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

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相关报考人员须通过告知承诺制报名参加考试。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到所属考区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二)告知承诺方式。

告知和承诺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进行。

报考人员须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以下简称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失信管理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档案库存在合格成绩的应试人员(老考生)经在线核验或者人工核查后,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严格资格审查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说明》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人员原则上要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报考条件、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

省、市两级考试机构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通过定向核查、随机抽查、考后复审、核实举报、数据比对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主动加强与当地考试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报考信息中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的审核。

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报名表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尽可能方便报考人员;通过官方网站或数据库核验、外调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等手段,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凡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考试纪律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

根据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五、报名流程(一)时间安排。

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或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最晚于8月23日前完成注册,8月13-26日网上提交报考信息。

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5日17时30分。

(二)考生注册。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己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各地在发布报考注意事项时,要特别提醒报考人员及早注册或完善注册信息,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条件说明。

(三)注册在线核验通过人员报名。

注册在线核验通过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四)注册在线无法核验人员报名。

注册无法在线核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同时提交报考人员自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图片,须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各市考试机构将进行网上人工核查。

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注册在线核验未通过或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报名。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注册在线核验未通过或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须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及时打印报名表。

报考人员持有关材料,于8月27-29日,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市考试机构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报名人员须持材料包括:1、打印报名表1份;2、报考人员自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2002年以后大专以上学历信息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免费申请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下载自行打印1份,网址:https:///;2008年以后学位信息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免费申请本人学位认证报告(电子报告),下载自行打印1份,网址:/cn/;4、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5、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或注册在线核验未通过的增报专业报考人员还须携带本人已取得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6、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还须携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报考人员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提供上述三种证书其中之一)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

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如注册在线核验通过,现场人工核查时可不携带上述2、3、4要求材料。

(六)缴费须知。

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需准备支付宝用于缴费;各市要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支付宝已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9月5日17时30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

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七)打印准考证。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

10月18-25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六、科目设置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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